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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抽檢

鎖定
藥品抽檢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藥品監管的需要,依法對生產、經營和使用的藥品及其責任主體所採取的抽查檢驗行為。 [1] 
在藥品抽檢工作中,通過查控不合格藥品,保護公眾用藥安全;通過抽檢結果公開和對涉及企業的依法查處,打擊震懾不法企業;通過對問題原因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風險隱患;通過對抽檢品種的系統性研究和針對性檢驗,掌握瞭解藥品質量狀況,為檢查、監測、標準提升、稽查執法等工作提供線索;通過對抽檢數據的分析利用,為持續提升藥品質量水平和質量控制水平提供數據和技術支持。 [2] 
中文名
藥品抽檢
外文名
Drug sampling and testing
別    名
藥品抽查檢驗
藥品抽驗
藥品質量抽查檢驗

藥品抽檢歷史沿革

1952年,原衞生部規定:“各地衞生主管機關對成藥之製造廠及販賣商店,得隨時派員檢查,並抽取樣品化驗,被檢查者不得拒絕”。 [3] 
1956年,原衞生部提出要對出廠藥品有目的有重點地進行計劃抽檢。 [3] 
1958年,原衞生印發《有關藥檢工作的十個規定辦法》,對藥品抽檢模式予以完善。 [3] 
1963年,原衞生部、原化學工業部、原商業部印發《關於藥政管理的若干規定(草案)》,規定:“藥品檢驗所必須對中西藥品生產、供應部門和醫療單位的藥品和製劑,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抽驗,被抽驗單位不得拒絕(抽驗憑藥品檢驗所收據報銷,免收檢驗費)。” [3] 
1964年,原衞生部首次制定了藥品年度抽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2] 
1978年,國務院頒發了《藥政管理條例(試行)》 [3]  。此後,各級藥政、藥檢機構逐步恢復工作,藥品抽檢工作也重新啓動。 [2] 
1979年,原衞生部印發《藥品檢驗所工作條例》,規定各級藥品檢驗所應“有計劃地進行抽驗,掌握藥品質量情況” “應對藥品生產、供應和使用等單位的藥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驗。凡新投產、質量不夠穩定,易變質失效、使用量大、應用面廣,以及臨牀反映存在問題的品種,應予重點抽驗。” [3] 
1982年,原衞生部提出“各級藥檢所要建立、健全藥品質量檔案制度和抽驗制度” “省、市、自治區藥檢所也要擬訂具體計劃,對本地區生產的藥品和醫院的重點製劑進行檢查和抽驗,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起藥品質量檔案” 。 [3]  在推進國家藥品抽檢工作的同時,也啓動了省級藥品抽檢工作。 [2]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其中第四十七條規定:“藥品監督員有權按照規定對轄區內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單位的藥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抽驗,必要時可以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藥品管理法》的頒佈首次明確了藥品抽檢的法律地位,將其與監督和檢查並列。 [2] 
1986年,原衞生部開始發佈藥品質量抽檢結果公報。 [4] 
1990年,原衞生部與財政部、國家物價局聯合下達了《關於加強藥品質量監督檢驗有關問題的通知》,抽檢開始實行收費制度,即樣品還是無償抽取,但需由被抽樣單位支付檢驗費。 [3]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其中第六十五條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抽檢被界定為檢查的一部分或者延續;同時規定“抽查檢驗應當按規定抽樣,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抽檢收費制度正式廢止。 [2] 
2001年,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印發“藥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2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頒佈,規定了藥品抽檢的抽樣、補充方法檢驗、結果公開、複驗、費用等內容。
2003年,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印發藥品質量監督抽驗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6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印發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規定的通知》。 [2] 
2009年,我國推行基本藥物制度,要求對國家基本藥物實行全覆蓋抽檢。同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藥品評價抽驗質量分析指導原則》,對在抽檢中開展的探索性研究工作予以規範。 [2] 
2013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藥品安全工作,各地藥品監管部門認真落實“四個最嚴”要求,以問題為導向,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藥品抽檢工作。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相繼出台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包括《關於印發國家藥品計劃抽驗質量分析指導原則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藥品抽驗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整合全國藥品抽驗數據的通知》、《關於規範藥品抽檢核查處置和信息發佈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藥品抽檢數據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2]  [5] 
2019年8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印發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辦法的通知》。 [6] 
2019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其中第一百條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抽查檢驗應當按照規定抽樣,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抽樣應當購買樣品。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2019年12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印發藥品抽樣原則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7] 
2020 年,國家藥監局繼續加強抽檢管理制度的頂層設計,認真總結近年來國家藥品抽檢工作,對原有 6 個通知和文件中的相關要求進行系統梳理、優化整合、廢舊立新,於 7 月上旬印發《國家藥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藥品抽檢管理工作的通知》,並配套制定了若干工作程序和內部工作規程。 [21] 

藥品抽檢定義分類

評價抽檢和監督抽檢
根據監管目的一般可將藥品抽檢分為監督抽檢和評價抽檢。監督抽檢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對質量可疑藥品進行的抽查檢驗,評價抽檢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評價某類或一定區域藥品質量狀況而開展的抽查檢驗。 [6] 
國家抽檢和地方抽檢
根據組織實施範圍的不同,我國的藥品抽檢可分為國家藥品抽檢和地方藥品抽檢。國家藥品抽檢由國務院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國家藥品抽檢現行的組織方式為“分散抽樣、集中檢驗、探索研究、綜合評價”,即在全國分散抽樣,同一品種樣品交由同一藥檢機構開展檢驗和探索性研究,並完成質量分析報告。地方藥品抽檢由地方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在各自行政區域內實施。目前,各省(區、市)都開展了各自行政區域內的省級藥品抽檢,部分地區還組織開展了市級甚至縣級藥品抽檢。 [2] 

藥品抽檢結果公開

藥品抽檢歷史及現狀

原衞生部從1986年開始將藥品抽檢結果主動公開,截至1997年,共發佈《藥品質量抽驗結果公報》34期。其間,原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於1988年受權制定了《全國藥品抽驗工作及發佈藥品質量抽驗結果公報的改革方案》,在規範國家級抽檢公報的同時,對地方的藥品抽檢結果公開也做了規定。 [4] 
1998年,國務院藥品監管部門組建後,在延續前述工作的基礎上,將“公報”調整為“公告”並按季度發佈,截至2012年,共發佈《國家藥品質量公告》60期。 [4]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明確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告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的結果;公告不當的,必須在原公告範圍內予以更正”,公開抽檢結果成為藥品監管部門的法定職責。 [4] 
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公開的藥品抽檢結果“應當包括抽驗藥品的品名、檢品來源、生產企業、生產批號、藥品規格、檢驗機構、檢驗依據、檢驗結果、不合格項目等內容”。
2013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成立,在隨後兩年發佈6期《藥品質量公告》後,於2015年將以往對整體抽檢結果的“公告”調整為對不合格批次藥品的“通告”,其後兩年間,共發佈不合格藥品通告16個。 [4] 
2017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於規範藥品抽檢核查處置和信息發佈工作的通知》,對抽檢結果公開工作予以規範,並在官網開設抽檢結果發佈平台。從2017年至2019年6月,該平台共發佈國家藥品抽檢通告76個,轉載省級藥品抽檢通告(公告)近600個。 [4]  [8] 
會議 會議
近年來,抽檢結果的公開機制逐步成熟穩定,總體上有如下特徵:一是提高了時效性,從定期發佈逐漸發展到目前的及時發佈;二是突出了針對性,由公開全部抽檢結果調整為通告不合格藥品;三是強化了權威性,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統一公開全國的藥品抽檢結果;四是擴展了可閲讀性,公開內容不僅限於抽檢結果本身,還包括對檢驗檢測情況的解讀,以提高公眾認知度;五是落實風險控制,在結果公開的同時,強調對問題產品及時控制、對問題原因排查整改、對涉事企業依法查處,以保障公眾用藥安全。 [4] 

藥品抽檢相關數據

從公開的抽檢數據看,20世紀80年代,藥品抽檢總合格率在80%~90%,之後逐步提升,近些年穩定在97%以上,顯示我國的藥品質量狀況經歷了逐漸向好至較為穩定的發展歷程。 [4]  在2018年中國藥品質量安全年會上,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技術監督中心負責人朱炯介紹,2017年全國共完成286766批次藥品抽檢任務,被抽樣單位涉及885家藥品生產企業、3282家藥品經營企業和978家藥品使用單位,抽檢樣品的總合格率為97.87%。 [2]  魏鋒等在《中藥材飲片質量安全概況及監管思考》一文提到,“從 2013~2018年全國市場質量抽驗來看,中藥材及飲片總體合格率分別為 64%、68%、75%、77%、84%、88%,呈現逐年提升穩步向好的發展態勢。” [4]  [9]  通過廣泛的、保持一定覆蓋面的抽樣、檢查、檢驗、查處和結果公開,保持了對藥品企業的強震懾,促使企業時刻關注產品質量,對保持我國藥品整體質量狀況良好意義重大。 [2]  [4] 

藥品抽檢探索研究

藥品抽檢定義

在國家藥品抽檢過程中,除按照國家藥品標準進行檢驗並判定藥品是否符合標準規定之外,針對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應用國家藥品標準以外的檢驗項目和檢測方法對藥品質量進行進一步分析研究的過程。 [1] 

藥品抽檢發展歷程

在抽檢的同時開展藥品質量研究由來已久。如20世紀50年代,根據不良反應情況對安乃近等品種開展檢驗和研究,促進了其工藝改進和標準修訂;1982年,原衞生部提出“把全國藥品質量動態掌握起來,做到有目的地進行質量分析,有針對性地進行研究和監督管理”,並在當年抽檢16種抗生素原料藥進行分析評價;2000年左右,原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將藥品抽檢工作由常規檢驗逐漸向質量評價方向轉變,帶領部分藥檢機構對抗生素質量狀況按類進行系統性分析研究,並撰寫了《抗生素質量評價》一書。 [10] 
2008年,國家藥品抽檢組織方式調整為“分散抽樣、集中檢驗、探索研究、綜合評價”,為系統全面地對抽檢品種研究評價奠定了基礎;2009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藥品評價抽驗質量分析指導原則》,將“探索性分析研究”和“依據現行標準檢驗”同時列為國家藥品抽檢工作內容,從而從制度上確立了探索性研究機制。 [10] 
2014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印發《國家藥品計劃抽驗質量分析指導原則》,強調“開展探索性研究,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認真制定研究方案,結合當前藥品監管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從可能影響藥品質量的關鍵因素和高風險因素入手,着力排查和揭示潛在質量隱患”。 [5]  [10] 
2014年12月1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出警示函督促藥品生產企業排查風險提升藥品質量》一文,在明確探索性研究定義的同時,還指出,探索性研究主要針對處方、原輔料、生產工藝、包裝材料等可能影響藥品內在質量的相關因素開展,為提升藥品質量水平、加強藥品監管提供技術支持,其結果不作為判定藥品合格與否的依據。 [1] 

藥品抽檢相關案例

2014年10月23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其官網開設的“飛行檢查”欄目發佈了信息,通告2家企業在生產冠心丹蔘膠囊時涉嫌存在未按處方投料、未按工藝規程組織生產等行為;11月,飛行檢查欄目再發通告,甘肅省藥檢院在某企業抗骨增生片中檢出微量解熱鎮痛類抗炎藥,後經飛檢查實,系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清場不徹底,與氯芬黃敏片發生交叉污染所致。 [10] 
自2014年起,監管部門每年向若干藥品生產企業發出警示函(後更名為《藥品質量提示函》),要求企業對相關問題進行排查、分析和驗證,採取必要的質量提升或改進措施,以持續提高藥品質量,如海口奇力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優化工藝參數、增加內控指標等,解決了慶大黴素普魯卡因維B12膠囊中某微量成分含量均勻度不佳的問題。 [10] 
相當數量的藥品質量標準得以提升,如江西省、湖北省、海南省、甘肅省藥檢機構在探索性研究中完成了抗宮炎片麝香壯骨膏葡醛內酯製劑、葉酸片的國家藥品標準提高研究,阿昔洛韋等品種的質量標準更是被《國際藥典》收載。 [10] 
梳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發佈的藥品補充檢驗方法,近8成為國家藥品抽檢品種,如江西省、湖北省、海南省、廈門市藥檢機構在探索性研究中建立了藿香正氣丸紅花飲片、小金丸胃康靈顆粒的補充檢驗方法。 [10] 
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根據鹽酸溴己新注射劑的探索性研究結果,提出了對該品種説明書的修改建議,已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發佈。 [10] 

藥品抽檢數據共享

數據共享平台
2015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建成了“國家藥品抽檢數據平台”,並向各有關單位開放共享。該平台彙集了歷年的藥品抽檢數據和藥品質量分析信息,可為檢查、監測、審評、標準制修訂等監管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可為各地監管部門提高監管的靶向性和科學性提供參考依據,同時可為智慧監管、科學監管等提供基礎數據。 [4] 
《抽檢年報》
2016年,《國家藥品抽檢年報》首次問世,詳細介紹了國家藥品抽檢的總體情況,以及抽樣情況、不同類別藥品抽檢數據分析、探索性研究結果、結果應用等,向社會全面展示了國家藥品抽檢的組織實施情況。 [4]  [11] 
公眾查詢平台
2017年1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查詢欄目上線了藥品抽檢結果查詢數據庫,通過彙集並定期更新監管部門發佈的不合格藥品信息,方便各界查詢,提示用藥風險。 [12-13] 
探索性研究專欄
2017年6月,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官網開設專欄,對國家藥品抽檢探索性研究情況予以公開,截至2019年6月已發佈5期238個品種的探索性研究結果、相關檢驗方法、承檢機構及聯繫方式,鼓勵企業和研究機構借鑑國家藥品抽檢的研究成果,推動藥品質量持續提升。 [4]  [11] 
中國藥品質量安全年會
2014年,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在以往3屆全國藥品質量分析論壇的基礎上,將藥品質量分析論壇升級為中國藥品質量安全年會。年會以“確保藥品安全 維護公眾健康”為主題,依託國家藥械抽檢工作成果,旨在在監管部門、藥檢機構、藥品企業、研究機構、行業協會之間搭建互通互鑑平台。2014年以來的中國藥品質量安全年會分別於2014年11月11日在福建省廈門市、2015年11月19日在廣東省廣州市、2016年12月15日在湖北省武漢市、2017年11月28在廣東省深圳市、2018年11月13日在江蘇省無錫市、2019年6月4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召開,已成為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的品牌之一。 [14] 
地方工作
2019年4月29日,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海口市召開藥品抽檢工作宣貫會。海南全省各藥品生產企業的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QC主管,以及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業務處室、直屬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共200餘人參加會議。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技術監督中心負責人朱炯、技術監督中心藥品技術監督室負責人王翀和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與生產監督管理處副處長鬍增嶢分別介紹了國家藥品抽檢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全國藥品抽檢的大數據分析和國家藥品抽檢的組織實施情況,並與參會人員進行現場交流互動。會議對於提高藥品抽檢數據的應用水平、服務海南省藥品產業發展意義重大;會議有助於暢通企業獲取產品質量信息的渠道,有助於提高藥品生產企業的質量意識、風險意識、誠信意識,有助於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配合監管措施的執行,有助於統籌促進監督監管和產業發展,是藥品監管工作的一次有益嘗試。 [4]  [15] 

藥品抽檢國外情況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的監管理念認為,藥品質量不是檢驗出來的,是生產、更是設計出來的,企業對藥品質量承擔主體責任;其認為如果藥品標準合理、企業的質量控制實驗室規範,則其產品質量就是可靠的。因此,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展小規模上市後藥品抽檢,將企業的質量控制實驗室作為GMP檢查的重點。日本美國類似。 [16-17]  [4] 
歐盟藥品管理局(EMA)自1998左右年開始組織對集中審批程序批准上市的藥品在全歐洲境內開展抽檢,歐盟藥品管理局負責年度抽檢品種的選擇,各成員國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抽樣,歐盟政府的官方檢驗實驗室網絡成員負責檢驗。此外,針對非集中程序審批批准上市的藥品,歐盟各成員國自行(合作)開展上市後藥品抽檢,檢驗結果在歐盟境內共享。 [17-19] 

藥品抽檢相關聲音

藥品抽檢官方表態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司司長袁林在2018中國藥品質量安全年會上表示:”在國家藥品抽檢中,各級藥品檢驗機構在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對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的同時,以問題為導向,以發掘風險為目標,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探索性研究。” ”對抽檢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藥品,藥監部門均及時採取了查封扣押、暫停銷售使用、要求企業主動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對涉及的企業和單位依法進行查處。這不僅提升了藥品監管權威性,還提高了政府公信力。” [20]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司副司長張培培在2018中國藥品質量安全年會上表示:“抽檢的定位是服務藥品監管,國家藥品抽檢工作以問題為導向,發現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藥品並及時進行風險控制。” ”抽檢工作對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提升藥監部門的監管能力等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20] 

藥品抽檢媒體評論

周悦鵬、王巨才、朱炯、賀軍權、姜紅、胡增嶢等在《構築藥品上市後監管“國防體系”》系列文章中提出藥品抽檢為藥品上市後監管“國防體系”的觀點。通過各地組織開展的具有一定規模和覆蓋面的藥品抽檢,對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從業者構築了一道監管“高壓線”,形成一種無形的威懾,督促其對藥品質量持續關注並不斷提升,因此可將抽檢喻為藥品上市後監管的“國防體系”;檢查可視為藥品上市後監管的“公安體系”,類似於日常巡邏加重點打擊,除部分線索來自隨機篩選外,更多更有針對性的線索來自於投訴舉報、產品風險、抽檢和監測結果等,通過各類檢查確保企業建立規範的質量管理體系;監測則類似於藥品領域的“道德體系”,更多地取決於企業的質量理念和社會責任,通過收集藥品不良反應數據並開展分析研究,不斷提升藥品質量。 [2]  [4]  [10] 
目前的國家藥品抽檢,已由單純的依標準檢驗,發展到以問題導向的研究性檢驗;從監督企業生產合格產品,逐步發展到助推企業生產高質量產品。未來,隨着我國藥品審評審批制度的改革完善,隨着仿製藥一致性評價工作的逐步完成,隨着檢查體系和監測體系的不斷成熟,隨着藥品標準的科學完善和不斷提升,尤其隨着企業質量意識和管理水平的穩步提高,大規模的藥品抽檢工作可能不再是必須,以分析質量狀況、持續提升質量水平為主要目的的研究性檢驗將會成為抽檢的主要模式。 [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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