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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廉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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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廉銀,為清朝特有的官員之薪給制度。創建自清世宗雍正元年(1723年)的該薪給制度,本意是想藉由高薪,來培養鼓勵官員廉潔習性,並避免貪污事情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
養廉銀的來源來自地方火耗税賦,因此視各地富庶與否,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一般來説,養廉銀通常為薪水的10倍到100倍。例如,台灣巡撫劉銘傳的年薪為155兩,養廉銀則達一萬兩。而台灣總兵年俸67兩,軍事加給144兩,而養廉銀則為1500兩。
中文名
養廉銀
應用人羣
清朝官員
分    類
官員俸祿制度
標    準
薪水的10倍到100倍
目    的
培養鼓勵官員廉潔習性
來    源
地方火耗或税賦

養廉銀背景

清初文官的俸祿標準是依據萬曆《大明全典》制定的低薪制,知縣“每月支俸3兩,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喂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實際上《大明會典》載正七品:歲該俸九十石。內本色俸、五十四石。折色俸、三十六石。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三十五石。折絹俸七石。共該銀二十六兩九錢五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八石。該銀五錢四分。折鈔俸一十八石。該本色鈔三百六十貫;合計一年約領大米1,105公斤、27兩五錢白銀及寶鈔360貫,足夠12口人一年的開銷,再加上明代所有的外命婦、誥命夫人有自己的年俸,並不包含在官員支俸中,地方官府的行政、人事、伙食開銷也不需要地方官員負責,再加上七品優免田賦80畝,免丁徭8人,又再加上稍為大一點官多半有兼俸(比如夏原吉户部尚書太子少傅少保三俸,王守仁領兵部尚書、左都御史新建伯三俸,海瑞亦有吏部右侍郎、南京右都御史二俸,加上外命婦的俸給,各邊鎮守各官尚有1~20頃的養廉田,這些都不需要“孝敬”京官,也不需要被被內務府或皇帝巧立名目訛詐),明代官員真實的薪俸比目前所認知的要來的高;所以清初延續的並不是明代的薪俸制度,而是關外那套類分贓制的封建制度,且很多官員在雍正前根本無薪水可領,又白銀購買力越來越低,所以必須從百姓身上剝削)。 [1]  因此在康熙末年幾乎是無官不貪,甚至康熙本人也不完全反對官員貪污。雍正元年(1723年)特設養廉銀,“因官吏貪贓,時有所聞,特設此名,欲其顧名思義,勉為廉吏也”, [2]  “知大臣祿薄不足用,故定中外養廉銀兩,歲時賞上方珍物無算”。 [3]  養廉銀的來源來自地方火耗税賦 [4]  因此視各地富庶與否,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
一般來説,養廉銀通常為本薪的10倍到100倍。光緒清會典事例》記載:總督為13,000至20,000兩,巡撫為10,000至15,000兩,布政使為5,000至9,000兩,按察使為3,000至8,444兩。例如,台灣巡撫劉銘傳的年薪為155兩銀,養廉銀則達10,000兩銀。而台灣總兵年俸67兩銀,軍事加給144兩銀,而養廉銀則為1,500兩銀,“都司全年俸薪、馬乾、養廉銀四百四十九兩,千總俸薪、馬乾、養廉銀一百九十二兩,外委養廉銀三十六兩,增設各兵加餉銀九百五十二兩耳,凡共需銀四千六百餘兩。”。 [5] 
養廉銀並沒有完全解決官員的生計問題,一般的京官並未有足夠的銀錢收入,所依賴的是地方官的冰敬與炭敬,李慈銘在日記中稱:“京官貧不能自存,逢一外吏入都,皆考論年世鄉誼,曲計攀援。” [6]  曾國藩擔任翰林院檢討後,家書提到:“男目下光景漸窘,恰有俸銀接續,冬下又望外官例寄炭資,今年尚可勉強支持。至明年則更難籌畫。”。 [7] 
另一方面養廉銀又助養官員的豪奢,張集馨從道員升任按察使後進京覲見的花費是:“別敬軍機大臣,每處四百金,賽鶴汀不收;上下兩班章京,每位十六金,如有交情,或通信辦折者,一百、八十金不等;六部尚書、總憲百金,侍郎、大九卿五十金,以次遞減;同鄉、同年以及年家世好,概行應酬,共用別敬一萬五千餘兩” [8] 清朝文獻通考》批評:“入愈豐而累愈重,知有私不知有公。縱倍給薪津,歲增經費,何補若人之揮霍,空益小民之負擔”,這是因為“廩入既厚,縱侈隨之,酬應則踵事增華,服用則豪奢逾度。”再加上晚清財政困難,俸銀、養廉銀常常停支,官員“藉口於養廉不足,肆行侵漁”。 [9] 

養廉銀來源

根據史書記載:清朝官員的薪俸非常微薄,一品官(相當於現代的正部級以上官員)的俸銀每年不過一百八十兩,每月只到十幾兩銀子(京官有所謂“恩俸”,即照原俸餉另給一份;另外給一點有限的俸米),小一點七品官知縣之類,每年俸銀只有四、五十兩。按常理來説,這樣微薄的收入在當時的社會中,只能算是小康型或温飽型的生活水準。但是,當時許多官僚生活窮奢極欲,揮金如土,他們哪裏有那麼多錢呢?用現代的話來説就是靠灰色收入
當時,凡是州、縣官,主要靠徵收錢糧時進行盤剝。錢糧就是田賦,最初征收實物,後來改成“折色”,即徵收銀子。無論徵收實物或銀子,都有一種“耗羨”陋規,所謂“耗羨”即指在徵收銀糧時,以彌補損耗為由在正額之外加徵的部分。一般情況下,徵收的銀兩中,每兩加徵四至五錢作為火耗;糧一石加徵二升到一斗幾升,整個州、縣總量是一筆可觀的數字,實際上這筆耗羨並不歸公,完全入了州、縣官的私囊,成為公開的、照例的好處。有時候各種各樣的額外陋規,甚至超過正常税收的十幾倍。
雍正年間,為了革除這個弊病,就把耗羨歸入國庫,另外發給官員“養廉銀”,例如知縣看缺分如何,每年給“養廉銀”幾百兩到一千兩不等。
但是地方官並不因為有了“養廉銀”而廉,仍然在錢糧上打主意,可以藉口銀子成色不好,也可以藉口糧食質量不好,而任意敲詐勒索,而且田賦可以用錢交納,經手官員就任意把錢價壓低。譬如説,市價二千文合一兩銀子,他可以定為二千四百文合一兩;田賦上繳有一定數量,通常繳到八成就算完成了任務。如果有水災、旱災,明明收成是八成,可以報五成,農民實際田賦不少繳。多收的銀糧都到州、縣官和他們爪牙的腰包裏了。此外,人們打官司也是州、縣官索詐的好機會。

養廉銀官場腐敗

“小小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這一句俗語足以説明當時司法腐敗的嚴重。所以在當時做州、縣官的,如果不太黑心,每年總可以弄個一萬兩銀子。如果善於搜刮,自然更不止此。一任(三年)下來,無不作個富家翁。至於知府,除了本身的收入外,還要由所轄的各州、縣官“孝敬”,逢年過節免不了收“紅包”,自然所得也更多,因而有“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的説法,意思是做知府的不貪贓枉法,僅依照慣例應有的陋規收入,一任也可以有十萬銀子的進賬。
對於道員、督、撫之類的大官來説,不僅有下屬“孝敬”,也可以賣官鬻缺,官越做得大,錢越弄得多。
有一些特殊的官職,如管理鹽務的鹽運使,管理關税的海關道等,是大家公認的肥缺,收入甚多,是大家都想幹的差使。即使當一位學政,也有養廉銀可拿,做一次主考,也有“棚費”(考試時地方官向人們攤派銀兩,送給主考)收入的。
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名之“灰色”,實介於“黑白”之間,顧名思義,此收入既非明明白白、正大光明取得,而又不同於典型的“黑色收入”,大都有其“美名”,使受者覺得理所當然,取之無愧。這種情況在封建社會司空見慣。
“冰敬”、“炭敬”
京官不能直接向人民收刮,所以要靠外官將所得的分潤一些,美其名為“冰敬”、“炭敬”之類。京官掌握官員任免的大權,外官為了鞏固地位,是必須與京官交結的,賣官鬻缺,自然也是京官的最大收入。這裏京官指掌權的大官。至於中、下級京官,沒有門路為外官拉攏的,就只有靠着代同鄉出具“印結”,每月分一些銀子以維持生活。所謂“印結”,即以京官的資格,代同鄉出具保證書,保證捐官或捐監貢的同鄉身家清白,並不虛偽等情。“印結”要被保證人出一筆銀子來買的,雖説是同鄉,實際並不要彼此認識,完全是一種買賣行為,當時每一省設一印結局,公排同鄉裏年高德劭的京官主持,叫做管印結官,每兩年更換一次,凡是加入印結局,出名為同鄉具印結的,每月可以分一次印結費,通常每人可以獲得幾十兩銀子。
多數中、下級京官生活是相當清苦的,所以都希望有朝一日能外放實缺,就可以發財了,然而“實缺”“肥缺”畢竟有限,爭之不易,只好眼睜睜看着有實權的大大小小官員憑藉權力發家致富,大發橫財。

養廉銀養廉銀髮放

單位:兩
-
總督
巡撫
布政使
按察使
道員
知府
知州
知縣
同知
通判
甘肅
20000
12000
7000
4000
3000
2000
600-1200
600-1200
800-1400
600
江蘇
18000
12000
8000-9000
8000
3000-6000
2500-3000
1000-2000
1000-1800
600-1000
500
湖北
15000
10000
8000
6000
2500-5000
1500-2600
800-1000
600-1680
600-1000
500-625
貴州
-
10000
5000
3000
1500-2200
800-1500
500-800
400-800
500-900
500-800
備註:表中有些數目某數到某數是指從最低數到最高數,中間尚有幾個等差。
參考資料
  • 1.    蔣良騏:《東華錄》卷九
  • 2.    《清稗類鈔‧禮制類》
  • 3.    《清稗類鈔·恩遇類》
  • 4.    陳康祺《郎潛紀聞》卷二:“雍正間,耗羨歸公,定直省各官養廉,由世宗之獨申睿斷,因時制宜。”
  • 5.    《台灣通史》卷十三
  • 6.    李慈銘《越縵堂日記》
  • 7.    《曾國藩全集·家書》
  • 8.    張集馨《道鹹宦海見聞錄》
  • 9.    鍾琦著:《皇朝瑣屑錄》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