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特殊膳食用食品

鎖定
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羣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按特殊配方而專門加工的食品。這類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應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
中文名
特殊膳食用食品
外文名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原    因
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羣的生理需要
條    件
最適宜特定(特殊)人羣食用
不同於
保健品、藥品、普通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食品定義

特殊膳食用食品需具備兩個條件:
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
第一,某一種或某一類食品最適宜特定(特殊)人羣食用,如嬰兒、幼兒、糖尿病患者、嚴重缺乏某些營養素的人等。這類人羣由於生理原因,需要的膳食結構與一般人羣的膳食結構有明顯區別。
第二,為這類人羣製作的食品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的營養成分有顯著不同,有些營養素含量很低或很高。如無母乳餵養的嬰兒需要的嬰兒配方乳粉,其營養成分和含量與成年人食用的乳粉有顯著不同。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稱為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國家標準

前言
本標準的5.3~5.5是推薦性的,其餘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非等效採用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 CODEX STAN 146—1985《預包裝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標籤及説明通用標準》和CAC/GL23—1997《營養聲稱指南》。
本標準代替GB 13432—1992《特殊營養食品標籤》。
本標準與GB 13432—199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的名稱改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通則;
——將 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則”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併為本標準的“第4章基本要求”;
——增加了允許標示“能量、營養素含量水平的聲稱”(見5.4.1);
——增加了允許標示“能量、營養素含量比較的聲稱”(見5.4.2);
——增加了允許標示“營養素作用的聲稱”(見5.4.3);
——增加了“食品中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式,標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許偏差”(見附錄A)。
GB 13432-2004是食品標籤系列國家標準之一,與之相應的國家標準還有:
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代替GB 7718-1994);
GB 10344-2004《預包裝飲料酒標籤通則》(代替GB 10344-1989)。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組織的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棲靜、田明福、許洪民、楊桂芝、楊曉明、張麗君、陳瑤君、鄭欣、趙小桐、趙學軍、董洪巖、嵇超、簡慧薇、藺立男。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通則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的基本要求(見第4章);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的強制標示內容(見5.1);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的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見5.2);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的非強制標示內容(見5.3)。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允許標示內容(見5.4);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的推薦標示內容(見5.5)。
本標準適用於3.1所指的、提供給消費者作為飲食用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籤。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7718-2004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國營養學會營養學科專着,2001年4月第1版)
3 術語和定義
GB 7718-200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羣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按特殊配方而專門加工的食品*。
這類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應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着不同。
3.2
營養素 nutrient
從食物中攝取的,維護機體生長髮育、活動、正常代謝所需的物質,包括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無機鹽(礦物質)、維生素五大類。
水和膳食纖維,以及食物中其它對機體有益的成分也屬於營養素。
3.3
推薦攝入量 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RNI
通過實驗獲得的 —— 可以滿足健康羣體中絕大多數(97%~98%)的個體 —— 每日維持機體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動所需要從食物中攝取的某種營養素的量。
長期保持推薦攝入量,可以使機體有適當儲備。
3.4
適宜攝入量 adequate intake, AI
通過觀察和調查獲得的,健康羣體中的個體每日攝入某種營養素的量。
適宜攝入量(AI)和推薦攝入量(RNI)都能滿足羣體中幾乎所有個體的需要;而適宜攝入量(AI)的準確性遠不如推薦攝入量(RNI)。
4 基本要求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籤應符合GB 7718-2004第4章的規定,但不得標示下列內容。
4.1 對某種疾病有預防、緩解、治療或治癒作用。
4.2 “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髮變黑”、“齒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它類似用語。
4.3 在食品名稱前後,冠以藥物名稱或以藥物圖形、名稱(不包括藥食兩用的物質)暗示療效、保健功能。
* 包括嬰幼兒食品。
5 標示內容
5.1 強制標示內容
5.1.1 食品名稱
5.1.1.1 按GB 7718-2004中5.1.1的規定標示。
5.1.1.2 只有符合3.1定義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諸如“嬰兒配方乳(奶)粉”、 “無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強化鐵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貧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飾詞。
5.1.2 配料清單和配料定量標示
按GB 7718-2004 中5.1.2和5.1.3的規定標示。
5.1.3 能量和營養素
應依據產品實際存在的營養素,按附錄A的規定標示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維生素、礦物質的含量,以及產品的能量值。
添加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應標示所強化營養素的含量。
5.1.4 淨含量和瀝乾物(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2004 中5.1.4的規定標示。
5.1.5 製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按GB 7718-2004 中5.1.5的規定標示。
5.1.6 日期標示及貯藏指南
5.1.6.1 按GB 7718-2004 中5.1.6的規定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
5.1.6.2 如果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標示特定貯藏條件。
5.1.6.3 如果開封后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提示。
5.1.7 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羣
5.1.7.1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時應標示調配方法或覆水再製方法。
5.1.7.2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適宜的人羣。
5.1.8 產品標準號
按GB 7718-2004中5.1.7的規定標示。
5.1.9 質量(品質)等級
按GB 7718-2004中5.1.8的規定標示。
5.1.10 其它強制標示內容
按GB 7718-2004中5.1.9的規定標示。
5.2 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
按GB 7718-2004中5.2免除。
5.3 非強制標示內容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5.4 允許標示內容
5.4.1 能量、營養素含量水平的聲稱
符合表1界限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聲稱能量、營養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膽固醇”、“無糖”、“低鈉”。
5.4.2?能量、營養素含量比較的聲稱
符合5.4.2.1~5.4.2.3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對能量或營養素含量作比較聲稱,如“減少了”、“增加了”、“少於”(低於)、“多於”(大於、高於)等等。
5.4.2.1 如標示被比較的食品,被比較的食品應與比較的食品是同類或同一屬類的食品,而且容易被消費者理解。
5.4.2.2 應按質量分數或絕對值標示被比較食品與比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的差異。
5.4.2.3 比較的食品與被比較食品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的相對差異不少於25%。
5.4.3 營養素作用的聲稱
符合5.4.3.1~5.4.3.3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聲稱某種營養素對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的生理作用,例如:
“鈣是構成骨骼和牙齒的主要成分,並維持骨骼密度”;
“蛋白質有助於構成或修復人體組織”;
“鐵是血紅細胞的形成因子”;
“維生素E保護人體組織內的脂肪免受氧化”;
“葉酸有助於胎兒正常發育”。
不得聲稱或暗示有治癒、治療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聲稱所示產品本身具有某種營養素的功能。
5.4.3.1 被聲稱的營養素在所示產品中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對差異不少於25%。
5.4.3.2 被聲稱的營養素在所示產品中的含量顯着。
5.4.3.3 被聲稱的營養素的作用有公認的科學依據。
5.5 推薦標示內容
5.5.1 在標示營養成分的同時,可以依據適宜人羣,按質量分數標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營養素佔《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推薦攝入量(RNI)的量,例如X%。
5.5.2 如果《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未提供推薦攝入量(RNI),可按質量分數標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營養素佔《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適宜攝入量(AI)的量。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食品中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式,標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許偏差
A.1 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式
A.1.1 能量
A.1.1.1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的能量值。
A.1.1.2 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標示。
示例:1966kJ/100g,或1966kJ/100mL
注:食品的能量是指食物中能提供燃燒熱的能量,即熱能。
A.1.1.3 營養素的能量係數按以下數值計算:
蛋白質 17kJ/g
脂肪 37kJ/g
乙醇 29kJ/g
有機酸 13kJ/g
A.1.2 蛋白質、脂肪、膳食纖維、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蛋白質、脂肪、膳食纖維、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
如需標明碳水化合物的類型,應按以下方式:
每100g或100mL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糖(如葡萄糖、蔗糖)××g。
A.1.3 維生素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維生素的含量[mg、μg或國際單位(IU)]。
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以mg或μg表示;
維生素A維生素D、維生素E以國際單位(IU)或mg、μg表示。
A.1.4 礦物質與微量元素
應標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礦物質、微量元素的含量(mg或μg)。
A.2 標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許偏差
可採用A.2.1~A.2.3任意一種,或兼用其中二種、三種方式標示能量、營養素的數值。其中A.2.1是最合理、消費者最容易理解的方式。
A.2.1 標示範圍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為3.0%~3.5%;每100g乳粉中鐵的含量為6mg~11mg。
按此方式標示時,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超出標示值的範圍。
A.2.2 標示平均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平均為3.0g,每100g乳粉中鐵的含量平均為8mg;或在營養成分(表)的適當位置標示“每100g(100mL)平均含量。
按此方式標示時,強化的營養素或天然存在的固有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低於標示值的80%。如聲稱低能量、低脂肪、低飽和脂肪酸、低膽固醇或低鈉時,這些物質的實際含量不得超過標示值的20%。
A.2.3 標示最低值或最高值。如每100mL滅菌純牛乳中蛋白質的含量不低於3.0g(或蛋白質不低於3.0g/100mL);每100g脱脂乳粉中脂肪的含量不高於1.5g(或脂肪含量不高於1.5g/100g)。
按此方式標示時,營養素的實際含量不得高於或低於對應的標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