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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曦
(宋仁宗第三子)
鎖定
- 本 名
- 趙曦
- 字
- 宗和
- 所處時代
- 宋朝
- 民族族羣
- 漢族
趙曦人物生平
慶曆元年八月丁亥(1041年9月8日),因為南郊禮近,宋仁宗下詔中外不得因為皇子誕生再有更多的進貢。
[11]
趙曦親屬成員
趙曦史料索引
《宋史·本紀第十一·仁宗》
[1]
《宋會要輯稿·帝系一》
[4]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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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宋史·卷十一·本紀第十一》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0-04-21]
- 2. 《宋史·卷二百四十五·列傳第四》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0-04-21]
- 3. 《宋會要輯稿·帝系二》 .國學大師[引用日期2020-04-21]
- 4. 《宋會要輯稿·帝系一》 .國學大師[引用日期2020-04-21]
- 5. 《續通志·欽定續通志·卷一百九十·宗室傳十》 .國學大師[引用日期2020-04-21]
- 6.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三十三》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0-04-21]
- 7.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三十九》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0-04-21]
- 8. 《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三十四》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0-04-21]
- 9. 李埴 撰;燕永成 校正.皇宋十朝綱要校正.北京:中華書局,2013:147
- 10.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三十三》:(慶曆元年)八月......壬午......皇第三子生,母曰朱才人。甲申,遣官奏告宗廟。——經換算可知慶曆元年八月壬午對應的陽曆日期為1041年9月3日,八月甲申對應的陽曆日期為1041年9月5日
- 11.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三十三》:(慶曆元年)八月......丁亥,詔南郊禮近,中外毋得以皇子生復有貢獻。——慶曆元年八月丁亥對應的陽曆日期為1041年9月8日
- 12. 《宋史·卷十一·本紀第十一》:(慶曆)三年春正月庚午朔,封皇子曦為鄂王。辛未,曦薨。——經換算可知慶曆元年正月庚午對應的陽曆日期為1043年2月13日,正月辛未對應的陽曆日期為1043年2月14日
- 13.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三十九》:(慶曆三年)春正月庚午朔,御大慶殿受朝。封皇第三子為鄂王、武昌節度使、同平章事,仍賜名曦,生甫三歲。病既革,詔學士蘇紳就宰相第草制,未及宣也。辛未,曦薨,贈太師、中書令,諡悼懿。
- 14. 《續通志·欽定續通志·卷一百九十·宗室傳十》:仁宗三子。俞才人生揚王昉,苗昭儀生雍王昕,朱才人生荊王曦,英宗以濮安懿王子為子,揚懷靖王昉生未踰月而薨,追封褒王,賜名及諡,後封魏王,治平中,封周王,徽宗追贈雍恆。穆王昕,封壽國公,三歲而薨,追封豫王,賜諡,改封魏王,治平中,封唐王,徽宗時追贈荊悼,懿王曦,慶曆三年生,五年賜名,封鄂王,未及宣制而薨,賜諡,改封陳,治平中,封燕王,徽宗時追贈【以上三王並據東都事略補】。
- 15.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九十》:(嘉祐四年)十二月......乙丑,加贈皇長子褒王昉為魏王,次子豫王昕為越王,次子鄂王曦為陳王,皇第二女楚國公主為周國,第三女唐國為漢國,第四女越國為秦國,第五女鄆國為魏國,第七女隋國為吳國,第八女韓國為燕國,第六女未及封,於是追封魯國。——嘉祐四年十二月乙丑對應的陽曆日期為1060年1月10日
- 16. 《皇宋十朝綱要·卷第四·仁宗》:昭容張氏。先已自美人贈修容。元符三年四月,贈昭容。生荊王曦。
- 17. 《宋會要輯稿·帝系一》:荊王曦,仁宗子。慶曆元年八月五日生。十二月,授武信軍節度使、橙校太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封鄂王。三年正月一日薨,贈太師、中書令,諡曰悼懿。嘉佑四年年十(三)[二]月,追封陳王。英宗即位,追封燕王。元符三年三月,追封荊王。
- 18. 《宋會要輯稿·帝系二》:慶曆元年五月十七日,詔以皇故長子始生而不育,將葬,賜名昉,贈太傅,追封褒王,諡曰懷靖。 八月八日,詔以皇第三子生,遣官奏告宗廟。——經換算可知慶曆元年八月八日對應的陽曆日期為1041年9月6日
- 19.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三十九》:(慶曆三年)正月......鄂王之喪,會契丹使燕辭及休假,無廢朝之日。丁丑,詔自今復三日不視朝。——經換算可知慶曆三年正月丁丑對應的陽曆日期為1043年2月20日
- 20. 《宋史·卷二百四十五·列傳第四》:仁宗三子:長楊王昉,次雍王昕,次荊王曦,皆早亡。徽宗時改封。——趙曦最幼
- 21. 《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三十四》:慶曆元年八月,朱氏生子曦。
- 22. 《宋會要輯稿·禮四一》:豫王昕,慶曆元年二月,輟五日,殯及啓菆、發引、葬各輟又一日。褒王昉,五月,輟二日。鄂王曦,正月,輟三日。
- 23. 《宋會要輯稿·禮四一》:慶曆三年正月一日慶曆:原脱,據《宋史》卷一○《仁宗紀》二補。,第三皇子曦薨,成服於苑中。既除,以五日宴契丹使,下禮官議。同知太常禮院、大理寺丞、集賢校理陸經言:「天子絕期,今鄂王雖有爵命而不為殤,皇帝為制服已除,於禮當作樂。」既宴罷,經復論奏,以鄂王為無服之殤,宴在以日易月之內,不宜舉樂。帝以經前後反覆,又援臣庶之禮非是,經落職監汝州酒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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