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權重顯

鎖定
權重顯(朝鮮語:권중현,1854年—1934年),朝鮮王朝後期大臣,朝鮮日治時期的貴族,“乙巳五賊”之一。初名權在衡(1903年改名權重顯 [1]  ),經農,本貫安東權氏,生於朝鮮忠清道永同郡
中文名
權重顯
外文名
권중현
別    名
號經農,曾用名權在衡
國    籍
韓國
民    族
朝鮮族
出生日期
1854年11月27日
逝世日期
1934年3月19日
職    業
大臣貴族
主要成就
贊同《乙巳條約
出生地
朝鮮忠清道永同郡
代表作品
《太師權公實記》、《菊齋實記》、《功過新格》等

權重顯人物生平

咸豐四年甲寅十月初八日(1854年11月27日,朝鮮哲宗五年),權在衡(權重顯)出生於朝鮮忠清道永同郡。他很早就通曉日語,對日本上下的事情都很精通,光緒九年(1883年,朝鮮高宗二十年)十一月被任命為釜山港書記官,開始步入仕途,光緒十四年(1888年,高宗二十五年)被派往日本考察文物制度,次年歸國。光緒十七年(1891年,高宗二十八年)被任命為駐日公使,他在日本時負責與奧匈帝國談判並簽訂了《朝奧修好通商條約》。光緒十九年(1893年,高宗三十年)歸國丁憂
權重顯 權重顯
甲午中日戰爭爆發後,日本控制了朝鮮政府,權在衡因被視為親日派人物而被重用,特旨除授內務府參議,併成為甲午更張的核心機構——軍國機務處的一員。其後在金弘集內閣中歷任外務參議、軍務協辦、署理軍務大臣、軍部協辦、內閣總書等職務。權在衡任內閣總書時表面上是金弘集內閣的一員,暗中卻多次將金弘集等人的動態密報於高宗,故在建陽元年(1896年)“俄館播遷”、金弘集內閣倒台時未受牽連。 [2]  隨後他改任法部協辦兼任高等裁判所判事,還撰寫了乙未事變的調查報告書。同年7月參與組建獨立協會。建陽二年(1897年)4月調任農商工部協辦,同年9月上疏引用《萬國公法》,力勸朝鮮高宗稱帝。 [3]  光武元年(1897年)10月12日高宗自稱皇帝,改國號為“大韓帝國”,同日又派權在衡前往日本參觀陸軍演習,12月回國覆命。其後歷任議政府參贊、農商工部大臣、議政府贊政、法部大臣、署理度支部軍部宮內府大臣等要職。
光武八年(1904年)7月,權重顯被任命為特派慰問使,前往遼陽旅順一帶犒勞日俄戰爭中的日軍,獲得了日本頒發的勳一等寶瑞大綬章,同年11月回國覆命。光武九年(1905年)先後任軍部大臣、忠清南道觀察使、農商工部大臣,同年11月17日贊成簽訂《日韓保護協約》(即《乙巳條約》),使大韓帝國淪為日本保護國,因此他與學部大臣李完用、外部大臣樸齊純、內部大臣李址鎔、軍部大臣李根澤等贊成締約的大臣被韓國人民唾罵為“乙巳五賊”,他也曾在光武十一年(1907年)4月在漢城(今首爾)寺洞遭暗殺未遂。 [4-5]  乙巳條約》簽訂後,權重顯在樸齊純內閣中擔任農商工部大臣及軍部大臣,光武十一年(1907年)5月樸齊純內閣總辭職,權重顯也跟着辭職。此後他用日本人收買他的錢“廣置田園,歸鄉安卧” [6]  ,不再過問政治。
隆熙二年(1908年),權重顯獲得日本頒發的勳一等旭日大綬章,隆熙四年(1910年)8月《日韓合併條約》簽訂,日本正式吞併朝鮮半島,權重顯被日本封為子爵,後又任命為朝鮮總督府中樞院顧問、朝鮮史編修會顧問。昭和九年(1934年)3月19日去世,享年81歲,其子權泰煥承襲爵位。

權重顯人物著作

權重顯編著有《太師權公實記》、《菊齋實記》及道教書籍《功過新格》等。

權重顯人物評價

權重顯(權在衡)一直與日本來往密切,是公認的親日派人物,也被列為“乙巳五賊”而遭到朝鮮人民的唾罵。同時他處世十分圓滑,“諂諛承順”,被世人稱為“股間膏藥”(“治腫之藥,油膩而善轉貼之物也,謂其善為左右阿附也”)。 [7]  朝鮮史家評價他説:“重顯性狡獪,粉飾外貌,專意阿附外人,是以官不離身,而諂諛弄絡,其平生長技,人以為其不忠不義”。 [8]  日本統監府也指出權重顯“為人多謀,自初任官吏直至大臣地位的仕途中,能做到無一失誤受譴責的,就是此人”。 [5]  所以權重顯在朝鮮王朝末期“你方唱罷我登場”的亂局中能仕途順利,平步青雲,並未受到政局更迭的牽連。
到了現代,權重顯由於其親日行徑而遭到清算。在2002年韓國發表的親日派708人名單和2008年民族問題研究所發表的“親日人名辭典收錄預定者名單”中,權重顯與其子權泰煥都榜上有名。韓國政府方面也將他定性為“親日反民族行為者”,2006年大韓民國親日反民族行為真相糾明委員會發表的“親日反民族行為106人名單”將權重顯列入其中。2007年大韓民國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調查委員會依據《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歸屬特別法》,決定將權重顯父子留下的財產全部沒收歸國家所有。
參考資料
  • 1.    《官報》,光武七年5月18日  .奎章閣韓國學研究院
  • 2.    金澤榮《韓史綮》卷六,第13頁:“在衡為人奸細,為內閣總書時,數以金弘集等動靜密報於帝,以為觀望之計。及帝除弘集等,以在衡為有功,柄用之時,人為之語曰附心附肝。”
  • 3.    《高宗實錄》卷36,光武元年9月25日條。
  • 4.    《高宗實錄》卷48,光武十一年4月22日條。
  • 5.    《統監府文書》卷8,韓官人ノ經歷一般,第222頁。
  • 6.    黃玹.《梅泉野錄》:韓國國史編纂委會,1955年:第354頁
  • 7.    鄭喬《大韓季年史》上,第296頁。
  • 8.    鄭喬《大韓季年史》下,第1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