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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岷

鎖定
諾岷(~1734),納喇氏,滿洲正藍旗人,世居輝發部,官至山西巡撫
諾岷首先提出耗羨歸公,得到雍正帝的嘉獎。
全    名
納喇·諾岷
別    名
諾岷
所處時代
清朝
民族族羣
滿洲正藍旗
出生地
輝發部
逝世日期
1734年
主要成就
首先提出耗羨歸公
最高官職
山西巡撫

諾岷生平經歷

諾岷治理山西

筆帖式户部主事,歷任户部員外郎郎中
雍正元年(1723)三月,擢內閣學士,兼署工部侍郎。四月,授山西巡撫。諾岷到任後,視察諸州縣虧空嚴重者,上疏彈劾罷官,離任的勒令追回;其餘州縣通行調任,互察倉庫;並考慮到州縣不得其人,請命六部選擇賢能官員發山西補用。
雍正二年(1724),諾岷疏請求將通省一歲所得耗銀提存司庫,以二十萬兩留補無著虧空,其餘分給各官養廉。各官俸外復有養廉自此起。山西布政使高成齡上奏進言:“直省錢糧向有耗羨,百姓既以奉公,即屬朝廷財賦。臣愚以為州縣耗羨銀兩,自當提解司庫,憑大吏酌量分給,均得養廉。且通省遇有不得已例外之費,即以是支應。至留補虧空,撫臣諾岷先經奏明,臣請敕下各直省督撫,俱如諾岷所奏,將通省一歲所得耗銀約計數目先行奏明,歲終將給發養廉、支應公費、留補虧空各若干一一陳奏,則不肖上司不得借名提解,自便其私。”上命總理事務王大臣九卿集議,議略謂提解火耗,非經常可久之道,請先於山西試行。雍正帝下諭旨:“州縣火耗原非應有之項,因通省公費、各官養廉不得於此給於此。朕非不原天下州縣取於民取於民,而勢有所不能。州縣徵收火耗分送上司藉口縣藉口而肆貪婪,上司瞻徇而為容隱,此從來之積弊所當削除者也。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撥火耗以養州縣。於請先於山西試行,此言尤非。唯有事唯有可行不可行兩端。譬如治病,漫以藥試之,鮮有能愈者。今以山西為試,朕不忍也。提解火耗,原一時權宜之計;將來虧空清楚,府庫充裕,有司皆知自好,各省火耗以至於以至於盡革,此朕之深原。各省能行者聽,不行者亦不強也。”自後各直省督撫以次奏請視山西成例提解耗羨,雍正帝以諾岷第一個發議,諭獎其通權於變,於國計民生均有裨益。雍正帝屢次整治各省督察有司,耗羨既歸公,不得巧立名目,取於民取於民。給養廉,資公用,尚有所餘,當留備地方公事。河南耗羨餘款最多,特免地丁錢糧四十萬,即以所餘抵補。上諭謂此項出自民間,若公用充裕,仍當加恩本地官民,不令歸入公帑。

諾岷因事罷官

雍正三年(1725),以病請假,命解任回旗調理。起初,貝子允禟以罪流放西寧,路過平定,允禟的首領太監李大成毆打諸生,諾岷審理,以李大成生病,沒有深究。雍正帝責問諾岷徇私,命繼任巡撫伊都立再次審問,給李大成定罪,諾岷被罷官。
雍正十二年(1734),去世。 [1-2] 

諾岷親屬成員

祖父:恩國泰(?~1673),習漢書。天聰八年(1634),考中舉人。崇德元年(1636),直秘書院。順治元年(1644),授禮部理事官。順治八年(1651),擢禮部侍郎。官至禮部尚書。順治十三年(1656),因典禮未協,降三級留任。順治十五年(1658)十二月,罷官。康熙八年(1669)八月,復任工部尚書。調任禮部尚書。康熙十年(1671)正月,以原品致仕。康熙十二年(1673)九月,去世。
父:那敏(?~1733),康熙十八年(1679),授三等侍衞。康熙二十四年(1685),授佐領。雍正二年(1724),授額外副都統。不久,署鑲白旗事。五月,授正白旗滿洲副都統。六月,任鑲黃旗滿洲都統。雍正十一年(1733)八月,去世。 [1-2] 

諾岷人物評價

清史稿》:世宗以綜核名實督天下,肅吏治,嚴盜課,實倉庫,清逋賦,行勘丈,墾荒土,提耗羨,此其大端也。衞(李衞)、文鏡(田文鏡)受上眷最厚,衞以敏集事,文鏡以驕府怨;然當時謂衞、文鏡所部無盜賊,斯亦甚難能矣。勘丈激亂,四川為最著;耗羨歸公,山西為最先;田賦懸逋,江蘇為最鉅;開墾害民,河南為最劇。世宗親決庶政,不歸罪臣下,故諾岷蒙褒,而憲德不屍其咎;時夏(陳時夏)才短,事未克竟,亦不深責也。士俊(王士俊)及高宗初政,絀而猶用,乃創翻案之説,欲以熒主聽,箝朝議。心險而術淺,其得譴宜哉。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