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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死

鎖定
急死,又稱“猝死”。是指外表健康的人,由於體內暴發疾病或者潛在疾病迅速惡化而導致的突然意外死亡。從出現症狀到死亡一般不超過、24小時,其中在發病後30秒鐘內死亡者稱為即時死。死亡可發生在休息、睡眠時,也可發生在情緒激動、劇烈活動、暴飲暴食或輕度外傷後。雖然急死是由於疾病造成的結果,屬於非暴力死亡,但往往由於出乎人們意料之外,而被懷疑為中毒、機械性窒息、機械性損傷或醫療事故所致。,另外,某些犯罪分子為逃避罪責,常採用較隱蔽的手段將人害死後偽報病死。 [1] 
中文名
急死
別    名
猝死
發生對象
外表健康實際上有潛在疾病的人
類    型
非暴力死亡

急死簡述

外表似乎健康,而實際上有潛在疾病的人,突然發生的非暴力死亡。又稱猝死。一般指急性發病後在24小時內的死亡,也有人只將6小時甚至1小時內發生的死亡稱為急死。其中在發病後幾十秒鐘內死亡者,稱為即時死(instantaneous death)。有的急死與生前活動有關,有明顯誘因,如在過度勞累、劇烈運動、酗酒暴食等情況下發生,也可在爭吵、悲痛、狂喜、怒懼等精神緊張、情緒激動時發生,還有在安靜狀態中,如日常談話、休息或深夜睡眠中發生。

急死法醫學檢驗

急死者常因下列情況而成為法醫學屍體檢驗的對象:①死者平素健康,突然死亡,死因不明,被疑為暴力致死。②已知有病,並經過診治,但症狀輕微,死亡出人意外,也易疑為暴力死。在診療過程中發生的急死,常構成醫療糾紛案件。③死者患有某種潛在性疾病,死前受過外傷(如鬥毆致傷),須鑑定急死與損傷是否有關。急死檢驗的意義在於,對某些外表不留痕跡的暴力死被偽報為急死的案件,揭露其犯罪行為;對因病死亡的查明死因,解除懷疑。在急死屍體有損傷的情況下,要驗明損傷與急死的關係。例如單純因暴力作用引起嚴重顱腦損傷致死,與死者原患有腦血管畸形,受輕微打擊後促發病理性腦出血致死,兩者在法律責任上有顯著差別。瞭解急死的發病率及其在各器官系統疾病的分佈,探討急死的發生機理,對發展醫學科學研究,提高防治急死的水平,也有重要意義。例如根據研究,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簡稱冠心病)引起急死,其中絕大多數因心室纖維顫動所致,並非廣泛的心肌損害,是一種可逆的心電不穩定的表現,如能及時搶救,有可能得到復甦。針對心室纖維顫動及時採取措施,可以降低冠心病急死的死亡率。

急死引起原因

常見引起急死的疾病 各器官系統的疾患均可導致急死,其中以心血管系統疾病最為多見,其次為中樞神經系統呼吸系統疾病等。不同年齡組引起急死的疾病也有差別,如小兒以呼吸系統的急性炎症較為多見。常見的引起急死的疾病有:①心血管系統疾病,有冠心病、各種心肌炎或心肌病、主動脈瘤破裂及肺動脈栓塞等。②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有高血壓性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腦炎及腦瘤(併發出血或引起急性腦脊液循環障礙)等。③呼吸系統疾病,有急性喉頭水腫、支氣管肺炎大葉性肺炎肺結核空洞大出血等。④消化系統疾病,有消化道大出血(如胃、十二指腸潰瘍、食道靜脈曲張併發出血)、腸穿孔引起腹膜炎(如壞疽性闌尾炎腸梗阻)及急性壞死型胰腺炎等。⑤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有輸卵管妊娠破裂出血,羊水栓塞等。⑥內分泌系統疾病,有急性或慢性腎上腺皮質機能減退、甲狀腺機能亢進合併心力衰竭等。⑦無明顯器質性病變所致的急死,國內外均有報道,多為男性青壯年,並多死於睡眠中,1974年日本有學者建議將此疾稱為“青壯年急死綜合症”。

急死查明死因

對未查明死因的急死,應及時進行屍體檢驗。屍檢時不僅注意屍表檢查,如微小的損傷、注射針孔、電流斑(見電流損傷)、蛇咬傷口等,更應作全面的內部剖驗,如對顱腔、頸部器官及腎上腺等作常規檢查,並取材作病理切片,檢查各臟器的病理變化。疑有感染或敗血症的,應在無菌操作下,取心血或脾組織作細菌培養。無論是否查見能引起急死的病變,均應留取適當的檢材進行毒物化學檢驗。有時還要採取有關樣品作死後生物化學檢驗。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