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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竊

(漢語詞彙)

鎖定
剽竊,漢語詞語,拼音:piāo qiè, [1-2]  指抄襲他人的作品(如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且構成實質性相似或完全相似的);掠奪。
中文名
剽竊
外文名
Plagiarism
拼    音
piāo qiè [1] 
近義詞
抄襲 [5] 
反義詞
原創 [5] 
解    釋
抄襲
示    例
作文者剽竊如小偷之竊物

目錄

剽竊釋義

(1) [plagiarize]∶抄襲他人的作品(如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且構成實質性相似或完全相似的)
他的一本學術著作曾被厚顏無恥地剽竊,並以縮寫形式發行
(2) [plunder]∶掠奪 [4] 

剽竊例句

1、掠奪。
司馬光《涑水記聞》卷十一:緣道縱兵士剽竊民家。
明 凌濛初《二刻拍案驚奇》卷五:乃是積年累歲,遇着節令盛時,即便四出剽竊。
沈濤《瑟榭叢談》卷下:中有小李善剽竊,如鬼如蜮滿路隅。
2、抄襲竊取。
唐 柳宗元《辯文子》:其渾而類者少,竊取他書以合之者多,凡孟管輩數家,皆見剽竊。
清 昭槤《嘯亭續錄·國史館》:而如蔡綏遠毓榮、蘇侍郎拜幾至萬言,皆剽竊碑版中語也。
鄧小平《在全國科學大會開幕式上的講話》:對於那些追求個人私利,互相封鎖,不搞協作,甚至壟斷、剽竊等等不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科學事業的錯誤思想和作風,應該進行批評教育 [5] 

剽竊修訂

1985年發佈的《普通話異讀詞審音表》中,剽piāo(統讀)。
2016年,普通話異讀詞審音表(修訂稿)中,新審定:剽(一)piáo~竊;(二)piào~悍。 [1-2]  但改後的審議表尚未通過審議,還應以原讀音為準。 [3] 

剽竊案例

江蘇第二師範學院科研處退休副教授過某,把一份舉報生物系退休教授王某的材料交給了《現代快報》記者。材料顯示,王某用於申報教授資格的一篇論文存在剽竊行為,刊發該論文的雜誌,已於2008年就此發出“屬學術不端行為,現撤銷其論文”的聲明。過某説,從2008年開始他就不斷向學院實名舉報此事,可惜至今未果。有知情者告訴記者,江蘇第二師範學院接到舉報後,學術委員會曾就此事召開過會議,可後來沒了下文。“如果確定他是學術不端,如何處理?是教育廳還是學院拿出處理意見。如果不是,那也應該有個説法吧。”不過,王某接受記者採訪時反駁,是自己的學術成果先被別人用了,因不知情導致重複投稿,“如果我有問題,早就被處理了”。對此,江蘇第二師範學院紀委負責人表示,經查,王某剽竊論文情況屬實,院學術委員會已着手處理此事。
經查證,中山大學外語教學中心副主任王哲發表在《小説評論》2011年05期上的“主體身份與空間意義的協商——讀《骨》中對唐人街的三次穿越”,出版日期為2011年9月20日。而這篇文章被錄入第二作者鄭巖芳的博士論文《唐人街的兒女們——美國華裔文學中的唐人街及其意義變遷》(2012年6月6日)。鄭巖芳在其“學位論文原創性聲明”中發誓,“本論文不包含任何其他個人或集體已經發表或撰寫過的作品成果。”“對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均已在文中以明確的方式標明。”然而文中卻未有任何註釋標明王哲的學術貢獻。由此可見,王哲和“主體身份與空間意義的協商——讀《骨》中對唐人街的三次穿越”完全無關,其第一作者身份是利用職權剽竊的。此事被郭頤頓副教授在著名學術打假網站“新語絲”上揭露,轟動一時。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