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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惡

(中國古代法律概念)

鎖定
十惡俗稱“十惡不赦”。中國古代十種為常赦所不原的重大犯罪。一為謀反,二為謀大逆,三為謀叛,四為惡逆,五為不道,六為大不敬,七為不孝,八為不睦,九為不義,十為內亂。自秦及以後逐漸形成,北齊時始定重罪十條:一反逆,二謀大逆,三叛,四降,五惡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義,十內亂。隋代始以“十惡”之名,定入法典。經唐至清,除元代改名為諸惡外,相沿不改。《唐律疏議》稱:“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 [1] 
中文名
十惡
外文名
Ten Abominations
拼    音
shí è
詳細解釋
封建時代刑律所定的十種大罪。
注    音
ㄕㄧˊ ㄜˋ [2] 

十惡引證解釋

1、封建時代刑律所定的十種大罪。
隋書·刑法志》:“﹝開皇元年﹞更定新律》……又置十惡之條,多采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名例一·十惡》:“周齊雖具十條之名,而無十惡之目。開皇創制,始備此科……自武德以來,仍遵開皇,無所損益。”
李行道《灰闌記》第二折:“你藥殺親夫,這是十惡大罪哩。”
林則徐《籌議嚴禁鴉片章程摺》:“近復將不供興販姓名者,由杖加徒,已屬從重,若逕坐死罪,是與十惡無所區別。” [2] 
2. 佛教上的十惡
佛教以殺生、偷盜、邪婬、妄語兩舌惡口、綺語、貪慾、瞋恚邪見為十惡。
南齊書·高逸傳論》:“今則十惡所墜,及五無間,刀樹劒山,焦湯猛火,造受自貽,罔或差貳。”
敦煌變文集·目蓮救母變文》:“阿孃生時不修福,十惡十懲皆具足。”參閲《法苑珠林》卷一〇六。 [2] 

十惡基本含義

十惡,中國封建時代十類重罪的總稱。
這十類罪行是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這些罪行被封建統治者認為是最重的罪,故稱十惡。十惡是從秦漢起逐漸形成的。秦律有不孝、不敬等罪名。《唐律疏議》説,“漢制九章,雖並湮滅,其不道、不敬之目見存”;謀反、大逆、不孝、內亂也有案例可資考證。到了南北朝,十惡的各條大致都有了。北周“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北齊律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和內亂,列作重罪十條。隋《開皇律》就北齊刑制加以損益,創設“十惡”名稱,即後來的十惡。
按唐律註釋,十惡的內容是:
①謀反,“謂謀危社稷”,即圖謀推翻封建王朝的統治。
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即圖謀毀壞皇帝的家廟、祖墓及宮殿。
謀叛,“謂謀背國從偽”,明、清律改為“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即圖謀背叛國家。
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指滅絕人道,如殺死一家三口,而被殺者都不是應判死刑的;或用支解的手段殺人;或用蠱毒的方法,企圖使人中毒致死。
大不敬,指對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盜取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盜取或偽造皇帝的璽印,為帝王配製藥物有錯誤,為帝王做飯菜誤犯食禁,為帝王建造的車船不牢固,咒罵帝王,無禮對待帝王派遣的使者。
⑦不孝,指對直系尊親屬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咒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時別籍異財(分居),不予供養;居父母喪時嫁娶作樂,脱去喪服,改着吉服;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亡。
⑧不睦,指謀殺或出賣緦麻以上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和小功尊親屬(見服制)。
⑨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內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十惡主要是維護封建皇帝的專制統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倫常關係。
封建統治者對十惡的嚴厲態度表現在:
①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惡專條,強調這些罪行的嚴重性質。
②犯十惡罪的人即使屬於八議的範圍,也不得享受議、請、減的照顧。
③十惡“為常赦所不原”(見赦免)。
④對十惡罪規定了很重的刑罰,對謀反、謀大逆的處罰尤重。
唐律規定,謀反、謀大逆,犯者皆斬,家屬緣坐,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明、清律規定,犯者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史籍記載,初唐時期州縣地方出現犯十惡罪時,其主管長官州刺史有因而受彈劾者。

十惡唐律十惡

唐律的刑罰適用原則分為三類:
1、十惡重罰原則;
2、皇親、官僚減免原則;
3、其他刑罰原則。

十惡刑罰原則

十惡是十種直接危害封建統治的嚴重犯罪行為,唐代因襲隋律,對這十種犯罪予以嚴厲的懲治,並“特標篇目”。十惡的具體內容如下:
1、謀反,是一種圖謀、參加推翻封建地主階級政權的犯罪行為。即“謂謀危社稷”。謀反這一罪名從秦朝就已確立,一直沿用到清末 [3]  。律文的註解是“謀危社稷”。社是土地神,稷是穀物神,社稷歷來作為國家和君主的象徵。謀反就是企圖害君主或國家 [3] 
2、謀大逆,是一種圖謀、毀壞皇帝宗廟、陵寢和宮殿的犯罪行為。即“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大逆”在秦漢時用來指一些罪大惡極的犯罪,並沒有具體的罪名指稱 [3]  。唐朝的法律明確規定這類犯罪有三項具體罪名:“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3]  。”宗廟是皇帝供奉祖先的廟宇,山陵是皇帝先人的陵墓,宮闕是皇帝本人居住的地方,這些都是皇帝和皇權的象徵,圖謀破壞就是企圖侵害皇帝的祖宗和挑戰皇帝的權威,因此必須嚴懲 [3]  。《唐律》規定:謀反、謀大逆者,本人不分首從皆斬;其父親和十六歲以上的兒子皆絞;妻妾和十五歲以下的兒子以及母親、女兒、兒子的妻妾、孫子、祖父、兄弟姐妹全部入官為婢;家中的部曲、奴婢、資財、田宅也全部沒官;伯叔父、侄子無論是否同居,皆流三千里 [3]  。即使僅是圖謀沒有實際實施,仍然要處絞刑。明清時進一步加重到參與謀反大逆的全部凌遲處死,大功以內滿十六歲以上的男性親屬全部處斬 [3] 
3、謀叛,是一種圖謀、背叛國家,投靠敵方的犯罪行為。即“謂謀背國從偽”。謀叛是自春秋時代就有的罪名,以後就是在戰場上放下武器投降敵軍也算重罪 [3]  。從秦簡中可以看到,凡是被認為已經戰死的人後來又活着回國的,就要罰為官府的奴隸。如果是主動放下武器的,則要株連家屬 [3]  。《唐律疏議》規定有叛國企圖的,首犯處絞刑,從犯處流刑;已經“上道”即已實施叛國行為前往投向敵對國的,不分首從皆斬,妻子流二千里。而百姓“亡命山澤”不聽從官府召喚的,也以謀叛論罪;膽敢抗拒官兵,亦以“上道”論 [3] 
4、惡逆,是一種毆打、謀殺尊親屬的犯罪行為。即“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唐以後專指家族內部犯上侵害的罪名,包括子孫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侄子殺害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殺死哥哥、姐姐;外孫殺死外祖父母;妻子殺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3]  。《唐律疏議》規定不分首從皆斬,明清律進一步加重到凌遲處死 [3] 
5、不道,“不道”常和“大逆”連稱,隋唐後專門指一組惡性侵害罪名 [3]  。是一種殺死一家非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蠱毒物傷殺人、以邪術詛咒人等的犯罪行為。即“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這裏造畜蠱毒和厭魅是以巫術害人的行為,和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的行為一樣惡劣,後果嚴重。
6、大不敬,是一種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嚴的犯罪行為。包括盜竊御用物品、因失誤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不尊重皇帝及欽差大臣等三類犯罪行為。“大不敬”至少從秦朝開始專指侵犯皇帝尊嚴的罪名 [3]  ,隋唐以後包括如下罪行:盜竊皇帝用於祭祀神靈的祭品,盜竊皇帝的生活用品;偷盜或偽造皇帝的印信;因失誤在為皇帝合藥時沒有按照藥方配藥或寫錯了封題;為皇帝烹調“御膳”時因失誤而觸犯“食禁”;為皇帝制造車輛或船隻因失誤而不牢固;根據禮教臣子對於君父有所冒犯;“指斥乘輿”,即嚴厲指責皇帝;對於皇帝派出的使者不夠尊敬 [3]  。對於大不敬的處罰也以斬、絞為主 [3] 
十惡之不孝圖 十惡之不孝圖
7、不孝,是一種子孫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為。包括控告、咒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門户、分割財產、供養有缺;為父母服喪期間,談婚論嫁、尋歡作樂、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喪,隱瞞不辦喪事;以及謊稱祖父母父母喪。這些行為在性質上,與惡逆罪一樣,都是對尊親屬的侵害,只是侵害的程度更輕。中國古代很早就有“罪莫大於不孝”的説法 [3]  ,據説這是夏朝法律就已確立的原則 [3]  。隋唐以後的不孝是一組被認為嚴重違反孝道的罪名,具體包括:①子孫告發或詛詈祖父母、父母,告發者和謾罵者都要處以絞刑;②祖父母、父母“別籍異財”,即子孫在祖父母、父母尚未去世的情況下就和祖父母、父母分家單過(如為祖父母、父母指示則無罪),徒三年;③違反祖父母、父母的“教令”(教訓和指令),徒二年;④“供養有缺”即對祖父母、父母的供養不充分,徒二年;⑤在服喪期間違反孝道,徒三年,如娶妻、出嫁、奏樂、脱掉喪服改穿“吉服”;⑥“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流二千里;⑦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 [3] 
8、不睦,是一種親族之間互相侵害的犯罪行為。即“謂謀殺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緦麻、小功、大功是根據服制確定的親屬範圍。緦麻親是指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小功親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大功親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同一親等的親屬還有尊卑的區別。不睦因有違禮教“親親”的原則,也列為十惡 [3]  。《唐律》規定這類罪名包括:①謀殺緦麻以內的親屬。謀殺緦麻以內尊長的,流二千里,尊長謀殺緦麻以內卑幼親屬的,各依故殺罪減刑二等;②出賣緦麻以內親屬。將期親以內的卑幼親屬強行出賣為奴婢的,和鬥毆殺死期親以內卑幼親屬同樣處理;③妻子毆打、謾罵或告發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長及小功以內的尊屬。妻子毆打、謾罵丈夫及尊長親屬的,比照丈夫的同樣行為減罪一等,告發丈夫以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徒二年 [3] 
9、不義,是一種侵犯長官和夫權的犯罪行為。即“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隋唐以後主要指平民謀殺本地各級地方長官,士兵謀殺本部五品以上的長官,學生謀殺老師 [3]  。凡是預備謀害的,流二千里,已傷害的絞,已殺害的,皆斬 [3] 
10、內亂,是一種親族之間犯奸的犯罪行為。即“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和”,指通姦。隋唐以後主要指小功以內的同輩親屬通姦,雙方均流二千里 [3]  。如果是強姦的,男方處絞刑;但如果是和祖父、父親的妾通姦的,或是和小功以內不同輩分之間通姦的(指伯叔母、姑、姐妹、兒媳或孫媳、侄女)就要處絞刑 [3] 

十惡歷代十惡

今天所説的十惡最早來源於隋開皇定律時,將《北齊律》中的“重罪十條”稍加改動,定名為“十惡”,是十種嚴重危害封建特權、危害封建綱常倫理的犯罪,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十惡中的有些條目早在周、秦、漢時就已出現。如《尚書·康誥》:“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周禮·地官大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
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法律答問:“免老告人以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三環即三原,意為可原宥)漢《九章律》中亦有“不道”、“不敬”的條目。
到了南北朝的北齊,制《北齊律》,第一次將“十惡”中的各個條目歸納在一起,列為“重罪十條”,即:
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惡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義,十內亂。
隋時將重罪十條改為十惡,並將其中的叛、降兩條合併,另增不睦一條;又在前三條上各加以“謀”字,成為謀反、謀大逆謀叛(“二人對議是為謀”,不需要具體的行為,只要有‘謀’就夠成犯罪);在不敬條上加“大”字,成為大不敬。其後歷朝也都沿用。

十惡唐律疏議中的十惡

【疏】議曰: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其數甚惡者,事類有十,故稱“十惡”。然漢制《九章》,雖並湮沒,其“不道”“不敬”之目見存,原夫厥初,蓋起諸漢。案梁陳已往,略有其條。周齊雖具十條之名,而無“十惡”之目。開皇創制,始備此科,酌於舊章,數存於十。大業有造,復更刊除,十條之內,唯存其八。自武德以來,仍遵開皇,無所損益。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疏】議曰:案《公羊傳》雲:“君親無將,將而必誅。”謂將有逆心,而害於君父者,則必誅之。《左傳》雲:“天反時為災,人反德為亂。”然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為子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兇慝,將起逆心,規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謀反”。
【疏】議曰:社為五土之神,稷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嗇。君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寧即時稔。臣下將圖逆節,而有無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將安恃。不敢指斥尊號,故託雲“社稷”。《周禮》雲“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疏】議曰:此條之人,幹紀犯順,違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疏】議曰:有人獲罪於天,不知紀極,潛思釋憾,將圖不逞,遂起噁心,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宗者,尊也。廟者,貌也。刻木為主,敬象尊容,置之宮室,以時祭享,故曰“宗廟”。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黃帝葬橋山即其事也。或雲,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宮者,天有紫微宮,人君則之,所居之處故曰“宮”。其闕者,爾雅釋宮雲:“觀謂之闕。”郭璞雲:“宮門雙闕也。”《周禮秋官》“正月之吉日,懸刑象之法於象魏,使人觀之”,故謂之“觀”。
三曰謀叛。(謂謀背國從偽。)
【疏】議曰:有人謀背本朝,將投蕃國,或欲翻城從偽,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婁來奔,公山弗擾以費叛之類。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疏】議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極。嗣續妣祖,承奉不輕。梟鏡其心,愛敬同盡,五服至親,自相屠戮,窮惡盡逆,絕棄人理,故曰“惡逆”。
【疏】議曰:毆謂毆擊,謀謂謀計。自伯叔以下,即據殺訖,若謀而未殺,自當“不睦”之條。“惡逆”者,常赦不免,決不待時;“不睦”者,會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為別,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
案喪服制,為夫曾、高服緦麻;若夫承重,其妻於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
故知稱“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問曰:外祖父母及夫,據禮有等數不同,具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無服,並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雲“不以尊壓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無服同凡人。
依禮,嫡子為父後及不為父後者,並不為出母之黨服,即為繼母之黨服,此兩黨俱是外祖父母;若親母死於室,為親母之黨服,不為繼母之黨服,此繼母之黨無服,即同凡人。又,妾子為父後及不為父後者,嫡母存,為其黨服;嫡母亡,不為其黨服。《禮》雲:“所從亡,則已。”此既從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黨則已。“夫”者,依禮,有三月廟見,有未廟見,或就婚等三種之夫,並同夫法。
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違約改嫁,自餘相犯,並同凡人。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
【疏】議曰:安忍殘賊,背違正道,故曰“不道”。
【疏】議曰:謂一家之中,三人被殺,俱無死罪者。若三人之內,有一人合死及於數家各殺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惡。或殺一家三人,本條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惡。支解人者,謂殺人而支解,亦據本罪合死者。
【疏】議曰:謂造合成蠱;雖非造合,乃傳畜,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惡。厭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謂邪俗陰行不軌,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疏】議曰:禮者,敬之本;敬者,禮之輿。故《禮運》雲:“禮者君之柄,所以別嫌明微,考制度,別仁義。”責其所犯既大,皆無肅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疏】議曰:大祀者,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廟等為大祀。”《職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並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謂神祇所御之物。本條注云:“謂供神御者,帷帳几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盜,亦是。酒醴饌具及籩、豆、簠、簋之屬,在神前而盜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盜者,非也。乘輿服御物者,謂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為家,乘輿巡幸,不敢指斥尊號,故託“乘輿”以言之。本條注云:“服通衾、茵之屬,真、副等。皆須監當之官部分擬進,乃為御物。”
【疏】議曰:《説文》雲:“璽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傳》雲:
“襄公自楚還,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問,璽書,追而予之。”是其義也。
秦漢以來,天子曰“璽”,諸侯曰“庸。開元歲中,改璽曰“寶”。本條雲“偽造皇帝八寶”,此言“御寶”者,為攝三後寶併入十惡故也。
【疏】議曰:合和御藥,雖憑正方,中間錯謬,誤違本法。封題誤者,謂依方合訖,封題有誤,若以丸為散,應冷言熱之類。
【疏】議曰:《周禮》:“食醫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敬慎,營造御膳,須憑《食經》,誤不依經,即是“不敬”。
【疏】議曰:帝王所之,莫不慶幸,舟船既擬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備盡心力,誤不牢固,即入此條。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為因誤得罪,設未進御,亦同十惡;如其故為,即從“謀反”科罪。其監當官司,準法減科,不入“不敬”。
【疏】議曰:此謂情有觖望,發言謗毀,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若使無心怨天,唯欲誣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惡之條。舊律雲“言理切害”,今改為“情理切害”者,蓋欲原其本情,廣恩慎罰故也。
【疏】議曰:奉製出使,宣佈四方,有人對捍,不敬制命,而無人臣之禮者。
制使者,謂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疏】議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違犯,是名“不孝”。
【疏】議曰:本條直雲“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雲“告言”者,文雖不同,其義一也。詛猶祝也,詈猶罵也。依本條“詛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謀殺論”,自當“惡逆”。唯詛求愛媚,始入此條。
問曰:依《賊盜律》:“子孫於祖父母父母求愛媚而厭、祝者,流二千里。”
然厭魅、祝詛,罪無輕重。今詛為“不孝”,未知厭入何條?
答曰:厭、祝雖復同文,理乃詛輕厭重。但厭魅凡人,則入“不道”;若祝詛者,不入十惡。名例雲:“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然祝詛是輕,尚入“不孝”;明知厭魅是重,理入此條。
【疏】議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就養無方,出告反面,無自專之道。而有異財、別籍,情無至孝之心,名義以之俱淪,情節於茲並棄,稽之典禮,罪惡難容。二事既不相須,違者並當十惡。
【疏】議曰:禮雲:“孝子之養親也,樂其心,不違其志,以其飲食而忠養之。”其有堪供而闕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議曰:“居父母喪,身自嫁娶”,皆謂首從得罪者。若其獨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稱“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惡故也。其男夫居喪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喪為妾,得減妻罪三等:並不入“不孝”。若作樂者,自作、遣人等。樂,謂擊鐘、鼓,奏絲、竹、匏、磬、壎、篪,歌舞,散樂之類。“釋服從吉”,謂喪制未終,而在二十七月之內,釋去衰裳而著吉服者。
【疏】議曰:依《禮》:“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而問故。”父母之喪,創鉅尤切,聞即崩殞,擗踴號天。今乃匿不舉哀,或揀擇時日者,並是。其“詐稱祖父母父母死”,謂祖父母、父母見在而詐稱死者。若先死而詐稱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疏】議曰:《禮》雲:“講信修睦。”《孝經》雲:“民用和睦。”睦者,親也。此條之內,皆是親族相犯,為九族不相協睦,故曰“不睦”。
【疏】議曰:但有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無問尊卑長幼,總入此條。若謀殺期親尊長等,殺訖即入“惡逆”。今直言謀殺,不言故、鬥,若故、鬥殺訖,亦入“不睦”。舉謀殺未傷是輕,明故、鬥已殺是重,輕重相明,理同十惡。賣緦麻以上親者,無問強、和,俱入“不睦”。賣未售者,非。
【疏】議曰:依《禮》:“夫者,婦之天。”又云:“妻者,齊也。”恐不同尊長,故別言夫號。大功尊長者,依禮,男子無大功尊,唯婦人於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長者,謂從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類。小功尊屬者,謂從祖父母、姑,從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類。
九曰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疏】議曰:禮之所尊,尊其義也。此條元非血屬,本止以義相從,背義乖仁,故曰“不義”。
【疏】議曰:府主者,依令“職事官五品以上,帶勳官三品以上,得親事、帳內”,於所事之主,名為“府主”。國官、邑官於其所屬之主,亦與府主同。
其都督、刺史,皆據制書出日;六品以下,皆據畫訖始是。“見受業師”,謂伏膺儒業,而非私學者。若殺訖,入“不義”;謀而未殺,自從雜犯
【疏】議曰:“吏”,謂流外官以下。“卒”,謂庶士、衞士之類。此等色人,類例不少,有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併入“不義”。官長者,依令:“諸司尚書,同長官之例。”
【疏】議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為夫斬衰,恩義既崇,聞喪即須號慟。而有匿哀不舉,居喪作樂,釋服從吉,改嫁忘憂,皆是背禮違義,故俱為十惡。其改嫁為妾者,非。
十曰內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疏】議曰:《左傳》雲:“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易此則亂。”若有禽獸其行,朋淫於家,紊亂禮經,故曰“內亂”。
【疏】議曰:奸小功以上親者,謂據禮,男子為婦人着小功服而奸者。若婦人為男夫雖有小功之服,男子為報服緦麻者,非。謂外孫女於外祖父及外甥於舅之類。
【疏】議曰:父祖妾者,有子、無子並同,媵亦是;“及與和者”,謂婦人共男子和姦者:併入“內亂”。若被強姦,後遂和可者,亦是。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