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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鎖定
2012年11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4號公佈《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該《辦法》共16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概述
實    施
2013年1月1日
責任單位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發佈時間
2012年11月13日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內容簡介

第34號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1]  已經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同意,現予發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 
教育部部長 袁貴仁
2012年11月13日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範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
第七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並註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佈。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學位授予單位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於在讀學生的,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於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系)等學生培養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對該學院(系)等學生培養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可以給予該學院(系)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可以暫停或者撤銷其相應學科、專業授予學位的資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核減其招生計劃;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十二條 發現學位論文有作假嫌疑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確定學術委員會或者其他負有相應職責的機構,必要時可以委託專家組成的專門機構,對其進行調查認定。
第十三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社會中介組織、互聯網站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政策解讀

1. 為什麼要制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長期以來,教育部高度重視學術道德學風建設,先後印發了《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師德建設的意見》、《關於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關於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學風建設管理機構。各高等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實際,不斷加強學風規範的制度建設,加大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力度。但是,高校學生買賣、代寫學位論文等作假行為仍然時有發生,嚴重敗壞了學風,損害了我國學位制度,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對這些論文作假行為,迫切需要制定相應的處理辦法,加大處罰力度,從制度上進行遏制,以促進學風建設,保證高等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2. 《辦法》是如何制訂的?
2012年5月,教育部啓動《辦法》研究制訂工作。在《辦法》制訂過程中,多次召開有關專家和研究生培養單位負責人座談會,聽取意見。2012年7月至8月,《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部直屬高校的意見,並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教育部門户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門、高等學校、知名專家學者、新聞媒體、廣大師生和熱心網友反饋意見約400條。在對意見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對徵求意見稿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最終稿,於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發佈。
3. 如何理解制訂《辦法》的重要意義?
《辦法》的制訂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於規範學位論文管理,維護我國學位制度的嚴肅性。《辦法》通過明確規定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學生培養單位、學位授予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使學位論文申請、審查、授予等行為更加規範,維護了我國學位制度的嚴肅性和公平性。二是有利於推動學術誠信建設。誠信是學術之基。學術作假行為損害了學術的根本,損害了學位授予單位的形象和整體學術環境的健康發展。《辦法》通過全面規定處罰措施,加大打擊作假行為力度,有利於推動形成良好學術氛圍。三是有利於提升學位授予單位的科學研究水平。求真求實是科學精神的核心,急功近利、心浮氣躁、弄虛作假註定與科學無緣。通過打擊作假行為,有利於培養求真求實的科學精神,促進科學研究水平的提高。四是有利於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學位是對學位申請人員學術能力的權威確認,學術能力是高層次人才綜合素質的基本反映。《辦法》通過倡導學術誠信、營造良好學風、促進學術研究,為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提供重要保障。
4. 《辦法》關於學位論文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辦法》明確規定了適用範圍,即: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博士、碩士和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其中博士和碩士的學位論文包括學術學位論文、專業學位論文以及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博士、碩士學位的學位論文,本科學生畢業論文同時還包括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
5. 《辦法》規定了哪些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辦法》規定了以下5種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情形:
(1)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2)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3)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4)偽造數據的;
(5)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各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和不同學科特點,對這5種作假行為進行細化。
6. 學位申請人員、導師和學位授予單位都有哪些職責?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建立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範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和原創性。
7. 如何認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發現學位論文有作假嫌疑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責成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或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調查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專家組織或聘請專家組成專門機構,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調查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也可根據本單位學風建設的實際情況,指定學風部門負責調查認定。
8. 對違規行為如何處理?
學位申請人員:出現學位論文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偽造數據等作假行為的,未獲得學位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獲得學位的,撤銷其學位,並註銷學位證書。同時,從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如果學位申請人員是在讀學生,還可開除其學籍。
如果學位申請人員是在職人員,學位授予單位除給予其紀律處分外,還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其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開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學生培養部門: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對該學院(系)等學生培養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可以給予該學院(系)負責人相應處分。
學位授予單位: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位授予單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可以暫停或者撤銷其相應學科、專業授予學位的資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核減其招生計劃,並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進行問責。
此外,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於在讀學生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於學位授予單位的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的,可以開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9. 被處理人員有何救濟途徑?
學位授予單位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0. 如何落實《辦法》?
各學位授予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辦法》。一是要在師生中廣泛宣傳《辦法》,使各相關人員詳細瞭解《辦法》的各項規定。二是要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結合本單位情況,明確工作機構和實施細則。三是要嚴格執行《辦法》各項規定,嚴肅處理發生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問責制度,加大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督查力度,指導學位授予單位認真實施《辦法》。
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將建立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制度,加強協調和指導,督促各單位落實《辦法》,依法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