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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會計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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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會計處理規定》是為進一步規範增值税會計處理制定的規定。
中文名
增值税會計處理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文號
財會[2016]22號
發文日期
2016年12月3日
實施日期
2016年12月3日

增值税會計處理規定文件發佈

關於印發《增值税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1] 
財會[2016]22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範增值税會計處理,促進《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的貫徹落實,我們制定了《增值税會計處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增值税會計處理規定
財政部
2016年12月3日

增值税會計處理規定文件內容

附件:
增值税會計處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和《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等有關規定,現對增值税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會計科目及專欄設置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應當在“應交税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預交增值税”、“待抵扣進項税額”、“待認證進項税額”、“待轉銷項税額”、“增值税留抵税額”、“簡易計税”、“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細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應在“應交增值税”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税額”、“銷項税額抵減”、“已交税金”、“轉出未交增值税”、“減免税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税額”、“銷項税額”、“出口退税”、“進項税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税”等專欄。其中:
1.“進項税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税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而支付或負擔的、准予從當期銷項税額中抵扣的增值税額;
2.“銷項税額抵減”專欄,記錄一般納税人按照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税額;
3.“已交税金”專欄,記錄一般納税人當月已交納的應交增值税額;
4.“轉出未交增值税”和“轉出多交增值税”專欄,分別記錄一般納税人月度終了轉出當月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額;
5.“減免税款”專欄,記錄一般納税人按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準予減免的增值税額;
6.“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税額”專欄,記錄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一般納税人按規定計算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税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税額;
7.“銷項税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收取的增值税額;
8.“出口退税”專欄,記錄一般納税人出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按規定退回的增值税額;
9.“進項税額轉出”專欄,記錄一般納税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税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税額。
(二)“未交增值税”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税人月度終了從“應交增值税”或“預交增值税”明細科目轉入當月應交未交、多交或預繳的增值税額,以及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税額。
(三)“預交增值税”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税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税額。
(四)“待抵扣進項税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憑證並經税務機關認證,按照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準予以後期間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進項税額。包括:一般納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準予以後期間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進項税額;實行納税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上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税額。
(五)“待認證進項税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税人由於未經税務機關認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税額中抵扣的進項税額。包括:一般納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憑證、按照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準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但尚未經税務機關認證的進項税額;一般納税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税額。
(六)“待轉銷項税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税納税義務而需於以後期間確認為銷項税額的增值税額。
(七)“增值税留抵税額”明細科目,核算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額按照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銷項税額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額。
(八)“簡易計税”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税人採用簡易計税方法發生的增值税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九)“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明細科目,核算增值税納税人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增值税額。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細科目,核算納税人購進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的應税行為代扣代繳的增值税。
小規模納税人只需在“應交税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税”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細科目。
二、賬務處理
(一)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1.採購等業務進項税額允許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税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在途物資”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科目,按當月已認證的可抵扣增值税額,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科目,按當月未認證的可抵扣增值税額,借記“應交税費——待認證進項税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發生退貨的,如原增值税專用發票已做認證,應根據税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如原增值税專用發票未做認證,應將發票退回並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採購等業務進項税額不得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税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於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税額按照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税費——待認證進項税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税務機關認證後,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科目。
3.購進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按規定進項税額分年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税額按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應當按取得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額,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科目,按以後期間可抵扣的增值税額,借記“應交税費——待抵扣進項税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進項税額待以後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科目,貸記“應交税費——待抵扣進項税額”科目。
4.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憑證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税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並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憑證並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税的進項税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税扣税憑證並經認證後,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額,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5.小規模納税人採購等業務的賬務處理。小規模納税人購買物資、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税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不通過“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6.購買方作為扣繳義務人的賬務處理。按照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税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税扣繳義務人。境內一般納税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額,借記“應交税費——進項税額”科目(小規模納税人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應代扣代繳的增值税額,貸記“應交税費——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實際繳納代扣代繳增值税時,按代扣代繳的增值税額,借記“應交税費——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銷售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1.銷售業務的賬務處理。企業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當按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工程結算”等科目,按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税額(或採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税額),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或“應交税費——簡易計税”科目(小規模納税人應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科目)。發生銷售退回的,應根據按規定開具的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於按照增值税制度確認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税額計入“應交税費——待轉銷項税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税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或“應交税費——簡易計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確認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點早於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的,應將應納增值税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或“應交税費——簡易計税”科目,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時,應按扣除增值税銷項税額後的金額確認收入。
2.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企業發生税法上視同銷售的行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並按照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税額(或採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税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利潤分配”等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或“應交税費——簡易計税”科目(小規模納税人應計入“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科目)。
3.全面試行營業税改徵增值税前已確認收入,此後產生增值税納税義務的賬務處理。企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前已確認收入,但因未產生營業税納税義務而未計提營業税的,在達到增值税納税義務時點時,企業應在確認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的同時衝減當期收入;已經計提營業税且未繳納的,在達到增值税納税義務時點時,應借記“應交税費——應交營業税”、“應交税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税”、“應交税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並根據調整後的收入計算確定計入“應交税費——待轉銷項税額”科目的金額,同時衝減收入。
全面試行營業税改徵增值税後,“營業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税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税、城市維護建設税、資源税、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税、土地使用税、車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關税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税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税金及附加”項目。
(三)差額徵税的賬務處理。
1.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按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 “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税扣税憑證且納税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税額,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抵減)” 或“應交税費——簡易計税”科目(小規模納税人應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税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税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科目;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税額,借記“應交税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交納增值税時,應借記“應交税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餘額,則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税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科目。
(四)出口退税的賬務處理。
為核算納税人出口貨物應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設置“應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該科目借方反映銷售出口貨物按規定向税務機關申報應退回的增值税、消費税等,貸方反映實際收到的出口貨物應退回的增值税、消費税等。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尚未收到的應退税額。
1.未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一般納税人出口貨物按規定退税的,按規定計算的應收出口退税額,借記“應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額低於購進時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上的增值税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科目。
2.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一般納税人出口貨物,在貨物出口銷售後結轉產品銷售成本時,按規定計算的退税額低於購進時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上的增值税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科目;按規定計算的當期出口貨物的進項税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税額,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税額)”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規定期限內,內銷產品的應納税額不足以抵減出口貨物的進項税額,不足部分按有關税法規定給予退税的,應在實際收到退税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五)進項税額抵扣情況發生改變的賬務處理。
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等,原已計入進項税額、待抵扣進項税額或待認證進項税額,但按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應交税費——待抵扣進項税額”或“應交税費——待認證進項税額”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因改變用途等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税額的應税項目的,應按允許抵扣的進項税額,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 ”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經上述調整後,應按調整後的賬面價值在剩餘尚可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或攤銷。
一般納税人購進時已全額計提進項税額的貨物或服務等轉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對於結轉以後期間的進項税額,應借記“應交税費——待抵扣進項税額”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科目。
(六)月末轉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賬務處理。
月度終了,企業應當將當月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應交增值税”明細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税”明細科目。對於當月應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轉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未交增值税”科目;對於當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記“應交税費——未交增值税”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轉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七)交納增值税的賬務處理。
1.交納當月應交增值税的賬務處理。企業交納當月應交的增值税,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規模納税人應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交納以前期間未交增值税的賬務處理。企業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税,借記“應交税費——未交增值税”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預繳增值税的賬務處理。企業預繳增值税時,借記“應交税費——預交增值税”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月末,企業應將“預交增值税”明細科目餘額轉入“未交增值税”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税費——未交增值税”科目,貸記“應交税費——預交增值税”科目。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在預繳增值税後,應直至納税義務發生時方可從“應交税費——預交增值税”科目結轉至“應交税費——未交增值税”科目。
4.減免增值税的賬務處理。對於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税,借記“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減免税款)”科目,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額的賬務處理。
納入營改增試點當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應按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銷項税額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額,借記“應交税費——增值税留抵税額”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科目。待以後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科目,貸記“應交税費——增值税留抵税額”科目。
(九)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税額的賬務處理。
按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税税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税應納税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税應納税額,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減免税款)”科目(小規模納税人應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十)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的會計處理規定。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税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税,並確認為應交税費,在達到增值税制度規定的免徵增值税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税轉入當期損益。
三、財務報表相關項目列示
“應交税費”科目下的“應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進項税額”、“待認證進項税額”、“增值税留抵税額”等明細科目期末借方餘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 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應交税費——待轉銷項税額”等科目期末貸方餘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 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列示;“應交税費”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簡易計税”、“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貸方餘額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税費”項目列示。
四、附則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按本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規定施行之間發生的交易由於本規定而影響資產、負債等金額的,應按本規定調整。《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13號)及《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和營業税的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3〕24號)等原有關增值税會計處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