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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鎖定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設立的負責領導和管理全國學位授予及其相關工作的機構,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均由國務院任免。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工作任務是:制定和修改學位條例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制定有關規章制度,組織並指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工作,組織制定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目錄,組織審定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單位及其學科、專業,指導和檢查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工作,負責名譽博士學位的授予工作,負責學位工作的國際交流的合作,推動學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學位條例的建議等。
中文名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隸    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主要機構
辦公室、評估處、考試處等
相關單位
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主要職責

1.制定和修改學位條例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制定有關規章制度;
2.組織並指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工作;
3.組織制定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目錄;組織審批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單位及其學科、專業;
4.指導和檢查博士、碩士學位的授予工作;
5.負責名譽博士學位的審批工作;
6.負責學位工作的國際交流和合作;
7.推動學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學位條例的建議等。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內設機構

  • 辦公室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國務院委託教育部代為管理,與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合署辦公。
人員組成:
洪大用 司 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徐忠波 副司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一級巡視員
徐維清 副司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唐繼衞 一級巡視員 [1] 
職責:
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擬訂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
指導與管理研究生培養工作;
指導學科建設與管理工作;
指導與管理研究生培養和學科建設的有關工作;
承擔“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等項目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具體任務

制定和修改學位條例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制定有關規章制度;
領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的工作;
組織制定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目錄;組織審批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單位及其學科、專業;指導和檢查博士、碩士學位的授予工作;
負責名譽博士學位的審批工作;負責學位工作的國際交流和合作;
推動學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學位條例的建議等。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工作意見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
學位〔20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中共中央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各學位授予單位:
自1981年我國實施學位制度以來,各學位授予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樹立良好學習風氣,認真做好學位授予工作,保證了我國學位授予的質量,為我國高層次人才培養做出了重要貢獻。如今,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出現了一些學術不端行為,損害了我國學位形象。為進一步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對樹立良好學風,培養正直誠信、恪守科學道德、獻身科學研究的拔尖創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學位授予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學位授予工作中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保證學位授予質量,自覺維護我國學位授予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學位授予單位要建立健全學術道德標準和學術規範,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對學位申請者和指導教師進行學術道德和誠信教育。在整個培養過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環節,對學位申請者進行學術道德教育和學術規範訓練,培養學位申請者嚴謹的治學態度和求實的科學精神。要進一步加強指導教師的師德教育,督促指導教師自覺維護學術尊嚴和學者聲譽,加強學術自律,恪守學術誠信和學術道德。
三、學位授予單位要不斷深化學術評價制度改革,改進學術評價方法,完善與學位授予相關的考核評價制度,建立有利於提高學位授予質量的、科學合理的學術評價體系。
四、學位授予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對學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偽行為的懲處機制,制訂切實可行的處理辦法,懲治舞弊作偽行為,促進學術自律。
五、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學位授予單位對以下的舞弊作偽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一)在學位授予工作各環節中,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成績;
(二)在學位論文或在學期間發表學術論文中存在學術不端行為;
(三)購買或由他人代寫學位論文;
(四)其他學術舞弊作偽行為。
六、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偽行為的評決機構。學位授予單位在處理舞弊作偽行為時,要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根據舞弊作偽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對相關人員做如下處理。
(一)對於學位申請者或學位獲得者,可分別做出暫緩學位授予、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授予的處理;
(二)對於指導教師,可做出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嚴重敗壞學術道德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依據國家有關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三)對於參與舞弊作偽行為的相關人員,由學位授予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處理結果應報省級學位委員會(軍隊系統報軍隊學位委員會)備案,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七、學位授予單位調查和處理舞弊作偽行為,要規範程序,查清事實,掌握證據,正確把握政策界限;要對舉報人提供必要的保護;要建立合理規範的複議程序,接受被調查者的複議申請,並在規定時間內做出複議決定;要維護被調查者的人格尊嚴和正當合法權益;對受到不當指控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予以澄清。
八、學位授予單位是國家授權從事學位工作的法人單位,對保證學位授予質量負有直接責任,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領導,依據本《意見》精神,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制訂實施細則,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努力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
九、各省級學位委員會和軍隊學位委員會應對本區域或本系統學位授予單位落實本《意見》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協助學位授予單位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