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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十條

鎖定
重罪十條始於北齊律(北朝),它是將危及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條最嚴重的罪名,集中置於律首,以強調這十種犯罪是打擊的主要對象。北齊律所規定的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規定的十惡,就是在此基礎上稍加損益而成的。
中文名
重罪十條
起源時代
北齊
屬    性
十種罪名

重罪十條詞語解釋

1、“重罪十條”是《北齊律》中規定的對十種最嚴重的犯罪予以嚴厲制裁的制度,在此之前,就已相繼在秦漢的律令當中。北齊統治者在總結歷代封建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將統治階級認為危害國家根本利益和統治秩序最嚴重的犯罪集中概括為十種,稱為“重罪十條”,置於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為封建法律重點打擊的對象。
2、這十種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犯此十條者,不僅要處以最嚴厲的刑罰,而且不得適用“八議”和贖刑的有關規定。
3、從“重罪十條”的內容看,主要包含兩大罪行:一類是嚴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個人尊嚴及威脅統治秩序的犯罪行為,另一類是嚴重違背封建倫理道德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把這兩類行為列為重罪予以嚴懲,目的在於維護封建王朝的專制統治和封建的倫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與之相應的社會秩序。
4、“重罪十條”自北齊確立以後,對後世封建立法影響極其深遠。隋唐律在此基礎上發展為“十惡”定製,併為宋元明清歷代所承襲。

重罪十條具體內容

反逆(造反及篡權行為)、大逆(毀壞皇家宗廟、陵寢、宮殿)、叛(叛國)、降(投偽)、惡逆(謀殺、毆尊親屬)、不道(殘殺人)、不敬(盜皇家器物及過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奉養父母及違服制)、不義(部民殺害官長)、內亂(親屬間犯奸)為重罪十條,即便是貴族官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1]  [2] 

重罪十條影響及意義

重罪十條制定於法典之中,目的是維護皇權,既可以穩定封建統治秩序,還可以樹立封建倫理道德,維護以父權為中心的家庭關係,使得封建禮教與法律進一步融合,這是自漢代開始的以儒家思想改造法律的繼續。到隋朝《開皇律》,將其發展為“十惡”,“雖遇赦,猶除名”。正因為如此,其規定對後世法典影響極大,一直作為封建刑事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沿用。 [1] 

重罪十條重罪十條與十惡

重罪十條
十惡
反逆:造反
謀反:危害社稷、謀害皇帝、危害國家
大逆:破壞皇帝宗廟、山陵與宮殿
謀大逆: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宮殿
叛:叛變
謀叛:背國從偽、背叛本朝、投奔敵國
降:投降
惡逆:毆打、謀殺尊親屬
惡逆:毆打、謀殺父母、祖父母等尊親屬
不道:兇殘殺人
不道: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
不敬:盜用皇室器物及對皇帝不尊重
大不敬:盜竊皇帝祭祀品、御用物品、偽造、盜竊玉璽等侵犯皇威的行為
不孝:不侍父母,不按禮制服喪
不孝:控告父母、祖父母,不侍父母,不按禮制服喪等
不睦:謀殺或賣五服以內親屬,毆打或者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
不義:殺本府長官與授業老師
不義:殺本府長官與授業老師及夫喪違禮
內亂:親屬間亂倫
內亂:奸小功以上親屬等亂倫行為
參考資料
  • 1.    王立民主編.《中國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157
  • 2.    王宏治著.中國刑法史講義 先秦至清代:商務印書館,2019.06:第1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