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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準備金制度

鎖定
部分準備金制度;又稱存款法定準備金制度是相對於全額準備金制度而言的。它是指商業銀行留下一部分準備金,把其餘的資金全部貸出的制度。銀行不用把所獲得的存款都作為準備金留在金庫中或存入中央銀行法定準備率是央行規定、銀行所保持的最低準備金與存款的比率
中文名
部分準備金制度
外文名
Fractional Reserve Banking
別    名
存款法定準備金制度

部分準備金制度定義

傳統的理論一般認為銀行危機是部分準備金制度的必然結果,因此通過中央銀行最終貸款人的作用政府監管機構可以防範銀行危機的爆發。假如銀行持有100%的儲備他們可以立即歸還存款人的存款而不會引發銀行危機。有些保守的經濟學家包括過去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學家都認為銀行危機的存在足以説明部分準備體制不合理建議用100%的準備制度取而代之。這種觀點理所當然地認為部分準備體制存在內在的缺陷1。

部分準備金制度特點介紹

1、在部分準備金制度下,商業吸收的存款,只需要繳存部分資金作為存款準備金,其餘額部分可用一定比例進行貸款貼現,進而為創造存款貨幣提供可能。
2、在部分準備金制度中,公眾持有的存款憑證要大於商業銀行帳户上的資金餘額。

部分準備金制度實例比較

部分準備金制度與全額準備金制度的實例比較
在全額準備金制度下,商業銀行必須為增加的每一筆存款保持100%的現金準備。例如,某人存入銀行1000元,銀行只能把此1000元放入保險櫃中,或者上存中央銀行,而不能開展任何放款或投資業務。此時,銀行現金資產存款負債均為1000元,二者之比為1:1,沒有多倍的存款創造,此時,銀行只是存款客户的資金保管員,存款客户不僅不能從銀行那裏得到任何利息,相反,存款客户還必須向銀行支付資金保管費
但是,在部分準備金制度下,商業銀行對於所吸收到的存款,則不需為此保留等額的現金準備用以應付提現,而只是按照中央銀行發佈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比率,留下規定比例的現金,並上存中央銀行,其餘的資金就可以用於放款和投資了,如此循環下去,就會形成多倍的存款創造。 [1] 
參考資料
  • 1.    何自雲.《銀行管理學》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