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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法律詞語)

鎖定
清算,是終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係,處理公司剩餘財產的程序。 [1]  除公司因合併或分立解散無須清算,以及因破產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清算。 [2] 
中文名
清算
拼    音
qīng suàn

清算定義

清算,是終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係,處理公司剩餘財產的程序。除公司因合併或分立解散無須清算,以及因破產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法律規定

民法典的規定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後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 【清算適用的法律依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後剩餘財產的處理和法人終止】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公司法》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五)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認定,一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不適當地擴大了股東的清算責任。特別是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職業債權人,從其他債權人處大批量超低價收購殭屍企業的“陳年舊賬”後,對批量殭屍企業提起強制清算之訴,在獲得人民法院對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的認定後,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的人民法院沒有準確把握上述規定的適用條件,判決沒有“怠於履行義務”的小股東或者雖“怠於履行義務”但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沒有因果關係的小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遠遠超過其出資數額的責任,導致出現利益明顯失衡的現象。需要明確的是,上述司法解釋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4.【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規定的“怠於履行義務”,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現後,在能夠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過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消極行為。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採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不構成“怠於履行義務”為由,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關係抗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舉證證明其“怠於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主張其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6.【訴訟時效期間】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以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抗辯,經查證屬實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債權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為依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公司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之日起計算。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發文字號:法釋〔2020〕18號;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7次會議《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覆〉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依據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第三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註銷。股份轉讓或者註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第六條 人民法院關於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後,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九條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一)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二)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 公司依法清算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第十一條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三條 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
第十四條 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債權人或者清算組,以公司尚未分配財產和股東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不能全額清償補充申報的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董事、公司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
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
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後,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
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數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後,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有前款所述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已經清算完畢註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清算清算主體

清算義務人
1. 含義
清算義務人是指法人解散後依法負有啓動清算程序的主體(其義務在於根據法律規定及時啓動相應的清算程序以終止法人)。
2. 內容
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成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3. 主體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 責任
實體: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
程序: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可申請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強制清算程序啓動)
清算人/清算組
1. 含義
清算人又稱清算組,是具體負責清算事務的主體(其義務在於根據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2. 類型
(1)自行清算
成立時間: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構成:1)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指定清算
成立時間:1)公司解散逾期(即解散公司>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具有上述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構成: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清算常見問題

清算人的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訂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法院確認。
2. 通知、公告債權人。
3.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 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強制義務)。
5. 清理債權、債務(注意: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後的剩餘財產。
7.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公司名義)。
清算程序
1.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2.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3.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清算法人
1.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否則,民事法律行為一律無效。
2.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其規定。
3.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清算過程中方法律責任
清算過程中公司存續,但如果股東、董事等有違法行為引起公司財產流失、貶值,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則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董事等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解釋(二)》相關規定)。
1. 未成立清算組
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 怠於履行清算義務
1)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 “怠於履行義務”,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現後,在能夠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過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消極行為。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採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不構成“怠於履行義務”為由,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舉證證明其“怠於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主張其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以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抗辯,經查證屬實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 解散後,未清算即註銷公司
1)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作為清算財產,不受訴訟時效、出資期限的限制。

清算案例分析

公報案例: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某市辰X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某某市元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市全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某某某市天紀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合併破產清算案
裁判摘要
關聯公司資產混同、管理混同、經營混同以致無法個別清算的,可將數個關聯公司作為一個企業整體合併清算。人民法院對清算工作的職責定位為監督和指導,監督是全面的監督,指導是宏觀的指導,不介入具體清算事務以保持中立裁判地位。從破產衍生訴訟中破產企業方實際缺位、管理人與訴訟對方不對稱掌握證據和事實的實際情況出發,不簡單適用當事人主義審判方式,而是適時適度強化職權主義審判方式的應用。
具體案情
申請人: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
代表人:馬某,該清算組組長。
被申請人: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
法定代表人:張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某市辰X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市西城區金融街。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某某市元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某某市全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市浦東新區銀城東路。
法定代表人:曹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某某某市天紀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某市羅湖區中興路。
法定代表人:陳某,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人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於2008年7月5日以被申請人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閩X證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州中院”)申請宣告閩X證券破產還債,並申請將某某市元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市元X”)、某某市全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市全X”)、某市辰X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某市辰X”)、某某某市天紀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下稱“某某某天紀XX”)納入閩X證券破產清算程序,合併清算。
福州中院認為申請人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的申請符合破產案件的受理條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於 2008年7月18日裁定如下:
立案受理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申請宣告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某某市元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市全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某市辰X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某某某市天紀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合併破產還債案。
福州中院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閩X證券因嚴重違法違規經營,中國證監會於2004年10月16日委託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對其託管經營。 2005年7月8日,中國證監會取消了閩X證券的證券業務許可資格,責令關閉,並委託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清算組對其進行行政清算。閩X證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經過清查審計。截至2008年7月18日,閩X證券已資不抵債,賬面淨資產為-6 999 849 258.09元。
另查,被申請人某某市元X、某某市全X、某市辰X、某某某天紀XX(下稱“四家關聯公司”)均是閩X證券為逃避監管,借用他人名義設立的重要關聯公司,其註冊資本來源於閩X證券,經營場所與閩X證券的分支機構相同。閩X證券違反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通過四家關聯公司在賬外進行委託理財、國債回購及投資、融資等活動。四家關聯公司名下的資產主要為根據閩X證券的安排開展證券自營業務形成的股票,公司的基本負債系因與閩X證券資金往來而形成。四家關聯公司與閩X證券在資產和管理上嚴重混同,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是閩X證券從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的工具。具體情況如下:
1.股東出資虛假,實為閩X證券投資。閩X證券雖非四家關聯公司的登記股東,但經審計查明,該四家關聯公司的登記股東並未實際出資,其註冊資本金均來自閩X證券。
2.機構、人員混同。某某市元X和某某市全X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與閩X證券某某市管理總部共同在某某市市浦東路陸家嘴環路958號華能大廈34層辦公。某某市元X、某某市全X成立時的總經理均由閩X證券某某市管理總部的總經理擔任。某市辰X和某某某天紀XX則始終與閩X證券的機構、人員混同。某市辰X和閩X證券某市管理總部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運作模式,與閩X證券某市管理總部共同在某市市海淀區北四環中路229號海泰大廈2層辦公。某某某天紀XX則和閩X證券某某某中興路營業部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運作模式,與閩X證券某某某營業部共同在某某某中興路外貿中心大廈辦公。
3.營業混同。閩X證券與四家關聯公司的基本合作模式為:閩X證券相關職能部門以四家關聯公司的名義接受配資或通過三方監管的形式對外融資;歸集由相關職能部門使用的閩X證券下屬其他單位的對外融資款;向四家關聯公司發出資金劃撥通知、進行證券交易。四家關聯公司則主要負責辦理如下事項:開立資金賬户和股東賬户、進行資金劃撥、股東賬户的指定交易與撤銷、為閩X證券進行自營清算。
4.資產混同。由於四家公司主要系按照閩X證券指令與其合作證券業務,故四家公司的主要資產為自營證券,持有的股票種類比較集中,且與閩X證券重倉持有的股票(雙鶴藥業、遼寧成大、內蒙華電)雷同。其中,截至2008年7月18日,某某市元X自營證券市值佔資產總額的92.79%,自營證券中雙鶴藥業市值佔自營證券總市值的99.62%;某某市全X自營證券市值佔資產總額的28.22%,自營證券中雙鶴藥業市值佔自營證券總市值的98.05%;某市辰X自營證券市值佔資產總額的98.20%,自營證券中遼寧成大市值佔自營證券總市值的83.65%,內蒙華電市值佔自營證券總市值的14.12%;某某某天紀XX自營證券市值佔資產總額的96.08%,自營證券中遼寧成大市值佔自營證券總市值的99.71%。
5.負債混同。截至2008年7月18日,某某市元X對閩X證券負債佔其負債總額的97.92%;某某市全X的負債均為對閩X證券的負債;某市辰X對閩X證券的負債佔其負債總額的98.89%;某某某天紀XX的負債均為對閩X證券的負債。
再查,經清查審計,截止2008年7月18日,四家關聯公司在賬面上均資不抵債,其中,某某市元X的淨資產為-1 268 700 065.02元;某某市全X的淨資產為-1 298 328 984.99元;某市辰X的淨資產為-270 467 489.25元:某某某天紀XX的淨資產為-94 889 084.94元。
福州中院認為:
四家關聯公司雖然為形式上的獨立法人,但根據以上事實分析,四家關聯公司實際上是閩X證券開展違規經營活動的工具,不具備獨立的法人人格,不具備分別進行破產清算的法律基礎。理由有二:其一,法人之獨立首先在於意思之獨立,能獨立自主地為意思表示,開展民事活動。然而,某市辰X和某某某天紀XX分別與閩X證券某市管理總部和某某某中興路營業部的人員發生混同;某某市元X和某某市全X雖然有獨立的工作人員,但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掌握在閩X證券某某市管理總部,因此,四家關聯公司對外的行為受制於閩X證券,不具有獨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其二,法人之獨立關鍵在於法人財產之獨立,法人可以其獨立支配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而四家關聯公司全部的經營活動是配合閩X證券違規開展證券業務,此外並無其他的獨立經營活動,公司無經營收益。四家關聯公司的資產的唯一來源是股東出資,均實際來源於閩X證券,並且出資所形成的公司資產也均由閩X證券實際控制使用。因此,四家關聯公司沒有可以獨立支配的財產,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
綜上所述,福州中院認為,閩X證券因違法違規經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造成鉅額虧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其資產明顯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應當宣告破產,依法清算償債。四家關聯公司由閩X證券出資設立,與閩X證券在管理上和資產上嚴重混同,無獨立的公司法人人格,是閩X證券逃避監管,違法違規開展賬外經營的工具,應當與閩X證券一併破產,合併清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於2008年10月28日裁定如下:
一、宣告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破產;
二、宣告某某市元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市全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某市辰X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某某某市天紀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合併破產。
閩X證券及四家關聯公司合併破產案審判和清算的具體情況如下:
一、法院對清算工作的監督與指導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精神,人民法院對清算工作的職責定位為監督與指導。在閩X證券破產案中,福州中院根據清算工作的複雜情況,確定了全面監督、宏觀指導、能動司法的基本原則,既不介入具體的清算事務以保持中立裁判地位,又積極探索創新機制,加強監督與指導的力度,為閩X證券清算工作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使得普通債權清償率從初期預期的15%-20%上升至63%,確保了閩X證券破產程序的順利推進和終結。
(一)加強法院審判力量,主導破產程序依法推進
1.創新審判管理機制
為了應對閩X證券破產清算案錯綜複雜的實際情況,福州中院在審判管理機制方面進行了探索和創新:
(1)專門成立了閩X證券破產案件領導小組。由院長親自擔任組長,全院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和分管院領導參加該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解決案件的政策性、方向性、協調性工作。
(2)採取了專案合議庭集中處理相關審判工作的審判模式。立案後,從全院各部門抽調精幹力量成立了閩X證券破產案件專案合議庭,人數多達12人,由分管院領導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負責人任主審法官,專職審理與閩X證券及其關聯公司相關的破產案件、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及衍生訴訟案件。專案合議庭單列於全院各審判庭之外,按福州中院的一個部門進行獨立管理。
(3)加強在資金和人力方面的支持。主要包括:福州中院為專案合議庭爭取到400萬元專項經費,以保障審判工作的開支;遇到需在短期內大量集中進行財產保全、調查取證工作時,臨時從福州中院各部門調配審判力量幫助完成相關工作;另有8個基層法院參與了有關審判工作。
2.確定清算工作整體思路
(1)明確審判職責定位,督導清算到位而不越位。一方面,堅持由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發揮主導作用,在宏觀上把握清算工作大局,適時提出工作原則和指導意見,指導管理人建章立制,依法對清算工作進行監督。另一方面,充分遵守司法權的運行規則,注意在管理人和其他各方當事人之間保持中立地位,堅持案件的具體清算工作由管理人開展,法院對清算工作只進行大局性、原則性工作的指導,法官不介入具體清算事項的處理。
(2)結合閩X證券的實際情況,確立了以賬外資產清查為重點、深挖隱蔽資產為審判和清算工作的重心的工作思路,並要求管理人加強清算過程中法律和財務兩方面工作的有機聯繫。
3.能動推進破產程序依法進行
(1)閩X證券的部分資產存在於賬外或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為了防止資產名義持有人惡意轉賣資產,防止其他法院誤執行,在本案立案初,福州中院組織了50多位幹警,在全國42個城市、123個單位對閩X證券的嫌疑資產進行了全面保全,保全資產總值達54億元,從而在整體上控制住了破產財產。
(2)閩X證券清算工作涉及多部門的配合與協調,福州中院依靠上級法院、地方黨委政府等的力量,對破產清算中出現的相關問題予以協調,有力推進了相關問題的解決。尤其是在證券資產實物分配過程中,針對將1200個自然人賬户內的股票分配給170多户債權人的複雜情況,福州中院與證監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某某市交易所等多方溝通,所有分配工作僅在一週內即告完成。
(二)依法支持並監督管理人工作
1.實行清算事項立項管理制度
鑑於閩X證券破產清算工作事務多、雜、難的實際情況,福州中院指導管理人建立了清算事項立項管理制度,對清算工作進行分解、細化,進行立項登記,做到一事一項,明確具體的經辦人員和責任人員;同時,加強對各具體清算事項工作的進度管理,完善各清算事項的結項審批制度。閩X證券破產清算終結前,管理人共完成重要清算事項3700項。清算事項立項管理制度既有利於福州中院監督管理人,也有利於管理人內部管理的科學化,確保了清算工作有序高效推進。
2.指導管理人推行檔案數字化工作
原閩X證券檔案管理工作混亂,檔案不完整不規範,歷史資料殘缺不全,且資料分散在各地,不易於檔案調閲和利用。為了規範檔案管理,便於查詢,在福州中院的指導下,管理人聘請了中介機構對本案相關檔案進行了數字化處理,並採用統一的文書檔案管理系統實現網絡查詢和利用。閩X證券破產案中,共對約32萬頁的重要清算資料進行了整理和數字化處理,實現了各種專業檔案信息資源的充分共享。
3.支持並協助管理人的調查工作
調查工作是清查、追收閩X證券資產尤其是賬外資產、審查確認債權、代表閩X證券參加訴訟和仲裁等清算工作的必要前提,在閩X證券檔案資料殘缺不全的情況下,調查工作尤為顯得重要。在本案中,對於管理人不能自行調查的工作,由福州中院向管理人發放調查令進行調查;管理人持調查令仍不能調查的,由福州中院依申請親自調查。本案中,福州中院累積協助調查事項多達一千五百多項。
(三)依法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為充分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在福州中院的指導下,閩X證券破產清算案採取瞭如下措施:
1.通過債權人委員會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2008年12月6日,福州中院主持召開了閩X證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本次債權人會依據《企業破產法》選舉產生了閩X證券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包括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新華人壽保險公司、吉林省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及閩X證券的一名職工代表共計9名成員組成了閩X證券債權人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福州中院要求管理人認真執行有關制度,對涉及重大資產處置和訴訟、破產財產分配、權利審核等重大事項均應認真向債委會報告或提交其審議;此外,福州中院還要求管理人主動自覺的接受債委會監督,認真聽取和執行債委會委員對管理人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閩X證券破產清算案基本上做到了每一個季度開一次債委會。
2.召開片區債權人座談會
鑑於債權人會議人數眾多,會議週期短,為確保債權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在福州中院的主導下,閩X證券破產清算案根據債權人的地域分佈情況,分片區召開了20場債權人座談會,使債權人能夠與福州中院法官、管理人就所關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溝通與交流。
3.開設閩X證券破產清算網站
除以上措施外,閩X證券破產清算案還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設閩X證券破產清算網站,及時將本案各類重大事項在閩X證券的網站上進行公告,並回答債權人集中關注的問題,為債權人瞭解本案工作提供了便捷條件。
二、債權與取回權的審核與確認
截止2012年12月26日,閩X證券管理人共接受了203家債權人的債權申報,申報金額共計人民幣14 848 070 381.04元;已審查確認196家債權人的債權,審查確認金額共計人民幣11 394 160 462.26元。受理35筆取回權申請,涉及取回財產數額為人民幣1 219 561 002.76元,確認14筆取回權申請不成立,21筆取回權申請成立或部分成立,審查確認取回標的為人民幣521 354 040.02元。
閩X證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多數系基於委託理財所形成。鑑於委託理財法律關係的界定較為複雜,福州中院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上報了《關於閩X證券公司破產債權審查中帶保底條款的委託理財合同的法律性質及利息損失計算標準的請示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批覆如下:
1.關於帶保底條款的委託理財合同的法律效力,應當區分是否以委託人名義開設的獨立運行的證券賬户和資金賬户內的資產作為委託資產進行判斷。以委託人名義開設的獨立運行的證券賬户和資金賬户內的資產作為委託資產的,應當認定其委託理財合同的法律效力。因在獨立證券賬户和資金賬户內運行的委託資產,能與證券公司的自有資產及其他客户資產相區別,委託理財賬户內的資產應歸屬於委託人所有,保底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委託人對於該資產行使取回權。對於未以委託人名義在證券公司單獨開設資金賬户和證券賬户獨立運作,而是委託人直接將委託資產交付給證券公司管理的,則應區分委託理財合同中關於保底條款的不同約定,分別按照企業間非法拆借和無效委託理財合同確定委託人的債權,由委託人通過申報普通債權的方式處理,而不能行使取回權。
2.證券公司挪用獨立證券賬户內運作的委託證券,關係清楚、財產並未混同,管理人追回後,可由相關權利人行使代償性取回權;若被挪用後的委託證券與其他客户證券發生混同,但獨立於證券公司自有證券的,委託證券與其他客户證券不屬於證券公司對其他債權人的責任財產範圍,委託人與其他客户可以按照證券比例享有取回權;若被挪用後的委託證券與證券公司的自有證券發生混同的,委託人不能行使取回權。證券公司因挪用委託人獨立資金賬户內運作的資金導致資金滅失或者混同的,委託人不能行使取回權,應當通過申報普通債權的方式處理。
3.獨立證券賬户和資金賬户內運作的委託資產產生盈利的,如果委託合同中約定有盈利分享比例,可按照該約定比例分割盈利,歸屬於證券公司的部分作為破產財產進行分配。
4.在確定委託人對獨立證券賬户和資金賬户內運作的委託資產的取回權時,對於證券公司已經支付給委託人的高息、固定回報、好處費等應當從取回財產中扣除。
5.對於獨立證券賬户和資金賬户內運作的委託資產,因證券公司違規挪用無法取回的,以及未以委託人名義在證券公司單獨開設資金賬户和證券賬户獨立運作,委託人直接將委託資產交付給證券公司管理的,委託人在破產程序中行使普通債權,並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損失。委託人對在獨立封閉證券賬户和資金賬户內運行的委託資產行使取回權的,不涉及利息損失的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以上批覆,福州中院及閩X證券管理人共審查確認涉及委託理財債權155筆,審查確認金額人民幣8 001 697 633.16元。
三、破產衍生訴訟的審理
(一)適時適度強化職權主義審判模式
福州中院共受理因閩X證券破產而衍生的訴訟案件1555件。涉及股權確認、股東派生訴訟、委託理財、房地產、證券、期貨等多種類型,不同類型的訴訟案件均體現出一方當事人實際缺位、信息、證據等方面的不對稱等特徵,具體而言:
1.破產企業一方當事人實際缺位。債權人雖然是相關案件的最終結果承擔者,但大多無法親自參加訴訟。而且,由於破產企業債權人的分散性、專業知識的欠缺以及信息不對稱問題等因素的制約,也常常導致債權人難以對相關案件進行有效監督。
2.各方當事人在信息、證據方面的不對稱。管理人在接管破產企業時,經常面臨企業資料的丟失損毀、企業知情員工下落不明等許多交接問題,與充分掌握案情的訴訟相對方相比,管理人在證據的掌握與收集方面常處於弱勢地位。尤其是閩X證券長期以來管理混亂,存在大量賬外違法、違規經營,公司財務資料不實,公司許多知情人不願配合調查或出庭作證,有關經營資料也遭到人為毀損、隱匿,單憑管理人常常無法充分取證,難以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其他訴訟參與方情況的複雜。由於衍生訴訟案件的訴訟結果將最終由破產企業債權人承受,與破產企業的原有員工經常無利益關聯,因此,企業原有員工在其中的利益傾向性容易發生變化。出於長期業務往來而與對方當事人所建立的情感,或是出於利益誘惑,破產企業原有員工,包括原閩X證券的許多高管與業務人員可能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而隱匿證據、提供虛假證言等,損害破產債權人的利益。
鑑於以上情況,為了實現衍生訴訟案件的實質公正,併兼顧訴訟效率,福州中院沒有簡單適用當事人主義審判方式,而是適時適度強化職權主義審判模式,一方面,加大了對管理人等各當事人有關訴訟行為的監督力度,以防範虛構破產債權、虛假自認、惡意調解等情形的發生;另一方面,在協助調查取證、舉證期限等方面強化了對破產企業一方的救濟。具體而言,主要圍繞下列幾方面開展了相關工作:
1.在案件的事實與證據層面,依據案件對抗性的強弱程度、各訴訟參與方之間的相互關係等因素,適時加強對各訴訟參與方有關行為的審查監督力度,注意防範各類訴訟欺詐行為。
2.在相關案件的訴訟處分權層面,加大對當事人尤其是管理人一方訴訟處分權行為的審查力度。對於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充分注重調解的合法性,注重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調解,避免惡意調解。
3.在對清算工作的監督中,強化對管理人訴訟工作的監督。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確保管理人在訴訟工作中勤勉盡職,防止因管理人的工作失誤與道德風險而造成不應有的敗訴結果;其二,對於可能出現的管理人怠於起訴的情形,積極督促起訴。
4.在協助調查取證方面,強化對處於先天弱勢地位的破產企業一方的救濟。
5.在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方面,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合理配置舉證責任,在管理人因破產企業交接障礙等特定情況下確實不瞭解案件事實的,將舉證責任倒置於知道有關事實的破產企業對方當事人。
6.在有關案件的舉證期限方面,法院慎重適用證據失權規則,在破產企業一方不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儘可能避免適用舉證期限來懲罰破產企業,避免損害廣大無辜的債權人的利益。
(二)專案合議庭集中審理衍生訴訟案件
由於閩X證券破產案衍生訴訟案件多,破產案件和衍生訴訟案件的良好銜接對兩類案件的審理效果至關重要。為實現破產案件的整體協調和法院對清算工作的全面監督,福州中院採取了由審理破產案件的專案合議庭同時審理衍生訴訟案件的審判管理機制。為此,福州中院根據案件所涉專業情況,專門抽調了在破產、公司、證券、房地產、勞動爭議等相關審判領域擁有豐富審判經驗的12名幹警成立了閩X證券破產案件專案合議庭,由分管院領導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負責人任破產案件主審法官,專職審理與閩X證券及其關聯公司相關的破產案件、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及衍生訴訟案件。上述審判人員分別組成了兩個合議庭,一個合議庭以審理破產案件為主,兼顧訴訟案件,另一個合議庭則以審理訴訟案件為主。
(三)加強訴訟案件與清算整體工作的協調性
在破產程序中,訴訟事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着非訴事務的開展和進行。例如,對爭議破產債權尤其是大標的額破產債權的裁決,影響着破產財產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時間;對爭議標的所有權的裁決,影響着破產財產的變價。因此,在審理閩X證券破產案時,福州中院高度重視該案非訴事務和訴訟事務之間的工作協調性,通過妥善審理有關訴訟案件,促成訴訟公平與實質正義,有力配合了破產案件的整體工作進程,更好的發揮了法院在破產案件中的主導職能,大大提高了破產清算的效率。
以上的措施和工作,對閩X證券破產案衍生訴訟案件的審理起到了明顯的效果。閩X證券破產清算案中,福州中院已審結閩X證券衍生訴訟案件1535件,結案率99%,執行率超過95%,有效保障了清算整體工作的順利推進。
四、破產財產的分配
鑑於閩X證券破產財產及破產債權情況複雜,為保證債權人能夠得以及時受償,閩X證券破產清算案採取了多次分配的模式。具體為:第一次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於2010年1月10日執行,普通債權清償率為37.91%;第二次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分別於2010年7月、2010年12月、2011年7月共執行三次,普通債權的清償率分別為12.468%、1.95%、1.22%,合計15.638%;第三次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於2011年12月29日執行,普通債權清償率為9.46%。經過三次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執行工作,閩X證券破產清算案中普通破產債權清償率合計達到63.008%。
其中,對於閩X證券重倉持有的遼寧成大、雙鶴藥業等證券資產,經債權人會議審議表決,採取了實物分配的方式進行分配,股票價格按照福州中院裁定認可分配方案之日起60個交易日內雙鶴藥業和遼寧成大股票各自的平均收盤價計算。
五、破產程序的終結
福州中院和管理人認為,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無爭議的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是破產程序終結的基本條件。根據閩X證券破產清算案工作事項立項管理制度,截止2012年4月,管理人共立項3739項,完成3700項,完成率為98.96%,閩X證券破產清算案的終結條件已基本成就,其中,對於未決的訴訟、仲裁案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不影響破產程序的終結。
基於以上事實情況,為順利終結閩X證券破產程序,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並結合閩X證券破產案的實際情況,管理人完成了如下工作:
1.2012年1月5日,管理人分別在“中國證券報”、“人民法院報”以及“福建日報”上刊登了《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實施公告》,對閩X證券第三次破產財產分配為閩X證券最後分配予以公告。
2.管理人向全體債權人寄送了《關於閩X證券破產程序終結等相關事宜的徵求意見函》,在福州中院的領導下,管理人亦在全國範圍內召開多個片區的債權人座談會,廣泛聽取各位債權人對閩X證券破產程序終結工作安排等事宜的意見。經統計,95.45%以上的債權人支持和認同在第三次分配方案執行完畢後終結破產程序的工作安排。
3.第三次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了管理人提交的《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後的遺留事項及工作安排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繼續保留管理人機構處理遺留工作;選舉吉林省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債權人代表在程序終結後監督管理人工作。
債權人會議後,無債權人對終結破產程序提出異議。
基於以上工作,管理人向福州中院申請裁定終結閩X證券破產清算程序。
福州中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無爭議破產財產的分配工作已經完成,有爭議破產財產已經進入其他法律程序處理,已經具備終結破產清算程序的法定條件。同時,申請人已經對未結清算工作進行妥善安排,可以終結破產程序。鑑於本案尚遺留訴訟、執行等其他清算工作,破產程序終結後應當保留管理人繼續履行清算職責。經審判委員會研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於2012年12月13日裁定如下:
終結閩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某某市元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市全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某市辰X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某某某市天紀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合併破產程序。

清算相關詞條

清算義務人、清算組
參考資料
  • 1.    孟獻貴.《民法專題講座》(精講卷):人民日報出版社,2020年
  • 2.    鄢夢萱.《商經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