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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縣自然資源局

鎖定
桐柏縣自然資源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根據《中共南陽市委辦公室、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桐柏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宛辦文〔2019〕10號),桐柏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縣委有關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桐柏縣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程果
中文名
桐柏縣自然資源局
性    質
政府工作部門
行政級別
正科級
現任領導
程果 [1] 

桐柏縣自然資源局職能轉變

落實黨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例,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網通辦”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為抓手,簡化優化審批服務流程,提高審批服務質量。

桐柏縣自然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履行縣域內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政策,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佈。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與應用。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負責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擬訂土地儲備政策性措施並監督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貫徹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的落實;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佈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擬定城鄉規劃管理的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指導全縣空間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性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財政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承擔全縣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按相關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管理縣財政出資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項目。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羣測羣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質災害相關資質;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礦業權管理工作。負責權限內礦業權出讓及轉讓審批登記管理,指導全縣礦業權審批登記工作,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礦種的總量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礦產資源保護與監督工作。擬訂全縣礦產資源政策性措施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壓覆礦產資源審查。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監督指導地質資料管理。
(十三)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測繪行業管理,協助做好地理國情監測工作。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的審核工作,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的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指導衞星導航定位基站的建設及運行維護。
(十四)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對外合作。
(十五)負責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開展城鄉規劃用途管控並監督實施,負責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建設條件的確定和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核報批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和臨時建設的規劃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縣轄區的城鄉規劃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檔案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展示內容的收集、整理、策劃、製作、布展及保護等工作;對鄉鎮(集聚區)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資料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七)配合國家、省、市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對縣域內落實國家、省、市、縣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查。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桐柏縣自然資源局職責分工

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用於佔補平衡的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
2、縣自然資源局牽頭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工作並納於城市總體規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審批、監督檢查涉及人民防空防護內容的地下空間工程,對不符合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予以處罰、督促整改。
3、縣水利局負責全縣河道採砂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公安局負責河道採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河道採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交通運輸、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採砂監督管理工作。

桐柏縣自然資源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安全保密、檔案、史志年鑑以及新聞宣傳、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信息化和綜合治理等工作。擬訂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計劃和規程規範;執行有關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科研項目;承擔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負責外事管理工作。承擔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計劃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協調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相關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的辦復工作;負責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擬訂業務辦理事項的工作流程和規範,組織召開局業務辦公會議。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徵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組織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性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系統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職工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紀檢工作。負責受理羣眾來信、接待羣眾來訪,為來信來訪羣眾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客詢服務。交辦、轉送及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負責新聞宣傳、媒體接待、輿情監測工作。
(二)法規股(行政審批服務股)。組織起草城鄉建設與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方面的重大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審查;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推進全縣自然資源系統法治建設,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相關接待、諮詢、受理、辦理結果公佈等工作;負責組織行政審批事項執行情況的後續監管;負責以核發“一書兩證”、規劃核實意見書為核心的城鄉規劃管理類、以土地使用權處置和礦業權登記類以及測繪地理信息相關審批事項為核心的自然資源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組織辦理與縣直部門聯合審批事項;負責協調推進“放管服”工作。執行落實縣自然資源督察的相關制度和執法監督的相關標準規範,落實國家和省市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工作部署,協調配合國家和省市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開展督察工作;配合做好對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縣級執法事項和重大案件調查處理,組織協調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股(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股)。負責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組織開展全縣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佈、共享和利用監督。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組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負責內部審計相關工作。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建立和管理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規範和指導全縣衞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擬訂全縣測繪行業管理政策性措施,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協調做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地圖管理,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
(四)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重點項目保障辦公室)。健全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和市場交易規則並組織實施,依法依規對自然資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管,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和公示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督促推進全縣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重大問題;監督檢查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責任制落實;監測分析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要素保障態勢;建立完善縣以上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協調工作機制。負責實施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與應用。
(五)國土空間規劃股(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貫徹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並負責修訂和報批工作;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的落實;負責全縣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縣轄區的城鄉規劃工作。組織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全縣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管理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性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縣城規劃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及縣產業集聚區、桐柏化工產業集聚區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論證、規劃條件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前的日常工作。
(六)建築規劃管理股。負責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及縣產業集聚區、桐柏化工產業集聚區建築工程項目規劃方案審核報批,對已批准的建築工程項目定位、放線、驗線、竣工規劃核實及檔索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審核建築平面佈局、立面、造型、風格;負責組織建築規劃設計方案評審;負責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項目規劃核實意見書》核發前的日常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及縣產業集聚區、桐柏化工產業集聚區的交通、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地和市域內重大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城市交通、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地類規劃的制訂、修編和審核工作,負責組織市政類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負責市政類工程“一書兩證一核實”核發前的日常工作。
(七)生態修復和耕地保護監督股。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組織擬訂實施縣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的政策性措施,組織實施全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佔用和補劃的監督工作;負責落實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八)礦政管理股。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礦業權管理政策性措施;管理礦業權出讓及審核工作;統計分析並指導全縣礦業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承擔全縣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編制全縣地質災害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財政出資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項目;管理地質災害相關資質;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實施國家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標準、規程和規範;擬訂全縣礦產資源政策性措施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佈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礦產地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桐柏縣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

桐柏縣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名。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職數9名(含總工程師1名)。
桐柏縣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桐柏縣自然資源局現任領導

桐柏縣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程果
胡 泳 四級調研員
王忠建 黨組成員、副局長
葉長生 黨組成員、一級主任科員
趙 瓊 黨組成員、副局長
吳恩偉 黨組成員、副局長
趙付欽 黨組成員
秦 斌 黨組成員、副局長
汪本明 黨組成員、縣規劃發展中心主任
仝 理 四級調研員

桐柏縣自然資源局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縣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縣委編辦按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