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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省境內的國家行政機關)

鎖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Liaoning Provinc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省的國家行政機關,是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五年,實行省長負責制。 [1] 
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分別由省長、副省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實行省長負責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每屆任期五年。 [1] 
現任領導:中共第二十屆中央委員、遼寧省委副書記、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李樂成 [52] 
中文名
遼寧省人民政府
外文名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Liaoning Province
辦公地址
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北陵大街45號
性    質
地方行政機關
簡    稱
遼寧省政府
現任省長
李樂成

遼寧省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一)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瞭解掌握全省工作情況,根據省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對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協調。
(二)負責省政府會議和省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活動的組織安排,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
(三)負責組織起草或審核以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佈的公文,指導全省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四)審核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政府請示、報告省政府的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省政府領導同志審批,辦理國務院和國家各部委及各方面的來文來電。
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人民政府
(五)督促檢查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政府對省政府工作部署、會議決定事項及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的執行和落實情況,及時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六)負責全國和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督查和信息反饋,負責與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日常工作聯繫。
(七)負責省政府總值班,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做好需由省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八)負責或參與黨和國家領導人,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領導以及重要外賓來我省視察、參觀、考察的活動安排和接待工作。
(九)負責省政府系統電子政務建設的規劃、組織建設和管理,指導省政府系統的信息工作,指導、監督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聯絡新聞單位,對省政府有關工作進行宣傳報道。
(十一)負責省政府參事參政議政和文史館員收集、撰寫文史資料的組織、服務工作。
(十二)辦理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遼寧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

遼寧省機構改革方案 遼寧省機構改革方案
2018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正式批准《遼寧省機構改革方案》,標誌着我省機構改革工作由制定方案階段轉入組織實施階段。準確把握改革方案的目標任務和要求,省直各部門各單位正全力以赴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遼寧省機構改革方案》的主要特點之一,是與中央基本對應設置省級黨政機構,建立健全和優化省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就此,李方喜舉例説,如組建省監察委員會,組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省委審計委員會,將省委財經領導小組、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省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均改為委員會,組建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並相應設立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辦事機構。目的是更好發揮省委領導作用,強化組織協調能力。
《遼寧省機構改革方案》另外一個主要特點,是加強省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根據改革方案,省委組織部統一管理省委編辦和公務員工作;省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省委統戰部統一領導民族宗教工作和統一管理僑務工作;省委政法委承擔綜治、維穩等有關職責。
根據改革方案,我省省級機構改革後,共設置黨政機構60個,其中黨委機構18個,包括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14個、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3個;政府機構42個。 [2] 

遼寧省人民政府政府領導

遼寧省人民政府領導
遼寧省委副書記,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 [52] 
遼寧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57] 
遼寧省委常委、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55] 
遼寧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64] 
遼寧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遼寧省委政法委委員,遼寧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督察長 [58] 
遼寧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65] 
遼寧省副省長 [66] 
遼寧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 [69] 
遼寧省政府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70] 
遼寧省人民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兼省政府機關黨組書記、辦公廳主任 [67] 
(更新截止2024年3月) [68] 

遼寧省人民政府政府部門

遼寧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遼寧省科學技術廳
遼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遼寧省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
遼寧省公安廳
遼寧省民政廳
遼寧省司法廳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自然資源廳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遼寧省交通運輸廳
遼寧省水利廳
遼寧省農業農村廳
遼寧省商務廳
遼寧省文化和旅遊廳
遼寧省衞生健康委員會
遼寧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遼寧省應急管理廳
遼寧省審計廳
遼寧省外事辦公室 [3] 

遼寧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

遼寧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3] 

遼寧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遼寧省廣播電視局
遼寧省體育局
遼寧省統計局
遼寧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遼寧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遼寧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遼寧省營商環境建設局(大數據管理局)
遼寧省醫療保障局
遼寧省鄉村振興局
遼寧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3] 

遼寧省人民政府部門管理機構

遼寧省委省政府信訪局
遼寧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遼寧省監獄管理局
遼寧省林業和草原局
遼寧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局
遼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遼寧省知識產權局 [3] 

遼寧省人民政府地市政府

瀋陽市人民政府、大連市人民政府、鞍山市人民政府、本溪市人民政府、營口市人民政府、錦州市人民政府、撫順市人民政府、丹東市人民政府、阜新市人民政府、遼陽市人民政府、盤錦市人民政府、鐵嶺市人民政府、朝陽市人民政府、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4] 

遼寧省人民政府歷任省長

姓名
籍貫
任期
歷任職務
遼寧開原
1954-1958
-
江西永豐
1958-1967
湖北紅安
1967-1973
安徽金寨
1975-1978
河北威縣
1978-1980
山東博興
1980-1983
遼寧新民
1983-1986
遼寧大連
1986-1990
河北大名
1990-1994
遼寧海城
1994-1998
遼寧綏中
1998-2001
(1949年7月3日 [9]  —)
山西定襄(北京出生 [8] 
2001.1 [16]  -2004.2 [15] 
福建浦城
2004-2007
遼寧海城
2007-2014
(1956年10月— [10] 
甘肅兩當
2014.5 [20]  -2015.5 [21] 
歷任甘肅省兩當縣雲屏公社知青 [44]  、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委書記 [45]  、甘肅省蘭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45]  、甘肅省蘭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 [48]  、甘肅省張掖地委書記 [48]  、甘肅省張掖市委書記 [48]  、甘肅省委秘書長 [48]  、陝西省委常委 [54]  、秘書長 [48]  、陝西省委常委 [45]  、延安市委書記 [10]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56] 
(男,苗族 [11]  ,1954年12月— [11] 
湖南城步
2015.5 [19]  -2017.10 [18] 
-
(1961年3月— [12] 
山東莒縣
2017.10 [12]  [18]  -2020.5 [17] 
歷任 [22-23]  浙江省青田縣石溪公社 [47]  、麗水縣富嶺公社 [47]  、永康縣寮湖公社知青 [47]  、浙江省舟山市委常委 [25]  、秘書長 [24]  、浙江省紀委常委、秘書長 [26]  、浙江省寧波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 [27]  、浙江省寧波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8]  、浙江省寧波市政協主席 [29]  、黨組書記 [30]  、浙江省寧波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31]  、市政府黨組書記 [32]  、市政協主席 [33]  、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 [34]  、代市長 [35]  、寧波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36]  、市國動委第一主任 [37]  、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 [35]  、浙江省委副書記、寧波市委書記 [35]  、遼寧省委副書記 [38]  、代省長 [39]  、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 [40]  、司法部部長、黨組副書記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部長 [41]  、黨組書記 [42]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委員兼辦公室副主任 [46]  、中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46]  、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 [46]  。現任江西省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60-61] 
中共第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 [59] 
(1962年1月— [13] 
籍貫吉林臨江 [5]  ,遼寧丹東人 [6]  [14] 
2020.7.1 [6]  [53]  -2021.10.19 [49] 
歷任水利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50]  、青海省委副書記 [13] 
(1965年3月— [62] 
湖北監利 [62] 
2021.10.20- [51] 
湖北省委常委,襄陽市委書記、湖北省委常委,湖北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63] 

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省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瞄準方向、保持定力,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開拓創新、協調發展,發揮優勢、補齊短板;堅定不移貫徹落實“四個着力”“三個推進”,堅定不移踐行新發展理念,堅定不移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一帶五基地”建設,深入實施“五大區域發展戰略”,深度融入共建“一帶一路”,科學統籌精準施策,加快形成營商環境好、創新能力強、生態環境優、發展活力足的新局面;堅持不懈以“重實幹、強執行、抓落實”專項行動為抓手,真抓實幹、埋頭苦幹,重塑環境、重振雄風,以新氣象新擔當新作為譜寫新時代遼寧全面振興新篇章,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遼寧貢獻。
四、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省政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省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忠誠、乾淨、擔當。
六、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七、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長出國訪問期間,受省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代行省長職務。副省長外出期間,由省長安排其他副省長代行處理緊急工作。
十一、省政府各組成部門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省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文件,發佈行政措施。凡屬部門事權事項,應依法依規科學決策、妥善處理。
省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各項工作安排。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省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與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打好“三大攻堅戰”,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斷增強人民羣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三、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加強預期引導。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加快新舊動能轉換,防範和化解風險,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創業創新,激發市場活力與社會創造力。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六、持續優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遼寧。
十八、大力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優化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便利企業與羣眾辦事,努力建設營商環境最優省。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法治思維,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定和命令。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司法廳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司法廳承辦。
二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省政府各部門起草的所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省司法廳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省政府決定。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省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的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省政府制定規章、發佈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文件發佈前須經省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省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由省司法廳負責;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省政府備案,由省司法廳定期向社會公佈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省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省政府部門規範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序,創新方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加強保障,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財政預算,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等,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都必須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地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瞭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七、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完善省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佈。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行政許可事項、中介服務事項及與羣眾、企業密切相關的政務服務事項全部進入政務服務大廳集中受理、辦理,納入統一監管平台,面向社會公開設定依據、實施主體、辦理流程、收費標準、辦理時限、辦理結果及監督方式等信息。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迴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及時準確做好文件解讀工作,採取圖文並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語言、喜聞樂見的方式,重點解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範圍、執行標準、注意事項、惠民利民舉措等,使公眾清晰明瞭,避免誤解誤讀,促進政策落實。
三十二、高度重視政務輿情迴應工作,切實增強輿情意識,落實迴應責任。加強政務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輿論,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要及時發佈權威信息。加強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提升新聞發言人的履職能力,主動做好重要政策法規解讀、妥善迴應公眾質疑、及時澄清不實傳言、權威發佈重大突發事件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三、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五、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加強內部權力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羣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完善8890政務便民服務平台建設,提升民意訴求辦理質量,豐富服務功能;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閲批重要的羣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九、省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措施,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強化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完善績效考評指標體系與運行機制,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推進行政問責規範化、制度化。
四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督查落實工作制度,把督促檢查抓落實貫穿於政府工作全過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的督促檢查,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制定督查計劃,建立健全督查任務台賬,加強統籌,精準、精簡、高效開展督促檢查工作。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複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確保省政府各項決策部署和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二、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業務會議制度。
四十三、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各組成部門廳長、主任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議題由省政府辦公廳徵求省政府領導同志意見後彙總,經秘書長審批後,由省長確定。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意見與措施;
(二)討論經濟形勢,重要法規草案、規章和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四)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五)需要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省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省政府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省政府全體會議紀要由省長簽發。
四十四、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省政府辦公廳徵求省政府領導同志意見後彙總,經秘書長審批後,由省長確定。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省委重要決定和會議精神,部署貫徹落實工作;
(二)討論決定報告國務院、省委省人大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重要報告;
(四)討論通過由省政府發佈的規章、決定、命令和重要規範性文件;
(五)討論研究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重要專項規劃,討論研究省本級預決算安排、重大財政政策調整、體制變動和重大財力追加事項;
(六)討論研究省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項,研究決定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政府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討論決定以省政府名義授予集體、個人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
(八)決定和部署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週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省政府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省長簽發。
四十五、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省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省長提出,參加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省長簽發。
四十六、省政府業務會議由副省長、秘書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各自分工範圍內的有關問題。省政府業務會議不定期召開。省政府業務會議議題和提請會議審議的文件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確定。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蔘加。省政府業務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四十七、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業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業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彙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文件要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審核把關。
四十八、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業務會議紀要,由省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序報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九、省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按時參加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除參加國家和省委重要會議及活動、因公出訪或出差、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個人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省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長報告。
五十、省政府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實行計劃管理,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力求開短會、講短話、重實效。以部門名義召開全省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省政府報送請示。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以省政府名義召開,不邀請市政府負責人出席。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省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倡節儉辦會,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五十一、各市政府、各部門向省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統一辦理。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敏感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不符合公文報送規定的,應當予以退回。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要嚴格審核把關,提高公文質量;加快內部運轉,提高工作效率,按時限要求報送。
擬提請省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序報省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五十二、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須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籤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籤後報省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籤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覆;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覆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覆時限與方式,逾期不回覆,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三、各市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省政府領導同志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應簽署明確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
省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直接籤批未經省政府辦公廳審核辦理的公文。
五十四、省政府向國務院報送的請示、報告,向省委報送的重要文件,制定的政府規章、發佈的命令,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經分管省政府領導同志審核後,由省長簽署。
以省政府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文件,經省政府秘書長審閲並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省長簽發。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規範性文件,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其中涉及其他省政府領導同志分管工作的,須經有關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署意見,重要的由省長簽發。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重要的由省長簽發。
五十五、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直接向各市政府發佈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按程序報經省政府領導同志批准的,須在文中註明“經省政府同意”。
省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報送公文。
五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規格和文件篇幅,發短文,發管用的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製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簡報須經省政府辦公廳核准,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政府報送1種簡報。
五十七、堅持定期清理與日常清理相結合,建立文件清理長效機制,省司法廳要及時修訂、廢止、宣佈失效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不一致的、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文件。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八、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六十、省政府領導同志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省政府批准。
六十一、省政府各部門工作中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問題,要及時逐級請示報告。省政府向國務院報送請示後,有關部門要負責做好與國務院相關部委的銜接、跟蹤和落實工作,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省政府。
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蔘加全國性會議或者專題會議後,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會議情況和落實建議。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率團出訪後,要及時向省政府提交出訪工作總結報告。向省政府報告工作要情況全面客觀,數據真實準確,決不允許弄虛作假。
六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離沈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省長,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沈外出,一般應提前3天(不含出行當日)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備,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長和分管副省長報告。
六十三、省政府各部門發佈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六十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實施細則,牢記宗旨和使命,講誠信、懂規矩、守紀律,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依法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八、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庭家風家教,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實幹、埋頭苦幹,持之以恆、久久為功。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七十、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一、省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和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七十二、省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各地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附則
七十三、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七十四、受國務院工作部門和省政府雙重領導的機構,參照執行本規則。
七十五、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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