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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鎖定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督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職責,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 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的辦法。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3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3年第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證監會令第219號予以公佈,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07 年4月9日發佈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42 號)同時廢止。 [4] 
中文名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
2023年5月1日
發佈單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通過時間
202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
證監會令第219號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修訂信息

2002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6號公佈。 [1] 
2007年4月9日證監會令第42號第一次修訂,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發佈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6號)同時廢止。 [6] 
2017年12月7日證監會令第137號《關於修改<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七部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021年1月15日證監會令第179號《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5] 
2023年3月29日證監會令第219號《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3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3年第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07 年 4 月 9 日發佈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42 號)同時廢止。 [4]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辦法全文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證監會令第21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督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職責,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 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設立,履行《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 按照章程和業務規則,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本辦法所稱的期貨交易所內部設有結算部門,依法履行期貨結算機構職責,符合期貨結算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四條 期貨交易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 論和決定交易所重大事項,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第五條 期貨交易所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循社會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維護市場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六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批准。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八條 期貨交易所可以採取會員制或者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註冊資本或者開辦資金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
第九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等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 得使用“期貨交易所”或者其他可能產生混淆或者誤導的名稱。
第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組織期貨交易的結算、交割;
(三)制定並實施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四)設計期貨合約、標準化期權合約品種,安排期貨 合約、標準化期權合約品種上市;
(五)對期貨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和風險監測;
(六)發佈市場信息;
(七)辦理與期貨交易的結算、交割有關的信息查詢業
務;
(八)依照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交易者、期貨服務機構等進行自律管理;
(九)開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場培育工作;
(十)保障信息技術系統的安全、穩定;
(十一)查處違規行為;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交易規則、結算規則草案;
(三)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
(四)擬加入會員或者股東名單;
(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董事會成員名單及簡歷;
(六)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情況説明;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和職責;
(二)名稱、住所和營業場所;
(三)註冊資本或者開辦資金及其構成;
(四)營業期限;
(五)組織機構的組成、職責、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七)基本業務制度;
(八)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
(九)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十)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外,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
(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結算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
(二)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三)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貨交易信息的發佈辦法;
(五)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六)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規則、結算規則中載明的其他事項。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在交易規則、結算規則中載明
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註冊資本或者開辦資金、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的,應當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合併、分立的,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期貨交易所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方 式,合併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 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期貨交易所承繼。期貨交易所與債權人、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於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十八條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
第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期貨交易所解散的,應當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二十條 期貨交易所因合併、分立或者解散而終止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公告。
期貨交易所終止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第二十一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結算規則及其 修改草案;
(二)選舉、更換會員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註冊資本或者開辦資金;
(七)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
(二)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
(四)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會員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會議、視頻會議或其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會議召開的方式、時間和地點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錶決事項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十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設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結算規則及其 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三)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 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審議期貨交易所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六)決定會員的接納和退出;
(七)決定對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九)審議批准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結算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審議結算擔保金的使用情況;
(十一)審議批准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審議批准總經理提出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審議批准期貨交易所收費項目、收費管理辦法;
(十四)審議批准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十五)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十六)監督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和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
(十七)組織期貨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
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八)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可以設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 事會通過。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三十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四)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或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
權的,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方式、時間、地點通 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二)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
(三)中國證監會提議。
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理事會可以採取現場會議、視頻會議或其他通訊方式召開會議。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十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範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託。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應當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品種上市審核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監查、交易、結算、交割、會員資格審查、紀律處分、調解、財務和技術等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其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由理事會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副總經理按照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任免或者聘任。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三十六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結算規則擬訂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決定結算擔保金的使用;
(五)擬訂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六)擬訂並實施經批准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七)擬訂並實施經批准的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八)擬訂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九)擬訂期貨交易所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擬訂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 方案;
(十一)擬訂期貨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
(十二)擬訂期貨交易所員工聘任方案,提出解聘建議;
(十三)擬訂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方案;
(十四)決定重大交易者教育和保護工作事項;
(十五)決定調整收費標準;
(十六)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
(七)項規定的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期貨交易所董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股權結構變更方案;
(六)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及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
會議結束之日起十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會議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條 期貨交易所設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會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結算規則及其 修改草案,提交股東大會審定;
(三)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 交股東大會通過;
(四)審議期貨交易所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變更股權結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五)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
(六)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至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第(十七)項規定的職權;
(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 董事會通過。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四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四)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
權的,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
董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十日內,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品種上市審核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其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由董事會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可以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股東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可以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
董事會秘書負責期貨交易所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期貨交易所股東資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副總經理按照中國證監會相 關規定任免或者聘任。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應當由董事擔任。
第四十九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十五)項規定的職權;
(三)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第四章會員管理
第五十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符合條件的會員可以成為結算參與人。
第五十一條 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應當經期貨交易所批准。
期貨交易所批准、取消會員的會員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制定會員管理辦法,規定會員資格的取得與終止的條件和程序、對會員的監督管理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期貨交易所從事規定的交易、結算和交割等業務;
(三)使用期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 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四)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五)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結算規則行使申訴權;
(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及有關決定;
(三)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
(四)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接受期貨交易所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權利;
(二)按照交易規則、結算規則行使申訴權;
(三)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結算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履行本辦法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義 務。
第五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每年對會員遵守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行使監管職權時,可以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取證,會員、交易者、 境外經紀機構、期貨服務機構等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實行全員結算制度或者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九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均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第六十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期貨公司會員和非期貨公司會員組成。期貨公司會員按照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業務範圍開展相關業務。
第六十一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會員結算,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户結算。
第六十二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結算會員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非結算會員不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期貨交易所對結算會員結算,結算會員對非結算會員結算,非結算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户結算。
第六十三條 結算會員由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和特別結算會員組成。
全面結算會員、特別結算會員可以為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交易結算會員不得為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
第六十四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結算會員資信和業務開展情況,限制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範圍,但應當於三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章 基本業務規則
第六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向結算會員收取的保證金,用於結算和履約保障,不得被查封、凍結、扣押或者強制執行。 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機構開立專用結算賬户,專户存儲保證金,禁止違規挪用。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未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指已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只向結算會員收取保證金。
第六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向會員收取保證金的標準和形式;
(二)專用結算賬户中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
(三)當會員結算準備金餘額低於期貨交易所規定最低餘額時的處置方法。
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由會員以自有資金向期貨交易所繳納。
第六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
(一)經期貨交易所登記的標準倉單;
(二)可流通的國債;
(三)股票、基金份額;
(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有價證券。
以前款規定的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其期限不得超過該有價證券的有效期限。
第六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制定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規則,明確可以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種類、基準計 算價值、折扣率等內容。
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作為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基準計算價值進行調整。
第六十九條 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於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户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四倍。
第七十條 期貨交易的相關虧損、費用、貨款和税金等款項,應當以貨幣資金支付。
第七十一條 客户以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結算會員應當將收到的有價證券提交期貨交易所。
非結算會員的客户以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非結算會員應將收到的有價證券提交結算會員,由結算會員提交期貨交易所。
客户以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數量如實反映在該客户的交易編碼下。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包括基礎結算擔保金和變動結算擔保金。
結算擔保金由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向期貨交易所繳納。結算擔保金屬於結算會員所有,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 險。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貨交易所調整基礎結算擔保金標準的,應當在調整前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七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户存儲。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交易所業務規模、發展計劃以及潛在的風險決定風險準備金的規模。
第七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準備金、一般風險準備等形式儲備充足的風險準備資源,用於墊付或者彌補交易所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為差錯 及其他風險事件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七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收取的各種資金和費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貨交易所的各項收益安排應當以保證交易場所和設 施安全運行為前提,合理設置利潤留成項目,做好長期資金安排。
第七十六條 期貨交易實行賬户實名制,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交易編碼制度,不得混碼交易。
第七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督促會員建立並執行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要 求會員向交易者推薦產品或者服務時充分揭示風險,並不得向交易者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適應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七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制度機制,積極培育推動產業交易者參與期貨市場。
期貨交易所在做好風險隔離與風險控制的前提下,可以組織開展與期貨交易相關的倉單交易等延伸服務,提升產業交易者運用期貨市場管理風險、配置資源的便利性。
第七十九條 期貨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制度。
期貨交易所實行做市商制度的,應當建立健全做市商管理制度,對做市商的交易行為、權利義務等作出規定。
第八十條 期貨交易實行持倉限額制度和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條 期貨交易實行大户持倉報告制度。會員或
者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持倉達到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會員或者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向期貨交易 所報告。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未報告的,會員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
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第八十二條 期貨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在規定的交易時間結束後,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淨額結算。
期貨交易所作為中央對手方,是結算會員共同對手方, 進行淨額結算,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
第八十三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會員進行風險管理,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户進行風險管理。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結算會員進行 風險管理,結算會員對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非結算會員進行風險管理,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户進行風險管理。
第八十四條 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結算會員在結算過程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動用結算會員的保證金、結算擔保金以及期貨交易所的風險準備金、自有資金等完成結算;期貨交易所以其風險準備 金、自有資金等完成結算的,可以依法對該結算會員進行追償。
交易者在結算過程中違約的,其委託的結算會員按照合同約定動用該交易者的保證金以及結算會員的風險準備金 和自有資金完成結算;結算會員以其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完成結算的,可以依法對該交易者進行追償。
第八十五條 期貨交易實行實際控制關係報備管理制度。實際控制關係,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對其他期貨賬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等權限,從而對其他期貨賬户的交易決策擁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的行為或者事實。
第八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在執行持倉限額、交易限額、異常交易行為管理、大户持倉報告等制度時,對實際控制關係賬户的委託、交易和持倉等合併計算。
第八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履行自律管理職責,監督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保障交易所繫統安全,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明確報告內容、方式、時限等,並根據程序化交易發展情況及時予以完善。
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第八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業務規則對達到一定標準的程序化交易在報告要求、技術系統、交易費用等方面採取差異化管理措施。
第八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有關決定對期貨交易業務活動的各參與主體具有約束力。
第九十條 會員、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等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規定採取包括但不限於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限制交易權限、取消會員資 格等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期貨交易所應當在規定中明確紀律處分的具體類型、適用情形、適用程序和救濟措施。
會員、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等對期貨交易所作出的相關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申請複核。第九十一條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交易者、境外經紀機
構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並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 產生重大影響,為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期貨交易所可以對會員或者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採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倉;
(四)提高保證金標準;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期貨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規定的程序採取前款第(四) 項、第(五)項或者第(六)項措施的,應當在採取措施後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或者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採取臨時處置措施,應當按照業務規則規定的方式通知會員或者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並列明採取臨時處置措施的根據。
期貨交易所發現交易行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中國證監會依法查處期貨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時,期貨交易所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和完善風險的監測監控與化解處置制度機制,監測、監控、預警、防範、處置 市場風險,維護期貨市場安全穩定運行。
期貨交易出現市場風險異常累積、市場風險急劇放大等異常情況的,期貨交易所可以依照業務規則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一)調整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調整會員、交易者的交易限額或持倉限額標準;
(四)限制開倉;
(五)強行平倉;
(六)暫時停止交易;
(七)其他緊急措施。
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採用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及按一定原則減倉等措施化解風險。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異常情況消失後,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第九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期貨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會員和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報告情況、談話提醒、發佈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九十四條 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突發性事件影響期貨交易正常秩序或市場公平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並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為差錯導致交易、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無法正常進行;
(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 即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出現本辦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經採取相應措施後仍未化解風險;
(四)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適當方式發佈下列信息:
(一)即時行情;
(二)日行情表;
(三)持倉量、成交量排名情況;
(四)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信息。
期貨交易涉及商品實物交割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發佈標準倉單數量和可用庫容情況。
期貨交易行情信息包括合約名稱、合約交割月份、開盤價、最新價、漲跌、收盤價、結算價、最高價、最低價、成交量、持倉量、成交金額等。
期貨交易行情的權益由期貨交易所依法享有。期貨交易所對市場交易形成的基礎信息和加工產生的信息產品享有 專屬權利。未經期貨交易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佈期貨交易所行情,不得以商業目的使用。經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期貨交易所同意,不得將該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期貨交易所應當保障交易者有平等機會獲取期貨市場的交易行情、公開披露的信息及交易機會。
第九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編制交易情況日報表、週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公佈。
第九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二十年。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九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結算規則,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九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上市期貨合約品種和標準化期權合約品種,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期貨交易所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註冊。
期貨合約品種和標準化期權合約品種的中止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一百條 交易品種應當具有經濟價值,合約不易被操縱,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實物交割的交易品種應當具備充足的可供交割量,現金交割的交易品種應當具備公開、權威、公允的基準價格。
第一百零一條 期貨交易所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期貨交易所授權境外期貨交易場所上市掛鈎境內合約價格結算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和衍生品合約,應當進行市場影響評估,並與境外期貨交易場所建立信 息交流安排。
期貨交易所應當選擇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境外期貨交易場所 開展授權合作。
第一百零三條 期貨交易所授權境外期貨交易場所上
市掛鈎境內合約價格結算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和衍生品合約,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一百零四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對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制定查處辦法,並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期貨交易所對會員、交易者、期貨服務機構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期貨業務有關的違規行為,應當在前款所稱辦法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及時予以查處;超出前款所稱辦法規定的職責範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一百零五條 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規則、結算規則的實施細則,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應當事前向 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一百零六條 期貨交易所的交易結算系統和交易結算業務應當滿足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要求,真實、準確和完整地反映會員保證金的變動情況。
第一百零七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收購本期貨交易所股份、股東轉讓所持股份或者對其股份進行其他處置,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一百零九條 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條件。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的理事長、副理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 理、董事會秘書不得在任何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未經批准,期貨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員和非會員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貨交易所會員單位及其他與期貨交易有 關的營利性組織兼職。
第一百一十條 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恪盡職守,勤勉盡責,誠 實信用,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泄漏內幕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獲得非法利益,不得從期貨交易所會員和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期貨服務機構處謀取利益。
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遇有與本人或者其親屬有利害關係的情形時,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並回避。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應當首先用於保證期貨交易的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履行下列報告義務:
(一)每一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二)每一季度結束後十五日內、每一年度結束後三十 日內提交有關經營情況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的季度和年度工作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一十三條 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發現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的行為;
(二)期貨交易所涉及佔其淨資產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對其經營風險有較大影響的訴訟;
(三)期貨交易所的重大財務支出、投資事項以及可能帶來較大財務或者經營風險的重大財務決策;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期貨交易所收取的保證金標準,暫停、恢復或者取消某一期貨交易品種的交易。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認為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的,可以決定採取延遲開市、暫時停止交易、提前閉市等必要的風險處置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提示。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期貨交易所會員進行風險處置,採取監管措施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應當在限制會員資金劃轉、限制會員開倉、移倉
和強行平倉等方面予以配合。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繳納期貨業務監管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和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 期貨交易所違反本辦法第九十七條的, 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從事期貨交易的,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罰;從事內幕交易的,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在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期貨交易的,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5 月 1 日起施行。2007年 4 月 9 日發佈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42 號)同時廢止。 [3]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內容解讀

2023年,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證監會修訂發佈了《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前期,證監會就本次修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堅持黨對期貨交易所的領導,進一步增強期貨交易所黨組織建設要求。
二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要求,健全和完善相關制度規定。增加關於期貨品種上市制度相關規定。明確期貨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的監管責任,以及建立健全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的要求。強化實際控制關係管理,明確了實際控制關係定義。明確期貨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制度,並對期貨交易所提出相應要求。規範期貨交易所跨境合作,對期貨交易所開展結算價授權業務作出了規定。
三是優化期貨交易所內部治理,完善組織架構和運行機制。完善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明確期貨交易所應當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品種上市審核委員會。規範期貨交易所內設機構職權和運行,完善了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職權、會議召開形式等規定。
四是強化期貨交易所風險管理責任,維護市場安全。完善風險防控和處置的規定,要求期貨交易所建立和完善風險監測監控與化解處置機制。細化突發性事件情形,並規定期貨交易所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應及時向會報告。提升期貨交易所作為金融基礎設施的抗風險能力,要求期貨交易所儲備充足的風險準備資源。進一步明確了期貨交易所制定的業務規則、有關決定的效力。
五是壓實期貨交易所責任,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是要求期貨交易所建立健全制度機制,積極培育推動產業交易者參與期貨市場。要求期貨交易所建立健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督促會員建立和執行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要求期貨交易所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規範各種資金和費用的使用,做好長期資金安排。此外,結合《期貨和衍生品法》相關規定,《辦法》還對相關條文內容進行了適應性調整。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