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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規範

鎖定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本規範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44號文的要求,對1994年發佈的《國標岩土工程勘察規範》的修訂。在修訂過程中,主編單位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會同有關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單位組成編制組,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徵求意見,重點修改的部分編寫。
中文名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
出版時間
2022年
出版社
黃河水利出版社
ISBN
9787550910102
參    照
建設部建標244號文
前    生
《國標岩土工程勘察規範》
基本要求
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岩土工程勘察

目錄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摘要

工程建設建築技術制約機制概況要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不但要有完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而且還要有一個切實可行的技術制約機制。世界上各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為了規範建築市場,均實行一套完整的建築技術制約機制,採用的是技術法規技術標準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建築技術制約體制由建築技術法規和建築技術標準兩部分組成:技術法規是強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和公共利益技術要求以及考慮提高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要求,用法規的形式規定下來,嚴格貫徹在工程建設工作中,不執行技術法規是違法的,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技術標準是作為技術法規的支撐性文件,是推薦性的,允許自願採用,由發包方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採用。
技術法規是制定技術標準的依據,技術標準是制定技術法規的基礎,兩者是互相聯繫、協調配套的有機整體。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工程建設管理方面也同樣面臨與國際接軌的課題,而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體制的接軌,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模式,建立起在發達國家業已成熟的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相結合的技術控制體制。建築技術制約機制,在建國初期基本借用或參照了原蘇聯的模式,後來一直到計劃經濟時期,採用的是單一的強制性標準體制,規定標準一經發布,即是技術法規,所有條文按強制性標準實施。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1988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90年4月,國務院又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實施條例》,確定了我國實行強制標準與推薦性標準相結合的標準體制。
建設部於2000年4月20日發佈了《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築部分),並於同年8月25日發佈了《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這是推行建設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相結合的關鍵舉措。
從此以後,凡在工程建設中,列入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若有違反強制性條文者,將按《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處罰。
儘管我國已建立了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但是與國外的體制對比,還存在較大的差異。例如:國外的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法律屬性不同,兩者是各自獨立制定而又緊密配套實施,由於技術法規的技術要求比較原則,條款無需經常修訂,因而具有較高的穩定性;而技術標準是對非強制性技術要求的途徑和方法做出具體規定,條款也會隨技術進步而及時修訂,具有較大的適應性。
而我國則存在同一個標準中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的技術要求同時混存的情況,修訂也必須同步進行。以國標《岩土工程勘察規範》為例,本《規範》中強制性條文和推薦性條文就是相互混存的。因此,當本規範從(GB50021-94)修訂成(GB50021-2001)時,強制性條文和推薦性條文也同時進行了修訂,但作為強制性條文,兩個版本的公佈中僅相差兩年多的時間,變動過於頻繁。
除上述區別外,國外的建築技術法規只有一本,它集中了全國各行各業與建築相關的強制性技術要求。而我國現行的建築工程強制性標準就有260多本,太分散,不利貫徹執行。同時,我國還有一些技術管理規定是以政府文件形式發佈的,表達形式也與國外不同,如此等等,因此在與國際接軌方面還有很多工作要做。自2000年8月建設部發布2002年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築部分)的通知,並要求該標準於2003年1月起執行以來,各地區都在組織開展該強制性條文的宣傳貫徹工作,同時建設部還組織開展2002版房屋建築強制性條文實施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勘察、地基篇和施工質量篇條文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強制性條文的貫徹實施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當前,工程技術人員要認真貫徹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視質量為企業生命,把貫徹實施標準化作為質量的保證,確保工程質量目標的實現。同時,各單位要加大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宣傳力度,使各級技術人員熟練掌握標準,合理運用標準,嚴格執行標準
準確理解強制性條文內涵,做好技術控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築部分)由《強制條文》諮詢委員會對2000年版《強制性條文》進行了修訂,形成了2002年版《強制性條文》,由建設部審批於2002年8月18日發佈,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國標《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021-2001)中的16條技術要求被列入該《強制性條文》,成為該《強制性條文》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礎)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述的16條技術要求,屬於基本規定的2條,屬於一般場地和地基勘察的7條;屬於特殊場地和地基勘察的7條。列入2002年版《強制性條文》的條目內容,與《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021-2001)中以黑體字為標識的強制性條文完全一致。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原則

根據《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021-2001)規範編制組的介紹,在確定強制性條文時,有三條原則:
第一是條文的文字規定很明確,以便執行;
第二是考慮到這樣的技術規定大家都能做,不至於過分苛求,不脱離我國的現實條件;
第三是包底,考慮到強制性條文是質量管理的核心,按此規定為底線,認真貫徹執行,工程質量將不會出現問題。
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有了這樣可靠的標準,只要準確理解,認真貫徹執行,就能確保工程質量。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強制性條文,我們來逐條分析、理解、探討執行強制性條文的技術措施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基本規定

2.1.11.0.3條文1.0.3各項工程建設在設計和施工之前。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應按工程建設各勘察階段的要求,正確反映工程地質條件,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資料完整、評價正確的勘察報告。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