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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合同

鎖定
競業禁止是指單位通過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禁止職工或僱員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業務競爭單位,或禁止他們在本單位離職後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本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中文名
競業禁止合同
外文名
Forbidden Contract concerning Competitive Business

目錄

競業禁止合同定義

競業禁止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由於它所限制的是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故它與一般的合同有本質上的不同。競業禁止合同又叫“不競爭合同”,是指僱主與勞動者雙方之間訂立的用以約束其僱員在職或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得與僱主競爭的行為。
簽訂競業禁止合同可在雙方勞動關係建立之時,也可在勞動關係結束時。

競業禁止合同適用範圍

競業禁止合同只能適用於居於單位比較重要崗位、掌握企業商業秘密人員,而不是企業所有員工,針對企業所有員工而適應的“競業禁止”條款是無效的,“競業禁止”條款如果適用面太廣,將使得企業所有員工或絕大多數員工不能從事自己的專業或發揮自己的特長,這無疑是對“競業禁止”條款的濫用,會導致勞動者擇業權的喪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場經濟下應有的人才競爭。按涉密狀況來分類,“競業禁止”規則適用於:
1、高級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這類人員是關鍵技術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競爭對手特別注意。
2、市場計劃和銷售人員。因工作需要,這些人員掌握着經營秘密
3、財會人員。企業的財務狀況中包含有大量的商業秘密
4、高級文秘。秘書職責包括會議記錄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轉發,其接觸商業秘密和可能性非常大。

競業禁止合同條款

競業禁止合同的條款必須是合理公平,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變相剝奪勞動者勞動就業的權利。
1、不合理地限制僱員的勞動就業權利。
2、條款目的是限制合法競爭。
3、條款發生損害社會利益的禁止條款無效。
4、限制競業時間及補償費由雙方協商確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禁止合同內容

竟業禁止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它既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約定條款,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單獨簽訂。如果沒有書面的合同約定,勞動者不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競業禁止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競業禁止的範圍。即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企業具體範圍。競業禁止的範圍是對勞動者擇業限制的範圍,對於競業禁止的範圍,不應當約定過寬,以確保勞動者的生存權勞動就業權。必要時可以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地域限制的範圍應當以企業目前的營業領域為其範圍,至於企業尚未開拓的領域,根據自由競爭的原則,不應當加以限制。
2、競業禁止的期限。競業禁止應當約定一定的期限,在約定的競業禁止期限內,勞動者的就業受到一定的限制。競業禁止期限的長短,直接涉及到勞動關係雙方的利益,期限約定的過短,對企業不利,企業的商業秘密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期限過長,對於勞動者不利,直接影響到勞動者的生存權和勞動就業權的實現。
對於競業禁止的時間限制的合理性,各國理論、立法和實務有着不同的認識。我國現行的有關規章、地方性法規對於競業禁止的期限一般都是規定了競業禁止的最長期限,大多數為3年。除此以外,對於競業禁止的期限主要是由勞動關係雙方在合同約定。勞動關係雙方在約定期限時,應當以商業秘密可以存在的期間為限制的時間,在保護企業合法利益的基礎上,也應當保護勞動者的生存權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同時,對於不同的勞動者競業禁止的時間限制不應當相同。
3、補償費的數額及其支付方式。勞動者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直接影響到勞動者個人的利益,作為企業必須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補償勞動者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利益損失。如果企業沒有按照約定支付補償費,勞動者不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
目前,我國的有關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將補償費作為競業禁止合同必備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