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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校生

鎖定
擇校生是對學校招生計劃的補充,學校的錄取方式是以志願為順序,以分數為依據,擇優錄取,招滿為止。此外,有些考生和家長希望進入理想的學校,即使低於最低錄取分數線也強烈要求進學校學習,對這種情況,學校也會考慮他們的需求,這部分學生也叫擇校生。
中文名
擇校生
外文名
School choice student
意    義
對學校招生計劃的補充
順    序
志願為順序
要    求
擇優錄取,招滿為止

擇校生借讀費

1996年,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下發的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級中學和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近年來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下發的有關學校收費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應交納雜費,到非户籍所在地借讀的學生應交納借讀費,在學校住宿的學生應交納住宿費。普通高中學生應交納學費,在學校住宿的學生應交納住宿費,擇校的學生應交納擇校費。高等學校的學生應交納學費和住宿費。
相關法規
義務教育階段
義務教育階段(3張)
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199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户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申請借讀。”
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借讀”有兩種理解
非義務教育階段
非義務教育階段(2張)
1、學生的學籍在甲校而在乙校就讀,則為借讀。
2、學生的户籍在甲地而在乙地就讀,則為借讀。
原來的規定:
普通高中學校可以收取擇校費,但不能收取借讀費。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小學、初中)原來可以收取借讀費,但不能收取擇校費。
有的地方從2006年9月1日起、有的地方從2007年9月1日起,全國各地最遲從2009年1月1日起,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再收取(取消)借讀費、書費、雜費。

擇校生擴招生

W教字[1997]69號文件:“計劃外招生人數限於標準班額和最大班額範圍內,每班招收計劃外學生不超過10人,最大班額不超過60人。同時,允許省市重點中學可繼續在計劃外招收兩個班100名學生。”
計劃外招收的學生,就是擴招生,或稱為自費生,或稱為委培生,或稱為捐資助學生,等等。擇校生在入學時要一次性向學校繳納一定數額的費用(稱為培養費 或教育成本費 或者其他)。
因此,同一所高中,高一入學報到時,有的學生交錢,有的學生不交錢,有的學生交的多,有的學生交的少。
是否擴招
有一個參考點,參考去年還是某一年。如果參考點是固定的某一年,那麼,年年都屬於“擴招”。學校年年收費,時代在發展,學校在建設,學校在發展,“擴”是應有之義,實際上學校校舍(教室、宿舍、食堂、課桌、牀位等)沒有任何擴建和增加,還在年年收取“擴招”費,似乎於理不通。如果參考點是上一年,那麼,有的年份就不會有擴招,到後來就不會再有擴招。在1990年代,一直到2003年,普通高中連年擴招,學校大搞基本建設,老校園、新校園,都已建設完畢,校園裏已經沒有地方再多建一棟教學樓或宿舍樓了,教室、宿舍、食堂,也早已達到了最大容量和載荷,沒法再多放一張課桌了,因此,沒法繼續“擴招”了。相對於去年沒有擴招了,還收“擴招生”,似乎也於理不通。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嚴格要求:普通高中班額不超過50人。因此,已經不存在“擴招”問題了。
從2003年開始,普通高中就沒有“擴招生”了。取消了“擴招生”但卻產生了“擇校生”。

擇校生基本信息

什麼是普通高中“三限”政策
2003年,國家提出: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要嚴格執行“三限”(即限人數、限錢數、限分數)政策。
“三限”政策的要求是:“擇校生”招生比例和最低錄取分數線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要將“擇校生”納入普通高中招生計劃,統一向社會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數和收費標準,統一按分數擇優錄取,統一辦理入學手續。嚴禁學校擅自擴大“擇校生”招生比例、降低錄取分數線、提高收費標準或在限定金額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魯政辦發〔2003〕63號 《關於2003年學校收費管理和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嚴格執行公辦高中擇校生的“三限”政策(即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在確保原有招生計劃不減少並有所增加的基礎上,允許有條件的公辦高中按照“三限”規定招收部分擇校生。擇校生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高中實際招生總人數(以學校為計量單位)的30%。擇校生的最高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核定後,報省政府審批。擇校生錄取分數線按從嚴掌握的原則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教育廳備案,並向社會公佈,接受各方面監督。嚴禁招生學校擅自擴大擇校生比例、降低錄取分數線、提高收費標準或在限定收費金額外收取其他費用。
2006年初,國家提出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生總數的30%,比例低於此標準的不準再提高,併力爭逐年有所降低;要堅決糾正一些地方和公辦高中擇校生比例過大的問題。
什麼是“擇校生”
擇校生是指學生因為未達到一校錄取分數線而經過多交學費或聯合培養去一所學校學習,但是他和其他正常學生不太一樣,比如説學費、學籍還有其他一些指標,可能不同學校的擇校生具體情況不太一樣,但大部分是多交學費的,就是因為分數達不到要求,最終通過其他途徑取得在這所學校學習的資格的學生稱為擇校生。

擇校生第一種理解

擇校百態
擇校百態(7張)
是否“選擇學校”。與普通老百姓對“擇校”的樸素的理解相一致,與“擇校”的字面意義相一致。“擇”就是“選擇”的意思,“擇校”就是“選擇學校”,因此,“擇校生”的必要條件是要有“選擇”的操作或動作,只要是“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讀”,也就是選擇的學校不屬於“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不論分數高低,都屬於“擇校生”。無校可擇(例如:一個縣區市內只有一處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或 教育行政部門指定 一處初中的畢業生只能報考指定的一處普通高中)、或未進行選擇(例如:只報考一處普通高中,擇校志願和統招志願是相同的),都沒有產生“選擇”的操作或動作,因此,不屬於“擇校”。
“擇校生”政策的基礎是普通高中的“劃片招生”政策,不進行“劃片招生”就不會有“擇校生”。 但是,“劃片招生”有“區域歧視”的嫌疑。不在一中招生片內的人,還未出生就已經註定了沒有報考一中統招生的權利。

擇校生第二種理解

根據分數(成績)的高低確定是否是“擇校生”。與所有高中校乾和招生人員 的理解 是一致的,也就是,一處高中學校當年招生總數的70%是統招生、30%是擇校生;按中考成績來劃分,被學校錄取的成績較高的70%的學生是統招生,成績較低的30%的學生是擇校生,與是否存在“擇校”動作無關。
事例:
例1:一個縣只有一處普通高中學校,全縣想升高中的初中畢業生只能報考這所唯一的學校,沒有第二所學校可供選擇;這唯一的一處普通高中招生的學生,有30%是擇校生(要收取擇校費)。
例2:某縣有多處普通高中學校,但普通高中招生實行“劃片招生”的辦法;一處普通高中只能從指定的幾處初中招收初中畢業生(指統招生),各高中不能跨片招生;例如 二中只能從二中的招生片內招生,二中不能從一中的招生片內招生;一處初中學校的畢業生,只能報考指定的一處高中(指統招生)。例如:某一位初中畢業生屬於一中招生片,該考生的統招志願是一中(他只能報考一中,不允許報考其它高中),該考生的擇校志願也是一中,擇校志願和統招志願是相同的,統招志願和擇校志願都是“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沒有“擇”校,沒有“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但他仍然被錄取為“擇校生”,要繳納“擇校費”。
例3:某初中畢業生,家住在一中附近,與一中相鄰,祖祖輩輩都住在這兒,他的統招志願和擇校志願都是報考的一中,他應該報考一中 並且只報考了一中,沒有“擇”校,但他被錄取為一中的“擇校生”,要繳納“擇校費”。

擇校生第三種理解

是對“擇校生”的完整正確的理解:擇校生是指初中畢業生未達到學籍所在區域所報考志願的高中錄取分數線,並且要求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這部分學生除按規定繳納正常學費、課本費等費用外,還應按培養成本一次性繳納擇校費。(後來規定 繳納擇校費的學生不再繳納學費。) 因此,判斷是否是“擇校生”,有三點:一是 分數夠不夠,二是 有沒有“選擇高中”,三是 選擇的是否為 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 第一條,“初中畢業生未達到學籍所在區域所報考志願的高中錄取分數線”,也就是分數不夠,分數低;第二條,“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讀”,也就是要有“選擇學校”的動作或操作;第三條,僅有“選擇學校”的動作或操作還不夠,還必須是選擇了“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也就是 選擇的普通高中 不屬於“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如果儘管有“選擇”學校的動作或操作,但選的是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也不屬於“擇校”。上述三點必須同時具備 才屬於“擇校生”;缺少任何一條,均不屬於“擇校生”。
擇校生的招生也是有計劃的。擇校生招生計劃和統招生招生計劃是同時制定、同時批准、同時公佈的。實際上,是先確定全校的招生計劃,然後再將招生計劃數乘以0.7就是統招生計劃,將招生計劃數乘以0.3就是擇校生計劃;因此,如果統招生計劃屬於“計劃內”的話,擇校生計劃也一樣屬於“計劃內”的。
總之,擇校生可分兩類:一是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生,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近年來的原則為相對就近,按照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學區就學。不在指定學區就學,自行選擇其他學校就讀的即為擇校生。按照政策,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生中考時一律不享受指標生和推薦生待遇;二是高中階段擇校生。就是那些在中考的時候沒有到達普高學校統招分數線但是達到擇校分數線,佔用擇校計劃被錄取的需要交1.5萬或1.8萬擇校費的考生。

擇校生規定

擇校生地方規定

魯教基字〔2007〕10號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規範普通高中招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嚴禁普通高中擅自擴大招生範圍。公辦普通高中(包括招收普通高中學生的高級中等職業學校)招生範圍由舉辦學校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民辦高中招生範圍,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普通高中跨縣(市、區)、市招生的,須經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在全省範圍內招生的,須經我廳批准。
禁止普通高中超規模招生。普通高中招生數量必須與學校規模和設備設施相適應,班額應控制在56人以下。
嚴禁利用普通高中招生亂收費。公辦普通高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三限”政策,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學生學費、擇校生擇校費和其他規定的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償為招生學校介紹生源和組織報名。
魯教基字〔2007〕20號
《山東省普通中小學管理基本規範》規定:
嚴格遵守國家和省關於規範招生行為的要求,不作違規招生宣傳,不違規提前招生,不到規定區域外招收學生,不超出學校合理規模招生。高中不違背“三限”政策招生,不採取不正當手段招生,不接收已按規定程序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
嚴格控制班額。小學每個班級不超過45人,初中不超過50人;高中日常班班額以50人為宜,最多不超過56人。
然而,招生文件,幾乎都這樣規定:根據魯政辦發〔2003〕63號文件,確定統招生的比例為招生計劃的70%,擇校生的比例為招生計劃的30%。根據***文件“省級規範化普通高中每生擇校費不超過10000元,市級規範化普通高中每生擇校費不超過9000元,一般普通高中擇校費每生不超過8000元”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確定……。
實際情況是:這幾年普通高中招生,一個縣(區、市)有多處公辦普通高中學校,不管各高中的條件和情況是如何的不同,各普通高中一律統招生佔70%,擇校生佔30%。即使是 一處普通高中招收的學生全是本服務片內的學生,也就是招收的學生都沒有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學校”,這處高中的擇校生也不會少於30%;即使是 一個縣內只有一處普通高中,全體初中畢業生只能報考這處高中,別無選擇,無校可選,擇校生也不會少於30%。
把“擇校生是指初中畢業生未達到學籍所在區域所報考志願的高中錄取分數線,並且要求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這一句話的後半句刪掉,只保留前半句;把“擇校生不超過本校招生總數的30%”,變成了“本校招生總數的30%是擇校生”。 這樣做的目的,是儘可能增加“擇校生”的人數,儘可能多的收取“擇校費”。 (這是否屬於“斷章取義”?)
北京規定
2012年6月26日,東直門中學考點,中考結束後兩位考生跑出考場。2014年2月19日,北京市教委表示,2014年起北京取消中考擇校生。
在京已經實行了10餘年的中考“擇校”名額2014年起被取消。北京市教委表示,從2014年起,北京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 [1] 
經市教委批准招收體育、藝術、科技特長生和部分特色高中改革試驗項目的普通高中,按照批覆文件精神,可在全市範圍招生。提前招生學校(專業)、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獲得“國家級、省部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稱號的職業高中可根據學校辦學實際在全市範圍內招生,不對各區縣分配計劃指標。 [2] 
2014年6月16日,市教委等五部門發佈《關於2014年北京市進一步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意見》,表示將堅決治理中小學補課、高中違規招生等亂收費行為。
根據上一年度的相關《意見》,公辦高中可招收擇校生,擇校費按照每名學生不超過3萬元的標準收取。 [3] 
高中不得以借讀生為由高收費
《意見》顯示,2014年起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並停止公辦高中擇校生收費,涉及學校應按照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
針對普通高中中外合作辦學、特長生招生項目、特色高中改革試驗項目等的管理也需加強,不得隨意增加項目招生規模和變更項目招生方式;嚴禁以借讀生名義高收費。
公辦普通高中單方面引進國際課程,以課程改革實驗班等名義辦學的,所需費用納入學校辦學經費,不得向學生收取北京統一規定的高中學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公辦學校教師禁在校外機構兼職
在中小學不可亂收費方面,《意見》明確禁止學校、教研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等在課餘時間、法定節假日組織在校中小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並收取費用的行為。
同樣被禁止的,還有公辦中小學教職工在校外教育機構兼職、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
公辦中小學也禁止通過家長委員會組織學生補課收費,並不得違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規定,向校外培訓機構提供補課場所和設施等。
任何學校禁止自定收費項目
《意見》要求,任何部門和學校不得自行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並明確規定了各階段學校禁止收費的範圍。
學校不得將圖書館查詢和電子閲覽費、午休管理服務費、課後看護費、自行車看管費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加強學校食堂的財務管理,嚴禁與學生伙食無關的費用從伙食費中列支。
高招線下錄取學生將無學籍
《意見》稱,2014年市教委監察處會同招生考試部門對高校招生工作進行專項檢查,把高校向社會公開的錄取分數線作為新生學籍電子註冊的重要依據。對於違規錄取的學生,一律不予電子學籍註冊;已註冊學籍的,將予以取消。違規高校的招生計劃將被核減、暫停或取消招生資格。
■ 部分禁止收費範圍
●幼兒園除可按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外,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包括書本費。
●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亂收費。
●幼兒園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義務教育階段不得收取軍訓服裝費、伙食費,高中學校不得收取軍訓服裝費和伙食費之外與軍訓有關的任何費用。
●代收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費必須按代收費管理要求及時入學校財務賬,不得私自存放或直接交社保中心。
●學校、幼兒園不得代辦學生、幼兒商業保險,也不得為商業機構入校、入園辦理商業保險、“校訊通”等提供便利條件。 [3] 

擇校生國家新政

嚴查“以錢擇校以權入學”
2014年4月23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計署、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五部門聯合出台《關於2014年規範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強調要堅決查處“以錢擇校、以分擇生、以權入學”等違規行為。
《意見》要求,繼續深化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和中小學教輔材料散濫問題治理。以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為手段,逐縣(區)、逐校開展擇校亂收費問題排查。堅決查處“以錢擇校、以分擇生、以權入學”等違規行為。堅決查處評議、選用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行為,以及虛報印張、豪華印刷、侵權盜版、違背自願原則強制訂購等侵害羣眾利益的問題。
據瞭解,教育部將在全國範圍集中開展專項整治。教育部要求,各地要抓住寒暑假等關鍵節點,集中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凡是發現的問題,將嚴肅追究相關教師、學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門領導的責任,並一律進行公開實名曝光。 [4] 

擇校生弊端

1、高中階段教育不是義務教育,學生繳費是為了享受到學校提供的服務。普通高中教師往往更關注尖子生(希望能考上重點大學)和邊緣生(希望通過努力後能考上普通大學),而對那些低程生(成績較差的學生或考大學無望的學生)往往關注相對較少。擇校生大部分屬於低程生。擇校生交更多的錢,接受的服務可能是一樣的 甚至是更差的,於情於理都説不過去。
2、同樣一個學校的學生甚至是一個班的學生,有的人收錢(擇校費),有的人不收錢,有的收錢多 有的收錢少,因人而異,這樣很不合理。類比:一輛客車標準載客30人(車上只有30個乘客的座位),實際載客40人(有10個人坐在走道的小馬紮上),這10個人沒有座位(有小馬紮),有座位的乘客每張票10元,沒有座位的乘客每張票90元。這樣合理嗎? 要提價,應該是所有人都提,不能只有一部分人提,並且懸殊特別巨大。
3、學生在一入學時,有一部分學生就被列入另冊(擇校生名單),就要遭到區別對待(繳納數額可觀的擇校費),就會被人另眼看待,學生的自尊心會受到極大的傷害。(我們不是認為 中考成績是學生的個人隱私嗎?我們不是 要強調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嗎?)
4、學校為了儘可能多地收取“擇校費”,故意將“三限”政策中的“擇校生不超過招生人數的30%”理解為“招生人數的30%是擇校生”,並將此作為“什麼是擇校生”的答案,當有的人詢問“什麼是擇校生”時,學校就拿出“三限”政策來解釋,實際上是答非所問、混淆概念,歪曲了國家的政策。全國幾乎所有的公辦普通高中都這樣,並且多年來一直這樣,真令人驚奇!
5、只有普通高中學校招生有“統招”和“擇校”之分,同一處普通高中招收的學生 甚至同一個班的學生 有“統招”和“擇校”之分。小學、初中學生,沒有“統招”和“擇校”之分,所有學生繳納的費用是相同的;小學、初中沒有擇校費;小學、初中已經取消了借讀費。同一處職業高中招收的學生沒有“統招”和“擇校”之分,所有學生繳納的費用是相同的。大專院校、高等學校,同一個院(系)的學生,繳納的費用是相同,沒有“統招”和“擇校”之分。只有普通高中例外,只有普通高中搞特殊。
6、“擇校生”和“擇校費”政策的基礎是公辦普通高中的“劃片招生”政策。如果不“劃片招生”,“擇校生”和“擇校費”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如果沒有“劃片招生”,就不可能有“擇校生”和“擇校費”。一中的資源配備(教師、教室、實驗室、宿舍、食堂、……)是最好的,比二中、三中、四中等學校都好,一中也屬於公辦普通高中,但有些初中的畢業生愣是沒有報考一中的資格。因此,“劃片招生”有“地域歧視”之嫌,“擇校生”疑似“地域歧視”的產物。
取消“擇校費”
同時保證學校收費不減的方法
學校收取“擇校費”,目的是為了收錢,為了彌補學校經費的不足。普通高中教育不屬於義務教育,收取學費並非不可以,收取學費是可以理解的。
取消“擇校費”以後,可以同時提高學費,並且同一處高中的學生所繳納的學費都一樣。例如,某校原來每個“擇校生”要交9000元的“擇校費”,“擇校生”佔招生總數的30%;取消“擇校費”以後,所有學生均繳納6000元的學費(可以分學期或分學年繳納);每個學期或每個學年,學校都拿出一定的資金 再加上公共財政撥付的一部分資金,作為獎學金和助學金髮放,獎勵優秀學生、資助家庭困難學生。
各個學校、各個縣(市、區)、各個地市 都這樣要求,就減少了“到規定的區域外招生”(亂拉生源)的動力,“其他學校不收錢 而該校收錢,好學生會跑掉”的擔心就沒有了。如果都按省廳文件的要求辦,就更不用擔心別校“亂拉生源”了。
我相信,用不了幾年,普通高中“擇校費”就會被取消,同一個班的學生、同一個學校的學生 繳費就會一樣了,就不會在一入學時就被列入另冊(擇校生)而被區別對待了。(這句話聽起來怎麼象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個夢想》啊?)
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普通高中教育也屬於義務教育,不收學費、擇校費。
2008年12月7日
綜述
1 擇校生是對學校招生計劃的補充。
2 學校的錄取方式是以志願為順序,以分數為依據,擇優錄取,招滿為止。此外,有些考生和家長希望進入理想的學校,即使低於最低錄取分數線也強烈要求進學校學習,對這種情況,學校也會考慮他們的需求,這部分學生也叫擇校生。
3 普高招生數量滿足不了學生的需要,就會出現擇校問題。什麼叫擇校呢?就是考試分數不夠,但仍然想上普高。例如,某個學校在名額允許的情況下,沒有招滿學生,任何想進這所學校的人,都可以接收,普高招生已經沒有最低錄取分數線了。
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實行“三限”(限人數、限分數、限錢數)是按照杭州市物價局(杭價費[2004]99號)、杭州市教育局(杭教計[2004]16號)、杭州市財政局(杭財綜[2004]341號)、杭州市糾風辦(市糾辦發[2004]2號)《關於杭州市區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的一項招生政策。具體地説,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人數不得超過當年招收新生總人數的20%;擇校生錄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確定分數線。擇校費:重點高中每生3.5萬元,一般普高(含列入普高招生計劃的綜合高中)每生2.5萬元,在入學時一次性交納;此外每學期還需交納與其他學生相同的學費和代管費。
公辦高中3年內取消擇校生
教育部等七部門發佈《關於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從2012年秋季學期開始,每個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劃數(不包括擇校生數)的20%,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收學區內學生的比例不得低於當年招生人數的90%。意見還提出,各地在加大投入,合理調整收費標準的同時,要採取有力措施,制定時間表、路線圖,在3年內取消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嚴禁在擇校生之外以借讀生、自費生等名義招收高收費學生。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