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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法
鎖定
- 中文名
- 市易法
- 拼 音
- shì yì fǎ
- 朝 代
- 宋
- 施行時間
- 公元1072年
市易法基本介紹
市易法規定:
在汴京(今河南開封)設都市易司,邊境和大城市設市易務(共21個)。
設提舉官(政府指派)和監官、勾當公事官(吸收守法的可合作的商人擔任),召募諸行鋪户和牙人充當市易務的行人和牙人,在官員的約束下擔當貨物買賣工作。
外來客商如願將貨物賣給市易務,由行人、牙人一道公平議價;市上暫不需要的也予“收蓄轉變”,待時出售;客商願與市易務中的其他貨物摺合交換,也儘可能給以滿足。
市易法還規定:
參加市易務工作的行人,可將地產或金銀充抵押,由五人以上相互作保,向市易務賒購貨物,酌加利潤在市上售賣,貨款在半年至一年內償還,年利2/10,過期不歸另加罰款。
這實際是市易務批發、行人零售,市易務為商業機構與金融機構的結合。
市易法作用
市易法有平抑物價調劑供求的作用,限制奸商壟斷居奇,把以前歸於大商人的利得收歸官有,增加財政收入。這一措施來源於桑弘羊的平準法,但有自己的特點:如“契書金銀抵當”、“結保貸請”、召募行人、牙人為市易務工作等,都是王安石的新發展,與平準法的命吏坐市肆販賣、不假手商人的作法有所不同。
市易法頒佈13年後,王安石去職,保守派上台,市易法被廢除。
以後,雖有市易之名(或改用平準之名),而實際是低價抑買、抬價出售的牟利營業。
市易法失敗及原因
這樣看來似乎這是一項十分完善的措施,既然政府與民眾都受益,那麼應該受到擁戴並繼續推行下去,但是事實上,變法卻引起了變法派的分裂以及王安石的第一次罷相。
市易法一方面打擊了大商人、“兼併之家”,但是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中小商户的利益。
神宗死後,據統計當時商人所欠的市易錢,僅利息即達921萬貫,以開封府為例,在免除了商人欠的市易息錢和罰錢之後,還有27155户欠市易本錢237萬貫,其中小姓(指門第低微的人家)27093户,欠83萬貫,而欠200貫以下的就達25353户,欠46萬貫,由這組數據來可看出來市易法對小商户的影響。
“均輸法與脱胎於平準法的市易法推行以後,形成了對城市居民特別是工商業者的打擊。原本立足於平抑物價、抑制大商人重利盤剝的新政策,蜕變成國家壟斷市場、貨源、價格,甚至批發與零售也被政府官員所操縱,哪怕想做不大的生意,也要先過政府官員這幾道關口。於是,大中小商人一齊步履維艱,致使城市工商業開始凋零。從時人記載和蘇東坡等人的大量文字中可以看到,全國城市商業與市場一時間相當萎縮而蕭條,社會開始出現動盪不安的局面。”這個結果看來不合情理實際卻有其必然性,市易法的實質是對商業貿易實施國家壟斷,“置市易司強市榷取,坐列販賣。增商税色件下及菜果,而商賈始困矣;又立賒貸之法,誘不肖子弟破其家。”,“盡籠諸路雜貨,漁奪商人毫末之利,”而且市易法壟斷貨源,“凡商旅所有,必賣於市易司。”結果造成“賣梳樸則梳樸貴,賣脂麻則脂麻貴”的局面。 “官中自為兼併,”“商賈為之不行……而上下均受其弊。”市易法之弊,連最初倡行市易法的草澤人魏澤宗都“憤惋自陳,以謂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議,都邑之人不勝其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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