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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貿易壁壘

鎖定
綠色貿易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活動中,進口國以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限制進口的措施。 中國的國際貿易問題專家對此的定義是:“綠色壁壘是指那些為了保護環境而直接或間接採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措施。主要包括國際和區域性的環保公約、國別環保法規和標準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等自願性措施、生產和加工方法及環境成本內在化要求等分系統。”
中文名
綠色貿易壁壘
外文名
green trade barriers
別    名
環境貿易壁壘
綠色壁壘
定    義
為保護生態環境而直接或間接採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措施
適用於
國際貿易活動
包    括
國際和區域性的環保公約、國別環保法規和標準等

綠色貿易壁壘定義

所謂綠色壁壘(Green Barriers,簡稱GBs), [1]  也稱為環境貿易壁壘(Environmental Trade Barriers,簡稱ETBs),是指為保護生態環境而直接或間接採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措施。綠色壁壘通常是進出口國為保護本國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而設置的各種保護措施、法規和標準等,也是對進出口貿易產生影響的一種技術性貿易壁壘。 它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以保護有限資源、環境和人類健康為名,通過蓄意制定一系列苛刻的、高於國際公認或絕大多數國家不能接受的環保標準,限制或禁止外國商品的進口,從而達到貿易保護目的而設置的貿易壁壘。

綠色貿易壁壘解釋

綠色貿易壁壘,屬於技術壁壘的一項,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後期,90年代開始興起於各國。從其本意上説,它是指那些以維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為目的而採取的限制甚至禁止有關國際貿易活動的法律、法規、標準、政策及其相應的行政措施,以避免這些貿易活動可能導致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①。從其實際應用上説,指在國際貿易中一些國家以保護生態資源、生物多樣性、環境和人類健康為藉口,設置一系列苛刻的高於國際公認或絕大多數國家不能接受的環保法規和標準,對外國商品進口採取的准入限制或禁止措施②。以技術標準、商品包裝和標籤、衞生檢疫標準等途徑強制規定實施,涵蓋產品研發、生產、包裝、運輸、使用、循環再利用等整個過程。 [1] 

綠色貿易壁壘信息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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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中,關税壁壘曾經是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美國、德國、日本等主要發達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中都曾依靠關税壁壘保護本國產業的發展。但是,隨着全球生態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環境與貿易的衝突也越來越激烈,從而使貿易保護主義從傳統的關税壁壘逐漸轉向非關税壁壘,而綠色壁壘作為一種新型的非關税壁壘就應運而生了,併成為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限制發展中國家進出口貿易的一種工具。
綠色壁壘是綠色貿易壁壘的簡稱,也叫環境壁壘,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後期,90年代開始興起於各國,對外國商品進口採取的准入限制或禁止措施。如:美國拒絕進口委內瑞拉的汽油,因為含鉛(Pb)量超過了本國規定;歐盟禁止進口加拿大的皮革製品,因為加拿大獵人使用的捕獵器捕獲了大量的野生動物;20世紀90年代開始,歐洲國家嚴禁進口含氟利昂冰箱,導致中國的冰箱出口由此下降了59%等事例。這些都是由於綠色壁壘而產生的一系列事件。

綠色貿易壁壘興起原因

世界環境的惡化引起人類價值觀念的變化
隨着工業化的加速,世界經濟的高速增長,資源和環境的破壞和污染變得日益突出,如氣候變暖、臭氧層破壞、生物多樣性減少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人們的思維方式,消費行為和價值觀念都發生了變化,注重生活質量、營造綠色文明的新的價值觀念超越了狹隘的人類中心論;對不污染環境、人體健康無害的綠色產品的需求日益增長。發達國家消費者綠色價值觀的形成,對綠色產品的需求偏好,也為發達國家綠色貿易壁壘的形成提供了條件和機遇。
傳統的非關税壁壘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
各國為使本國的“幼稚”產業得到發展,“夕陽”產業減緩衰退,使具有規模經濟的產業獲取超額利潤,都沒有放棄過貿易保護。但是,隨着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運行,隨着關税不斷降低,非關税壁壘受到更多的限制,傳統的貿易壁壘的運用空間也越來越小。在此種情況下,發達國家為了其自身的利益,開始尋求新的貿易保護措施。綠色貿易壁壘應運而生,成為在各國發展最快的一種貿易壁壘。
各種綠色組織的存在及其政治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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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70年代,美國成立了兩個青少年環保組織,發起了保護地球生態平衡的“地球日”活動。此後,各國綠色組織紛紛成立。這些綠色組織及綠色政黨的不斷湧現,逐漸成為一種不可忽視的政治力量,他們的言論和行動直接影響到政府的政策和有關政黨及其領導人的政治地位和政治生涯。因此,許多政黨開始把環境保護政策納入自己的政策體系,使環境問題政治化,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經濟和貿易領域。同時,發達國家的政府也受到國內有關產品生產商的壓力,一同促進了綠色貿易壁壘的形成。
各國環境標準的差異
由於各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經濟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進行環境保護的能力和對環境質量的需求存在着巨大的差異,各種環境問題在不同的國家的嚴重程度也不盡相同,由此決定了不同國家的環境標準參差不齊,難以協調。環境標準的不同,導致企業環保費用內在化的成本不同,直接影響到產品的生產成本,而生產成本的高低直接關係到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影響到一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和宏觀經濟的穩定性。因此,環境標準問題就成為各國廣泛關注的一個國際性問題。
發達國家經過長期的經濟發展,社會生產力和環境保護的意識遠遠高於發展中國家。雖然發達國家環境標準的規定和實施非常嚴格,但對其產品競爭力的影響卻微乎其微;而對於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卻產生巨大的衝擊。因此為限制發展中國家產品的進口,發達國家設置綠色貿易壁壘提供了藉口,從而達到貿易保護的作用。
現行國際貿易規則和協定不完善、缺乏約束力
貿易和環境問題是一個極為複雜且十分敏感的問題。長期以來各國從各自的經濟利益出發,以求在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標準方面取得有利的地位。因此,雖經過許多探討和談判,但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由此產生的有關貿易規則含義較寬、含糊,甚至處於兩可之間。並且這些規定的彈性較大,其中一些重要的術語的含義非常不明確,例如,“武斷”、“不合理”、“變相限制”、“所必須的措施”等等,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這就為各締約方以環境保護為名,實施綠色貿易壁壘提供了合法的藉口。

綠色貿易壁壘分析中國

綠色貿易壁壘外部原因

①南北客觀存在的差距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本身在經濟發展層次、技術能力支持、居民環保意識等各個方面確實存在較大的差距。
②中國貿易“樹大招風”,尤其在全球經濟危機當下,不免成為主要目標
中國已經成為世界工廠,“中國製造”的產品行銷全球。中國的貿易規模大、總量大,並且在與很多發達國家的貿易中,順差居多,“樹大招風”的效應可以想見。另一方面,實證中可知勞動密集型產品技術含量較低,勞動成本較低,本身也容易遭到排擠。
③存在有意的有針對性的貿易壁壘
一些發達國家的行為有時往往嚴重脱離環境的意圖,設計一些有針對性的綠色壁壘,這些壁壘有顯著的歧視性、排他性。
例如,金融危機以後,2010年發達國家大肆宣傳中國“毒建材”問題,有意惡化中國建材產品的質量口碑,以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也是惡意行為。

綠色貿易壁壘內部原因

①我國企業不懂規則
在遭遇綠色壁壘的時候,很多時候是由於我們的企業和相關機構不懂國際上的貿易規則,不僅不能很好的規避,在收到相關貿易摩擦投訴的時候不知如何應對辯護。
②我國相關環保標準及對產品質量的要求達不到發達國家要求水平
不爭的事實是“中國製造”有很大的價格優勢,但是在質量方面確實有很多不足。我國企業,尤其是一些中小企業對環保往往不夠重視,例如很多兒童玩具確實存在鉛含量超標等問題。
③生產商對產品認識的欠缺
在我國,即使國內一流的企業,大多隻知道如何改進生產工藝,提高品質,提升產量,但很少有能做到真正清楚自己產品成分的。自己產品裏面含有哪些具體化學物質都一無所知,又何談掌握其是否超標。但是在發達國家,他們擁有一整套成熟的物料管理系統和供應鏈信息傳遞系統。 [1] 

綠色貿易壁壘基本特徵

綠色貿易壁壘名義上的合理性

綠色貿易壁壘是以保護世界資源、環境和人類健康為名,行貿易限制和制裁措施之實。現代社會人們對生存環境和生活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會很自然地關注環境問題,對於那些可能對環境和健康帶來危害的商品和服務表現出了高度敏感性。綠色貿易壁壘正是抓住了這一共同心理,使貿易保護在名義上和提法上有了合理性的巧妙性。

綠色貿易壁壘形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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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貿易壁壘雖然屬於非關税壁壘的範疇,但其不同之處在於絕大部分的非關税壁壘不是通過公開立法來加以規定和實施的,而綠色貿易壁壘措施則是以一系列國際國內公開立法作為依據和基礎。70年代以來,國際社會通過有關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先後制定了許多多邊國際環保協議、規則。它們在形成國際環保習慣法以及在對國際貿易造成衝擊和影響方面,起着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國際貿易中適用的法律有:國內法、國際貿易慣例和國際條約。世界上最重要、最有權威、最有普遍性的國際多邊貿易條約是GATT和WTO兩個文件。GATT第20條,授予了各國“環保例外權”;WTO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前言中也規定了“不能阻止任何成員方按其認為合適的水平採取諸如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以及保護環境所必須的措施”。由此可見,發達國家採取的嚴格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從法律的角度看,一般是無可非議的。

綠色貿易壁壘保護內容廣泛性

綠色壁壘保護的內容十分廣泛,它不僅涉及到與資源環境保護和人類健康有關的許多商品在生產和銷售方面的規定和限制,而且對那些需達到一定的安全、衞生、防污、等標準的工業製成品亦產生巨大壓力,因此對發展中國家對外貿易與經濟發展具有極大的挑戰性。同時,由於綠色貿易壁壘保護措施具有不確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體實施和操作時,也很容易被某些發達國家用來對來自於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隨心所欲地加以刁難和抵制。

綠色貿易壁壘保護方式隱蔽性

與傳統的非關税壁壘措施,如進口數量與配額等相比,綠色保護壁壘具有更多的隱蔽性。首先,它不像配額和許可證管理措施那樣,明顯地帶有分配上的不合理性和歧視性,不容易引起貿易摩擦。其次,建立在現代科學技術基礎之上的各種檢驗標準不僅極為嚴格,而且煩瑣複雜,使出口國難以應付和適應。例如,1995年4月國際標準化組織開展實施“國際環境監察標準制度”,許多國家利用此標準限制和拒絕產品進口。

綠色貿易壁壘較強的技術性

即對產品的生產、使用、消費、和處理過程的鑑定都包括較多的技術性成分。

綠色貿易壁壘技術要求相對性

發達國家之間,環保技術水平比較接近,它們之間的貿易因環保問題導致的糾紛較少。而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發達國家較高的環境標準和相應的管理措施,對發展中國家來説,往往是一道道難以逾越的綠色壁壘

綠色貿易壁壘形式制度

在新的一輪貿易保護主義運動裏,發達國家利用自身技術優勢,先後出台各種環保法規標準、綠色標誌等創新制度安排,以期達到抑制負外部性的輸入與保護國內經濟的目的。

綠色貿易壁壘環境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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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保護環境、限制進口最早採用的手段,即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的進口產品徵收進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進口,甚至實行貿易制裁。例如美國對原油和某些進口石油化工製品課徵的進口附加税的税率比國內同類產品高出3.5美分/桶。在1994年美國環保署規定在美國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裏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質一定低於一定水平,國內生產商可以逐步達到有關標準,而進口汽油必須於1995年1月1日生效起立即達到,否則、禁止進口。

綠色貿易壁壘綠色環境

是由政府部門或公共、私人團體依據一定的環境標準頒發的圖形標籤,印製或粘貼在合格的商品及包裝上,用以表明該產品不僅質量、功能符合要求,而且從生產到使用以及處理全過程都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無害或危害極少,有利於資源的再生產和利用。取得了環境標誌意味着取得了進入實施環境標誌制度國家市場的“通行證”。但由於認證程序複雜、手續繁瑣、標準嚴格,增加了外國廠商的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成為其他國家產品進入一國市場的環境壁壘。自德國於1978年第一個實施環境標誌制度“藍天使”計劃以來,環境標誌制度發展極為迅速,世界上已有5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施這一制度,如加拿大的“環境選擇方案”,日本的“生態標誌”,歐盟的“歐洲環境標誌”等。

綠色貿易壁壘產品加工

產品的標準是指針對有形產品在使用時能成功滿足用户需要程度標準下作出的強制性規範。發達國家往往擁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而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環保技術標準都是根據本國的生產及其技術水平制定的,但靠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力量很難達到這些嚴格的環保標準,這就導致了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
90年代以來,國際標準化組織實施了《國際環境監察標準制度》,要求企業產品達到ISO9000系列質量標準體系,1995年開始又推行了ISO14000環境管理系統,要求產品從生產前到製造、銷售、使用以及最後的處理都要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而其他的國際性組織如IEC、ITU等亦在大力推行產品品質方面統一規範。

綠色貿易壁壘包裝和標籤

綠色包裝指能節約能源、減少廢棄物、用後易於回收再用或再生易於自然分解、不污染環境的包裝。發達國家制定了各種法規,以規範包裝材料市場。如德國於1992年公佈《德國包裝廢棄物處理法令》,日本於1991年、1992年發佈並強制推行《回收條例》、《廢棄物清除條例修正案》,美國也規定了廢棄物處理的各項程序。這些“綠色包裝”法規有利於環境保護,但同時大大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也為這些國家制造“綠色壁壘”提供了藉口。

綠色貿易壁壘檢疫制度

為保護國內消費者的利益,滿足對此商品健康、安全等隱性需求,各國海關、商檢機構都制定了不同的衞生檢疫制度,對進口商品的品質進行檢測和鑑定。發達國家往往把海關的衞生檢疫制度作為控制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重要工具。他們對食品、藥品的衞生指標十分敏感, 如食品的安全衞生指標、農藥殘留、放射性殘留、重金屬含量、細菌含量等指標的要求極為苛刻。

綠色貿易壁壘綠色補貼制度

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各國政府採取干預政策,將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發達國家將嚴重污染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降低環境成本,造成發展中國家環境成本上升。而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大多無力承擔環境治理的費用,政府有時不得不給予一定的環境補貼。按世貿組織修改後的國際補貼與反補貼規則,這類補貼屬於不可申訴補貼範圍,因而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採用。

綠色貿易壁壘發展現狀

綠色壁壘被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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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壁壘在近十年的時間裏被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成為繼反傾銷措施以後的又一重要的貿易措施。在全球4917種產品中,受綠色壁壘影響的3746種產品的貿易額達47320億美元,佔1999年世界進口額的88%,其中直接受影響的達6790億美元,佔13%。全球共計有137個進口國採用了綠色壁壘措施。據歐盟環保機構的一項調查顯示:僅1998年,歐盟國家禁止進口的“非綠色產品”價值就達300億美元,其中90%來自於發展中國家,涉及紡織、成衣、化妝品、日用品、玩具、傢俱和家用電器等幾千種商品。
綠色壁壘措施使用領域越來越廣泛
綠色壁壘措施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廣泛。一方面綠色壁壘本身也隨着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在不斷調整和補充,出現了層出不窮、變化多端的綠色貿易措施,涉及包括環境保護、人類健康、生物多樣性、動植物安全等多個領域;另一方面,綠色壁壘所管轄的對象範圍越來越廣泛,它不僅對產品本身提出綠色環保要求,還對產品的設計開發、原料投入、生產方式、包裝材料、運輸、銷售、售後服務、甚至工廠的廠房、後勤設施、操作人員醫療衞生條件等整個週期的各個環節提出了綠色環保的要求。這些綠色保護措施對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與經濟發展具有極大的挑戰性。
綠色壁壘措施具有動態性
綠色壁壘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不停的在變化着。隨着進口國家的技術進步、居民對於環境要求的不斷提高,環境標準不斷向越來越高的方向發展,這就要求出口商不斷地進行技術改革,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另外綠色壁壘的動態性還表現在綠色壁壘的實施往往會產生連動反應,一國實施立即會引起其他國家的紛紛效仿,由一個國家快速擴散到多個國家,從而給出口國造成重大的打擊。

綠色貿易壁壘對中國的影響

對中國產品出口市場範圍的影響
1995年我國主要的外貿出口市場是香港、日本、美國、歐盟東盟、台灣、韓國等,對他們的出口份額佔我國外貿出口總額的4/5。這表明我國出口市場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和部分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和地區多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與環境委員會的成員,環保行動起步早,成效大,公眾環保意識強,環保技術位居世界前列,從環保立法進入環保執法階段。如果這些國家和地區憑藉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極力要求將貿易與環境兩者掛鈎,並制定對發展中國家過於苛刻的統一環境標準,這將使得我國產品出口市場範圍面臨縮小的可能。
對中國產品出口增長速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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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加快機電產品出口是今後我國擴大對外貿易,躋身世界貿易強國之列的必然選擇和重要依託。但面臨的困難之一就是發達國家制定的產品進口標準,例如防污標準、噪聲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等,為我國機電產品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增加了難度。另外,烏拉圭回合談判最後簽署的文件不僅包含工業品貿易,而且還包括農產品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投資等方面的環境保護問題。如果發達國家在新的多邊自由貿易體制中肆意推進環境壁壘,以保護本國市場為目的而提高產品的環境標準,對於實現我國加快出口的戰略目標將產生影響,產品出口增長速度勢必減緩。
對出口產品成本和企業效益的影響
環境壁壘的制定實施必然會涉及產品從生產到銷售乃至報廢處理的各個環節。它要求將環境科學、生態科學的原理運用到產品的生產、加工、儲藏、運輸和銷售等過程中去,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無公害、無污染的環境管理體系。因此產品在流通過程中,製造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不得不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和簽訂等手續併產生相關費用。產品的外觀裝潢、出口標籤和商品廣告也將作大幅度調整。因此,出口產品各種中間費用及附加費用的增多,將使我國出口產品日益上漲的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作為出口產品生產企業的經濟效益將因此受到影響。
對雙邊或多邊貿易關係的影響
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經常採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限制外國產品的進口,由此引發的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日益增多。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這兩大區域性經濟組織成員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它們的環保水平和環保標準大致接近,個別成員存在的差距也在趨於協調一致。因此發達國家可以通過區域自由貿易的形式,以低於區域環境標準為由將來自於區域以外的產品,包括中國產品排斥在巨大的區域市場之外。

綠色貿易壁壘應對措施

採取各種措施應對綠色壁壘
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實施衞生與植物衞生措施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在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人類、動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前提下,儘可能消除技術性貿易壁壘對國際貿易的不利影響,而不是支持各國實施綠色貿易壁壘措施。如果各成員能夠嚴格遵守協議,切實履行自己的承諾,綠色貿易壁壘問題應該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而不會愈演愈烈。但事實上綠色貿易壁壘不僅沒有被消除,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其原因與上述綠色貿易壁壘的特點有很大關係,同時也與上述兩個協議的約束力有很大關係。
從上述兩項協議的執行情況來看,許多發達國家並沒有像他們承諾的那樣充分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反而憑藉其優勢地位,通過制定嚴格的環境保護法規和苛刻的技術標準,採用高靈敏度的檢驗檢疫技術,給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出口設置了很大障礙。這些限制進口的措施,究竟有多少屬於正當的貿易壁壘,有多少屬於不正當的貿易壁壘,還很難做出定論。這也使發展中國家難以通過WTO的貿易爭端處理規則和程序來解決綠色貿易壁壘問題。
應該看到,雖然綠色貿易壁壘給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出口造成了一定的衝擊,但是對綠色貿易壁壘絕不能採取一概否定的態度,而應在充分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更多地看到綠色貿易壁壘的積極意義。
首先,環境保護是當今世界上的一股強大的潮流,各國政府的環境保護措施必然會反映到對外貿易上來。當今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國外進口的產品不設防。從保護國家安全、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出發,對進口產品提出必要的技術要求,並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防止不合格產品進入國內市場是每個國家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因此,在國際貿易中貫徹環境保護原則是國際貿易發展的必然。從這一點來説,需要對正當的綠色貿易壁壘的積極作用給予充分肯定。
其次,正當的綠色貿易壁壘反映了世界各國對環境保護問題的日益重視,是人類社會走向文明和進步的標誌。因此,要消除進口國對我國產品的歧視和限制,關鍵還是要以積極的態度順應全球日益高漲的環境保護要求,努力向國際標準靠攏,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另一方面,綠色貿易壁壘的愈演愈烈也是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真實寫照。如果我們不以積極的態度做出迴應,大幅度地提高我國企業和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那麼,不僅會在發達國家市場受排擠,也會在許多後起的發展中國家的激烈競爭面前感到力不從心,也就難以繼續保持我國產品出口大國的優勢地位。
總的來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積極應對綠色貿易壁壘帶來的影響。
積極應對,破除壁壘
依據原則,積極抗辯。國內立法的單邊措施能否用於限制國際貿易,依據多邊環境條約而採取的貿易措施是否與WTO的自由貿易原則相違背,都是尚存爭議的問題。一些國家運用WTO爭端解決程序,積極鬥爭反抗綠色壁壘,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我國在面對無理的綠色貿易壁壘時,應沉着應戰、據理力爭。對發達國家違反非歧視原則,對我國出口產品規定的高於其本國產品的環境標準而設置的綠色壁壘,我國可根據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所確定的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提出抗辯,充分利用環境條約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照顧原則,通過採取雙邊磋商、談判解決。
加強國際合作。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應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保持密切聯繫,加強同發展中國家的團結與合作,在國際事務中代表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增強發展中國家利益集團的相對力量和合力。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環保條約的制定,加強在環境與貿易領域的國際合作,努力尋求發展中國家在環境與貿易中應有的優惠待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並通過多邊合作,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力爭讓發達國家承擔歷史責任,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治理環境污染的技術和資金援助。
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環保意識
保護環境是世界發展的大趨勢。隨着可持續發展觀念的興起和日漸深入人心,人們的環保意識和綠色經濟意識不斷提高,人們對產品的環保要求越來越高,綠色產品將是未來商品生產的主流。在貿易領域,將環保措施納入國際貿易的規則和目標,日趨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支持和認同,綠色產品在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中的比重將日益增大。綠色壁壘作為國際貿易非關税壁壘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對此,我們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要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企業和消費者的環保意識,推行綠色生產和生活方式,使綠色經濟意識融入每一個人的生產、生活中。建立綠色貿易制度,把綠色貿易思想作為開展國際、國內貿易的一個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則,順應世界綠色潮流。
大力推行環境標準制度和環境認證制度
ISO14000體系是國際標準化組織頒佈的關於環境管理的標準體系,該體系由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專門機構----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TC207)負責起草制定。截至2000年3月,正式頒佈的標準有15個,內容包括環境方針、計劃、實施與運行、檢查與糾正、管理評審等,對產品設計、原材料選用、生產過程、廢物排放等全過程都提出了指導性的環保要求,其目的是為了規範企業等組織在生產、服務和活動過程中的環保行為。ISO14000系列標準主要是參照發達國家的環保經驗而制定的,已得到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認同,效力十分廣泛。因此,獲得ISO14000認證就等於取得了進入國際市場的“綠色通行證”。ISO14000認證不僅可以使產品衝破綠色貿易壁壘,還可以為企業樹立良好的綠色形象,從而極大地提高企業的整體競爭力。
調整貿易結構和產業結構
在綠色貿易制度安排下,隨着環境或綠色產品的損益外部性內部化,出口產業和產品的比較成本優勢將會發生相應的變化,一些污染嚴重、環保技術落後,從而環境成本高昂的產業,如小五金、小化工等,其比較成本優勢將弱化以至消失。而一些少污染以至無污染的高新技術產業勞動密集型產業和綠色環保產業的比較成本優勢將得到強化。因此,應根據這種比較成本優勢的變化來調整產業和產品結構。發展綠色環保產業將是我國未來經濟結構調整的重點。1992年,全球環保貿易額為2560億美元,1994年為4080億美元,2000年則突破6000億美元。綠色環保產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新世紀的支柱產業之一,中國作為經濟與貿易大國,必須抓住綠色環保時代的經濟發展機遇,適時調整我國貿易與產業結構,大力發展綠色環保產業。
通過政策導向推動企業進行清潔生產
借鑑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通過政策導向,推動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具體措施有:
1、採取排污收費、排污許可權交易、環境税收等手段,提高環境成本約束力並逐步使環境成本內部化
2、大力推行環境資源和對資源進行補償的税收政策,對嚴重浪費資源、污染嚴重的企業,要採取收取資源税的税收措施;對節約資源、污染少的企業,可適當減免資源税。
3、對運用清潔生產工藝生產的產品和少污染、無污染的產品要以經濟政策進行扶持,如通過政府的採購政策,採購環境行為良好的企業的產品。
4、通過信貸政策導向,使環境行為良好的企業更容易獲得信貸。(5)通過減免税優惠政策,促使企業進行清潔生產。
嚴禁國外污染產品和產業流入我國
發達國家在設置綠色貿易壁壘的同時,正將污染產品和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我國對此應提高警惕,加強對進口商品的審查、檢測和管理,堅決杜絕受污染商品和危險、有毒的廢舊物質的進口,以保證我國居民的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免遭破壞。同時,要在擴大對外開放,引進外資的同時,着眼於長遠利益,對外商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批,嚴禁外商在我國投資興建污染大、難治理的農藥、化工、印染、造紙、電鍍等企業。對於現有外資企業的污染問題要限期治理,必須達到我國現有的環境標準,否則令其關閉處理。
在新的一輪貿易保護主義運動中,發達國家利用自身的技術優勢,先後出台了各種環保法規標準、綠色標誌等創新的制度安排,以期達到抑制負外部性的輸入和保護國內經濟的目的。

綠色貿易壁壘形式種類

綠色貿易壁壘主要包括國際和區域性的環保公約、國別環保法規和標準、檢驗和檢疫要求、包裝與標籤要求、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等自願性措施、生產和加工方法及環境成本內在化要求等。與環境密切相關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主要有環境標誌、生態(或綠色)包裝、環境技術標準以及綠色衞生檢疫制度等。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國際或區域性環境保護公約
2
國別環保法規
3
綠色標誌制度
4
綠色補貼制度
國際或區域性環境保護公約
國際社會已制定了150多個環境與資源保護公約。如《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
國別環保法規
國別環保法規是指主要的發達國家在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污染防治、化學品管理、農藥管理、自然資源和動植物保護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涉及許多產品的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如食品農藥殘留標準、紡織品環境標準等。
綠色標誌制度
由政府部門或公共和私人團體依據一定的環境標準頒發的圖形標籤,印製或粘貼在合格商品與包裝上,用以表明該產品不僅質量和功能符合要求,而且從生產到使用以及處理全過程全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對環境與人類健康無害或危害極少,有利於資源的再生產與利用。取得環境標誌意味着取得了進入實施環境標誌制度國家市場的通行證。但因為認證程序複雜和手續繁瑣、標準嚴格,增加外國廠商的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成為其他國家產品進入一國市場環境壁壘。自德國於1978年第一個實施環境標誌制度藍天使計劃以來,環境標誌制度發展非常迅速,世界上已有 50 多個國家和地區實施這一制度,比如加拿大的環境選擇方案,日本的生態標誌歐盟的歐洲環境標誌等。
綠色補貼制度
為了保護環境與資源,各國政府都採取干預政策,將環境及資源成本內在化。發達國家把嚴重污染的產業轉移至發展中國家以降低環境成本,造成發展中國家環境成本的上升。而發展中國家企業大多無力承擔環境治理的費用,政府有時不得不給予一定環境補貼。按世貿組織修改後的國際補貼和反補貼規則,這一類補貼屬於不可申訴補貼範圍,因而為越來越多國家所採用。
產品加工標準制度
產品標準是指針對有形產品在使用時能成功滿足用户需要程度標準下作出的強制性規範。發達國家一般擁有較高技術水平,而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環保技術標準都是根據本國的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但靠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力量很難達到這一些嚴格的環保標準,這就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
從90年代國際標準化組織實施了《國際環境監察標準制度》,要求企業產品達到 ISO9000 系列質量標準體系,1995年開始又推行 ISO14000 環境管理系統,要求產品從生產前到製造與銷售、使用及最後的處理都要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而其他的國際性組織如 IEC、ITU 等亦在大力推行產品品質方面統一規範。
環境附加税
是發達國家保護環境、限制進口最早採用的手段,即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的進口產品徵收進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進口,甚至實行貿易制裁。例如美國對原油和某些進口石油化工製品課徵進口附加税的税率比國內同類產品高出3.5美分/桶。1994年,美國環保署規定在美國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質必須低於一定水平,國內生產商可逐步達到有關標準,而進口汽油必須在1995年1月1日生效起立即達到,否則禁止進口。
綠色包裝制度
綠色包裝指能節約能源、減少廢棄物、用後易於回收再用或再生利用。易於自然分解、不污染環境的包裝,如可再生回收再循環包裝、多功能包裝、以紙代塑包裝等。 發達國家制定各種法規,來規範包裝材料市場。比如德國於1992年公佈《德國包裝廢棄物處理法令》,日本於1991年及1992年發佈並強制推行《回收條例》與《廢棄物清除條例修正案》,美國也規定廢棄物處理的各項程序。這些綠色包裝法規有利於環境保護,但同時增加出口商的成本,也為這些國家制造綠色壁壘提供了藉口。
綠色衞生檢疫制度
為保護國內消費者利益,滿足對此商品健康和安全等隱性需求,各國海關與商檢機構都制定了不同的衞生檢疫制度,對進口商品的品質進行檢測與鑑定。發達國家一般把海關的衞生檢疫制度作為控制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重要工具。他們對食品和藥品的衞生指標十分敏感, 如食品的安全衞生指標與農藥殘留、放射性殘留、重金屬含量、細菌含量等指標的要求極為苛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