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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優益權
鎖定
- 中文名
- 行政優益權
- 一
- 行政優先權
- 二
- 行政受益權
主要內容
行政優益權由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兩部分組成。
行政優先權,是指國家為保障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職權而賦予行政主體許多職務上的優先條件,即行政權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的權利在同一領域或同一範圍內相遇時,行政權具有優先行使和實現的效力。行政優先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先行處置權
(二)獲得社會協助權
(三)推定有效權
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行政法律規範承認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即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只要未被有權機關正式撤銷,即使違法或不當,也被推定為有效。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只要沒有法律上的特別規定,原則上不停止該行政行為的執行。
行政受益權,是行政相對人通過行政主體的積極行為而獲得各種利益及利益保障的權利從範圍上講包括財產利益、人身利益和其他各種利益。從利益享有的程度和方式上講,可分為保障性受益權、發展性受益權和保護性受益權。
(一)保障性受益權
這種權利是指因行政主體提供物質和其他條件保障而得到利益的權利。主要包括:
①基本生活水平的受保障權。
②特定羣體福利優待的受保障權。
④義務教育的受保障權。
⑤參加基本性社會生活的受保障權。
(二)發展性受益權
這種權利是指因行政主體提供各種條件而發展自身利益的權利。主要包括:
①獲得行政許可的權利。
②受到行政獎勵的權利。
③從事某種生產經營活動而受到政策優待的權利。
④得到行政指導的權利。
(三)保護性受益權
這種權利是指公民行政法上的權益在受到他人妨礙、侵害時,有受到行政主體保護的權利。主要包括:
①受行政主體救助的權利。
②請求行政處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