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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鎖定
- 中文名
-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 本罪客體
- 國家的保守秘密制度
- 主觀要件
- 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 犯罪對象
- 屬於國家絕密級和機密級秘密物品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構成要件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屬於國家絕密級和機密級的秘密的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非法持有秘密級國家秘密的行為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予以法律制裁,但從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來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應以犯罪論。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説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所謂非法是指根據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具體的規章制度,不屬於接觸、保管國家秘密文件的人員而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或者雖屬於保密工作人員,但其持有該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沒有合法根據。比如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製、摘抄;收發、傳遞、外出攜帶,應由指定人員把任等。對一般人員而言,持有國家秘密本身即為非法,對於有保密人員身份的人,有關機關未曾批准複製、摘抄,行為人卻持有複製件、摘抄件;有關機關未指定或者不屬於有關機關指定人員而持有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等就屬於非法。總而言之,行為人沒有合法根據而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即為非法。
所謂持有,是指以佔有的意思實際支配。不論是行為人隨身攜帶,或者隱藏、存放於其住處、工作場所,寄存在他人之處等,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而置於自己控制之中即為持有。如夾藏在自己的行李、郵件當中,雖然並不親自持有,但行李、郵件最終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並未脱離自己的控制,仍為持有。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持有包括兩類,即不應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在行為人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實下,當有關機關調查時,行為人拒不説明其來源與用途。所謂拒不説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麼也不説,又包括未能説明。如編造謊言、藉口或者提供的來源與用途經查不實或無法查證的。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一般來説,行為人身份如何不影響成立本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是間諜組織成員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人員,符合間諜罪構成特徵的,則應以間諜罪論處,不構成本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主觀要件
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從其主觀方面的認識因素來看,行為人只須認識到自己無權持有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認識到自己持有的文件、資料、物品屬於國家秘密即可,無須確切地認識該國家秘密屬於什麼密級,從其主觀方面的意志因素來看,行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着其希望該國家秘密處於自己的支配之下,因而不存在間接故意。
實際佔有國家秘密的人員有説明其來源與用途的義務,如果行為人能夠説明自己佔有國家秘密的來源與用途,且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不知其為國家秘密,那麼其實際佔有行為不是本罪的“持有”,可以根據其實際來源與用途,依法處理,比如系盜竊所得,行為人不知為國家秘密而竊取,應以盜竊論,又比如行為人系撿得且不知其為國家秘密的,不構成犯罪等等,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刑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解釋】本條是關於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處罰規定。
這裏所説“境外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官方機構。如政府、軍隊以及其他由政府設置的機構,也包括外國駐我國的使、領事館及辦事處等。“境外組織”,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政黨、社會團體等,也包括企業等經濟組織以及宣傳組織。“境外人員”,是指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籍華人等。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罪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 構成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無論其是中國公民,還是非中國公民,都可能構成本罪。
- 必須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和人員實施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
根據本條的規定,對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即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絕密級國家秘密、三項以上機密級國家秘密或者其他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別嚴重損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即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不足三項的秘密級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同時,根據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本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構成本罪,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兩點:一是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標明密級的事項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依照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二是通過互聯網將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非法發送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的,依照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而因瀆職行為將國家秘密通過互聯網予以泄露,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相關法律規定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相關説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密級以上物品的管理、保密秩序,直接對象是國家機密級以上的物品;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這些物品而有拒不説明其來源和用途;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二、此罪系新罪名,1979年刑法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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