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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程序

鎖定
審計程序是審計工作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過程。一般包括三個主要的階段,即計劃階段、實施審計階段和審計完成階段。主要工作包括:調查瞭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與被審計單位簽訂業務約定書;初步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確定重要性水平;分析審計風險;編制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進行控制測試;對會計報表項目進行實質性測試;整理、評價執行審計業務中收集到的審計證據;複核審計工作底稿;形成審計意見,編制審計報告 [1] 
中文名
審計程序
外文名
Audit procedure
定    義
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的程序
環節數目
4

審計程序概念

審計程序Audit procedure)是指審計師在審計工作中可能採用的,用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的程序。

審計程序產生

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它是基於經濟監督的需要而產生的。

審計程序類型

審計程序檢查記錄或文件

審計程序相關圖書 審計程序相關圖書
檢查記錄或文件是指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或文件進行審查。檢查記錄或文件的目的是對財務報表所包含或應包含的信息進行驗證。

審計程序檢查有形資產

檢查有形資產是指註冊會計師對資產實物進行審查。檢查有形資產程序主要適用於存貨和現金,也適用於有價證券應收票據固定資產等。檢查有形資產可為其存在性提供可靠審計證據,但不一定能夠為權利和義務或計價認定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

審計程序觀察

觀察是指註冊會計師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執行的程序。例如,對客户執行的存貨盤點或控制活動進行觀察。
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僅限於觀察發生的時點,並且在相關人員已知被觀察時,相關人員從事活動或執行程序可能與日常的做法不同,從而會影響註冊會計師對真實情況的瞭解。因此,註冊會計師有必要獲取其他類型的佐證證據。

審計程序詢問

詢問是指註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非財務信息,並對答覆進行評價的過程。詢問本身不足以發現認定層次存在的重大錯報,也不足以測試內部控制運行的有效性,註冊會計師還應當實施其他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審計程序函證

函證是指註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的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例如對應收賬款餘額或銀行存款的函證。通過函證獲取的證據可靠性較高,因此,函證是受到高度重視並經常被使用的一種重要程序。

審計程序重新計算

淺議風險管理審計程序 淺議風險管理審計程序
重新計算是指註冊會計師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的準確性進行核對。重新計算通常包括計算銷售發票和存貨的總金額,加總日記賬明細賬,檢查折舊費用預付費用的計算,檢查應納税額的計算等。

審計程序重新執行

重新執行是指註冊會計師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重新獨立執行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例如,註冊會計師利用被審計單位的銀行存款日記賬銀行對賬單,重新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並與被審計單位編制的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進行比較。

審計程序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註冊會計師通過研究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係,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分析程序還包括調查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數據嚴重偏離的波動和關係。
審計師可以通過單獨或組合執行上述程序完成風險評估實質性程序,並不適合控制測試。

審計程序環節

中國國家審計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四個環節。

審計程序實施

1、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機關應根據國家形勢和審計工作實際,對一定時期的審計工作目標任務、內容重點、保證措施等進行事前安排,作出審計項目計劃
2、審計準備。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上級審計機關對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應當編制審計工作方案,每個審計組實施審計前應當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具體的審計實施方案
3、審計實施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閲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證明材料,並按規定編寫審計日記,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4、審計終結。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
審計機關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參考資料
  • 1.    陸雄文.管理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