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火耗
- 拼 音
- huǒ hào
- 起 于
- 明代万历年间
- 原 指
- 碎银熔化重铸为银锭时的折耗
但“火耗”的不断加重引起百姓反对,不利于长治久安。康熙后期不断有大臣上书要求把“火耗”规范化征收与使用。泪连记端但康熙不愿加税,此事未成。雍正上台后,力图整饬吏治,强化财政,于是实行“踏仔火耗”归公和向官故兵朽员发放养廉银枣试市讲耻院组屑。
“火耗”归公就是规范“火耗”的征收,并作为财政收入上交国库。政府规定“火耗”附加税一般为正税的10%-15%,最高不超过20%,官员要全部上交,不得私自截流。这种“火耗”的收入一部分用于财政支出,另一部分则作为各级官员的养廉银。据光绪《清全典事枣员例》记载,各级官员的养廉银为:总督13000-20000两,巡抚10000-15000两,布政使5000-9000两,按察使3000-8444两,道员1500-6000两,知府800-4000两,知州500-20牛组坑00两,知县400-2259两,同知400-1600两。
《元史·刑法志三》有“克除火耗”的禁令。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后,另征火耗,高达百分之二、三十。清初征收火耗率有达百分之五十的。雍正年间,火耗列入正税,留在地方上备用。二、铸造钱币等的损耗。《文献通考·钱币》:“(宋)崇宁监铸御书当十钱,每贯重一十四斤七两,用铜九斤七两二钱,铅四斤一十二两六钱,锡一斤九两二钱,除火耗一斤五两,每钱重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