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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教育

(教育領域術語)

鎖定
幹部教育指培養、訓練幹部,提高幹部政治、文化、業務水平的教育。中國共產黨在各個歷史時期都採取具體措施,聯繫實際情況培養幹部。設立黨校培訓黨的各級幹部是重要措施之一。培養、訓練幹部,提高幹部政治、文化、業務水平的教育。中國共產黨把幹部教育視為黨的幹部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幹部工作中的一項經常的重要任務。幹部隊伍的素質如何,是決定革命和建設工作能否順利完成的重要條件之一。因此,幹部教育工作同中國共產黨的事業的發展是密切相關的。
中文名
幹部教育
理論依據
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分    類
教育
主要內容
培養、訓練幹部,提高幹部政治

幹部教育傳統

幹部教育
幹部教育(3張)
中國共產黨在各個歷史時期都採取具體措施,聯繫實際情況培養幹部。設立黨校培訓黨的各級幹部是重要措施之一。中國共產黨的第一所黨校是北京黨校,它是1925年中共北京地委秘密籌辦的。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的幹部教育工作是緊密聯繫土地革命和武裝鬥爭來進行的。中央蘇區從1931年起還舉辦了軍事政治學校,在幹部中成立了讀書會,並且建立幹部學習會議制度。1933年 3月又在中央蘇區開辦了馬克思共產主義大學。長征結束後,中共中央立即決定恢復該校,並正式稱為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1937~1945年的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力量有很大的發展,大批知識分子和工人、農民參加革命,需要大規模地培養教育幹部。在中共中央所在地──延安、先後創辦中央黨校、抗日軍政大學、馬列學院、中央研究院、陝北公學、魯迅藝術學院延安大學延安自然科學院、中國女子大學、行政學院等等。其他革命根據地也建立抗大分校、 黨校等。 中共中央一度還成立了幹部教育部。1941年底和1942年初,中央又專門作了《關於延安幹部學校的決定》和《關於在職幹部教育的決定》。1942年,中國共產黨進行的整風運動,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次全黨範圍的大規模的幹部教育運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了使廣大幹部掌握原來所不熟悉的建設本領和知識,中共中央就在職幹部學習,加強理論教育,加強幹部文化教育,輪訓全黨高、中級幹部和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等工作發佈了一系列指示。中央和各省、地、縣都陸續開辦了黨校、行政幹校、速成中學和短期訓練班等,培養、造就了大批人才。
在黨的幹部教育工作中,也有深刻的歷史教訓。從50年代後期以來,由於黨在指導思想上的失誤,培訓幹部工作逐漸削弱,特別是“文化大革命”期間,幹部教育和國民教育都受到嚴重的破壞。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以後,黨的幹部教育工作得到了恢復和發展。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把工作着重點轉移到現代化建設上來之後,根據中央提出的全黨幹部要學政治、學科學、學經濟、學管理,幹部隊伍要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幹部教育工作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全國各級黨校抓緊對幹部進行輪訓,幫助幹部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加深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的理解,在政治上與中央保持一致。同時各地方、各級的專業幹部學校加強了對幹部的業務培訓。工業、農業系統還通過幹部培訓班和其他方式,組織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學習現代科學技術知識和管理知識。為了有計劃地培養中青年幹部,為各級領導班子實現新老幹部的交替和合作準備幹部條件,中央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區在部分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還舉辦了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據統計,1983年全國共培訓各級各類幹部215萬人,其中學習時間在一個月以上的有125萬人。 中國共產黨的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了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局面的政治綱領,黨的幹部教育工作開始進入正規化、制度化、經常化的階段。黨的十二大工作報告指出,為了造就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大批專門人才,必須大力加強幹部教育和訓練工作。今後使用和提拔幹部必須把學歷、學習成績同工作經歷、工作成績一樣作為重要依據。普遍輪訓幹部是提高幹部素質的一項重要戰略措施。中共中央、國務院於1982年10月 3日作出《關於中央黨政機關幹部教育工作的決定》,對幹部教育的意義、任務、政策、制度、措施、組織領導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為了適應大規模正規化培訓幹部的需要,中共中央對黨校工作進行改革,並要求各級黨校逐步實現正規化教學,建立嚴格的入學標準和考試考核制度,調整和充實教學內容,學員學習期滿,考試合格將獲得相應的學歷。
為解決培訓基地、經費、師資不足的矛盾,黨中央大力提倡和推廣採用電化教學手段,實行分散和集中相結合的社會化辦學方法。中央組織部和中央宣傳部還委託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從1983年起開始黨政幹部基礎科考試,規定黨政幹部自學12門政治理論和業務基礎課,經考試合格,可取得大專學歷

幹部教育理論依據

幹部教育 幹部教育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按照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艱苦奮鬥、執政為民的要求,以增強執政意識、提高執政能力為重點,推動學習型政黨、學習型社會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證、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幹部教育教育原則

幹部教育 幹部教育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按照黨和國家的要求,把握幹部的成長規律和教育培訓需求,分級分類地開展幹部教育培訓,激發幹部學習的內在動力和潛能,增強幹部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全員培訓,保證質量。幹部教育培訓面向全體幹部,創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條件,大規模培訓幹部,大幅度提高幹部素質,實現幹部教育培訓的規模和質量、效益的統一。
(三)全面發展,注重能力。堅持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全面提高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質、業務素質和健康素質,將能力培養貫穿於幹部教育培訓的全過程。
(四)聯繫實際,學以致用。緊密聯繫國際形勢的新變化,聯繫我國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進展,聯繫幹部的思想和工作實際,引導幹部在改造主觀世界的同時,運用所學理論和知識指導實踐,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與時俱進改革創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創新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整合培訓資源,優化培訓隊伍,推進幹部教育培訓的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

幹部教育管理體制

全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實行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主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分工負責,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中央組織部履行全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整體規劃、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督促檢查、制度規範職能。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本系統的業務培訓。地方各級黨委領導本地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把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研究部署本地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主管本地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負責相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幹部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由主管方負責組織;經協商,也可由協管方負責組織。

幹部教育教育培訓對象

幹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幹部,重點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及其後備幹部。
幹部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
(一)在職期間的各類崗位培訓;
(二)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
(三)從事專項工作的專門業務培訓;
(四)新錄(聘)用的初任培訓;
(五)其他培訓。
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者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1年內完成培訓。 其他幹部參加脱產教育培訓的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定,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 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幹部教育培訓學時學分制。
幹部必須遵守教育培訓的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 幹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脱產教育培訓期間,一般應享受在崗同等待遇。

幹部教育內容與方式

政治理論培訓重點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政績觀的教育,黨的歷史、黨的優良傳統作風、黨的紀律的教育,國情和形勢的教育,引導幹部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堅持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夯實理論基礎、開闊世界眼光、培養戰略思維、增強黨性修養。對黨外幹部,應當根據其特點,開展相應的政治理論培訓。
政策法規培訓重點加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教育,進行黨和國家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外交、國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訓,提高各級幹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能力。
業務知識培訓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知識的培訓,提高幹部的實際工作能力。
文化素養培訓和技能訓練應當按照完善幹部知識結構、提高幹部綜合素質的要求進行。
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幹部脱產培訓計劃,選調幹部參加脱產培訓。幹部所在單位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被抽調的幹部必須服從組織調訓。 實行幹部調訓計劃申報制度。黨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門抽調下級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參加培訓,必須報同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審批,避免多頭調訓和重複培訓。
建立健全乾部在職自學制度。鼓勵幹部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學習培訓。 幹部所在單位應當對幹部在職自學提出要求,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推行幹部自主選學。在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幹部可以自主選擇參加教育培訓的機構、內容和時間。 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或者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定期公佈供幹部自主選學的教育培訓項目,明確要求,加強管理。
加強和改進境外培訓工作。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科學設置境外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合理確定培訓機構,嚴格培訓過程的管理,注重培訓質量和效益。
開展幹部教育培訓應當根據幹部的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推廣網絡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提高幹部教育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幹部教育教育培訓機構

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部門和行業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以發揮自身優勢,承擔相關的幹部教育培訓任務。 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社會培訓機構和境外培訓機構承擔幹部培訓項目。
建立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准入制度。培訓機構承擔幹部教育培訓任務,必須獲得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資質認可。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制定和公佈相應的准入標準。 培育和規範幹部教育培訓市場,引導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優化服務,提高質量,逐步形成由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指導、公開平等、競爭有序的幹部教育培訓市場機制。
實行幹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直接委託、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承擔培訓項目的教育培訓機構,加強項目實施的管理,提高培訓績效。
全國幹部教育培訓高校基地。中組部確立,共有14家基地。2009年9月,確立了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南開大學、復旦大學、浙江大學、南京大學、武漢大學、中山大學、四川大學、西安交通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等13所高校。 [1]  2014年,又增補了1家高校基地——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2] 
全國黨員教育培訓示範基地。中組部確立,目前包括17家單位。2015年底,確定第一批10家單位——北京市委黨校二分校、北京市海淀區委黨校、遼寧社區幹部學院、上海市浦東新區區委黨校、江蘇省崑山市委黨校、浙江傳媒學院江西幹部學院、湖南省長沙縣委黨校、成都村政學院、遵義幹部學院。 [3]  2018年6月公佈第二批7家單位——梁家河培訓學院、浙江生態文明幹部學院、古田幹部學院、新鄉先進羣體教育基地、深圳市委黨校華中師範大學、鐵人學院。 [4] 

幹部教育師資教材經費

按照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建設高素質的幹部教育培訓師資隊伍。從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實行專職教師職務聘任和競爭上崗制度,通過考核、獎懲和教育培訓,加強專職教師隊伍建設。建立專職教師知識更新機制,保證專職教師每年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1個月。逐步建立符合幹部教育培訓特點的師資隊伍考核評價體系。選聘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國內外專家學者擔任兼職教師,充分發揮兼職教師的作用。建立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幹部教育培訓師資庫,實現資源共享。
堅持幹部培訓教材的開發與利用相結合,做到一綱多本、編審分開。全國幹部培訓教材編審指導委員會負責組織制定幹部培訓教材建設規劃和教材大綱,審定全國幹部培訓教材;有關地方、部門和機構按照教材大綱的要求,可以編寫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幹部培訓教材,並可選用國內外優秀出版物。
幹部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隨着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保證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需要。

幹部教育考核與評估

幹部教育培訓考核的內容包括幹部的學習態度和表現,掌握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文化知識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幹部教育培訓考核應當區分不同的教育培訓方式分別實施。組織調訓和幹部自主選學的考核,由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實施;幹部在職自學的考核,由幹部所在單位實施;境外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或者幹部所在單位實施。幹部教育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各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建立和完善幹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
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時,應將幹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幹部教育監督與紀律

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會同有關部門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貫徹執行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幹部因故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幹部在參加教育培訓期間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幹部弄虛作假獲取學歷或者學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幹部所在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幹部教育培訓職責的,由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和幹部所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幹部教育培訓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遊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幹部教育培訓費用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學歷或學位證書、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幹部教育工作條例

推進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幹部隊伍,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