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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鎖定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16號 [5]  )經2014年12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6月26日公佈。該《辦法》共35條,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1-2] 
中文名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頒佈時間
2015年6月26日
實施時間
2015年8月1日
發佈單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    號
證監會令第116號
類    別
規章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證監委令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16號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12月8日第7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1]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
2015年6月26日 [5]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2015年6月26日證監會令第116號公佈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期貨市場創新發展和對外開放,加強對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管理,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保護交易者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我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境外交易者,是指從事期貨交易並承擔交易結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依法擁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境外經紀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設立、具有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認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資金和交易指令並以自己名義為交易者進行期貨交易資質的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境內特定品種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確定並公佈。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實行監督管理。
期貨交易所依據自律規則對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依據自律規則對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對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實施監測監控。
第四條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税等義務。
第五條  境外交易者可以委託境內期貨公司(以下簡稱期貨公司)或者境外經紀機構參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所批准,符合條件的境外交易者可以直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國(地區)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備充足的流動資本;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經營行為規範;
(四)期貨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境外經紀機構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託後,可以委託期貨公司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期貨公司接受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為該境外經紀機構進行交易。
經期貨交易所批准,符合條件的境外經紀機構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託,直接在期貨交易所以自己的名義為境外交易者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經紀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且其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第七條  境外經紀機構不得接受境內交易者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委託,為其進行境內期貨交易。
第八條  對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期貨交易所應當規定其資格取得與終止的條件和程序,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境外交易者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的自律規則,遵守“買賣自願、風險自擔、盈虧自負”的原則,承擔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和交易結果。
第十條  境外交易者應當以真實合法身份辦理開户,如實提供境外公民身份證明、境外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有效證明文件。境外交易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及要求由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境外經紀機構接受境外交易者委託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應當按照《期貨市場客户開户管理規定》和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為境外交易者辦理賬户開立等手續,併為每個境外交易者單獨申請交易編碼,不得進行混碼交易。
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託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為境外經紀機構辦理前款所述手續提供必要的協助。
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應當向期貨交易所辦理賬户開立等手續並申請交易編碼,期貨交易所應當在其開始交易之前將有關材料報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備案。
第十二條  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實行交易者適當性制度。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執行交易者適當性制度。境外交易者應當遵守交易者適當性制度。
第十三條  境外經紀機構接受境外交易者委託的,應當事先向境外交易者出示風險説明書,與境外交易者簽訂書面合同,不得未經境外交易者委託或者不按照境外交易者委託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境外交易者發出交易指令。
第十四條  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業務管理規則、風險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境外交易者保證金的存管安全。
第十五條  承擔結算職能的期貨交易所作為中央對手方,統一組織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結算。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應當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委託具有結算資格的期貨公司或者其他機構進行結算,並適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對客户和期貨公司的規定。   
前款所稱中央對手方,是指期貨交易達成後介入期貨交易雙方,成為所有買方的賣方和所有賣方的買方,以淨額方式結算,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的法人
第十六條  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以及委託期貨公司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在境內開立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户,並將其設定為期貨結算賬户。
第十七條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關於保證金安全存管的規定。
期貨公司應當將向委託其結算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收取的保證金存放在期貨公司的保證金專用賬户。期貨公司應當將來源於境內和境外的保證金按幣種分賬户管理。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本辦法第十六條所指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之間的境內賬户資金劃轉,應當通過專用結算賬户、保證金專用賬户和期貨結算賬户進行。
第十八條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持倉達到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境外交易者未報告的,受託交易的期貨公司、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
第十九條保證金只能用於擔保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的履行,除法定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被接管、破產或者清算的,其保證金均應當優先用於履行在期貨交易所未了結的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
第二十條  期貨市場出現《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對客户和會員的規定,對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採取措施。
第二十一條期貨公司與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經紀機構發生期貨業務糾紛的,可以提請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以及其他調解組織調解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月度、年度報告中報送接受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委託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情況。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應當負責對本公司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並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等義務。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職責要求期貨公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提供下列信息或者書面資料,並進行必要的詢問和檢查:
(一)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賬户、所有子賬户的最終受益人姓名(名稱)、國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方式及相關信息、資金來源等;
(二)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賬户、所有子賬户的指令下達人姓名、國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方式及相關信息等;
(三)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賬户、所有子賬户資金劃撥、使用的明細資料;
(四)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賬户、所有子賬户交易的明細資料;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下列重大情形之一的,期貨公司應當在知情後5個工作日內或者按照規定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經紀機構發生違規、被接管、破產或者其他風險事件;
(二)發生涉及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經紀機構的期貨糾紛、仲裁或者訴訟;
(三)其他影響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情形。
期貨公司的報告應當包括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發生的後果以及應對方案或者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採取責令限期整改、監管談話、責令更換有關責任人員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六條  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交易結算軟件,應當滿足期貨交易所風險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中國證監會有權要求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予以改進或者更換。
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的供應商提供該軟件的相關資料,供應商應當予以配合。中國證監會對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職責對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經紀機構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
第二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違反規定接納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經紀機構的,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處分。
期貨交易所允許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經紀機構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處分。
第二十九條  境外經紀機構有《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項至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四項至第十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境外經紀機構有《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欺詐行為的,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經紀機構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供應商拒不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或者未按照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供相關軟件資料,或者提供的軟件資料有虛假、重大遺漏的,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經紀機構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嚴重危害中國期貨市場秩序、損害交易者合法權益,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經紀機構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查處。需要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經紀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協助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與其簽署的雙邊或者多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等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跨境監管合作。
第三十三條  在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設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擁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自然人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內容解讀

證監會發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日期:2015-06-26 來源: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同時,根據《暫行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本辦法所稱境內特定品種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並公佈”的規定,證監會確定原油期貨為我國境內特定品種。
《暫行辦法》共35條,具體包括四方面的主要內容:一是擴大我國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允許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二是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提供了多種參與模式。三是規範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涉及的主要業務環節,包括開户、運營、結算、保證金收取及存管要求、大户報告、強行平倉、違約處理、糾紛調解處理等。四是規定了對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的違法違規查處和跨境執法等監督管理職責。
自2014年12月3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以來,共收到書面反饋意見84條,分別來自國際行業協會、境外期貨交易所、國際大型投資銀行、境外能源資訊公司、境外經紀機構、律師事務所、境內期貨公司及個人等。總體看來,各方面對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得以多種渠道進入中國期貨市場表示歡迎,認為《暫行辦法》具有建設性和審慎性,有利於引導境外交易者有序進入中國期貨市場,促進中國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同時,各方還提出了一些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證監會經統籌研究,對《暫行辦法》進行了完善。
2014年12月,中國證監會已批准上海期貨交易所在其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開展原油期貨交易。下一步,證監會將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統籌原油期貨上市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協調配合相關部委出台原油期貨配套政策、審批上海期貨交易所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章程及交易規則;指導做好業務規則準備、會員招募、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參與、市場宣傳培訓、投資者教育等工作。上述工作預計需3個月左右。希望相關各方持續做好原油期貨市場建設準備工作,促進原油期貨平穩推出和安全運行。 [3]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日期:2015-06-26
1、問:《暫行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是多種大宗商品的生產國、消費國和貿易國,部分大宗商品對外依存度高。滿足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服務,有必要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參與我國期貨市場交易,以提高我國期貨市場的國際化程度和定價能力。《暫行辦法》為境內期貨交易場所制定相應業務規則,以及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提供了法規依據。
我會已經批准上海期貨交易所在其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開展原油期貨交易,後續還將循序漸進地推進期貨品種的國際化。
2、問:《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暫行辦法》共35條,具體包括四方面的主要內容:一是擴大我國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允許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二是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提供了多種參與模式。三是規範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涉及的主要業務環節,包括開户、運營、結算、保證金收取及存管要求、大户報告、強行平倉、違約處理、糾紛調解處理等。四是規定了對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的違法違規查處和跨境執法等監督管理職責。
3、問:《暫行辦法》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提供了哪些參與模式?
答:境外交易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業務需要,選擇通過以下模式參與:通過境內期貨公司或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符合條件的境外交易者經期貨交易所批准,可以直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境外經紀機構可以根據情況,選擇通過以下模式參與:境外經紀機構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託後,委託境內期貨公司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符合條件的境外經紀機構經期貨交易所批准,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託,直接在期貨交易所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此外,為引導期貨市場的有序良性發展,境外經紀機構僅能接受境外交易者委託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4、問:如何確定“境內特定品種”?
答:從我國商品現貨和期貨市場的發展實際出發,統籌考慮人民幣資本項目開放進程、實體企業及金融機構參與程度,以及期貨市場的風險控制能力等諸多因素,穩步有序推進期貨品種的國際化步伐,並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監管經驗。按照成熟一個推出一個的思路,由我會確定特定品種的開放順序並對外公佈。原油期貨是我會確定的第一個允許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參與的境內特定品種。
5、問:中國證監會在跨境監管方面有何考慮?
答:跨境監管協作是資本市場國際化的必要保障,同時也是各國監管機構必須面對的共同挑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已經授權我會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期貨監管機構建立監管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據此在操作層面作出進一步規定,推動我會與相關國家(地區)的期貨監管機構深化跨境監管合作機制。
我會已與國際證監會組織的其他成員對此問題不斷深入探討和研究,並與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機構簽署了雙邊或多邊監管協作備忘錄。《暫行辦法》規定,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經紀機構所在國家(地區)的期貨監管機構應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這與跨境監管協作實現了有效銜接。
6、問:針對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監管,《暫行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暫行辦法》明確我會對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現場檢查、違法違規查處和跨境執法等監督管理職責。這些規定是在梳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對期貨交易所會員的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將有關條款引入《暫行辦法》,用以規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此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針對客户的相關監管條款,在《暫行辦法》中也明確同樣適用境外交易者。
7、問:《暫行辦法》在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要求方面有何體現? 
答:我會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提高效率、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作用的要求,《暫行辦法》側重事中事後監管,未設定行政許可。同時,為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暫行辦法》授權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制訂針對境外交易者的自律規範,授權期貨市場監控中心制訂境外交易者開户操作指引。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