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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和營業税的會計處理規定

鎖定
2013年12月24日,財政部以財會〔2013〕24號印發《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和營業税的會計處理規定》。
中文名
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和營業税的會計處理規定
文    號
財會〔2013〕24號
發佈單位
財政部
發佈時間
2013年12月24

目錄

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和營業税的會計處理規定通知內容

財政部印發《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和營業税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3〕24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税和營業税的通知》(財税〔2013〕52號)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和營業税的會計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請佈置本地區相關企業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1] 
財政部
2013年12月24日

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和營業税的會計處理規定規定

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和營業税的會計處理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税和營業税的通知》(財税〔2013〕52號,以下簡稱《通知 》)相關規定,現就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税、營業税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税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税,並確認為應交税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徵增值税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税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滿足《通知》規定的免徵營業税條件的,所免徵的營業税不作相關會計處理。
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徵增值税和營業税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