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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鎖定
概述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工傷保險待遇的一種,是對因工傷致殘的勞動者給予的一次性職業傷害補償,給付標準依據勞動鑑定機構評定的傷殘等級,最多為傷殘職工本人27個月的工資。
中文名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實    質
工傷保險待遇的一種
最高界限
最多為傷殘職工本人27個月的工資
性    質
一次性職業傷害補償
享受前提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傷殘
相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具體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評定傷殘等級後,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各個等級的標準不同. [1]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標準為:
1.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2.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3.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4.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被鑑定為五至六級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1.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1.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3.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4.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傷殘等級鑑定為七至十級工傷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何謂“本人工資”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