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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型心律轉復除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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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型心律轉復除顫器(ICD)是預防心臟性猝死(SCD) [2]  最為有效的治療措施 [2]  ICD具有支持性起搏和抗心動過速起搏、低能量心臟轉復和高能量除顫等作用,能在幾秒內識別快速室性心律失常並自動放電除顫,可明顯減少惡性室性心律失常的猝死發生率,挽救患者生命。 [1] 
植入型心律轉復除顫器(ICD)是一種體積小,能植入患者胸腔或腹腔的醫療設備。對於高危患者,一旦發生快速性室性心律失常,ICD能在數秒內轉復為正常心律,當出現緩慢性心律失常,它又可起搏心臟。合理使用ICD可以糾正快速性室性心律失常,減少猝死的發生率,延長患者壽命。
中文名
植入型心律轉復除顫器
外文名
ICD
工作原理
對心臟釋放電擊能量實施治療功能
組    成
脈衝發生器和電極導線
隨    訪
每1~2個月隨訪一次

植入型心律轉復除顫器工作原理

ICD能感知室性心動過速或心室纖維性顫動,按臨牀室性心動過速頻率設定心動過速感知頻率,當室性心動過速頻率高於感知頻率,脈衝發生器即被觸發放電,對心臟釋放電擊能量,實施治療功能。

植入型心律轉復除顫器除顫系統組成

ICD系統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脈衝發生器,二是電極導線。脈衝發生器內含有兩個串連的鋰-銀五氧化鋇電池作為能源,儲存能量的電解電容器以及各種電子線路。脈衝發生器的外殼由鈦製成,其連接器由環氧聚合物樹脂製成,連接器有3~4個插孔與感知和除顫電極導線相連。電極導線的另一端與心臟相連,其作用是通過它監測心電信號,識別室性心動過速/心室顫動是否發作並釋放電能進行復律或除顫。

植入型心律轉復除顫器發展歷史

60 年代後期,美國 Mirowski 醫生最先提出了用植入型除顫器轉復室顫的設想,並於1969 年在犬身上進行實驗成功; [3] 
1972 年,Mirowski等與美國匹茲堡 Medrad 公司合作,成功研製了可臨牀應用的植入型自動除顫器(automatic implantable defibrillator,AID)。
1980 年 2 月,Mirowski 和他的同事在美國約翰霍普斯金大學醫院採用開胸手術的方法植入了世界上第1台 AID。 [3] 
1985年,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批准其用於臨牀。
1988年,經靜脈除顫導線第1次應用於臨牀,避免了開胸手術;隨後開發了具有程控功能的第 2 代 ICD(Ventak.P,美國 CPI 公司生產);1989 年第 3 代 ICD 開始用於臨牀,它的最大特點是能夠分層治療(tiered therapy),即抗心動過速起搏(antitachycardia pacing,ATP)、低能量心律轉復和高能量電除顫,不但減輕了患者的痛苦,還具有多項參數程控功能。
1995 年,雙腔 ICD問世。可提供 DDD 或 DDDR 起搏,並能提高 ICD 對持續性室性快速心律失常識別的特異性,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誤識別和不適當放電。
21 世紀後,經靜脈 ICD 又取得了兩個重要發展:一是隨着電子設備的進展,帶有遠程監測功能的 ICD 進入臨牀,可遠程、定時及實時對 ICD 及患者進行監測,完善了患者的術後管理;二是心臟再同步治療除顫器(CRT-D)的廣泛應用,它除了預防 SCD 外,同時還能改善伴有心室收縮不同步的心衰患者的心功能。 [4] 
2020年,美敦力推出了首個3T&1.5T MRI 兼容經靜脈起搏器Astra MRI SureScan和首個3T&1.5T MRI兼容ICD Evera MRI系列除顫器。 [5] 

植入型心律轉復除顫器適應證

1、ICD在SCD一級預防中的推薦 [4] 
① 心梗 40 d 後及血運重建 90 d 後,經優化藥物治療後心功能Ⅱ級或Ⅲ級,LVEF ≤35%;或者心功能 I 級,LVEF ≤30%(證據水平 A)。
② 既往心梗導致的 NSVT,LVEF ≤30%電生理檢查能夠誘發出持續性室速、室顫者(證據水平 B)。
③ 非缺血性心臟病患者,經優化藥物治療 3~6 個月後心功能Ⅱ級或Ⅲ級,LVEF ≤35%(證據水平 B)。 [4] 
2、ICD在SCD二級預防中的推薦 [4] 
① 心梗 48 h 後發生的非可逆性原因導致的室顫或血流動力學不穩的室速患者(證據水平 A),以及血流動力學穩定的持續性單形性室速患者(證據水平 B)。
② 心梗 48 h 後不明原因的暈厥,電生理檢查能夠誘發出持續性單形性室速患者(證據水平 B)。
③ 非缺血性心臟病,出現非可逆原因的室速 / 室顫導致心臟驟停或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的持續性室速患者(證據水平 A),以及血流動力學穩定的持續性單形性室速患者(證據水平 B)。
④ 伴有器質性心臟病的自發持續性室速或室顫患者,無論血流動力學是否穩定(證據水平 B)。
⑤ 非可逆原因導致的特發性室顫或血流動力學不穩的持續性室速,引起心臟驟停後存活者(證據水平 A)。
⑥ 各種離子通道疾病,如出現過心臟驟停或持續性室速,藥物(如 β 受體阻滯劑)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者(證據水平 B)。
⑦ 不明原因的暈厥患者,電生理檢查誘發出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的持續性室速或室顫(證據水平 B)。 [4] 
3、關於 ICD 植入的Ⅲ類適應證,因其存在共性,故未以疾病類型分類,推薦如下: [4] 
①滿足ICD適應證,但患者不能以較好的功能狀態生存1年以上,需要綜合判斷並與患方充分溝通;
②無休止室速或室顫,需待室速、室顫控制且病情穩定後再計劃ICD植入;
③存在明顯的精神疾病,可能由於ICD植入而加重,或不能進行系統隨訪者;
④不合並器質性心臟病及離子通道疾病的不明原因暈厥,且未能誘發室性心律失常
⑤手術或導管消融可治癒的室顫或室速,主要是指無器質性心臟病患者;
⑥由完全可逆因素(如電解質紊亂、藥物或創傷)引起的室性快速性心律失常。 [4] 
1.復發並可用程序電刺激誘發的快速性室性心律失常患者。
2.發生過1次快速性室性心律失常引致心搏驟停的存活者。
3.致心搏驟停和電生理可誘發的快速性室性心律失常的患者。
4.室性心動過速可被程序電刺激誘發,血流動力學不穩定,並且不適合做射頻消融的患者。
5.長Q-T間期綜合徵伴快速性室性心律失常,臨時起搏或藥物治療不能控制的患者。
6.心肌病伴快速性室性心律失常,包括有或無暈厥發作,程序電刺激能或不能誘發。

植入型心律轉復除顫器禁忌證

1.心律失常病因可有效治療或消除,如射頻消融可治療的室性心動過速、藥物中毒電解質紊亂或缺氧所致的室性心動過速等。
2.持續或非持續性室性心動過速發作過於頻繁者。
3.不論何種原因所致其預期壽命不滿6個月的患者。

植入型心律轉復除顫器隨訪

應每1~2個月隨訪一次,6個月後每3~6個月隨訪一次。ICD後出現首次電擊復律的情況時,應立即與醫生聯繫,及時進行程控隨訪,瞭解ICD的工作狀況是否正常。程控隨訪時,需對起搏器的電池電壓,電容的充放電時間,電極導管的阻抗、感知,起搏閾值進行測試,以便做出相應的參數調整。
出院後隨訪通常分為 3 個階段:
① 早期:植入後 4~12 周內應來院隨訪 1 次;
② 中期:依據患者臨牀情況,每 3~6 個月應進行 1 次診室隨訪或遠程詢問,ICD 隨訪間隔通常不應超過 6個月;
③ 後期:當 ICD 接近擇期更換指徵(ERI)時,應該考慮增加診室或遠程隨訪次數(每次間隔 1~3個月);
④ 緊急隨訪:在 ICD 電風暴或遠程監測出現紅色報警時需緊急隨訪。若懷疑導線或脈衝發生器功能障礙時,應提高隨訪頻度。 [4] 

植入型心律轉復除顫器安全性

ICD療效較好而且安全性較高,已成為常規的植入方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