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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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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2、制訂法規;3、規定;4、指規定品級的服飾;5、製作;6、製作方法;7、規模、樣式;8、規制形狀;9、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用社會科學的角度來理解,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出自 《易·節》:“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中文名
制度
外文名
institution
拼    音
zhì dù
詞    性
名詞
出    處
《易·節》
注    音
ㄓˋ ㄉㄨˋ

制度詞語概念

制度基本解釋

法律是最強有力的制度 法律是最強有力的制度
(1) [system;institution]∶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
(2) [order]∶一定歷史條件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體系
(3) [style]∶式樣;規格 [1] 

制度引證解釋

1. 所謂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
《易·節》:“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孔穎達]疏:“王者以制度為節,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時,則不傷財,不害民也。”
王安石《取材》:“所謂諸生者,不獨取訓習句讀而已,必也習典禮,明制度。”
魏巍《壯行集·春天漫筆》:“他沒有看到,存在幾千年的剝削制度的消滅,就是大公平。”
2. 制訂法規
《左傳·襄公二十八年》:“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為之制度,使無遷也。”
《漢書·嚴安傳》:“臣願為民制度以防其淫。”
孫中山《軍人精神教育》第三章:“創制權,由人民以公意創制一種法律,此則異於專制時代,非天子不議禮,不制度也。”
3. 規定
元結 《與何員外書》:“昔年在山野,曾作愚巾凡裘,異於制度。”
續資治通鑑·宋孝宗隆興元年》:“尚書省奏:‘永固 自執政為真定尹,其繖蓋當用何制度?’金主曰:‘用執政制度。’”
4. 指規定品級的服飾。
絲絃戲空印盒》第十場:“與他去了制度!”
5. 製作
唐 趙元一 《奉天錄》卷一:“臣望奉天有天子氣,宜制度為壘,以備非常。”
王實甫西廂記》第三本第四折:“桂花性温,當歸活血,怎生制度?”
6. 謂製作方法。
朱彧萍洲可談》卷二:“東坡在黃州,手作菜羹,號為東坡羹,自敍其制度。”
7. 規模樣式
史記·孝武本紀》:“上欲治明堂奉高旁,未曉其制度。濟南人公玊帶上黃帝時明堂圖。”
東周列國志》第三回:“洛邑為天下之中,四方入貢,道里適均,所以成王命召公相宅,周公興築,號曰東都,宮室制度,與鎬京同。”
清 韓泰華 《無事為福齋隨筆》捲上:“此鈴金質堅鍊,制度渾樸。”
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一章第三節:“他自己乘坐高四層的龍舟,蕭皇后乘坐制度較小的翔螭舟。
8.規制形狀
唐 蘇鶚 《杜陽雜編》捲上:“遇 新羅國 獻五彩氍毹,制度巧麗,亦冠絕一時。”
張洎 《賈氏談錄·李氏琴制》:“ 賈君 雲, 嵩山 僧 如寂 ,嘗收得 李汧公 百衲琴,制度甚古拙,而音韻清越。”
封神演義》第四八回:“ 子牙 後隨軍至 岐山 , 南宮适 築起將台,安排停當,扎一草人,依方制度。”
司農卿韋弘機作宿羽、高山、上陽等宮,制度壯麗。
譯為:司農卿韋弘機營建宿羽、高山、上陽等宮殿,製作的規格雄壯華麗。
9. 制度。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
東周列國志》第七十八回:“既至夾谷,齊景公先在,設立壇位,為土階三層,制度簡略。”
吳偉業遇南廂園叟感賦八十韻》:“改葬施金棺,手詔追褒揚,袈裟寄靈谷,制度由蕭梁。”一本作“制度”。
李漁《憐香伴·歡聚》:“你們只管掌燈隨我老爺走,漢家自有制度。” [1] 

制度基本含義

制度簡介

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制度(Institution),或稱為建制,是社會科學裏面的概念。用社會科學的角度來理解,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藴含着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建制的概念被廣泛應用到社會學、政治學及經濟學的範疇之中。
制度是一種人們有目的建構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會帶有價值判斷在裏面,從而規範、影響建制內人們的行為。例如如果我們把選舉制度看成是建制的話,不同地方的選舉制度,規則都有不同,制度主義者便會解釋這是不同社會對選舉價值觀理解不同所造成的結果。倘若一個社會認為應該表達多元聲音,重於執政效率等其他價值觀的話,那麼選舉制度便會傾向設定於有利表達多元聲音(例如:代表制),多個黨派都能借助此制度得到相應民意支持而被選出。
制度的概念有一個盲點,就是難以解釋制度改變的原因。多年來不同學者均嘗試加以解釋,如社會上規範性價值觀的改變、人們的行為互動、歷史的因素會導致制度得到改革,可是始終難以充分解釋政治現象

制度制度宏觀

  1. 制度最一般的含義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
  2. “制度”是一個寬泛的概念,一般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
  3. 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
  4. 一定歷史條件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體系
  5. 式樣;規格

制度理論思想

以往對於制度的理解只侷限於組織而言,可是在現代的社會科學分析框架內,今已可指涉到社會上一些非組織形式的規則,如:憲法等。在六十年代,舊制度主義在學界非常流行,通常被用作分析政府、組織的實際運作,而這種分析是帶有價值判斷的,學者通過分析,希望找出一個好的制度。可是在六十年代末,建制的概念遭到實證論理性選擇理論所質疑。
新主義
直至在八十年代,建制的概念在好幾位學者(如:Goodin)的改進底下,得以重新活用於社會科學的詮釋,被稱為新建制主義。新建制主義強調環境如何影響制度的改變,其理論主要對制度的概念作出以下革新:
  1. 以往對制度的理解,只限於以組織作為分析單位;新制度主義則以規則作為建制的分析骨幹,故此便不限於以組織為單位了。
  2. 重視非形式的因素,以往分析制度,只侷限於實質上的運作程序與規則,新制度主義則更注重建制內非形式因素對個體的影響,如某組織內羣眾對領袖的崇拜,便是非形式因素之一。
  3. 強調製度之間的差異性。
  4. 以往帶有價值判斷,新制度主義則強調對建制內價值的批判。
  5. 以往認為制度是獨立運作,新制度主義則認為制度間是唇齒相依,例如一個政府部門,便受到擔當議會角色的建制所監察。
有學者認為新制度主義將所有形式與非形式的規則都被列為分析框架,導致差不多所有因素都可以被列入這種分析框架以內,無法解釋現象的顯著性
規範性主義
此派學者認為制度的形成是規範性價值影響的結果。不同的社會都會有不同的價值,這就會導致制度迥異,而制度亦會隨社會的變遷而變更。
認為制度的規則,會影響個體如何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此派學者認為制度提供的環境,會令個人才採取不同的策略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以達成目的為最終手段。而個體亦可以為了最大化自身的利益,而促使建制的改變,以求達至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以歷史作為分析框架,認為制度的構成是歷史的產物,藴含歷史性的權力分配。不同的歷史事件,會導致建制的改變。

制度基本定義

制度即規程,是指在一個社會組織或團體中要求其成員共同遵守並按一定程序辦事的規程。 [2] 

制度管理學名詞

制度構成

諾斯認為“制度是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他將制度分為三種類型即正式規則非正式規則和這些規則的執行機制。正式規則又稱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國家或統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識創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經濟規則及契約等法律法規,以及由這些規則構成的社會的等級結構,包括從憲法到成文法普通法,再到明細的規則和個別契約等,它們共同構成人們行為的激勵和約束;非正式規則是人們在長期實踐中無意識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並構成世代相傳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價值信念、倫理規範、道德觀念、風俗習慣及意識形態等因素;實施機制是為了確保上述規則得以執行的相關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關鍵一環。這三部分構成完整的制度內涵,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3] 

制度內容

制度,也稱規章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應用文,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
規章制度的使用範圍極其廣泛,大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各行業、各系統,小至單位、部門、班組。它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因此,規章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制度分類

制度可分為崗位性制度和法規性制度兩種類型。崗位性制度適用於某一崗位上的長期性工作,所以有時制度也叫“崗位責任制”。如《辦公室人員考勤制度》、《機關值班制度》。法規性制度是對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帶有法令性質的規定,如《職工休假制度》、《差旅費報銷制度》。
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行動的準則和依據。

制度發佈

制度的發佈方式比較多樣,除作為文件存在之外,還可以張貼和懸掛在某一崗位和某項工作的現場,以便隨時提醒人們遵守,同時便於大家互相監督。

制度特點

  1. 指導性和約束性。制度對相關人員做些什麼工作、如何開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導,同時也明確相關人員不得做些什麼,以及違背了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因此,制度有指導性和約束性的特點。
  2. 鞭策性和激勵性。制度有時就張貼或懸掛在工作現場,隨時鞭策和激勵着人員遵守紀律、努力學習、勤奮工作 。
  3. 規範性和程序性。制度對實現工作程序的規範化,崗位責任的法規化,管理方法的科學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須以有關政策、法律、法令為依據。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為人們的工作和活動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據。

制度寫法

(一)標題。制度的標題主要有兩種構成形式,一種是以適用對象和文種構成,如《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另一種是以單位名稱、適用對象、文種構成,如《××大學校產管理制度》、《××市工業局廉政制度》。
(二)正文。制度的正文有多種寫法,主要可以概括為三種情況:引言、條文、結語式。通篇條文式;多層條文式。
1.引言、條文、結語式
先寫一段引言,主要用來闡述制定制度的根據、目的、意義、適用範圍等,然後將有關規定一一分條列出,最後再寫一段結語,強調執行中的注意事項。
2.通篇條文式
將全部內容都列入條文,包括開頭部分的根據、目的、意義,主體部分的種種規定,結尾部分的執行要求等,逐條表達,形式整齊。
3.多層條文式
這種寫法適用於內容複雜、篇幅較長的制度,特點是將全文分為多層序碼,篇下分項、項下分條、條下分款。如某省制定的《檔案管理制度》,用“一、二、三……”來表示大項,用“(一)、(二)、(三)……”來表示大項下的條,用“1、2、3、……”來表示條下的款。
(三)制發單位和日期。如有必要,可在標題下方正中加括號註明制發單位名稱和日期,其位置也可以在正文之下,相當於公文落款的地方。
規章制度的寫法:規章制度一般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構成。
1.標題。規章制度的標題一般由單位名稱、內容、文種組成。如《××市房地產市場管理細則》等。單位名稱,或是規章制度適用的單位或範圍,或是制訂、頒發單位名稱。
2.正文。規章制度的正文結構一般有兩種形式。
(1)分章列條式(章條式)。即將規章制度的內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又分若干條。第一章是總則,中間各章叫分則,最後一章叫附則。
總則一般寫原則性普遍性、共同性的內容。包括的主要內容有:制定依據、制定目的(宗旨)和任務、適用範圍、有關定義、主管部門(該項有時也可視具體情況置於分則或附則中)。
分則指接在總則之後的具體內容。通常按事物間的邏輯順序,或按各部分內容的聯繫,或按工作活動程序以及慣例分條列項,集中編排。表述獎懲辦法的條文也可單獨構成罰則或獎罰則,作為分則的最後條文。
附則包括的主要內容有:施行程序與方式,有關説明(該文書與其他文書之間的關係,規定附件的效用,數量以及不同文字文本的效用等),施行日期。
(2)條款式。這種規章制度只分條目不分章節,適用於內容比較簡單的規章制度。一般開頭説明緣由、目的、要求等,主體部分分條列出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其第1條相當於分章列條式寫法的總則,最後一條相當於附則的寫法。
規章制度的寫作要求:
(1)體式的規範性。規章制度在一定範圍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體式上較其他事務文書,更具有規範性。規章制度,用語簡潔、平易、嚴密,在格式上,不論是章條式,還是條款式,本質上都是採用逐章逐條的寫法,條款層次由大到小依次可分為七級:編、章、節、條、款、目、項。一般以章、條、款三層組成最為常見。
(2)內容的嚴密性。規章制度需要人們遵守其特定範圍的事項,因此其內容必須有預見性、科學性,就其整體,必須通盤考慮,使其內容具有嚴密性,否則無法遵守或執行。
(3)制度是人類社會為資源、權力、價值和利益分配而形成的各種規則總和,這些規則有些是明顯的正式的,如國家法律典章制度;有些是潛在的非正式的,如社會風俗習慣。正式制度是指有意識創造出來並通過國家正式確立的各類成文規則,非正式制度則是指人們在長期社會交往中逐步形成、並得到社會認可的一系列約束性規則,包括價值信念、倫理道德文化傳統、風俗習慣、意識形態等。正式制度具有強制性、階段性特點,它的創新通過立法形式或即時完成,如一些先行區實行的對產業制度、財税制度的創新,就是通過先行區的立法形式確定。非正式制度具有自發性、非強制性、廣泛性和持續性的特點,其變遷是緩慢漸進的,具有“頑固性”。通過正式法律創新形式,可以把原來屬於非正式制度的社會規範轉化為正式的法律規範,或者將國際上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規引進到先行區先行先試,規範既保證先行經濟具強制執行力,又保證區內相關參與者有明確的規則可以遵循

制度管理制度

制度分工管理

高速發展的社會要求企業必須高效運轉,因此,對於任何一家公司而言,首先一條是要做到各部門權責分明,不能互相重疊,更不能互相牽扯,否則就會導致效率低下,現代公司的組織分工管理制度是防止互相扯皮,提高工作效率的惟一正確的手段,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二、公司董事會工作職責管理辦法
三、公司董事長工作職責管理辦法
四、公司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管理辦法
五、公司執行委員會工作職責管理辦法
六、公司總經理工作職責管理辦法
七、公司副總經理工作職責管理辦法
八、公司總裁工作職責管理辦法
九、公司辦公室職責管理辦法
十、公司人事部工作職責管理辦法
十一、公司財務部職責管理辦法
十二、公司總務部職責管理辦法
十三、公司營銷部職責管理辦法
十四、公司採購部職責管理辦法
二十二、辦公室主任副主任職責規定
二十三、人力源部經理崗位職責規定
二十四、銷售部經理崗位職責規定
二十五、公關部經理崗位職責規定
二十六、發展部經理職責規定
二十七、採購部經理崗位職責規定
二十八、會計主管崗位職責規定
三十、收銀出納員崗位職責規定

制度招聘管理

最常見的獲得人才的方法現代公司也都非常重視但關鍵是怎樣招聘才能招到真正的人才很多公司招聘人才缺乏科學的制度僅憑招聘者的個人感覺或對應聘者的表面印象良好便草率決定結果招來的往往是濫竽充數的南郭先生科學的員工招聘管理制度具體細分為以下幾個方面目的是對應聘者進行全方位的考察
一、公司員工錄用規定
二、員工聘用規定
三、聘約人員管理辦法
四、專業技術人員職位任用辦法
五、公司管理人員錄用辦法
六、公司公關人員錄用辦法
七、新進人員任用辦法
八、新進人員任用細則
九、面試操作規程

制度制度本質

首先,制度是以執行力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對個人行為起到約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執行力為前提的,即有強制力保證其執行和實施,否則制度的約束力將無從實現,對人們的行為也將起不到任何的規範作用。只有通過執行的過程制度才成為現實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標尺,如果沒有被用來劃線、測量,它將無異於普通的木條或鋼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標尺,而不是現實的標尺。制度亦並非單純的規則條文,規則條文是死板的,靜態的,而制度是對人們的行為發生作用的,動態的,而且是操作靈活,時常變化的。是執行力將規則條文由靜態轉變為了動態,賦予了其能動性,使其在執行中得以實現其約束作用,證明了自己的規範、調節能力,從而得以被人們遵守,才真正成為了制度。“制度”。是在通過其執行力對人們的行為起到規範作用的時候才成為制度的,使其從紙面、文字或是人們的語言中升騰出來,成為社會生活中人們身邊不停發生作用的無形鎖鏈,約束、指引着我們的行為和尺度。無論是正式制度還是非正式制度都須有其執行力,只不過差別在於正式制度的執行力由國家、法庭、軍隊等來保障,而非正式制度的執行力則是由社會輿論、意識形態等來保障的。在筆者看來,認清制度所具有的執行力是剖析制度本質的首要條件。
其次,制度是交易協調保障機制。從人類的發展歷程來看,制度是一個隨着集體、社會的產生而產生的概念,舊制度經濟學家凡勃倫認為,制度系統的形成是看不見手式的,又是設計式的;新制度經濟學就制度起源有契約論説和博弈均衡説,但無論如何制度都是社會的產物。在魯賓遜的生活中,他的一切行為都只受自己意願的支配,不需要也沒有執行力來保障任何約束和規範他行為的規則,也就是説制度完全沒有存在的必要和意義。魯賓遜式的生產活動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人們“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動相互交換其活動,才能進行生產。為了進行生產,人們相互之間便發生了一定的聯繫和關係;只有在這些社會聯繫和社會關係的範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影響,才會有生產。”隨着人類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人們之間的交換和合作日益增多,在此我們把人們之間的一切交互行為都看作是交易的範疇,即人們之間的交易日益頻繁。然而,由於社會分工的出現及細化,交易的多樣化和複雜化,以及人們的認知能力的有限性,且生活在一種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的環境中,於是在交易的過程中隱瞞、欺詐、偷懶及搭便車機會主義行為開始出現,另外在複雜交易中各行為主體的意願發生牴觸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因此而導致的利益衝突和磨擦致使交易無法順利進行,這時就要求有一種協調機制來促進交易的實現。最初可能是具有威望的人做出協調或判決,或人們就具體問題達成共識,或以成文的方式規定下來,當再遇到類似的情況時依據前例或既定的原則、方式來處理。這樣,漸漸地一系列協調機制便產生了,並以一定形式的執行力來約束各交易主體,消除信息不對稱,抑制機會主義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利益,以保障交易的順利進行,而這正是契約論説所描述的制度自然形成的過程,以及制度所起到的作用。因此,我們可以説制度實質上就是一種交易的協調保障機制。
最後,制度指導交易中主體間利益分配和交易費用分攤。從交易過程來看,人們彼此間若想要合作,首先就需要弄清楚他們各自都有什麼資源,也就是進行產權的界定。“廣義地講,產權就是受制度保護的利益。”是對資源排他地佔有和使用。產權的界定,是交易發生的前提和保障,既包括權利的授予,也包括責任的限定,直接關係到人們的成本與收益,是一種行為主體之間相互博弈或競爭的結果。然而產權界定本身也需要花費成本,因此這個博弈結果需要以某種具有約束力的方式即契約或制度確定下來,以保障之後的交易能夠按着前期博弈結果進行。由此可見,契約與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共性,那就是在交易中起到權利分配和義務分攤的指導作用,而事實上契約本身也是制度中比較特殊的一種,只是相對來説起到的作用是短期的,一般只針對單次的交易;而制度所發揮的作用多是長期的,調節範圍一般是較廣的,對於同類的或相似的交易都是適用的,所以產權界定後一般會以制度的方式確立下來,即產權制度。在產權制度的基礎上,人們之間的合作或交換,就可以看作是產權的交易。交易的發生,必然會給人們帶來成本與收益,這二者是人們做出經濟決策的基礎,那麼制度協調交易進行的過程,實質上就是一個指導交易行為主體之間的成本分攤和利益分配的過程,而這裏所説的成本,也就是新制度經濟學中的所謂交易費用。“交易費用是人與人之間的交互行動所引起的成本。用一句通俗的話説,交易費用就是人與人之間打交道的費用。”那麼,我們可以認為交易中所發生的一切成本都屬於交易費用的範疇。因此,可以説制度在交易中起着指導交易主體間的利益分配和交易費用分攤的作用,換言之,制度的本質就是交易中具有執行力的指導交易中主體間利益分配和交易費用分攤的協調保障機制,這種機制既可以是在交易中自發形成的,也可以是由佔絕對利益優勢的行為主體制定形成的。 [2] 

制度其它相關

中央政府應該考慮將城投企業真正“公司化”,並清理存量債務。在釐清債務歸屬的情況下,重新建立允許地方政府發債的新體系。
中國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再度引發了市場的關注。據報道,中國審計界一名高層人士稱,地方政府債務已經“離開可控的範圍”,可能引發比美國住宅市場崩潰更大的金融危機。IMF等國際機構對這個問題也表現出了強烈擔憂,甚至認為它將是引發下一場全球性金融危機的主要源頭。
這樣的説法儘管沒有引發市場大規模拋售中國概念資產的行為,但已經引起了市場投資者的高度關注。
中國地方政府債務的現狀如何,風險到底有多大呢?這個問題似乎並不容易回答。
按照銀監會的數據,地方融資平台在銀行體系內的債務餘額大約在11萬億元,與審計署在2010年公佈的數字相比,幾乎沒有明顯的增長。但從信託資產以及城投債券在過去幾年的發展來看,問題似乎並不那麼簡單,信託資產已經從2010年初的數萬億元,增長至2009年年底的7.4萬億元,市場心照不宣的秘密是,大量的信託資產都通過銀行和信託公司的合作,將地方政府的債務從商業銀行轉移至信託行業。另一個數據則是,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發行的城投債券在過去兩年持續放量
透明度較低是市場擔心地方政府債務的一個重要因素,更加致命的則是地方政府債務歸屬不明,一旦出現地方政府債務違約,可以想象的是,由於其既不是公司違約,也不是地方違約,因此地方甚至中央政府出面買單的可能性非常大。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