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齊律
鎖定
- 地 位
- 三國兩晉南北朝一部承上啓下的重要法典
- 人 員
- 封述、封隆之、崔暹、李洋、魏收等數十人
- 篇 目
- 十二篇,共計九百四十九條
- 完成時間
- 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
北齊律編纂背景
北齊的高氏兄弟在東魏職掌國政時,主持了《麟趾格》的修撰。550年,高洋稱帝(是為文宣帝),以《麟趾格》為“未精”,始命羣臣議造齊律,直到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史稱《北齊律》。其編撰的實際主持者是出身於渤海著名律學世家封氏家族的封述,參議的還有封隆之、崔暹、李洋、魏收等數十人。
[1]
北齊律內容
《北齊律》篇目共十二篇,即名例、禁衞、婚户、擅興、違制、詐偽、鬥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共計九百四十九條。
北齊律成就
3.首創了《名例律》的總則篇目。《北齊律》將《晉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併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進一步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此後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為《名例律》,可見《北齊律》對後世立法的深遠影響。
[2]
4.沿襲北魏五刑確立封建五刑制的雛形,即死、流、刑罪、杖、鞭(隋唐改為笞)。規定杖刑為十、二十、三十共計三等,鞭刑為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共五等。刑罪即勞役刑一年至五年共計五等,流刑為一等,死刑為絞、斬、梟首、繯四等,一共由十八等構成。
北齊律地位
《北齊律》是一部承上啓下的重要法典,三國兩晉南北朝是中國古代法律變化、成熟、定型的重要時期,而《北齊律》則是最後定型、有草創貢獻的律典。正如近代學者程樹德概括的那樣:“南北朝諸律,北優於南,而北朝尤以齊律為最。”後來的隋唐法制如果沒有《北齊律》的基礎,是很難有那麼大的成就的。
- 參考資料
-
- 1. 《北齊律》 .正保法律教育網[引用日期2017-05-23]
- 2. 張晉藩 等.中國法制史 第五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年9月第五版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28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幸福杨梅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