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先分後税

鎖定
先分後税是“先税後分” 的對稱。指橫向經濟聯合組織實現的利潤,先按投資比例和協議分配利潤,然後再徵收所得税的辦法。為了鼓勵橫向經濟聯合組織的發展,加快專業化協作的步伐。我國在制定國營企業所得税時,為了不因聯合經營而改變投資各方的税收負擔和改變税收的預算歸屬,以及便於管理和平衡税負,對全民所有制單位參與聯營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税,如在同一地區、同一部門聯合經營,可以聯營企業為納税人,如在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及同集體所有制聯營,先分配利潤的聯合經營,可以投資各方為納税人繳納所得税。 [1] 
中文名
先分後税
定    義
橫向經濟聯合組織實現的利潤,先按投資比例和協議分配利潤,然後再徵收所得税的辦法
合夥企業所得税使用“先分後税”的原則,應該如果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税;如果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