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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鎖定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是指2家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
中文名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相關法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適用人羣
自然人
參與組織
2家以上企業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企業優勢

(一) 首次允許中國自然人直接參與 [1]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包括兩種情形:一是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合夥人全部為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二是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此外,實踐中還可能有這樣一種情形,就是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通過入夥或者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方式成為合夥人。
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將中方合作者嚴格限制為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規定不同,《管理辦法》首次允許中國自然人直接與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這是一個顯著的突破。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來説,在選擇中方合作者時,除了中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合夥企業,又多了一種選擇——中國自然人。
(二) 設立簡便快速
1.無需商務主管部門批准。
按照我國現行有關外商投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設立“三資”企業需要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會牽涉到發改委、外經貿局、省商務廳、環保部門等多個部門,等到審批登記結束至少要兩三個月。考慮到合夥企業的性質和特點,為了有利於穩定和擴大利用外資,便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以設立合夥企業的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管理辦法》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實行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制度,不需要經商務主管部門歸口審批。就是説,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能當場登記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2.無需驗資,無法定最低額限制。
“三資”企業,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的規定,且在投資者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才能辦理工商登記。而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既無需驗資,又無最低限額限制,只需要全體合夥人簽署對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因此,與“三資”企業相比,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設立、變更等無需商務部門歸口審批,無需驗資,由企業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這減少了審批環節、簡化了辦事程序,便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設立合夥企業。需要注意的是,《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夥企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國家尚未對這類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作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國家工商總局對這類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登記問題作了兩條特別規定:一是這類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二是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境內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涉及項目核准的,應當依據國家有關項目核准的規定辦理。自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4年第22號)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做了專門規定。
(三) 管理機構簡單靈活
對於“三資”企業來説,所有重大事項必須往往實行“一致決議”或者“多數決”,有時甚至會出現公司僵局,公司決策效率較為低下,嚴重製約企業發展。
而對於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來説,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有限合夥人除外)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管理機構簡單靈活,決策效率較高。
(四) 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税
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已廢止)曾明確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税。但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税法》取消了前述免税優惠。根據我國現行税法規定,“三資”企業及其投資者必須分別繳納所得税。而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税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税。這一規定對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同樣適用。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遵循“先分後税”的原則,自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税,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由合夥人按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分別繳納所得税。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税;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
因此,與“三資”企業相比,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避免了雙重納税,有效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投資者無疑可以獲得更多地回報。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企業劣勢

(一)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產業限制 [1]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守《合夥企業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由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實行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的制度,沒有規定商務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批,為了便於企業登記機關判斷、把握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是否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除《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外,還包括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説明。國家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促進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發展。但是,《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和標註“限於合資”、“限於合作”、“限於合資、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對控股”和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這樣的話,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的鼓勵類和限制類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有近百個產業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類型包括外商投資普通合夥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外商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組織形式和設立雖然具有諸多優勢,但這一組織形式要求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傳統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絕大多數都是採取的公司組織形式,公司的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雖然我國法律確立了有限合夥企業這一組織形式,在確保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的情況下,其他合夥人可以作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但是,有限合夥人被法律禁止行使合夥企業管理權,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因此,在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時,一定要慎重選擇投資夥伴,防範投資風險,以維護投資者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當然,沒有絕對的優勢或者劣勢,二者往往是可以相互轉化的,關鍵在於如何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下設計出滿足投資者需求的組織形式。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事項

(一)名稱;
(二)主要經營場所;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
(四)經營範圍;
(五)合夥企業類型;
(六)合夥人姓名或者名稱、國家(地區)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夥期限。
執行事務合夥人是外國企業、中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外國企業、中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申請文件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
(三)全體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四)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五)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委託書
(六)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七)全體合夥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説明;
(八)與外國合夥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九)外國合夥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十)本規定規定的其他相關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須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外國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經其所在國家主管機構公證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依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並載明被授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合夥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設立後委託生效)或者境內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參考資料
  • 1.    .1.0 1.1 陳召利.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優勢與劣勢.20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