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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

鎖定
附加税是“正税”的對稱。隨正税加徵的税。舊中國的附加税,名目繁多,僅國民黨時期的鹽税就有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外債附加、建設專款等,附加税額苛重往往超過正税的幾倍乃至二十餘倍。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國民黨的種種附加税,僅保留了少量的附加歸地方支配,屬於預算外收入,用於地方公益事業。如農業税附加外國企業所得税附加等,附加比例都比較低。 [1] 
中文名
附加税
外文名
additional tax
定    義
指隨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徵收的税
前提與依據
以正税的存在和徵收為前提和依據
對    稱
正税

目錄

附加税定義

“正税”的對稱。指隨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徵收的税。其納税義務人與獨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規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徵收為前提和依據。

附加税內容

從中國現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兩種:(1)是根據正税的徵收同時而加徵的某個税種。這種作為税種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應納税額為其徵税標準。如城市維護建設税,是以增值税、消費税税額作為計税依據的。(2)是在正税徵收的同時,再對正税額外加徵的一部分税收。這種屬於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徵收標準徵收的。如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同時徵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應納税所得額的3%)加徵的税收(即為此種附加税)。這裏的地方所得税實際上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的一部分。我國現今附加税的徵收,通常都有税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會福利發展教育以及滿足地方政府的財政需要等。

附加税運用

附加税曾被廣泛使用。美國對超過一定數額的收入常採用附加税的形式進行累進課徵。1960年,美國的聯邦所得税對全部淨收入課徵30%,同時對應税收入總額在2500美元以上的,加徵22%的附加税。中國在20世紀三、四十年代國民黨政府後期,各級地方政府在各種正税上層層加徵,附加税名目繁多,僅田賦附加一項即有百餘種,其數額常常超過正税的幾倍甚至幾十倍,成為勞動人民在正税負擔之外的又一沉重負擔。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對附加税進行了嚴格的清理和整頓,其數量大大減少。國家先後徵收過的有工商營業税附加、工商統一税附加、農業税附加城市房地產税附加、工商所得税附加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税條例》規定,農業税常年產量計税依據,同時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為了辦理地方公益事業,可徵收一般不超過納税人應納農業税額15%的地方附加。農業税即為正税,隨其徵收的地方附加,則為附加税。中國對附加税收入不納入國家預算管理,而是作為預算外收入由地方政府負責徵收管理,其收入歸地方財政支配,用於城市維護和農村公益事業。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