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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慣例
鎖定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採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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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國際貿易慣例
- 外文名
- customs and usag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國際貿易慣例簡介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並不是法律。貿易雙方當事人有權在合同中達成不同於慣例規定的貿易條件。但許多國家在立法中明文規定了國際慣例的效力,特別是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慣例的約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況中,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選用某項國際慣例;
第二,當事人沒有排除對其已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某項慣例的適用,而該慣例在國際貿易中為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並經常遵守,則應視為當事人已默示地同意採用該項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慣例
在國際貿易中通行的主要慣例均由國際商會制定,主要有:
(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
(2)《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
(3)《託收統一規則》(1995年)。
(4)《國際保付代理慣例規則》(1994 年)(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佈)。
(5)《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1992年)。
國際慣例是國際法的一個重要淵源。上述慣例在國際貿易中均得到普遍遵守,是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員所必須熟知的重要內容。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三種《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和《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貿易慣例基本條件
一般説來,國際貿易慣例應具有三個基本條件: 1、必須是被一定範圍內的人們一貫地、經常的、反覆地採用。
2、內容必須是明確肯定的。
3、必須是在一定範圍內眾所周知的,公認具有普遍約束力。
國際貿易慣例性質
1、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
國際貿易慣例種類
國際貿易慣例就其所涉及的內容來看,通常有以下幾種: 1、有關信用證的國際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簡稱《UCP600》)。
2、有關託收的國際慣例:《託收統一規則》(簡稱《URC522》)。
3、有關國際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
(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 1932》) ;
(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
(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00》)。
國際貿易慣例特徵
1、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其形成的過程不受政府機關的控制和制約,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地編纂而成的,這使它有別於依靠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內法以及依靠各國之間的相互談判、妥協而達成的國際條約。也正是這種非主權性大大增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適用性。
2、國際貿易慣例是為某一地區、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實踐不能成為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客觀特徵。這裏的普遍遵守和接受並不要求人人都已經理解和接受,而只要從事這一行業的大多數人都已經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應知道這種慣例的存在。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較大的港口、碼頭,慢慢地他們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為同行業的其他人們所接受,例如美國西海岸的碼頭工會為保護自身利益向集裝箱貨主徵收近乎落地費性質的雜費,這種雜費就被各國的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者班輪條款,因而這種做法就成了同業者之間的國際貿易慣例。
3、國際貿易慣例必須能使人們產生必須遵照此慣例辦理的義務感和責任感,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觀特徵。心理因素對於判斷慣例的存在與否是至關重要的,單純的經常性做法而沒有相應的心理確信是不能構成國際貿易慣例的。在實踐中是否存在這種心理上的確信是由主張方加以舉證證明的,當然這可能會是非常困難的。
國際貿易慣例使用方法
當買賣雙方發生爭議時,如果:
1、合同的規定與慣例矛盾,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合同的規定為準。
2、合同的規定與慣例不牴觸,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國際慣例的規定為準。
3、合同中明確規定採用某種慣例,則這種慣例就有其強制性。
國際貿易慣例培養目標
國際貿易慣例主要課程
國際貿易慣例發展趨勢
1、國際貿易步入新一輪高速增長期,貿易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愈加明顯;
2、以發達國家為中心的貿易格局保持不變,中國成為國際貿易增長的新生力量;
6、貿易自由化和保護主義的鬥爭愈演愈烈,各種貿易壁壘花樣迭出。深入分析和把握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和特點,對於我們科學決策,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把握好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各種機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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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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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
- 2. 李偉民 主編.金融大辭典·二.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第1397頁.
- 3. 《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編委會 編;魏振瀛,徐學鹿,郭明瑞 主編.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民法學||商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第388頁.
- 4. 國際貿易慣例專業培養目標、課程、發展趨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