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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
鎖定
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是一種發票。規則要求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中文名
- 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
- 簡 稱
- 紅字發票
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簡要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税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增值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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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相關法規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税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
為進一步規範納税人開具增值税發票管理,現將紅字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税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税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額從當期進項税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税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税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税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税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税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税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二、税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税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税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三、納税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税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範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四、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税人前進項税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的規定,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税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第四條、附件1、附件2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增值税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第五條、附件1、附件2同時廢止。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表
國家税務總局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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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國政府網.2008-12-18[引用日期2019-10-21]
- 2. 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紅字增值税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官網.2016-07-20[引用日期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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