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李承

(唐朝官吏)

鎖定
李承(722—783年) [1]  ,字號不詳,趙郡高邑(今河北省高邑縣)人。唐朝時期大臣,國子司業李畲第二子,宰相李藩之父。 [2] 
出身趙郡李氏南祖,少有雅望。舉明經進士,授大理評事、河南府判官。安史之亂後,拜監察御史,成為淮南節度使(崔圓)判官,歷任撫、江、同、襄、潭五州刺史,拜檢校工部尚書。貞潔廉正,精於管治,預言和平定李希烈叛亂。
建中四年,去世,時年六十二,追贈吏部尚書
所處時代
唐朝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趙郡高邑
出生日期
722年
逝世日期
783年
主要成就
預言和平定李希烈叛亂
本    名
李承

李承人物生平

舉明經進士,授大理評事,充河南採訪使郭納判官。尹子奇圍汴州,陷賊,拘送洛陽。李承在賊庭,密疏奸謀,多獲聞達。兩京克復,例貶撫州臨川縣尉。數月,除德清縣令。旬日,拜監察御史。淮南節度使崔圓以為判官,累遷檢校刑部員外郎侍御史。崔圓卒,歷任撫江二州刺史,課績連最。徵拜吏部郎中江南西道黜陟使,奏於楚州置常豐堰以御海潮,屯田瘠滷,歲收十倍,至今受其利處。
時襄州刺史梁崇義縱恣倨慢,朝廷將加討伐。淮西節度使李希烈揣知之,上表數説梁崇義過惡,請率先誅討。皇上悦之,每對朝臣多稱希烈忠誠。李承自黜陟回,因奏之曰:“李希烈將兵討伐,必有微勳,但恐立功之後,縱恣跋扈,不稟朝憲,必勞王師問罪。”皇上初未之信。無幾,李希烈既平梁崇義,果有不順之跡。皇思李承之言,先見之明,故驟加擢用。
建中二年七月,拜同州刺史、河中尹、晉絳都防禦觀察使。九月,轉襄州刺史、山南東道節度觀察鹽鐵等使。希烈既破崇義,擁兵襄州,遂有其地。朝廷慮不受命,欲以禁兵送承,承請單騎徑行。既至,希烈處承於外館,迫脅萬態,承恬然自安,誓死王事。希烈不能屈,遂剽虜闔境所有而去,襄、漢為之空。承治之一年,頗得完復。
初,李希烈雖歸蔡州,留將校等於襄州守當時所掠得財帛什物等,後使襄漢,往來不絕。李承亦使腹心臧叔雅往來許蔡,厚結李希烈腹心周曾、王玢、姚憺等。周曾等謀殺李希烈,以眾歸朝,多為李承首建謀也。累賜密詔褒美之。承尋改檢校工部尚書,兼潭州刺史、湖南都團練觀察使
建中四年七月,卒於位,年六十二,贈吏部尚書。承少有雅望,至其從官,頗以貞廉才術見稱於時。

李承親屬成員

李承出身趙郡李氏南祖,南祖李氏為唐代趙郡李氏定著六房之一。趙郡李氏,自西晉以來家世非常顯赫,北魏時期為“五姓”之一,世代冠冕不絕,人物輩出。唐顯慶四年(659年),唐高宗下達禁婚詔,禁止包括西晉李楷四子後裔在內的“七姓十家”之間互相通婚。唐神龍年間,朝廷再次申明顯慶四年舊詔,持續禁令“七姓十家”間互相通婚。然而禁婚詔不但沒有起到削弱其作用,反而擴大了他們的影響力,而且禁婚詔的執行力度並不理想,趙郡李氏的通婚圈子仍然以崔、盧、鄭、王四姓高門為主,從而依舊在唐朝保持了興盛繁榮的局面。 [3-5] 
高祖:李素立,蒲綿二州刺史、高邑平侯。
曾祖:李休烈,梓州郪縣令。
祖父:李鵬,字至遠,吏部侍郎、壁州刺史。
父親:李畲,字玉田,監察御史、國子司業,贈太子賓客。
兒子:李藩,字叔翰,唐憲宗宰相。
參考資料
  • 1.    《舊唐書·卷一百一十五·列傳第六十五》  .國學導航.2006-09-12[引用日期2015-05-08]
  • 2.    《新唐書·卷七十二·表第十二·宰相世系二(趙郡李氏南祖)》  .國學導航.2006-09-12[引用日期2020-02-08]
  • 3.    《資治通鑑·卷二百·唐紀十六·高宗》:初,太宗疾山東士人自矜門地,昏姻多責資財,命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王妃、主婿皆取勳臣家,不議山東之族。而魏徵、房玄齡、李勣家皆盛與為昏,常左右之,由是舊望不減,或一姓之中,更分某房某眷,高下懸隔。李義府為其子求昏不獲,恨之,故以先帝之旨,勸上矯其弊。壬戌,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温、范陽盧子遷、盧渾(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等子孫,不得自為昏姻。仍定天下嫁女受財之數,毋得受陪門財。然族望為時俗所尚,終不能禁,或載女竊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終不與異姓為昏。其衰宗落譜,昭穆所不齒者,往往反自稱“禁婚家”,益增厚價。
  • 4.    《新唐書·卷九十五·列傳第二十·高儉》:高宗時,許敬宗以不敍武后世,又李義府恥其家無名,更以孔志約、楊仁卿、史玄道、呂才等十二人刊定之,裁廣類例,合二百三十五姓,二千二百八十七家,帝自敍所以然。以四後姓、酅公、介公及三公、太子三師、開府儀同三司、尚書僕射為第一姓,文武二品及知政事三品為第二姓,各以品位高下敍之,凡九等,取身及昆弟子孫,餘屬不入,改為《姓氏錄》。當時軍功入五品者,皆升譜限,搢紳恥焉,目為“勳格”。義府奏悉索《氏族志》燒之。又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温,范陽盧子遷、盧渾(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三品以上納幣不得過三百匹,四品五品二百,六品七品百,悉為歸裝,夫氏禁受陪門財。
  • 5.    《全唐文·卷三一八·唐贈太子少師崔公神道碑》:神龍中,申明舊詔,著之甲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惡大盛,禁相為姻。隴西李寶之六子,太原王瓊之四子,滎陽鄭温之三子,范陽盧子遷之四子、盧輔之六子,公之八代祖元孫之二子,博陵崔懿之八子,趙郡李楷之四子,士望四十四人之後,同降明詔,斯可謂美宗族人物而錶冠冕矣!(按:此處言四十四人,然相加僅三十七人,實漏述了崔宗伯二子與盧溥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