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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基本原則

鎖定
WTO基本原則共九種,是世界貿易組織基準總則,為世界經濟與貿易的推動保駕護航。這九大基本原則也可歸納為“非歧視性原則”“公平貿易原則”和“透明度原則”這麼“三原則”,簡單明瞭,與市場經濟的“三公”原則聯繫起來了。
世界貿易組織是1995年1月1日問世的。從1986年到1994年進行的烏拉圭回合,是最近最大的一個回合,它導致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問世。關貿總協定(復關)主要解決貨物貿易問題,而世界貿易組織及其協議的使用範圍除了貨物貿易外,還有服務貿易和可交換的發明創造和設計(知識產權)。世界貿易組織總的準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適用貨物、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
中文名
WTO基本原則
外文名
WTO CardinalPrinciples
性    質
世界貿易組織基準總則
基本含義
非歧視,公平交易,透明性.
意    義
有利於對WTO性質深化分析

WTO基本原則基本原則

這些協議主要體現了以下基本原則:
非歧視原則
非歧視原則是WTO的基石,由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組成。“最惠國待遇”是指在貨物貿易的關税、費用等方面,一成員給予其他任一成員的優惠和好處,都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成員。而“國民待遇”是指在徵收國內税費和實施國內法規時,成員對進口產品和本國(或地區)產品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市場開放 權利與義務平衡
也稱透明度原則,WTO倡導成員在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基礎上,依其自身的經濟狀況及競爭力,通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税和非關税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WTO成員要履行WTO的義務,如遵守WTO的基本規則,履行承諾的減讓義務,確保貿易政策法規的統一性和透明度。與此同時,WTO成員也享受一系列WTO賦予的權利。
公平貿易原則
WTO禁止成員採用傾銷或補貼等不公平貿易手段擾亂正常貿易的行為,並允許採取反傾銷和反補貼的貿易補救措施,保證國際貿易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
權利與義務平衡是WTO的最大特點。
與關貿總協定不同,在世貿組織的許多協議中都有“發展中國家成員”的提法,並且有的條款是專門為“發展中國家成員”制定的。從世貿組織的協定、協議分析,世貿組織中的發展中國家成員基本分為三類:
第一類:最不發達國家和地區。其判斷依據是聯合國認定的最不發達國家和地區
按1995年世界銀行標準,是指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765美元及其以下的國家,這樣的國家有49個,其中29個是世貿組織成員。
第二類: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低於1000美元的國家。
世貿組織曾列舉過這類國家,主要指玻利維亞喀麥隆埃及加納、印度、印度尼西亞肯尼亞摩洛哥尼加拉瓜尼日利亞巴基斯坦菲律賓塞內加爾斯里蘭卡津巴布韋等。
第三類:“其他發展中國家成員”,即不屬於上述第一、二類的發展中國家成員。
但是,世貿組織沒對這類成員及“發達國家成員”規定判斷標準,這對一些協定、協議的執行會帶來不確定因素。例如,人均年國民生產總值在3000美元的國家可以被認定屬於“其他發展中國家成員”,但人均年國民生產總值超過1萬美元的韓國是否仍是此類成員,還是應視為“發達國家成員”呢?這對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在世貿組織中的資格認定尤顯突出。

WTO基本原則原則簡介

無歧視待遇原則
也稱無差別待遇原則。指一締約方在實施某種限制或禁止措施時,不得對其他締約方實施歧視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給予另一方特別的貿易優惠或加以歧視。該原則涉及關税削減、非關税壁壘的消除、進口配額限制、許可證頒發、輸出入手續、原產地標記、國內税負出口補貼、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領域。
最惠國待遇原則
指WTO成員一方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和豁免,將自動地給予各成員方。該原則涉及一切與進出口有關的關税削減,與進出口有關的規則和程序、國內税費及徵收辦法、數量限制、銷售、儲運、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
國民待遇原則
指締約方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該原則適用於與貿易有關的關税減讓、國內税費徵收、營銷活動、政府採購、投資措施、知識產權保護、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領域。
透明度原則
指締約方有效實施的關於影響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配、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條例,與一般援引的司法判決及行政決定,以及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締結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規定,必須迅速公佈。該原則適用於各成員方之間的貨物貿易、技術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知識產權保護,以及法律規範和貿易投資政策的公佈程序等領域。
貿易自由化原則
指通過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礙和阻止國際貿易開展與進行的所有障礙,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等,促進貿易的自由發展。該原則主要是通過關税減讓、取消非關税壁壘來實現的。
市場準入原則
指一國允許外國的貨物、勞務與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該原則在WTO達成的有關協議中,主要涉及關税減讓、紡織品和服裝、農產品貿易、熱帶產品和自然資源產品、服務貿易以及非關税壁壘的消除等領域。
互惠原則
指兩國互相給予對方以貿易上的優惠待遇。該原則的適用隨着關貿總協定的歷次談判及其向WTO的演變而逐步擴大,現已涉及到紡織品和服裝、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農產品、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
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
指如果發展中國家在實施WTO協議時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物質準備,可享受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優惠待遇。這是關貿總協定和WTO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經濟利益而給予的差別和更加優惠的待遇。是對WTO無差別待遇原則的一種例外。
公正、平等處理貿易爭端原則
指在調解爭端時,要以成員方之間在地位對等基礎上的協議為前提。調解人通常由總幹事來擔任。普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