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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基本原則
鎖定
- 中文名
- WTO基本原則
- 外文名
- WTO CardinalPrinciples
- 性 質
- 世界貿易組織基準總則
- 基本含義
- 非歧視,公平交易,透明性.
- 意 義
- 有利於對WTO性質深化分析
WTO基本原則基本原則
這些協議主要體現了以下基本原則:
非歧視原則
非歧視原則是WTO的基石,由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組成。“最惠國待遇”是指在貨物貿易的關税、費用等方面,一成員給予其他任一成員的優惠和好處,都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成員。而“國民待遇”是指在徵收國內税費和實施國內法規時,成員對進口產品和本國(或地區)產品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市場開放 權利與義務平衡
也稱透明度原則,WTO倡導成員在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基礎上,依其自身的經濟狀況及競爭力,通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税和非關税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WTO成員要履行WTO的義務,如遵守WTO的基本規則,履行承諾的減讓義務,確保貿易政策法規的統一性和透明度。與此同時,WTO成員也享受一系列WTO賦予的權利。
公平貿易原則
WTO禁止成員採用傾銷或補貼等不公平貿易手段擾亂正常貿易的行為,並允許採取反傾銷和反補貼的貿易補救措施,保證國際貿易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
權利與義務平衡是WTO的最大特點。
第二類: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低於1000美元的國家。
第三類:“其他發展中國家成員”,即不屬於上述第一、二類的發展中國家成員。
但是,世貿組織沒對這類成員及“發達國家成員”規定判斷標準,這對一些協定、協議的執行會帶來不確定因素。例如,人均年國民生產總值在3000美元的國家可以被認定屬於“其他發展中國家成員”,但人均年國民生產總值超過1萬美元的韓國是否仍是此類成員,還是應視為“發達國家成員”呢?這對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在世貿組織中的資格認定尤顯突出。
WTO基本原則原則簡介
無歧視待遇原則
也稱無差別待遇原則。指一締約方在實施某種限制或禁止措施時,不得對其他締約方實施歧視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給予另一方特別的貿易優惠或加以歧視。該原則涉及關税削減、非關税壁壘的消除、進口配額限制、許可證頒發、輸出入手續、原產地標記、國內税負、出口補貼、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領域。
最惠國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
指締約方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該原則適用於與貿易有關的關税減讓、國內税費徵收、營銷活動、政府採購、投資措施、知識產權保護、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領域。
透明度原則
指締約方有效實施的關於影響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配、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條例,與一般援引的司法判決及行政決定,以及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締結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規定,必須迅速公佈。該原則適用於各成員方之間的貨物貿易、技術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知識產權保護,以及法律規範和貿易投資政策的公佈程序等領域。
貿易自由化原則
市場準入原則
互惠原則
指兩國互相給予對方以貿易上的優惠待遇。該原則的適用隨着關貿總協定的歷次談判及其向WTO的演變而逐步擴大,現已涉及到紡織品和服裝、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農產品、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
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
指如果發展中國家在實施WTO協議時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物質準備,可享受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優惠待遇。這是關貿總協定和WTO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利益而給予的差別和更加優惠的待遇。是對WTO無差別待遇原則的一種例外。
公正、平等處理貿易爭端原則
指在調解爭端時,要以成員方之間在地位對等基礎上的協議為前提。調解人通常由總幹事來擔任。普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