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视性原则是国际贸易体系的核心规则,起源于关贸总协定(GATT)并被世界贸易组织(WTO)确立为基石性原则 [1-2]。该原则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保障成员方间的公平贸易,规定缔约方不得对贸易伙伴实施歧视性措施 [2]。在具体实施中,《反倾销协议》与保障措施条款均体现了这一原则,要求措施实施时需遵循"不问来源"的普适性,同时允许区域性贸易安排作为例外合法存在 [1]。
- 提出时间
- 1947年(关贸总协定)
- 核心内容
- 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 法律依据
- 《建立WTO协定》第2条
- 适用领域
- 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贸易
- 例外情形
- 区域贸易协定
法律渊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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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歧视性盛赠恋原则最早确立于腿笑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条款 [1],是WTO的基石,辨陵探壳由无条件最试户询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组成。1995年WTO成立后巩请祝扩展适用于服务贸易(GATS)和知识产权(TRIPS)辣章领域,形成完整的非歧视制度体系 [2]炼嚷充旬柜屑。
核心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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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两大组成部分:
- 1.最惠国待遇:要求任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延伸至所有成员方 [2]
- 2.国民待遇: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后,应享受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 [2]
具体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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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倾销领域通过《反倾销协议》要求调查机关:
- 执行统一税率计算标准 [1]
保障措施实施时须遵循:
- 针对进口产品实施而不问其来源 [1]
- 区域性贸易安排作为例外制度合法存在于WTO多边贸易体制中 [1]
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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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WTO《关于解释GATT第24条的谅解》,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等区域性贸易安排可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 [1-2]。此类例外需满足"涵盖绝大多数贸易"且"不提高外部壁垒"等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