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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弘羊
鎖定
桑弘羊出身商人家庭,十三歲時以精於心算入侍宮中。歷任侍中、大農丞、治粟都尉、大司農等職。自元狩三年(前120年)起,在漢武帝大力支持下,先後推行算緡、告緡、鹽鐵官營、均輸、平準、幣制改革、酒榷等經濟政策,同時組織六十萬人屯田戍邊,防禦匈奴。這些措施都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成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為武帝繼續推行文治武功事業奠定了物質基礎,但也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並引發批評。
- 全 名
- 桑弘羊
- 所處時代
- 西漢
- 民族族羣
- 漢人
- 出生地
- 洛陽
桑弘羊人物生平
桑弘羊幼年成長
漢景帝前元中葉(一説前155年
[1]
),桑弘羊出生於洛陽的一户富商家庭。
[5]
洛陽是西漢一大商業都會
[6-8]
,悠久的商業傳統對洛陽的民俗產生了巨大影響。
[9-11]
此外,洛陽人文薈萃,流傳有蘇秦刺股、佩六國相印等的傳説。這樣的社會環境對桑弘羊的思想有着潛移默化的影響。一方面,少年時期的桑弘羊就能幫助家庭進行一些理財活動。
[12]
另一方面,出將入相、封土拜爵的出仕立功思想牢牢佔據着桑弘羊的頭腦。
[13-16]
桑弘羊侍中生涯
漢景帝末年(約前142年)
[17]
,年僅十三歲的桑弘羊以“精於心算”名聞洛陽。
[18]
漢廷詔書,特拔桑弘羊入宮(一説捐官入宮),任侍中。
[19-20]
桑弘羊由此踏上了仕途。而長期在武帝身邊伴讀,使桑弘羊與武帝形成了親密的君臣關係,並逐漸成為武帝的得力助手。
[21-22]
元狩三年(前120年),為了應對因對外戰爭造成的財政虧空問題,武帝採納鄭當時的建議,下令實施鹽鐵官營政策,將原屬少府管轄的鹽鐵劃歸大農令,由國家壟斷鹽鐵的生產,並任命大鹽商東郭咸陽、大冶鐵商孔僅為大農丞專門負責此事。桑弘羊由於善於計算經濟問題,仍作為侍中參與鹽鐵官營規劃,負責“計算”和“言利”之事。
[23]
桑弘羊興利之臣
元鼎二年(前115年),武帝提拔桑弘羊為大農丞
[24-25]
(又稱“大農中丞”
[26]
,有學者視該職務為大農令的副手
[27]
),統管會計事務。此後數年,參與假民公田、鑄五銖錢、西北屯田等事。
[28]
徵和四年(前89年),漢軍出兵西域,再次攻破車師後,桑弘羊與田千秋等聯名上書,建議武帝擴大輪台屯田,加強輪台、渠犁的屯田規模
[34]
,以保障軍糧供給。
[35]
武帝下《輪台詔》,對桑弘羊等人的建議不予採納,並檢討戰爭中的錯誤,提出調整政策。
[36]
儘管如此,後世學者對於漢武帝的政策是否由此發生根本性的轉折,仍存爭議。
[37]
桑弘羊顧命大臣
後元二年(前87年)二月十二日,漢武帝病重,將年僅八歲的劉弗陵立為皇太子。
[38]
二月十三日,武帝詔近臣託孤,任命奉車都尉霍光為大司馬、大將軍,接受遺詔輔政。加封桑弘羊為御史大夫,金日磾為車騎將軍,上官桀為左將軍,共同輔佐少主。
[2]
二月十五日,劉弗陵登基為帝,是為漢昭帝。遵照武帝遺詔,由大將軍霍光主持國政、領尚書事,車騎將軍金日磾、 左將軍上官桀為其副手。
[39]
輔政大臣中,金日磾早卒,
[40]
田千秋不任事,大權主要在霍、桑、上官三人手中。霍光深得漢武帝的信任,
[41]
在昭帝繼位後地位尤為突出。
[42]
桑弘羊則在資歷、功勞等方面優於霍光。兩人存在權力之爭,在政見上也有所不同。
[3]
[43]
桑弘羊的理財政策並未隨着武帝去世而廢除,反而繼續貫徹。桑弘羊因此經常自誇功勞,並以此作為替子弟謀官的資本,卻屢屢被霍光拒絕,因而桑弘羊與霍光矛盾也慢慢激化。
[44]
上官桀與霍光有聯姻關係,其子上官安娶霍光長女為妻,生有一女上官氏。
[45]
但或許是考慮到桑弘羊在朝中根基深厚,上官桀也逐漸傾向聯合桑弘羊對抗霍光。
[3]
始元四年(前83年),昭帝十二歲,鄂邑長公主為其選皇后,上官安打算讓年僅六歲的女兒上官氏入主後宮,遭到霍光反對。上官安與鄂邑長公主的情夫丁外人關係要好,轉而通過公主立女上官氏為皇后(即上官皇后)。上官家族為了回報鄂邑長公主,想將丁外人封為列侯(漢代有規定,非列侯不能娶公主),被霍光以“無功不得封侯”駁回。雙方因而結怨,成為政敵。
[46]
於是,上官桀等就與桑弘羊聯合起來,反對霍光獨攬大權。
桑弘羊鹽鐵會議
主詞條:鹽鐵會議
始元五年(前82年)六月,杜延年建議行文帝時期政策,提倡節儉、對民寬和
[47]
,霍光采納,詔令三輔、 太常各舉“賢良”二人,各郡國察舉“文學”一人。
[48]
始元六年(前81年)二月,召集抵達京師的賢良文學(賢良方正所選拔出的人才),商議罷黜鹽、鐵、酒等專營政策。
[49]
在會議上,從民間來的賢良文學與桑弘羊就包括鹽鐵等經濟政策在內的漢武帝的內外政策,展開了激烈論辯。
[50]
始元六年(前81年)七月,會議結束。通過這次會議,霍光成功利用賢良文學批評和打擊了自己的政治對手,贏得了比較廣泛的輿論支持,經濟上也使得官營政策有所收縮,罷黜了郡國酒榷和關內鐵官。
[51]
然而,以鹽鐵國營、均輸平準為主的興利之事,鹽鐵會議後仍繼續承襲。
[3]
桑弘羊慘遭滅族
元鳳元年(前80年)九月,上官桀等籌劃政變,由鄂邑長公主設宴邀請霍光,命埋伏的兵士將霍光殺掉,廢除漢昭帝,擁立燕王劉旦。公主門下的稻田使者(管理稻田租税的官員)燕倉發覺了他們的陰謀,於是昭帝、霍光在政變未發動之前,先發制人,將主謀政變的大臣統統逮捕,桑弘羊亦牽連被滅族。
[4]
桑弘羊主要影響
桑弘羊經濟政策
自十三歲入宮,到燕王之變被殺,桑弘羊共從政六十餘年,其中五十多年都在武帝時期。可以説,桑弘羊的主要作為都與漢武帝的政治經濟和軍事有着密不可分的聯繫。武帝即位後,憑藉西漢前期七十多年的積蓄,國家財政本來非常富裕
[53]
,但由於武帝的“有為”,尤其耗費巨大的對外戰爭,兼之大興功業和救災
[54-55]
,以及朝廷上下的奢靡,僅僅二十年後,國家財政就開始頻頻出現虧空。
[56]
在財政困難面前,武帝採取了一些應急措施,如元朔年間,為增加收入,專門設置“武功爵”,共值三十餘萬
[57]
;還專門樹立了一個獻財典型——卜式,號召百姓向國家捐獻錢財。
[58]
這些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總體上仍是杯水車薪,而且還造成了吏治敗壞等弊端。
在桑弘羊總管國家財政期間,為了徹底解決財政困難問題,桑弘羊制定或修訂、實施了諸如機構改革、鹽鐵官營、均輸平準、酒榷等一系列新的財經政策。這些措施大幅度增加了政府的經濟收入,為武帝繼續推行文治武功事業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有效保障了抗擊匈奴戰爭的進行,從經濟上加強了中央集權,鞏固統一,遏止了富商大賈和豪強兼併勢力的發展。
[59]
算緡告緡
算緡是封建國家向商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告緡是對商賈隱瞞資產、逃避税收的懲罰措施,兼具保障算緡和剝奪商賈的特殊意義。最初提出這個辦法的是御史大夫張湯,元狩四年(前119年)曾頒佈了推行法令。但由於當時的大農令顏異不贊成此事,所以未能認真貫徹執行。
[61]
元鼎三年(前114年),桑弘羊出任大農丞一年後,在漢武帝的大力支持下,算緡告緡迅速在全國展開,尤其楊可所主持的告緡更是雷厲風行。
[62]
到元鼎六年(前111年)宣佈告緡停止,前後僅僅三年的時間,告緡便取得了巨大成效。政府得到以數億計的財物,成千上萬的奴婢;沒收的田地,大縣數千頃,小縣百餘頃,還有很多房屋。中等以上的工商業者紛紛破產,而政府的國庫則充實起來。
[63-64]
假民公田
假民公田,即國家把一部分公田(官田)以租借的名義分給喪失土地的農民,然後向他們徵收相當於田租的“假税”,是安撫內地流民的一項舉措。
[65]
在桑弘羊的領導下,大大擴充了租借於民的公田數量。除了大農所掌管的公田、原有荒地(“草田”)和興修水利增加的溉田,還增加了算緡告緡時沒收貴族、官吏犯罪和商賈的田產
[66]
,並開放部分園池和苑囿的土地租借給貧民。
[67-68]
假民公田的實施,使相當一部分喪失土地的農民又重新得到了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土地,使得大批流民得以自食其力,緩和了由於土地兼併所激化的階級矛盾;另一方面,也使內地許多荒地得到開墾,從而擴大了全國的墾田面積。還使許多流民不再成為國家救助的對象,不僅節省了開支,還為國家恢復和增加了税源。
[69]
移民屯墾
漢武帝在對匈奴的戰爭中取得勝利後,為了鞏固邊防,從根本上解決邊防軍的糧食供應問題,沿襲西漢前期的民屯政策,繼續大規模地執行漢文帝時晁錯提出的移民實邊策略。為了進一步鞏固內地軍事要塞,武帝時又開發出軍屯。元鼎六年(前111年),又派吏卒五、六萬人到今甘肅永登一帶屯戍,接着不斷擴大到上郡、西河,及新建的武威、張掖、敦煌、酒泉四郡,人數增加到六十萬人。
[70]
在桑弘羊的謀劃和組織下,這次大規模的軍屯活動得到了圓滿成功。多達六十萬人的屯田卒一邊從事於農業生產,一邊肩負着邊塞保衞任務,為保證戰爭的勝利作出了很大貢獻。
[71-72]
發揮出了安置流民、開發西北邊疆、減少軍費開支和鞏固邊防的重要作用。
[73]
幣制改革
漢承秦制,法定貨幣也是黃金和銅錢,漢初銅錢仍繼續名為“半兩”。
[74]
由於經濟凋敝,國家對鑄錢採取了放任自流的政策。
[75]
雖然對恢復和發展經濟曾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導致了貨幣輕重不一,幣值混亂的問題。
[76]
到了文帝五年(前175年),政府更撤除了禁止私人鑄錢的命令,因而盜鑄錢的風氣盛行,影響了經濟的正常流通;一些地方割據勢力也藉此極力擴張自己的經濟實力,以作為與中央王朝相抗衡的資本。
[77-78]
漢武帝為了整頓財政,曾在元狩四年(前119年)造了三種貨幣:皮幣、白金(銀、錫作的合金幣)、三銖錢,但效果不好,形勢已發展到近乎完全失控的地步。
[79]
元鼎四年(前113年),為了徹底整頓貨幣,漢武帝接受桑弘羊等人的建議,禁止郡國和民間鑄錢,由政府指定上林三官(掌管上林苑的水衡都尉下屬鍾官、技巧、辨銅三官)分別負責鼓鑄、刻範和原料;廢除過去鑄的一切錢幣,而以新鑄的五銖錢(三官錢)為全國唯一通行的貨幣。
[81]
這次幣制改革基本解決了私鑄銅錢、幣制混亂的問題,不但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穩定了市場和流通,起到了鞏固西漢統治的作用。
[82-83]
同時,這次幣制改革還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將鑄幣權完全收歸中央政府的一次創舉,它最終將漢朝的幣制穩定下來,使漢朝的五銖錢成為質量穩定的錢幣,一直流通至隋朝七百餘年而通行不廢,這與桑弘羊的經濟思想是分不開的。
[84]
鹽鐵官營
早在元狩六年(前117年),孔僅和東郭咸陽就提出了一個實施鹽鐵官營的具體方案。
[85-86]
鹽的官營採用募民煮鹽而官府專賣的做法;
[87]
鐵的官營,則由官府徹底壟斷。
[88]
漢武帝還是很快批准了這一方案。
[89]
在最初幾年鹽鐵官營特別是鐵的鑄作曾取得明顯成效
[90]
,但由於他們多選用商賈擔任鹽鐵官,所以不但執行的不徹底,還造成了嚴重的吏治混亂現象,
[91]
桑弘羊掌管財政大權後,增設大農部丞數十人對郡國鹽鐵官分別予以整頓,並增加了鹽鐵官的設置地區。據統計,經過桑弘羊的努力,一共設置了三十五處鹽官(一説三十六處),分佈在全國二十七個郡
[92-94]
,鹽鐵官營前,這些地區的私營鹽業都非常發達,國家對它們採取徵收鹽税的政策
[95]
;鐵官則至少設置了四十八處,分佈於四十個郡國,所有鐵官均由大司農所屬鐵市長丞掌管,基本完善了鹽鐵官營的管理系統和經營網絡。由於資金雄厚和人力充足,在鹽鐵官營全面實施後,它們的生產規模都迅速擴大起來。
[96-98]
官營鹽鐵業的規模化生產,無論其資金、設備和人員方面,還是降低成本、實行標準化生產和工藝技術改進方面,對於規模一般很小的私營鹽鐵業來説,都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和總結後,桑弘羊對大生產的優越性已經有了清醒的認識。在二十多年後的鹽鐵會議上,桑弘羊為了捍衞鹽鐵官營政策,就指出官營鹽鐵業的大規模生產要優於私營鹽鐵業的小規模經營。
[99]
然而,由於官僚體制所不可避免的種種弊端,鹽鐵官營也存在一些比較嚴重的問題。 為了完成規定的任務,官營鐵器只注重產量,所生產的鐵器多為應用很少的大農具,根本不適合農民使用。
[100]
不僅如此,官營鐵器還存在成本高、質量低、不準挑選、購買不便、強買強賣和強迫農民服役等問題。
[101-102]
更重要的是,官營鹽鐵的價格昂貴,許多貧民都根本買不起。
[103]
推行均輸
均輸法最早由桑弘羊於元鼎二年(前115年)創立
[104]
,並在部分郡縣試行五年。
[105]
均輸法規定,凡郡國應向朝廷貢納的物品,均按照當地市價,摺合成當地土特產品,上交給均輸官,由均輸官運往其他地區高價出售。
[106]
這種做法既可以避免商賈的中間盤剝,大大降低收購的成本,又可以免除郡國向朝廷輸送貢物人力和物力的浪費,同時還可以流通物資,並隨時調劑國家所需要的物品。
[107]
而朝廷不費分文即得到了各地的土特產品,並通過這些物品的轉運販賣獲得鉅額的利潤。
[108-109]
元封元年(前110年),由於官府自行買賣,互相競爭,從而導致物價,為了平抑物價上漲,桑弘羊在全國普遍推行均輸。
[110]
設置數十個大農部丞,分別掌管各個郡國的農業和官營工商業;在縣一級設置由大農部丞領導的均輸官,負責物資的轉運和販賣,以統一管理全國的物資轉運和貿易。
[25]
太初元年(前104年)後,各地的均輸官統一接受大司農均輸令丞的領導後,均輸官的分佈應相當普遍(如黃霸就擔任過均輸長)。
[111]
自元封元年全面推行均輸法後,在短短一年之中即取得令人鼓舞的成效。史載國家向急需糧食的地區調運糧食,而大農諸官則都向京城運送糧食,結果使山東漕運由漢初的數十萬石竟猛增到六百萬石。同時,太倉和甘泉倉這兩個著名的國家糧庫都裝滿了糧食,邊郡糧庫也都有餘糧,通過均輸所直接獲得的贏餘有五百萬匹帛。
[112]
均輸法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有些均輸官徵收貢物,不是徵收當地能夠生產的土特產品,而是徵收當地沒有的物品。
[113]
二是在上交物品的驗收上有些均輸官故意刁難百姓,在買賣貨物時又往往採取欺詐手段,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給農民造成了更大的負擔和痛苦。
[114]
創立平準
元封元年(前110年),為了配合鹽鐵專營和均輸的推行,桑弘羊創立了一項新的財經措施—“平準”(由國家控制全國的物資和買賣,以平衡物價),並專門在京城長安設立了一個隸屬於大農的機構——平準,由平準令掌管。
[115]
大農諸官以各地均輸的物品和工官生產的車船、器具為後盾,當京城某種商品過分漲價時,就以平價向市場拋售,使其物價下降;反之,如果某種商品價格過低,就大量買進,促使物價回升。
[116]
桑弘羊實施平準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穩定物價,但也有營利作用。它與均輸相輔相成,是控制市場、平抑物價政策的兩個不同側面。平準要靠均輸來提供貨源,均輸官所徵收或收購的物資,運往京師後也要通過平準出售,兩者如影隨形,有着不可分割的聯繫。
[117]
平準法的推行,對於穩定物價、打擊投機商操縱市場的不法行為具有比較明顯的作用。但同樣也出現了一些弊端。一方面,官府亂髮號令,強迫收購各種物品,導致物價上漲,為商賈牟利創造了條件;另外,官吏直接從事貿易,也必然會出現營私舞弊、官商勾結甚至囤積居奇的現象。
[118]
納粟拜爵
元封元年(前110年),桑弘羊出任大司農後,又奏請漢武帝批准,大力推行納粟拜爵、補官及其贖罪政策。
[119-120]
秦漢時期的納粟拜爵最早始於商鞅變法,開始實行多交粟帛可以免除徭役的政策。
[121]
及至西漢建立後,納粟拜爵的政策被繼續沿襲,並增加了贖罪的內容。
[122]
武帝前期為解決財政危機還採取過“募民買復”、“入羊為郎”的措施
[123]
,桑弘羊出任大農中丞後,進一步擴大了納粟補官的範圍,不再限於官吏,普通百姓也允許買官。
[124]
這些措施的施行,增加了財政收入,特別是增加國家糧庫的儲存,僅僅是元封元年一年,國家糧庫即堆滿了糧食。
[125-126]
但是這種做法卻造成許多嚴重的惡果:一方面,納粟拜爵使得許多地主和富農可以免役,不但導致貧富異役,而且減少了國家徵發徭役的來源
[127]
,最終便把徭役的徵發攤派到農民身上。
[128]
另一方面,破壞了司法制度和選官制度,造成貧富異刑,進一步擴大了司法不公,同時也導致了管理效能的下降和吏治的敗壞。
[129]
儘管如此,從總體上看,桑弘羊的理財措施仍可以説取得了巨大成功。武帝對此也非常滿意,所以特別給桑弘羊賜爵為左庶長,黃金二百斤。
[130]
酒類專賣
中國古代的釀酒業源遠流長。
[131]
酒的產量和銷量也很大。
[132]
早在殷商時期,釀酒業就相當發達
[133-134]
。到了西漢時期,隨着農業的恢復、發展和糧食的不斷積累,釀酒業又有了新的發展
[135-136]
,飲酒之風盛行,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137-138]
釀酒業非常興盛,私營酒酤的利潤也相當豐厚。
[139]
天漢三年(前98年),為了更多地增加財政收入、鎮壓農民起義和更加壟斷市場,桑弘羊奏請武帝實行了酒榷(酒類專賣),由官府對酒類實行專營,以獨佔釀酒和銷售的利潤。
[140-141]
酒榷政策實行後,對於增加財政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僅僅是通過銷售,國家即可以獲得百分之二十的盈利。如果再加上高額的釀造利潤——每生產一千釀酒,至少可得到二十五萬二千錢的盈利,其收入將是一筆很大的數字,確實能夠“贍邊,給戰士”,解決很大的問題。
[142]
桑弘羊機構改革
桑弘羊在兼任大農令期間,奏請漢武帝設置了“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
[143]
由大農部丞負責監管和指導各個郡國的財經事務,改變以往對財經多頭管理的弊端,同時建立起從中央到地方的財經管理系統,為保障和推行新的財經政策做好人員上的準備。
[144]
太初元年(前104年),大農令改稱大司農後,大司農系統又進一步擴大了組織機構。除了大司農中丞外,大司農的屬官增加了太倉、均輸、平準、都內、籍田五令丞和斡官、鐵市兩長丞。分工明確,各司其職。
[30]
在擴大大司農屬官的同時,桑弘羊對地方上的有關財經官員也進行了改編和重組。以往隸屬於郡國的諸倉(主管倉庫)、農監(主管農桑)、都水(主管水利)等六十五官長丞,都被劃歸大司農直接管轄。這就進一步統一了全國的財經管理,不僅加強了中央集權,也使桑弘羊可以有效地實施自己的理財措施。
[145]
桑弘羊經濟思想
思想基礎
桑弘羊對儒學有一定造詣。
[146]
他還廣泛涉獵儒學以外的諸子百家學説,尤其精通法家和管商之學
[147-149]
,歷史知識豐富。
[150]
賈誼的“非和親主義;積貯之重要;非放鑄論(統一幣制)”的政治主張也被桑弘羊所接受與繼承。
[151]
工商富國
桑弘羊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提出不依靠農業富國的思想家
[152]
,在鹽鐵會議上,他明確指出“富國非一道”,“富國何必用本農”,“無末業則本業何出”。
[153]
在桑弘羊看來,農業並非財富的唯一源泉,工商業尤其商業同樣是財富的源泉
[154]
,甚至提出工商業的發展還制約着農業發展,指出“工不出,則農用乏;商不出,則寶貨絕。”
[155]
正因為強調工商富國,所以站在國家的立場,桑弘羊極力主張採取積極的財政調控政策,由國家積極介入工商業以增加經濟性收入。他所定製的各項經濟措施,都是這一思想的集中體現。他對鹽、鐵、酒實行專賣,利用壟斷價格,收取高額利潤;推行均輸平準,調節商品流通,平抑市場價格。這些措施有力地打擊了富商大賈的勢力,減輕了人民負擔,同時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無論古代還是當今,桑弘羊的財政調控思想都有着難以否定的積極作用。雖然商業不能直接創作財富,但它作為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手段,卻可以帶動和刺激其他產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也“間接有助於”創造財富,而且商業利潤的壟斷,對國家來説即等於“創造”了財富。
[59]
商品流通
桑弘羊還從自然資源的地域分工來説明商品流通的作用,他認為商品流通可以“均有無而通萬物”,可以解決各地的資源過剩和短缺。
[156]
相反,如果商品缺乏流通,那麼許多物資無法交易,必然給人民生活帶來不便。
[157-158]
除此之外,桑弘羊還大力推行平準制度。他在京師設立平準機構,穩定京師物價。這個機構掌握了巨大的商品儲備及運輸隊伍。當某種物價上漲時即賤價拋售;反之,某種物價甚賤時則加以購買。他已經開始運用市場價值規律穩定物價了。
[159]
對外貿易
桑弘羊對對外貿易的作用有着非常充分的認識,他的“本重幣虛”的思想比西歐十五世紀重商主義“以貨幣為本”的思想領先許多。雖然貨幣的多少可以作為財富的象徵,但他不把貨幣的取得作為對外貿易的目的,而是以貨幣為“末”、為“虛”,以供人們物質生活需要的物品為“本”、為“實”。
[159]
桑弘羊主張對外貿易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通過對外貿易來控制外國,即儘可能向國外輸出多餘商品,以造成國外對國內商品的依賴,從來導致其政治上的被動
[160]
;二是通過對外貿易來達到“外國之物內流,而利不外泄”,既要削弱敵國,又要豐富國內的商品供應。桑弘羊認為,只要嚴格控制出口,並大量輸出國內豐富的黃金和絲綢,就能從急需黃金和絲綢的敵國換取國內需要的商品,不但可以削弱敵國,還可以保證國內市場的供應,同時,禁止鐵兵器的貿易,還可以使西域各國的軍隊難以與漢軍抗衡。
[161-162]
桑弘羊歷史評價
司馬遷: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163]
張臨(張湯玄孫,西漢富平共侯):桑(弘羊)、霍(光)為我戒,豈不厚哉!
[164-165]
桓寬:桑大夫據當世,合時變,推道術,尚權利,闢略小辯,雖非正法,然巨儒宿學恧然,不能自解,可謂博物通士矣。然攝卿相之位,不引準繩,以道化下,放於利末,不師始古。《易》曰:“焚如棄如。”處非其位,行非其道,果隕其性,以及厥宗。
[166]
班固:上方欲用文武......羣士慕向,異人並出。文章則司馬遷、相如......運籌則桑弘羊。
[167]
曹操:察觀先賢之論,多以鹽鐵之利,足贍軍國之用。
[169]
曹丕:禍由乎厚葬封樹。“桑、霍為我戒”,不亦明乎?
[170]
白居易:鹽商婦,有幸嫁鹽商;終朝美飯食,終歲好衣裳。好衣美食有來處,亦須慚愧桑弘羊。
[172]
杜佑:漢代桑弘羊、耿壽昌之輩,皆起自賈豎,雖本於求利,猶事有成績。
[173]
劉晏:賈誼復召宣室,弘羊重興功利,敢不悉力以答所知。
[174]
司馬光:此乃桑弘羊欺武帝之言,司馬遷書之以譏武帝之不明耳。天地所生貨財百物,止有此數,不在民間,則在公家,桑弘羊能致國用之饒,不取於民將焉取之?(評均輸法)
[177]
蘇軾:①自漢以來,學者恥言商鞅、桑弘羊,而世主獨甘心焉,皆陽諱其名,而陰用其實。
[178]
②昔漢武帝以財力匱竭,用賈人桑弘羊之説,買賤賣貴,謂之均輸,於時商賈不行,盜賊滋熾,幾至於亂。
[179]
李贄:桑弘羊者,不可少也。
[180]
範祖禹:興利之臣,鮮不禍敗。自桑弘羊以來,未有令終者也。
[181]
宗稷辰:剝漢自弘羊始。
[182]
王先謙:因(田)千秋不言,宏羊力持,鹽鐵卒不能罷,但罷榷酤而已。班(固)於贊中,痛責千秋,而附宏羊誅滅事於此傳末,所以深致其不然也。
[183]
孫中山:行均輸、平準之法,盡籠天下之貨,賣貴買賤,以均民用,而利國家,率收國饒民足之效。
[184]
桑弘羊人際關係
桑弘羊人物爭議
桑弘羊生年推算
桑弘羊的出生時間在史書中有兩處明確記載:①“(桑)弘羊,洛陽賈人子,以心計,年十三侍中”
[187]
;②“餘(桑弘羊)結髮束脩,年十三,幸得宿衞,以至卿大夫之位,獲祿受賜,六十有餘年矣。”
[188]
這兩條記載都説桑弘羊十三歲時開始做官,而桑弘羊的自述又有着明確的歷史年代(前81年的鹽鐵會議),因此,要確定桑弘羊的生年,其關鍵有兩個問題:一是“六十有餘年”的確切年數,二是“年十三”究竟虛歲還是週歲。若按虛歲推斷,並認為“六十餘年”是整六十,可推定桑弘羊出生時間為景帝五年(前152年)。
[189]
而認為“六十有餘年”為實指,且強調桑弘羊未曾事過景帝,可推定桑弘羊出生於景帝四年(前153年)。
[190-192]
桑弘羊“精於心算”,《鹽鐵論》記載的桑弘羊入仕時間“六十有餘年矣”,對應的年份不應為整六十年,而應在六十一至六十三年之間;又,古人並非都用虛歲,為了能夠比較精確地説明時間,或強調一個人的特殊才能和經歷,史家有時也採用週年、週歲來記載。
[193]
若保守估計,就為官時間取六十一年,則基本可以把桑弘羊“為侍中”的時間定在景帝后元二年(前142年);再取“年十三”為週歲,則桑弘羊出生時間應在景帝二年(前155年)。但這也只是一種推測。
[1]
桑弘羊出仕方式
貲選説
有學者認為桑弘羊是通過貲選為郎,然後由於心算的特技而被加官為侍中的。按漢代規定,凡擁有相當資產的富户,均可以自備車馬衣服,到京城長安做郎官。
[194]
郎的職掌和設置亦比較特殊,雖有俸祿,卻無定職和定員,帶有見習和候補的性質。
[195]
因為桑弘羊並非出身於官宦家庭,所以許多學者推測他是由貲選為郎。
這種看法有很大的猜測成分,在論證上也存在不少問題。首先,以貲為郎在史書中很常見(如張釋之、司馬相如),但桑弘羊在史書沒有明確記載
[196]
;其次,如果桑弘羊以貲為郎,這與西漢前期推行的禁止商賈仕宦的政策明顯矛盾。
[197-198]
第三,桑弘羊如果是通過貲選入仕,那也就意味着這在當時並非是個別現象,而應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除了桑弘羊,在史書上卻找不到與這些少年或兒童郎官有關的任何記載。
[199]
特招説
也有學者認為桑弘羊的入仕屬於特殊案例,而並不是通過貲選。其依據在《史記》和《漢書》記載的“(桑弘羊)以心計,年十三侍中”,正因為桑弘羊具有這種特殊的心算技能,所以他才會被徵召入宮任為侍中,而這種特殊案例在西漢歷史上並不少見,如衞綰、鄧通、周仁等,均為以特技為官。
[200]
這種觀點認為,桑弘羊年僅十三歲,不可能真正擔任官職,其職責主要是侍從皇帝,這也正是侍中的本義。
[201]
同時,漢武帝雖然是皇太子,但畢竟還是少年,還必須接受基本的文化教育,尤其在算術或數學方面的基礎知識。
[202]
故而推測桑弘羊是因心算被招入宮中,直接被任命為侍中侍奉武帝。
桑弘羊謀反真偽
在史書中,桑弘羊“參與”謀反的主要記載非常簡略和籠統,但就其基本事實而言,也難以確定桑弘羊的“謀反”罪名。桑弘羊參與了試圖罷免霍光的密謀和活動,但參與罷免霍光的密謀和活動,並不能證明桑弘羊肯定參與了謀反;其次,即使上官父子的謀反是事實,也不能認定桑弘羊就一定參與了謀反;根據霍光的指控,上自上官桀父子,下至大將軍長史,都曾被明確提到密謀廢立之事,卻惟獨沒有提到身為御史大夫的桑弘羊。從九月事變發生到十月才公佈罪狀看,霍光對此無疑曾做了精心準備。但他最終都不提桑弘羊直接參與密謀,這顯然就不能説是霍光的疏忽問題,而應是缺乏可靠的證據。
學者晉文等認為,根據現代刑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即使推論可以認定其人有罪,也必須無罪釋放。因而對桑弘羊一案的準確説法,應當是“涉嫌謀反”,即《尚書·呂刑》所説的“疑罪”;並認為,桑弘羊之死本質上是霍光藉助清除上官集團的機會,以參與謀反為名所進行的政治迫害。即使桑弘羊沒有參與謀反,霍光也會按照“原心定罪”的原則,給桑弘羊強加“謀反”的罪名,所謂“持國權柄,殺生在手中”。
[203-205]
桑弘羊功過評説
“文革”期間有關桑弘羊的連環畫(2張)
桑弘羊後世紀念
桑弘羊葬處不詳,但後世有傳為桑弘羊墓者。宋代志書《太平寰宇記》載河南浚縣有桑弘羊墓,《浚縣誌》考證則認為“五代時有桑弘志,或系志墓”,即墓主人可能不是桑弘羊。學者馬非百也認為“桑弘羊乃洛陽人,又系以謀反罪名被殺害,恐無遠葬於浚縣之可能”。
[232]
2010年,又有媒體報道稱桑弘羊墓在文物普查中被發現,位於河南鞏義魯莊鎮桑家溝村,
[233]
此後媒體上還出現了桑弘羊是鞏義人的説法。
[234-235]
但從公開信息來看,該墓多次被盜,墳冢無存,遺物僅有據稱已埋入地下的石羊
[236]
及村民曾拾到的磚瓦碎片等;報道稱該葬處的判定系“據史書記載”,亦未指明是何種史書。
[233]
桑弘羊史料索引
同漢代其他有影響的人物不同,《史記》和《漢書》都沒有為桑弘羊立傳,其相關事蹟分散於各傳表之中,其中《史記·平準書》較多(《漢書·食貨志》內容略同),《資治通鑑》中也有相關記載。桓寬《鹽鐵論》較為集中的記錄了桑弘羊的經濟思想,但需仔細甄別。
[217-218]
相關史料見下表。
作者 | 書名 | 篇名 |
《史記》 | ||
《漢書》 | ||
《資治通鑑》 | ||
《鹽鐵論》
[230]
| —— |
- 參考資料
-
- 1. 桑弘羊生年考 .中國國學網[引用日期2014-09-11]
- 2. 《漢書·卷六十八·霍光金日磾傳第三十八》:後元二年春,上游五柞宮,病篤,光涕泣問曰:“如有不諱,誰當嗣者?”上曰:“君未諭前畫意邪?立少子,君行周公之事。”光頓首讓曰:“臣不如金日磾。”日磾亦曰:“臣外國人,不如光。”上以光為大司馬大將軍,日磾為車騎將軍,及太僕上官桀為左將軍,搜粟都尉桑弘羊為御史大夫,皆拜卧內牀下,受遺詔輔少主。
- 3. 桑弘羊、霍光與儒生:鹽鐵會議前後的政治鬥爭 .澎湃新聞.2016-04-05[引用日期2019-03-06]
- 4. 《漢書·卷七·昭帝紀第七》:冬十月,詔曰:“左將軍安陽侯桀、票騎將軍桑樂侯安、御史大夫弘羊皆數以邪枉幹輔政,大將軍不聽,而懷怨望,與燕王通謀......伏兵殺大將軍光,徵立燕王為天子,大逆毋道......皆已伏誅,......”
- 5. 《史記·平準書》、《漢書·食貨志》:“(桑)弘羊,洛陽賈人子,以心計,年十三侍中”
- 6. 《史記·卷六十·三王世家》:王夫人曰:“願置之雒陽。”武帝曰:“雒陽有武庫敖倉,天下衝厄,漢國之大都也。“
- 7. 《鹽鐵論·卷一·通有》:燕之涿、薊,趙之邯鄲,魏之温軹,韓之滎陽,齊之臨淄,楚之宛、陳,鄭之陽翟,三川之二週,富冠海內,皆為天下名都。
- 8. 薛瑞澤.漢唐間河洛地區經濟研究:陝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04~305頁
- 9. 《史記·卷一二九·貨殖列傳》:“周人以商賈為資。”
- 10. 《史記·卷六九·蘇秦列傳》:“周人之俗,治產業,力工商,逐什二以為務。”
- 11. 《漢書·卷二八下·地理志下》:“周人……巧偽趨利,貴財賤義,高富下貧,憙為商賈,不好仕宦。”
- 12. 《鹽鐵論·貧富》:“俸祿賞賜,一一籌策之,積浸以致富成業”。
- 13. 《鹽鐵論·卷二·刺權》:大夫曰:“官尊者祿厚,本美者枝茂。故文王德而子孫封,周公相而伯禽富。水廣者魚大,父尊者子貴。”
- 14. 《鹽鐵論·卷四·貧富》:大夫曰:“道懸於天,物佈於地,智者以衍,愚者以困。子貢以著積顯於諸侯、陶朱公以貨殖尊於當世。富者交焉,貧者贍焉。故上自人君,下及布衣之士,莫不戴其德,稱其仁。原憲、孔伋,當世被飢寒之患,顏回屢空於窮巷,當此之時,迫於窟穴,拘於緼袍,雖欲假財信奸佞,亦不能也。”
- 15. 《鹽鐵論·卷四·褒賢》:“蘇秦、張儀,智足以強國,勇足以威敵,一怒而諸侯懼,安居而天下息。萬乘之主,莫不屈體卑辭,重幣請交,此所謂天下名士也。”
- 16. 《鹽鐵論·卷四·毀學》:“尊榮者士之願也,富貴者士之期也”
- 17. 按:由於對史料的不同解讀,桑弘羊的具體活動年份很難確定,上下有四年之差。
- 18. 按:在兩漢時期,人們計算數字都要用一種被稱為“籌碼”或“籌算”的計算工具,桑弘羊由於計算已達到非常熟練的程度,在計算時則可以不用籌碼,只要“心計”即心算就能夠準確地得出答案,實際上就上是把籌碼或籌算的計算規律都背誦下來,在大腦裏進行默算。
- 19. 按:桑弘羊入宮有兩種説法:捐官和特招。詳情參見本詞條的相關質疑部分。
- 20. 引蔡質《漢儀》:“侍中侍中舊與中官俱止禁中,武帝武帝時,侍中莽何羅莽何羅挾刃謀逆,由是侍中出禁外,有事乃入,畢即出。”
- 21. 安作璋.桑弘羊:中華書局,1983年:第6頁
- 22. 張維華《論漢武帝》,載《漢史論集》,齊魯書社1980年版,第136頁。
- 23. 《史記·平準書》:①“於是以東郭咸陽、孔僅為大農丞,領鹽鐵事;桑弘羊以計算用事,侍中。”②“三人言利事析秋毫矣。”
- 24. 《史記·平準書》:桑弘羊被任為“大農丞,筦諸會計事”
- 25. 《漢書·卷一九下·百官公卿表下》
- 26. 《資治通鑑·卷二十·漢紀十二》:是歲,孔亻堇為大農令,而桑弘羊為大農中丞,稍置均輸,以通貨物。
- 27. 〔日〕加藤繁《漢代國家財政和帝室財政的區別以及帝室財政的一斑》,載《中國經濟史考證》第1卷,商務印書館1959年中文版,第40頁
- 28. 晉文著.桑弘羊評傳.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317-325
- 29. 《史記·平準書》:其明年,元封元年,卜式貶秩為太子太傅。而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筦天下鹽鐵。
- 30. 《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治粟內史,秦官,掌谷貨,有兩丞。景帝后元年更名大農令,武帝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農。屬官有太倉、均輸、平準、都內、籍田五令丞,斡官、鐵市兩長丞。
- 31. 《漢書·杜周傳》:週中廢,後為執金吾,逐捕桑弘羊、衞皇后昆弟子刻深,上以為盡力無私,遷為御史大夫。
- 32. 《漢書·百官公卿表下》:天漢元年,大司農桑弘羊,四年貶為搜粟都尉。
- 33. 匡亞明 《桑弘羊評傳》:據《漢書·百官公卿表下》記載,自太始元年(公元前96年)桑弘羊降職,到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楊敞為大司農,長達十五年間,表中始終沒有關於大司農的敍述,而且,太始元年表中雖然列有大司農一欄,卻空無人名。考慮到桑弘羊在武帝去世前一直擔任搜粟都尉,並代理大農令,可以斷定:桑弘羊仍然擔任大司農的職務,即降職留用。
- 34. 《漢書·西域傳上》:漢興至於孝武,事徵四夷,廣威德,而張騫始開西域之跡。其後驃騎將軍擊破匈奴右地,降渾邪、休屠王,遂空其地,始築令居以西,初置酒泉郡,後稍發徙民充實之,分置武威、張掖、敦煌,列四郡,據兩關焉。自貳師將軍伐大宛之後,西域震懼,多遣使來貢獻。漢使西域者益得職。於是自敦煌西至鹽澤,往往起亭,而輪台、渠犁皆有田卒數百人,置使者校尉領護,以給使外國者。
- 35. 《漢書·西域傳下》:搜粟都尉桑弘羊與丞相御史奏言:“故輪台東捷枝、渠犁皆故國......臣愚以為可遣屯田卒詣故輪台以東,置校尉三人分護,......願陛下遣使使西國,以安其意。臣昧死請。”
- 36. 《資治通鑑·卷第二十二·漢紀十四》:上乃下詔,深陳既往之悔曰:"前有司奏欲益民賦三十,助邊用,是重困老弱孤獨也。而今又請遣卒田輪台。輪台西於車師千餘裏,前開陵侯擊車師時,雖勝,降其王,以遼遠乏食,道死者尚數千人,況益西乎!......"。由是不復出軍,
- 37. 史家之眼︱晚年漢武帝與漢朝的“守文”轉向 .澎湃新聞.2016-03-31[引用日期2019-03-06]
- 38. 《漢書·卷七·昭帝紀第七》:後元二年二月上疾病,遂立昭帝為太子,年八歲。
- 39. 《漢書·卷七·昭帝紀第七》:明日,武帝崩。戊辰,太子即皇帝位,謁高廟。帝姊鄂邑公主益湯沐邑,為長公主,共養省中。大將軍光秉政,領尚書事,車騎將軍金日磾、左將軍上官桀副焉。
- 40. 《漢書·卷六十八·霍光金日磾傳第三十八》:輔政歲餘,病困,大將軍光白封日磾,卧授印綬。一日,薨,賜葬具冢地,送以輕車介士,軍陳至茂陵,諡曰敬侯。
- 41. 《漢書·霍光金日磾傳第三十八》:“去病死後,光為奉車都尉、光祿大夫,出則奉車,入侍左右,出入禁闥二十餘年,小心謹慎,未嘗有過,甚見親信。”
- 42. 《漢書·霍光金日磾傳》:明日,武帝崩,太子梟尊號,是為孝昭皇帝。帝年八歲,政事一決於光
- 43. 從西漢抑尚政策看官僚地主的經商 中國史研究 1991年第4期
- 44. 《漢書·霍光金日磾傳》:及御史大夫桑弘羊建造酒榷、鹽鐵,為國興利,伐其功,欲為子弟得官,亦怨恨光。
- 45. 《漢書·卷九十七上·外戚傳第六十七上》:初,桀子安取霍光女,結婚相親,光每休沐出,桀常代光入決事。
- 46. 《漢書·霍光金日磾傳第三十八》:桀父子既尊盛,而德長公主。公主……近幸河間丁外人。桀、安欲為外人求封,……光不許。……長主大以是怨光。而桀、安……亦慚。……繇是與光爭權。
- 47. 《漢書·卷六十·杜周傳第三十》:見國家承武帝奢侈師旅之後,數為大將軍光言:“年歲比不登,流民未盡還,宜修孝文明政,示以儉約寬和,順天心,説民意,年歲宜應。”光納其言,舉賢良,議罷酒榷、鹽、鐵,皆自延年發之。
- 48. 《漢書·昭帝紀》:六月,詔曰:“其令三輔、太常舉賢良各二人,郡國文學高第各一人。”
- 49. 《漢書· 昭帝紀》:二月,詔有司問郡國所舉賢良、文學民所疾苦。議罷鹽、鐵、榷酤。
- 50. 《漢書·卷六六·田千秋傳》:議罷鹽鐵之官,令百姓皆得煮鹽鑄鐵,因總論政治得失也。‘
- 51. 《漢書· 昭帝紀》:秋七月,罷榷酤官,令民得以律佔租,賣酒升四錢。
- 52. 《漢書·卷六十八·霍光金日磾傳第三十八》:於是蓋主、上官桀、安及弘羊皆與燕王旦通謀,詐令人為燕王上書......候司光出沐日奏之。桀欲從中下其事,桑弘羊當與諸大臣共執退光......昭帝年十四,覺其有詐,遂親信霍光,而疏上官桀等。
- 53. 《史記·平準書》: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餘貨財。
- 54. 《漢書·食貨志下》:先是十餘歲,河決,灌梁、楚地,固已數困,而緣河之郡堤塞河,輒壞決,費不可勝計。其後番系番系欲省底柱之漕,穿汾、河渠以為溉田;鄭當時鄭當時為渭漕回遠,鑿漕直渠自長安至華陰;而朔方亦穿溉渠。作者各數萬人,歷二三期而功未就,費亦各以鉅萬十數。
- 55. 《史記·平準書》:(山東災民的救濟)“費以億計,縣官縣官大空”。
- 56. 《漢書·食貨志下》:武帝因文、景之畜,忿胡、粵之害,即位數年,嚴助、朱買臣等招徠東甌,事兩粵,江淮之間蕭然煩費矣。唐蒙、司馬相如始開西南夷,鑿山通道千餘里,以廣巴蜀,巴蜀之民罷(羆)焉。彭吳穿穢貊、朝鮮,置滄海郡,則燕齊之間靡然發動。及王恢謀馬邑,匈奴絕和親,侵擾北邊,兵連而不解,天下共其勞。干戈日滋,行者齎,居者送,中外騷擾相奉,百姓抏敝以巧法,財賂衰耗而不澹。入物者補官,出貨者除罪,選舉陵夷,廉恥相冒,武力進用,法嚴令具。興利之臣自此而始。
- 57. 《漢書·食貨志下》〔注〕雲:《茂陵中書》有武功爵,一級曰造士,二級曰閒輿衞,三級曰良士,四級曰元戎士,五級曰官首,六級曰秉鐸,七級曰千夫,八級曰樂卿,九級曰執戎,十級曰政戾庶長,十一級曰軍衞。此武帝所制,以寵軍功。
- 58. 《漢書·卜式傳》:時漢方事匈奴,式上書,願輸家財半助邊。……歲餘,會渾邪等降,縣官費眾,倉府空,貧民大徙,皆昂給縣官,無以盡贍。式復持錢二十萬與河南太守,以給徙民。……是時富豪皆爭匿財,唯式尤欲助費。上於是以式式終長者,乃召拜式為中郎,賜爵左庶長,田十頃,佈告天下,尊顯以風百姓。
- 59. 晉文.桑弘羊評傳: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4月
- 60. 晉文.從西漢抑商政策看官僚地主的經商[J].中國史研究.1991年第4期
- 61. 《史記·平準書》:異時算軺車(〔注〕引説文雲:“軺,小車也。”)賈人緡錢皆有差,請算如故。諸賈人末作貰貸賣買,居邑稽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佔,率緡錢二千而一算。諸作有租及鑄,率緡錢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軺車以一算;商賈人軺車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佔,佔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敢犯令,沒入田僮。
- 62. 《漢書·武帝紀》:十一月,令民告緡者以其半與之。
- 63. 《漢書·食貨志下》:縣官縣官以鹽鐵緡錢之故,用少饒矣。
- 64. 《史記·平準書》:楊可告緡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獄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監分曹往,即治郡國郡國緡錢,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
- 65. 《鹽鐵論·卷三·園池》:“假税殊名,其實一也。”
- 66. (美〕許倬雲.漢代農業:早期中國農業經濟的形成:江蘇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9頁
- 67. 《鹽鐵論·卷三·園池》:今縣官縣官之多張苑囿,公田池澤,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歸權家。三輔迫近於山河,地狹人眾,四方並臻,粟米薪菜不能相贍。公田轉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盡,愚以為非。
- 68. 《鹽鐵論·卷三·園池》:諸侯以國為家,其憂在內;天子以八級為境,其慮在外。故宇小者用菲,功巨者用大。是以縣官縣官開園池,總山海,致利以助貢賦,修溝渠,立諸農,廣田牧,盛苑囿。太僕、水衡、少府、大農,歲課諸入,田牧之利,池籞之假,及北邊置任田官以贍諸用,而猶未足。今欲罷之,絕其原,杜其流,上下俱殫,睏乏之應也。雖好省事節用,如之何其可也。
- 69. 匡亞明.以經治國與漢代“荒政”[J].中國史研究.1994年第2期
- 70. 《史記·平準書》:“初置張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開田官,斥塞卒六十萬人戍田之。中國繕道饋糧,遠者三千,近者千餘里,皆仰給大農。邊兵不足,乃發武庫工官以贍之”。
- 71. 《漢書·西域傳下》:“田一歲,有積穀。”。
- 72. 《史記·平準書》:“邊餘谷。”
- 73. 《鹽鐵論·卷八·西域》:“募人田畜以廣用,長城以南,濱塞之郡,馬牛放縱,蓄積布野”。
- 74. 孫機.漢代物質文化資料圖説: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80頁
- 75. 《漢書·食貨志下》:漢興,以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莢錢。……孝文五年,為錢益多而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除盜鑄錢令,使民放鑄。
- 76. 孫機《漢代物質文化資料圖説》(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81頁):高祖時的鑄錢重量僅有三銖,呂后二年(公元前186年)鑄的半兩錢重八銖,文帝所鑄的半兩錢半兩錢重四銖。尤其民間私鑄的銅錢更為混亂,越鑄越小,越鑄越輕,有的半兩錢甚至不足一銖,好像用四片榆莢所組成的薄薄銅片,所以稱為“榆莢半兩”或“莢錢”
- 77. 《史記·吳王濞列傳》:“吳有豫章郡銅山,濞則招致天下亡命者盜鑄錢,煮海水為鹽,以故無賦,國用富饒。”
- 78. 《漢書·卷二四下·食貨志下》:①“吳以諸侯即山鑄錢,富埒天子。”②“寡人(劉濞)金錢在天下者往往而有,非必取於吳,諸王日夜用之弗能盡。”
- 79. 《史記·平準書》:自造白金五銖錢後五歲,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其不發覺相殺者,不可勝計。赦自出者百餘萬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無慮皆鑄金錢矣。
- 80. 上林三官五銖錢 .江蘇海門日報[引用日期2014-09-11]
- 81. 《史記·平準書》:悉禁郡國無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
- 82. 《漢書·食貨志下》:“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奸乃盜為之”,“民之鑄錢益少”
- 83. 《史記·平準書》:“諸郡國所前鑄錢皆廢銷之,輸其銅三官”。
- 84. “孔方兄”:從私人鑄錢到國家壟斷 .遼寧法制網[引用日期2014-09-11]
- 85. 《漢書·卷五九·張湯傳》:湯承上指,請造白金及五銖錢五銖錢,籠天下鹽鐵,排富商大賈。。
- 86. 《史記·平準書》:大農上鹽鐵丞孔僅、咸陽言:“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屬少府,陛下不私,以屬大農佐賦。願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煮鹽,官與牢盆牢盆。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貨,以致富羨,役利細民。其沮事之議,不可勝聽。敢私鑄鐵器煮鹽者,鈦左趾沒入其器物。郡不出鐵者,置小鐵官,便屬在所縣。”
- 87. 晉文《桑弘羊評傳》:具體來説,就是由官府來招募鹽户,煮鹽的費用由鹽户自己負擔,官府只提供煮鹽的鐵鍋——“牢盆”,煮成的鹽則完全由官府收購和銷售。
- 88. 晉文《桑弘羊評傳》:凡產鐵的郡裏均設置鐵官,即使是不產鐵的郡裏也要在縣裏設置小鐵官,鐵的冶煉和鐵器的製作與銷售一律由鐵官負責。在鹽鐵官營後,民間即不得再擅自煮鹽和冶鑄,更不得私自販賣鹽和鐵器。有敢於違反法令者,處以在左腳戴上六斤鐵鎖的刑罰,並沒收其器物。
- 89. 《史記·平準書》:“使孔僅、東郭咸陽乘傳舉行天下鹽鐵,作官府,除故鹽鐵家富者為吏”。
- 90. 《漢書·食貨志下》:漢連出兵三歲,誅羌,滅兩粵,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無賦税。南陽、漢中以往,各以地比給初郡吏卒奉食幣物,傳車馬被具。而初郡又時時小反,殺吏,漢發南方吏卒往誅之,間歲萬餘人,費皆仰大農。大農以均輸均輸調鹽鐵助賦,故能澹之。
- 91. 《史記·平準書》:“吏道益雜,不選,而多賈人矣”。;
- 92. 陳直.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43頁
- 93. 安作璋.桑弘羊:中華書局,1983年:第38-39頁
- 94. 各郡詳細情況參考《漢書·卷二八·地理志》
- 95. 《張家山漢簡·二月律令·金布律》:“有私鹽井煮者,税之,縣官取一,主取五。”
- 96. 許慎《説文解字·盬》:“河東鹽池,袤五十一里,廣七里,周百十六里。”
- 97. 《漢書·卷六九·趙充國傳》:萬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三斛,鹽三百八斛。
- 98.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隊《南陽漢代鐵工廠發掘簡報》(《文物》1960年第1期):南陽(宛)瓦房莊冶鐵遺址,總面積竟多達十二萬平方米。在僅僅三千平方米的發掘區域內,即找到三個鑄造區和一個鍊鋼鍛造區,發現熔鐵爐七座,炒鋼爐數座。
- 99. 《鹽鐵論·卷六·水旱》:卒徒工匠以縣官日作公事,財用饒,器用備。家人合會,褊於日而勤(堇)於用,鐵力不銷煉,堅柔不和。故有司請總鹽鐵,一其用,平其賈,以便百姓公私。雖虞、夏之為治,不易於此。
- 100. 《鹽鐵論·卷六·水旱》:“縣官縣官鼓鑄鐵器,大抵多為大器,務應員程,不給民用。”
- 101. 《鹽鐵論·卷一·禁耕》:“縣官縣官籠而一之,則鐵器失其宜,而農夫失其便。”又曰“縣邑或以户口賦鐵,而賤平其準。”
- 102. 《鹽鐵論·卷六·水旱》: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務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售),農事急,挽運衍之阡陌之間。民相與市買,得以財貨、五穀新弊易貨,或時貰民,不棄作業。……今總其原,一其賈,器多堅,善惡無所擇。吏數不在,器難得。家人不能多儲,多儲則鎮生。棄膏腴之日,遠市田器,則後良時。……鐵官賣器不售,或頗賦與民。卒徒作不中程,時命助之。發徵無限,更徭以均劇,故百姓疾苦之。
- 103. 《鹽鐵論·卷六·水旱》:“鹽鐵賈貴,百姓不便。貧民或木耕手耨,土櫌啖食”。
- 104. 晉文《桑弘羊評傳》:均輸法最早為桑弘羊創立(先秦時期已出現均輸,《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亦有“均輸律”的規定,但並不具有商業功能)。
- 105. 《史記·平準書》:“桑弘羊為大農丞,筦諸會計事,稍稍置均輸以通貨物矣。”
- 106. 《史記·平準書》〔注〕引孟康所説,桑弘羊推行均輸法的具體做法是:諸當所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價,官更於他處賣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
- 107. 《鹽鐵論·卷一·本議》:通委財而調緩急。
- 108. 亦捷.西漢均輸官確有經商職能——與王子今同志商榷[J].首都師範大學學報.1994年第3期
- 109. 王子今.西漢均輸制度新議[J].首都師範大學學報.1994年第2期
- 110. 《史記·平準書》: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與爭,物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郡國,各往往縣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貴時。
- 111. 《漢書·循吏傳》:(黃霸)“領郡錢穀計。簿書正,以廉稱,察補河東均輸長”。
- 112. 《史記·平淮書》:“一歲之中,太倉、甘泉倉滿。邊餘谷。諸物均輸帛五百萬匹”。
- 113. 《鹽鐵論·卷一·本議》:“釋其所有,責其所無,百姓賤賣貨物以便上求”。
- 114. 《鹽鐵論·卷一·本議》:間者,郡國郡國或令民作布絮,吏恣留難,與之為市。吏之所入,非獨齊、陶之縑,蜀、漢之布也,亦民間之所為耳。行奸賣平,農民重苦,女工再税,未見輸之均也。
- 115. 《後漢書·志二六·百官三》:“平準令一人,六百石。”〔注〕引《漢官》曰:“員吏百九十人。”
- 116. 《史記·平準書》: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即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踴。故抑天下物,名曰“平準”。
- 117. 吳慧.桑弘羊研究:齊魯書社,1981年:第248頁
- 118. 《鹽鐵論·卷一·本議》:縣官猥發,闔門擅市,則萬物並收;萬物並收,則物騰躍;騰躍,則商賈牟利。自市,則吏容奸,豪吏富商積貨儲物,以待其急。
- 119. 《史記·平準書》:弘羊又請令吏得入粟補官,及罪人贖罪。令民能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復終身,不告緡告緡。
- 120. 《漢書·食貨志下》:弘羊又請令民得入粟補吏,及罪以贖。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復終身,不復告緡。
- 121. 《史記·商君列傳》:“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
- 122. 《漢書·惠帝紀》:“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注〕引應劭應劭曰:“一級直錢兩千,凡為六萬,若今贖罪人三十疋縑矣。”
- 123. 《史記·平準書》:“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復,為郎增秩,及入羊為郎,始於此”。
- 124. 《史記·平準書》:“令吏得入谷補官,郎至六百石”
- 125. 《史記·平準書》:弘羊又請令吏得入粟補官,及罪人贖罪......一歲之中,太倉、甘泉倉滿。
- 126. 《鹽鐵論·卷三·輕重》:“損有餘,補不足,以齊黎民。是以兵革東西征伐,賦斂不增而用足”。
- 127. 《史記·平準書》稱:“兵革數動,民多買復及五大夫,徵發之士益鮮。”
- 128. 《鹽鐵論·卷三·輕重》:“今欲損有餘,補不足,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矣。”
- 129. 畢振姬《西北文集·卷二·讀鹽鐵議》:“賣爵則縱官為盜,除罪則縱民為盜。”
- 130. 《史記·平準書》:於是弘羊賜爵左庶長,黃金再百斤焉。
- 131. 《後漢書·孔融傳》:“酒之為德久矣。古先哲王,類帝禋宗,和神定人,以濟萬國,非酒良以也”。
- 132. 據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滿城發掘隊《滿城漢墓發掘紀要》(《考古》1972年第1期):在河北滿城中山靖王劉勝劉勝墓中,曾發現寫有“黍上尊酒十五石”、“黍酒十一石”、“稻酒十一石”、“甘醪十五石”、“甘醪十石”等字樣的陶缸。
- 133. 《史記》卷三《殷本紀》稱,帝辛帝辛(紂王)好酒,“以酒為池”。
- 134. 《史記正義》〔注〕引《太公太公六韜》雲:“紂為酒池,回船糟丘而牛飲者三千餘人為輩。”
- 135. 彭衞、楊振紅.中國風俗通史(秦漢卷):上海文藝出版社,2002年:第39-40頁
- 136. 《2000年老酒出土“醉人”》,《江南時報》2003年6月21日第12版。
- 137. 《漢書·食貨志下》:“酒者,天之美祿,帝王所以頤養天下,享祀祈福,扶衰養疾。百禮之會,非酒不行。”
- 138. 孟西安《西漢酒器見天日,千年美酒香撲鼻——西安考古有重大發現》(《人民日報》(海外版)2003年6月21日第1版):在西安所發掘的一座西漢早期的貴族墓裏,即發現隨葬了“兩件青銅鍾,高達78釐米,通體鎏金,頂蓋密封,矗立着一個漂亮的朱雀;其中一件儲存了52斤透明的青綠色液體,揭開頂蓋後,一股強烈的酒香撲鼻而來。這顯然是一鍾保存了2000多年的西漢美酒。
- 139. 《史記·卷一二九·貨殖列傳》:“酤一歲千釀,……比千乘之家。”
- 140. 《鹽鐵論·卷二·憂邊》:今子弟遠勞與外,人主為之夙夜不寧,羣臣盡力畢議,冊(策)滋國用。故少府令丞請建酒榷酒榷,以贍邊,給戰士,拯救民於難也。
- 141. 《漢書·霍光傳》:“御史大夫桑弘羊建造酒榷鹽鐵,為國興利,伐其功。”
- 142. 吳慧《桑弘羊研究》,齊魯書社1981年版,第261~262頁。。
- 143. 《史記·平準書》:“﹝ 桑弘羊 ﹞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縣置均輸鹽...
- 144. 《史記·平準書》:桑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與爭,物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
- 145. 經濟奇才桑弘羊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4-09-11]
- 146. 按:在鹽鐵會議上,桑弘羊在辯論中多次引用過《五經》,顯示出他對經學有很深的造詣。例如:《鹽鐵論·本議》徵引了《周易·繫辭》;再如《鹽鐵論·力耕》徵引了《詩經·周頌·良耜》;《鹽鐵論·通有》,引用了《論語》、《春秋》和《詩經》;《鹽鐵論·非鞅》和《鹽鐵論·晁錯》等援引了《公羊春秋》;《鹽鐵論·刺權》中,引徵《孟子·盡心上》等等。
- 147. 《鹽鐵論·卷三·輕重》:“今大夫君修太公、桓、管之術,總一鹽鐵,通山川之利而萬物殖”。
- 148. 《鹽鐵論·卷十·刑德》:商君(商鞅)刑棄灰於道而秦民治,故盜馬者死,盜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絕輕疾之資也。
- 149. 《鹽鐵論·卷四·毀學》:(李斯)龍升驥騖,過九軼二,翱翔萬仞,鴻鵠華騮且難同侶,況跛牂燕雀之屬乎。
- 150. 按:從《鹽鐵論》的記載看,桑弘羊的發言涉及到的歷史人物和事件多達上百次,涉及幾乎全部領域。
- 151. 馬元材(非百).桑弘羊年譜訂補:中州書畫社,1982年:第12-13頁
- 152. 夢來.桑弘羊改革的得與失[J].《各界》2010年 第5期
- 153. 《鹽鐵論·卷一·力耕》:賢聖治家非一寶,富國非一道。昔管仲以權譎霸,而紀氏以強本亡。使治家養生必於農,則舜不甄陶而伊尹不為庖。故善為國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輕我重。以末易其本,以虛蕩其實。
- 154. 《鹽鐵論·卷一·力耕》:商賈之富,或累萬金,追利乘羨之所致也。
- 155. 《鹽鐵論·本議》:故工不出,則農用乏;商不出,則寶貨絕。農用乏,則谷不殖;寶貨絕,則財用匱。
- 156. 《鹽鐵論·卷一·通有》:大夫曰:“今吳、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勝用,而曹、衞、梁、宋,採棺轉屍;江、湖之魚,萊、黃之鮐,不可勝食,而鄒、魯、周、韓,藜藿蔬食。天地之利無不贍,而山海之貨無不富也;然百姓匱乏,財用不足,多寡不調,而天下財不散也。”
- 157. 《鹽鐵論·卷一·通有》:山居澤處,蓬蒿堯埆,財物流通,有以均之。是以多者不獨衍,少者不獨饉。若各居其處,食其食,則是橘柚不鬻,朐滷之鹽不出,旃罽不市,而吳、唐之材不用也。
- 158. 胡寄窗 .中國經濟思想史·中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80頁
- 159. 解析西漢大理財家桑弘羊的商業思想:本重幣虛 商為富本 .新浪[引用日期2014-09-11]
- 160. 《漢書·匈奴傳上》:單于好漢繒絮食物,中行説曰:“匈奴人眾不能當漢之一郡,然所以強之者,以衣食異,無仰於漢。今單于變俗好漢物,漢物不過什二,則匈奴盡歸於漢矣。其得漢絮繒,以馳草棘中,衣褲皆裂弊,以視不如旃裘堅善也;得漢食物皆去之,以視不如重酪之便美也。”
- 161. 《漢書·卷七十》:夫胡兵五而當漢兵一,何者?兵刃樸鈍,弓弩不利。
- 162. 《鹽鐵論·卷一·力耕》:汝、漢之金,纖微之貢,所以誘外國而釣胡、羌之寶也。夫中國一端之縵,得匈奴累金之物,而損敵國之用。是以騾驢馲駝,銜尾入塞,驒騱騵馬,盡為我畜,鼲貂狐貉,採旃文罽,充於內府,而璧玉珊瑚琉璃,鹹為國之寶。是則外國之物內流,而利不外泄也。異物內流則國用饒,利不外泄則民用給矣。
- 163. 司馬遷《史記·卷三十·平準書》
- 164. 《漢書·卷五九·張湯傳》:臨亦謙儉,每登閣殿,常嘆曰:“桑、霍為我戒,豈不厚哉!”且死,分施宗族故舊,薄葬不起墳。臨尚敬武公主。薨,子放嗣
- 165. 漢書·卷五十九·張湯傳第二十九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9-04-29]
- 166. 鹽鐵論·雜論第六十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8-11-04]
- 167. 《漢書·卷五十八·公孫弘卜式兒寬傳》:上方欲用文武......羣士慕向,異人並出......儒雅則公孫弘、董仲舒、兒寬,篤行則石建、石慶,質直則汲黯、卜式,推賢則韓安國、鄭當時,定令則趙禹、張湯,文章則司馬遷、相如,滑稽則東方朔、枚皋,應對則嚴助、朱買臣,歷數則唐都、洛下閎,協律則李延年,運籌則桑弘羊,奉使則張騫、蘇武,將率則衞青、霍去病,受遺則霍光、金日磾,其餘不可勝紀。是以興造功業,制度遺文,後世莫及。孝宣承統,纂修洪業,亦講論六藝,招選茂異,而蕭望之、梁丘賀、夏侯勝、韋玄成、嚴彭祖,尹更始以儒術進,劉向,王褒以文章顯,將相則......,治民則..,皆有功跡見述於世。參其名臣,亦其次也。
- 168. 《全後漢文·卷七十三·蔡邕七》:昔伯翳綜聲於鳥語,葛盧辯音於鳴牛,董父受氏於豢龍,奚仲供德于衡輈,倕氏興政於巧工,造父登御於驊騮,非子享土於善圉,狼瞫取右於禽囚,弓父畢精於筋角,非明勇於赴流,壽王創基於格五,東方要幸於談優,上官效力於執蓋,弘羊據相於運籌。僕不能參跡於若人,故抱璞而優遊。
- 169. 三國志·卷十一·袁張涼國田王邴管傳第十一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14-09-11]
- 170. 陳壽《三國志·卷二·魏書·文帝紀》
- 171. 齊民要術·序 .中國社會科學網.2014-06-26[引用日期2020-11-02]
- 172. 白居易《鹽商婦》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14-09-11]
- 173. 杜佑《通典·卷十二·食貨十二》
- 174. 舊唐書·卷一二三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14-09-11]
- 175. 葉世昌. 論王安石的經濟思想[J]. 經濟問題探索, 1982(5):77-81.
- 176. 陳邦瞻《宋史紀事本末·王安石變法》:甲子,議行新法,王安石言“周置泉府之官,以榷制兼併,均濟貧乏,變通天下之財,後世唯桑弘羊、劉晏粗合此意。學者不能推明先王法意,更以為人主不當與民爭利。今欲理財,則當修泉府之法,以收利權”帝納其説。
- 177. 《司馬文正公集·卷二六·邇英奏對》,乾隆九年百祿堂刻本
- 178. (宋)蘇軾.《東坡志林》 卷五:中華書局 ,1981年:第107-108頁
- 179. 宋史·卷三百三十八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14-09-11]
- 180. 李贄《藏書》卷十七《富國名臣總論》
- 181. (宋)範祖禹.《唐鑑·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138-139頁
- 182. 宗稷辰《躬恥齋文鈔·卷一·裕本》
- 183. 清·王先謙《漢書補註·卷六六·田千秋傳》
- 184. 孫中山.《孫中山選集·上卷·建國方略》: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23頁
- 185. 《漢書·杜延年傳》:治燕王獄時,御史大夫桑弘羊子遷亡,過父故吏侯史吳。後遷捕得,伏法。
- 186. 漢書·卷六十·杜周傳第三十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8-11-04]
- 187. 參見《史記·平準書》與《漢書·食貨志》
- 188. 參見《鹽鐵論·卷四·貧富》記載
- 189. 陳直《鹽鐵論解要》:“經過武帝五十四年,昭帝六年,共六十年,本文作六十有餘年,是約略言之也。”(陳直《摹廬叢著七種》,齊魯書社1981年版,第169頁)
- 190. 李運元.西漢理財家桑弘羊的生年和入仕指誤[J].經濟學家.1998年第1期
- 191. 安作璋.桑弘羊:中華書局,1983年:第1頁
- 192. 吳慧.桑弘羊研究:齊魯書社,1981年:第84-85頁
- 193. 按:例如,司馬遷對秦始皇的記載,就是這方面的一個顯例。《史記·秦始皇本紀》:“秦始皇帝者,秦莊襄王子也。以秦昭王四十八年正月生於邯鄲。……年十三歲,莊襄王死,政代立為秦王。”司馬遷這裏所説的“年十三”,就是指秦始皇已十三週歲。再如《史記·樗裏子甘茂列傳》稱:“甘羅者,甘茂孫也。茂既死後,甘羅年十二,事秦相文信侯呂不韋呂不韋。”“今臣生十二歲於茲矣。”這裏所説的“年十二”,也是指其十二週歲。
- 194. 《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雲:“張廷尉釋之者,堵陽人也,……以訾為騎郎。”〔注〕引如淳如淳曰:“《漢儀注》訾五百萬得為常侍郎。”
- 195. 《漢書·百官公卿表上》載:郎掌守門户,出充車騎,有議郎、中郎、侍郎、郎中,皆無員,多至千人。議郎、中郎秩比六百石,侍郎比四百石,郎中比三百石。
- 196. 《史記·司馬相如列傳》:“司馬相如……以貲為郎,事孝景帝,為武騎常侍。”
- 197. 《漢書·景帝紀》:“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眾。有市籍不得宦,無訾又不得宦,朕甚愍之。”
- 198. 安作璋《學史集》(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106~107頁):漢朝任用官吏是把……商人排斥在外的,即使是以富訾選官,也不包括商人在內。
- 199. 晉文.以經治國與漢代用人[J].齊魯學刊.1994年第6期
- 200. 按:據宋·徐天麟《西漢會要·卷四五·選舉下》所輯,在“方伎”條下便列有多人以特技為官之事:衞綰以戲車為郎,事文帝;鄧通以濯船為黃頭郎;周仁以醫為舍人;吾丘壽王年少,以善格五召待詔;……武帝時,虞初以方士侍祠等。
- 201. 《史記·呂太后本紀》〔注〕引應劭應劭曰:“入侍天子,故曰侍中。”
- 202. 《漢書·律曆志上》雲:數者,一、十、百、千、萬也,所以算數事物,順性命之理也。……紀於一,協於十,長於百,大於千,衍於萬,其法在算術。宣於天下,小學是則,職在太史,羲和掌之。
- 203. 《漢書·霍光金日磾傳》:宣見禹恨望深,乃謂曰:“大將軍時何可復行!持國權柄,殺生在手中。廷尉李種、王平、左馮翊賈勝胡及車丞相女婿少府徐仁皆坐逆將軍意下獄死。”
- 204. 晉文.桑弘羊“謀反”案考實[J].河南科技大學學報,2007年第1期
- 205. 胡寄窗.中國經濟思想史·中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73頁
- 206. 梁效. 讀《鹽鐵論》——西漢中期儒法兩家的一場大論戰[J]. 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74, Vol.11(3):17-23.
- 207. 鄭經聞. 《鹽鐵論》所反映的一場儒法大論戰[J]. 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 1974(2):19-25.
- 208. 蕭畔. 西漢著名法家——桑弘羊[J]. 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74(3):8-13.
- 209. 孫健. 桑弘羊反儒揚法的革新精神——讀《鹽鐵論》札記[J]. 文物, 1974(6):20-25.
- 210. 陳寶台. 賢良、文學的“和親”與叛徒林彪的媚外——讀《鹽鐵論》的一點體會[J]. 安徽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 1974(4):34-36.
- 211. 楊榮國. 桑弘羊的哲學思想[J]. 歷史研究, 1974(1):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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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李殿元. 評價桑弘羊必須一分為二[J]. 江淮論壇, 1982(5):1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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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 史記·平準書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14-09-08]
- 220. 漢書·卷二十四下·食貨志第四下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14-09-08]
- 221. 漢書·武帝紀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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