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藺芳

鎖定
藺芳(?~1417),字仲文,山西夏縣人,孝廉出身,官至工部右侍郎
本    名
藺芳
仲文 [2] 
所處時代
明朝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山西夏縣
逝世日期
1417年
主要成就
治理黃河水患

藺芳人物生平

藺芳為民請命

藺芳倜儻闊達,有大節,讀書通古今,重義薄利,不以富貴貧賤動其心。
洪武年間,舉孝廉,授刑部買外郎,升刑部郎中
明成祖即位,出為吉安知府。前任知府是金華人朱仲智,寬厚廉潔,革除吏弊,禮賢愛民,民甚戴之。朱仲智改任重慶知府後,民思慕之,而對其後繼者來説很困難。而藺芳寬厚持大體,明習吏事,庭無滯牘,民有告訐者,數語立決,吏無所容其奸。藺芳以愛民為心,而處事曲當,民更大喜。吉水有無賴前赴京師言縣內有銀礦,説:“縣故有銀冶,烹煉可獲厚利”,朝廷遣使覆視。父老向藺芳上訴説:“聞宋朝末年嘗有言此者,卒以妄言得罪。今皆樹藝地,安所得銀礦?”藺芳詰問告者,知其是誣告。罪案已定,同官不敢署名,藺芳請獨任之。奏上,明成祖説:“吾固知妄也。”事情得以平息。

藺芳治理黃河

藺芳坐事謫辦事官,跟隨宋禮治理會通河,復為工部都水司主事
永樂十年(1412),黃河陽武決口,灌中牟祥符尉氏,遣藺芳按視。藺芳言:“中鹽堤當暴流之衝,請加築塞。”又言:“自中灤(今河南封丘西南)分導河流,使由故道北入海,誠萬世利。”又言:“新築岸埽,止用草索,不能堅久。宜編木成大,貫樁其中,實以瓦石,復以木橫貫樁表,牽築堤上,則殺水固堤之長策也。”詔悉從之。其後築堤者遵用其法。
藺芳得到宋禮的推薦,擢工部右侍郎。不久,行太僕卿楊砥言:“吳橋東光興濟交河天津屯田,雨水決堤傷稼。乞開德州良店東南黃河故道,以分水勢。”覆命藺芳往治之。所經郡邑,有不便民者輒疏以聞。事竣還。
永樂十五年(1417)十一月,卒於官。 [1-3] 

藺芳人物評價

明史》:芳自奉約,布衣蔬食。事母至孝。母甚賢。芳所治事,暮必告母。有不當,輒加教誡。芳受命唯謹,由是為良吏雲。 [1]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