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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價格干預

鎖定
臨時價格干預(temporary price-intervention),是指為了防止經營者利用市場波動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罰款。2010年11月1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確保市場供應,促進價格穩定,必要時對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產資料實行價格臨時干預措施。
中文名
臨時價格干預
外文名
temporary price-intervention
提出時間
2010年11月17日
提出事件
國務院常務會議
性    質
臨時
對    象
價格

臨時價格干預相關政策

臨時價格干預 臨時價格干預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臨時價格干預主要措施

1.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
2.規定限價;
3.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

臨時價格干預最新消息

2010年11月1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要充分認識穩定市場價格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及時採取有力措施。
會議確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確保市場供應,促進價格穩定。把握好儲備糧油糖投放力度。
(二)完善補貼制度,安排好睏難羣眾生活。
(三)增強調控針對性,改善價格環境。把握好政府管理價格的調整時機、節奏和力度。保持天然氣價格穩定。必要時對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產資料實行價格臨時干預措施。
(四)加強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抑制過度投機行為,取締非法交易。強化執法,重點打擊惡意囤積、哄抬價格、變相漲價以及合謀漲價、串通漲價等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惡性炒作行為。完善價格信息發佈制度,穩定社會預期。

臨時價格干預市場影響

原因分析 遊資獲利出逃農產品降價
蔬菜價格有所下降 蔬菜價格有所下降
農產品價格為何一會狂飆,一會又突然暴跌呢?
廣東省社科院熱錢研究專家黎友煥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前其熱錢研究小組監測的情況顯示,生薑、大蒜等農產品飆升,主要受熱錢炒作推動,此次農產品價格的突然下跌,印證了以上結論。由於國家各部門開始出手抑制物價過快上漲,熱錢聞風而動,有所收斂,部分資金獲利出逃,是一個星期農產品價格下跌的原因。
三農問題專家李昌平則認為,蔬菜價格的漲跌主要是受到季節性因素的影響。像生薑、大蒜這樣易於儲藏且產量和消費量都不大的品種,暴漲有一定的資金炒作的推動作用。但即使是這些品種,儲存的時間也不能太長,因此經過一段時間的炒作後,庫存大量湧出,價格下跌是肯定的。
不過黎友煥表示,熱錢並未大規模出逃,根據其監測,11月上旬熱錢的流入比10月份更加厲害,這意味着物價調控將面臨較大的難度。事實上,雖然農產品價格有所下跌,但是生薑、大蒜等不少品種價格與平常相比,還是貴得離譜。

臨時價格干預政策建言

應瞄準中間批發環節為抑制物價過快上漲,地方政府開始實施指導性價格,11月10日,福州市政府率先在本土超市推出4種蔬菜銷售指導價,各地政府開始紛紛跟進。不過,有業內人士表示,地方政府對蔬菜市場進行臨時性干預只能治標,而且可能傳達錯誤的市場信息。
黎友煥表示,根據其調查,此次農產品價格的大漲,是從離開種植地後的環節開始的,農民並未從中獲利,大量熱錢捲入收購環節,然後囤貨抬價,以高價賣給批發商和零售商,由於零售商拿貨價就很高,也未從中賺到多少錢。調控如果從終端零售入手,限制價格,可能傳導錯誤的價格信息。根據其調查,在一些限價地區,出現了零售商惜售的情況。
黎友煥表示,熱錢炒作農產品癥結在從地裏收購回來賣給批發商的環節,調控也應對症下藥,從該環節入手進行打擊,不能光是限零售價。
李昌平則表示,每次通脹的出現,都是隨着糧食價格的補漲而轉向穩定,如果政府能夠繼續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格,其他農產品價格將維持穩定。 [1] 

臨時價格干預基本特點

臨時價格干預合法性

用價格干預應對農副食品紛紛漲價 用價格干預應對農副食品紛紛漲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但法律條文畢竟是粗線條的,必須有具體的執行辦法,才具有可執行性。1997年12月頒佈《價格法》後的10年間,由於中國物價長期處於穩定狀態,具體的執行辦法一直沒有明確。這次出台的《實施辦法》,對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的範圍、對象、程序、違規的認定標準與罰則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終於使《價格法》第三十條具有了執行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看,也可將《實施辦法》視為《價格法》第三十條的實施細則,它使《價格法》為主體的價格法規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

臨時價格干預輔助性

物價上漲的根本原因是供求失衡,或是需求大於供給,拉動價格上漲;或是成本增加,推動價格上漲。解決供求失衡問題當然應主要靠供求總量調節。中國市場調節價在商品和勞務總量中的比重達90%以上,市場機制已居主導地位。避免明顯通貨膨脹的根本措施,顯然也應是供求總量調節,或擴大供給,或抑制需求,或二者兼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屬於對微觀行為的限制,肯定不能起主要作用。所能期望的,就是在總量調節措施效果尚未顯現之前,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穩定人心、防止事態惡化。對此,中國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認識也是清楚的,已明確地將之界定為特定條件下宏觀調控的一種輔助性措施。

臨時價格干預必要性

儘管臨時價格干預屬於特定條件下宏觀調控的一種輔助性措施,但並非可有可無。無論是以毛澤東的矛盾論為根據,還是從系統論出發,輔助性措施所以成立,是因為它所針對的問題是事物整體或系統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如同感冒病人吃退燒藥一樣,退燒藥並不能殺死或抑制感冒病毒,但它可減少因高燒而引致的其他併發症。中國雖已基本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但整體上仍處於過渡轉型階段。這種轉型不僅體現在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完善上,法治程度低、行為短期化等,也都是過渡階段不可避免的產物。因此,中國宏觀經濟層面出現的問題,並不完全源於宏觀經濟政策和管理,也與微觀層面存在的問題有關並相互交織。一些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淡薄,無長期打算,不講信譽,特別是在市場物價波動時期,跟風漲價甚至哄抬物價的情況並不鮮見。儘管這些問題屬於微觀層面,但由於它加劇了社會的恐慌情緒,將局部失衡問題放大,進而對整個經濟系統產生擾動。因此,在過渡轉型階段,“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及時、適度對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採取臨時干預措施,是完全必要的。
近幾個月來,中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出現較大幅度上漲,特別是居民消費價格同比漲幅連續5個月超過6%,其中,以食品為主體的一些關係民生的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兩位數,並呈現出進一步上漲的趨勢。一些經營者開始跟風漲價,有些甚至趁機制造漲價氛圍,哄抬價格。如不及時加以抑制,必將誤導市場預期,進而推動物價的進一步上漲。因此,根據《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實行臨時干預措施,不僅必要,也恰逢其時。
臨時價格干預

臨時價格干預臨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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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當《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情形消除後,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宣佈解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可見,中國政府內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的干預措施,持續時間是有限制的,只要所幹預的商品價格漲勢趨於穩定,干預措施就會取消。因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不是長期政策,不是要改變所幹預的價格的市場調節價性質,更不是要否定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地位,不可能因此而回到計劃經濟的老路上去。

臨時價格干預合理性

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對象是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如何既發揮對市場的導向作用,又不使市場的活力受到傷害,干預的標準和方式確定至關重要。《實施辦法》第三條明確將“應當遵循經濟規律,有利於發展生產,保障供應;有利於企業正常經營”作為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基本原則。關於經營者申請提價的標準,《實施辦法》的規定是:“商品及服務單位提價額不得高於單位成本增加額”,並特別提出:“如無正當理由,價格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經營者虧損經營”。此外,為限制政府主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確保市場的生機與活力,《實施辦法》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受理提價申報後,應當在 7個工作日內告知經營者;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經營者申報內容。”可見,無論是提價申報還是調價備案,都以企業正當利益不受侵犯為基礎。因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並非不準漲價,更不會將價格管死,而是要求經營者合理定價,不會明顯抑制企業繼續經營的積極性。
合理性的另一體現,是臨時價格干預範圍的選擇重實效、講落實。首先,產品的選擇限於對居民生活影響較大的食品和燃料。從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價申報的企業看,受限產品只有方便麪、食用植物油、牛奶等少數幾個品種。這是因為,此輪食品價格上漲既有宏觀因素的影響,也與食品本身的局部失衡有關,特別是豬肉價格的上漲,與自身的週期性波動有明顯的聯繫。在這類所謂蛛網定理適用的食品生產領域,針對市場價格的明顯上漲,在推出一系列鼓勵生產的政策同時,對市場實施臨時的價格干預措施,理論上站得住,實踐上也可操作。其次,《實施辦法》還將臨時干預的對象落實到具體的企業,明確規定了受干預企業的標準,即市場集中度高、經營規模較大、具有市場影響力。這樣的規定,不僅能落實,而且抓住瞭解決問題的關鍵,既可取得實效,也有利於降低行政成本。
臨時價格干預 臨時價格干預
如果作進一步的理論分析,則可將所實施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理解為對市場價格形成的部分干預。由於受到限制的只是價格構成中的一小部分,價格與市場供求關係的基本聯繫並未切斷,市場機制的主導作用仍可延續,因而是一種較富彈性的市場監管方式。
此前,中國已有臨時價格干預的成功實踐。如非典時期各地政府物價部門對衞生消毒物品價格的臨時管制,既實現了相關產品價格的穩定,也保障了市場供應。此外,廣東省對液化氣價格臨時干預,也是比較成功的。有此經驗作基礎,加之科學的設計,人們堅信,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出台,將有力地抑制“跟風漲價”、“哄抬物價”等非理性行為對物價水平的推動,穩定市場預期,進而有效配合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切實防止明顯的通貨膨脹發生。

臨時價格干預主要影響

根據經濟學的一般理論,作為市場最重要的調節工具,在市場經濟下,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均應通過市場自身的方式來確定,換言之,也就是以供求關係來調配社會資源和平衡商品及服務的價格。只有當一個市場不能產生競爭價格時,才需要政府對該商品和服務實行價格管制。就此而言,臨時價格干預更是迫不得已的“一招”。管制行為會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價格機制
中國約96%的商品均為市場定價,只有4%的商品為政府定價,列入臨時價格干預範圍的是極少數價格上漲較多且與居民基本生產生活關係密切的重要商品。而要求生產經營企業實行提價申報,以及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並不會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不是凍結價格,也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政府幹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漲價,對合理的漲價,政府不會干預。
當然,任何管制都會帶來副作用。特別是,價格作為市場經濟的核心,以及作為利益分配的一種工具,如果政府規定的價格過低,無疑會打擊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積極性,他們必定以降低服務水平、減少生產或暗中漲價的方式來防止損失,因而最終受損的還是消費者。另外,由於價格體現資源的稀缺性及其利用方式,用行政手段去幹預價格,也會扭曲資源配置,反過來會影響政府控制通貨膨脹的效果。所以,對商品特別是競爭性商品的價格管制,一般來説,只是特殊情形下的特殊之舉,一旦在價格顯著上漲的情形消失後,要及時解除。如果將臨時管制措施長期化,其後果就是產品短缺,人們有錢也買不到商品。這在過去我們有過深刻的教訓。
臨時價格干預只是一種特殊情形下的輔助性手段,其目的是用來規範市場秩序、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穩定社會心理預期。政府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原則上要慎用,但在該用的時候也必須要用。

臨時價格干預六字特點

依法 適時 有度
臨時價格干預 臨時價格干預
既有利於抑制通脹,又不影響市場經濟正常秩序——國家發改委宣佈,從1月15日起啓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主要涉及糧食、食用植物油、肉類及其製品及牛奶、雞蛋、液化石油氣等。同時,《關於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作《辦法》)對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品種範圍、干預形式和具體辦法做出了具體規定。
對此,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主任範劍平指出,這次宏觀調控的特點是依法調控、適時調控和有度調控,企業和消費者都將從中受益,而這次調整也只是短期行為,並不會對市場經濟正常秩序造成影響。
並非凍結物價 漲價必須合理
據瞭解,《辦法》規定,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企業實行提價申報。有關企業須在提價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價格的申請。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有關企業一次調高價格達到4%以上、10日內累計調價達到6%以上、30日內累計調價達到10%以上的,需在價格調整後24小時內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調價情況。
根據《辦法》,記者發現,該措施並不是嚴格不許漲價,而是重點關注漲價的合理性。《辦法》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在收到生產企業提價申報後,如認為調價理由不充分或調價幅度不合理,應當在接到調價申請報告後的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告知申報企業。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同意企業的申請。同時,在受到流通企業調價備案後,價格主管部門如有異議,需要在3個工作日內責令有關經營者恢復原價或者降低調價幅度。經營者如果對價格主管部門的決定持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同時,提請重新審議。
《辦法》特別強調,該措施是短期行為,實行臨時價格干預並不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不是凍結價格,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政府幹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調價。在價格顯著上漲的情形消失後,政府要及時解除干預措施。而對未按規定辦事的企業,《辦法》也指出,價格主管部門將責令經營者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干預完全合法 價穩必然取消
“如果政府這次不干預,就是失職”,範劍平認為,這次政府的調控措施出台得非常及時。
事實上,我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出現較大幅度上漲,尤其是與居民生活水平密切相關的糧、油、蛋、奶等日常消費品價格上漲幅度過大,已經影響到居民切身利益。同時,社會上出現了一些企業趁機哄抬價格等趁火打劫的行為,不合理漲價已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聽之任之,不能發揮宏觀調控作用,無疑是嚴重的失職行為。
範劍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還總結了此次宏觀調控的三大特點。
首先是依法調控。雖然以前在計劃經濟時代和轉軌時期運用過類似手段,但這次是我國政府自《價格法》實施以來首次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干預物價。對此,範建平指出,國家所實施的辦法都有着非常具體的法律支持,“可以追溯到每一條法律條文”。
臨時價格干預 臨時價格干預
同時,這次宏調也是適時調控。面對最近的波動,這時候措施出台,既保護了生產者的利益,也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是弱者”,範劍平強調説,政府這時候出台政策就是表明政府是保護消費者的,而對於合理的漲價,相信消費者應該心平氣和地接受。“表面上看,這次的干預措施似乎只對消費者有利,但實際上對企業來説也是受益的。”範劍平告訴記者,措施對於合理的漲價依然是支持的。所以,此次受影響較大的是暴利企業,以及那些乘機擾亂市場秩序、哄抬物價的企業。
此前,國務院強調,成品油、天然氣、電力價格不得調整,供氣、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業價格以及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不得提高,保持醫療服務價格穩定。
聯繫這一政策,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副秘書長湯敏博士告訴記者,連續出台的政策,將抑制當前的通貨膨脹,有助於緩解人民的通貨膨脹預期。他強調,相關措施在何時出手是非常有學問的,惡性通貨膨脹,這時出台相關政策顯得及時而且必要。
他同時表示,“這將是一個短期行為,但多短,要根據通貨膨脹情況而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