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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定
缽(bō),為漢語二級字 。部首為釒,本義為似盆而小敝口器皿,後引申為佛教僧人的飯碗。 [3-6] 
中文名
拼    音
bō  
部    首
字    碼
94B5
五    筆
QSGG
外文名
Bowl
部外筆畫
5
總筆畫
10
別    名
缽子

現代釋義

◎ 缽bō
〈名〉
(1) (形聲。從金,本聲。僧人的食器)
(2) 僧侶所用的食具,像碗,底平,口略小[monk's alms-bowl]
吾一瓶一缽足矣。——清· 彭端淑《為學一首示子侄》
(3) 又如:缽盂(佛家語。是僧侶的覆鍾狀飲食器皿);缽多羅(佛家語。僧侶的食器) [5] 
(4) 形狀像盆而較小的一種陶製器具,用來盛飯、菜、茶水等 [earthen bowl]。如:瓦缽;飯缽;粥缽 [1] 

古籍釋義

廣韻》《集韻》《韻會》北末切,音潑。《玉篇》器也。《蘇軾·宸奎閣》廬山僧懷璉,持律嚴甚。上常賜以龍腦缽盂,璉對使者焚之,曰:吾法以瓦鐵食,此缽非法。使者歸奏,上嘉嘆。
又《梵書》自釋迦相傳有衣缽,世相付受。後魏天竺國王子號達磨,出家入南海,齎衣缽航海。至梁詣武帝,隱嵩山少林寺,以其法傳慧可
又凡物相傳,皆曰衣缽。《古今名賢集》和凝第十三名及第,後知舉,取範質第十三名,質往謝。凝曰:公文合在中選屈就,此傳老夫衣缽耳。未幾,凝入相。後質拜相,有登庸衣缽亦相傳之句。
又《蘇軾詩》傳家有衣缽。《注》家學有素也。
又《廣韻》亦作盋。《前漢·東方朔傳注》盂若盋而大,俗謂盋盂。
無花果名優曇缽。《廣志》狀似枇杷,不花而實。
叶音瞥。《蘇軾·梅詩》君行適吳我適越,笑指西湖作衣缽。 [2] 

僧人所用食器

缽
(4張)
缽(梵patra)比丘六物三衣、缽、坐具、漉水囊)之一。又稱缽多羅、波多羅、缽和蘭等。意譯應器、應量器。即指比丘所用的食具。 其種類有鐵缽、瓦缽之別。持缽行乞稱為“託缽”。由於比丘持缽以應受他人的飲食,故缽亦稱應器。
四分律》卷九中提及缽之種類雲:“缽者有六種,鐵缽、蘇摩國缽、烏伽羅國缽、優伽賒國缽、黑缽、赤缽。大要有二種,鐵缽、泥缽。”該書卷五十二中説,禁止使用由木、石、金、銀、琉璃、寶、雜寶所作成的缽,並以此簡別在家和外道。《五分律》卷二十六謂不使用金銀七寶、牙、銅、石、木的缽,若使用金銀乃至石缽,則犯突吉羅,若使用木缽,則犯偷蘭遮,若如外道之使用銅缽,則犯突吉羅。僅准許使用鐵缽、瓦缽、蘇摩缽。所謂泥缽、瓦缽、蘇摩缽,皆是同類之物,蘇摩缽是就產地而命名的。
缽的顏色,應燻為黑色或赤色,即《四分律》所説的黑缽、赤缽。《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九中説瓦缽當燻成孔雀咽色,毗陵伽鳥色,或是鴿色。鐵缽則作缽爐,以阿摩勒核、佉陀羅核、巨摩、竹根燻之。關於容量,《四分律》卷九舉出大、中、小三種。大者三鬥,小者一斗半。但是根據唐代的量法,應是一斗至五升之間。
戒律中規定比丘不得儲存多缽,護持缽當如護持自己眼睛一般,應當常以澡豆洗淨除去垢膩。
律制上,規定缽有“體”、“色”、“量”等三法。第一:缽之“體”,材質只准使用瓦、鐵兩物塑鑄,不得使用“金、銀、銅、琉璃、摩尼、白蠟、木、石……”等物製做。第二:缽之顏色,《四分律》限用黑、赤兩色,《五分律》限用孔雀咽色。除此“黑、赤、灰”三色之外,不準薰染其他顏色。第三:缽的容量,《四分律》説:“大者可受三鬥、小者可受半鬥、中者比量可知。”依個人食量而定。
至於缽的形狀:呈矮盂形,腰部凸出,缽口缽底向中心收縮,直徑比腰部短。這種形狀可使盛的飯菜,不易溢出,又能保温。
僧人所用的食器,有瓦缽、鐵缽、木缽等。一缽之量剛夠一僧食用,僧人只被允許攜帶三衣一缽,此缽則為向人乞食之用。現今泰國緬甸斯里蘭卡等南傳上座部佛教僧人,仍於每日凌晨沿門托缽。漢傳佛教藏傳佛教現已經很少有僧人託缽乞食。
法源寺  大石缽 法源寺 大石缽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