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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歸公
鎖定
火耗歸公又稱耗羨歸公,由中央統一耗損比例來徵收賦税。火耗是地方官徵收錢税時,會以耗損為由,多徵錢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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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舉集中了徵税權利,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污有積極作用。但州縣於額徵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未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
- 中文名
- 火耗歸公
- 別 名
- 耗羨歸公
- 實行目的
- 集中徵税權利,減輕人民額外負擔
- 推行時間
- 雍正二年七月
- 施行時間
- 清朝
火耗歸公背景
地方官徵收錢税時,會以耗損為由,多徵錢銀,更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徵納運京的米穀,被雀鼠偷食損耗,稱為雀鼠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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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時,每繳糧食一石,加耗兩鬥,後漢隱帝時,雀鼠耗由納糧一石加耗兩鬥增到四鬥。
自明中葉賦税折銀以後,為便於計量和運送,州縣要將納税人所交的零碎銀兩熔鑄成銀錠。銷熔過程中不免有損耗,必須酌量加徵。這就是所謂的“火耗”(亦稱“耗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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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加徵多少,各地不一,且無限額。這對封建官吏來説,正是貪污的好機會。順康年間,徵收火耗愈演愈烈,除了官吏本身貪污以外,也與財政制度不健全大有關係。由於清廷不斷裁扣地方政府的額定款項,各地政府的政務開銷沒有着落,徵收火耗就被視為理所應得。地方財政如此脆弱,除了導致加派積弊叢生外,還直接造成國庫錢糧嚴重虧空。雍正帝繼位後,決定進行火耗歸公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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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火耗歸公,就是根據各省情況,將火耗比例數額固定下來,大致是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個別省份定得更高一些。歸公的火耗銀兩,主要用於各官養廉和撥作地方政府公用經費、填補虧空,從而建立起清代歷史上著名的養廉銀製度。所謂養廉銀,是針對官吏藉口俸薪不敷應用,恣意貪污苛索的弊端,由政府以合法方式給官吏一定的補助,以為各官養贍家口及辦公所用,使其貪婪藉口不能成立,故曰養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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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歸公過程
清雍正年間通過定火耗以增加各級地方官薪給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舊制,官至極品俸銀不過180兩、祿米180斛,七品知縣年俸僅45兩。州縣官員不能借以維持生活。於是有所謂“火耗”。火耗又稱“耗羨”、“羨餘”是正税之外無定例可循的附加税,也是默許州縣官在收税時加徵銀兩。
雍正二年(1724)降旨實行耗羨歸公,同時各省文職官員於俸銀之外,增給養廉銀。各省根據本省情況,每兩地丁銀明加火耗數分至1錢數分銀不等。
火耗歸公評價
這一做法至少有兩點重大改革,一是各官養廉銀定額化,二是改各官自取為全省統一支給。這就意味着原來無限制的非法侵漁,轉變為制度化的合法收人。不過,在腐朽的封建官僚制度下,真正要杜絕貪污、限制私派,很困難。這是統治者在整頓財政制度、進行賦税改革中無法解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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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歸公影響
耗羨歸公後,作為政府正常税收,統一徵課,存留藩庫,酌給本省文職官員養廉。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徵税權力,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的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污有積極作用。但州縣官於額徵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不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