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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照

鎖定
執照,一般指官府所發的文字憑證。今多指由主管機關發給的准許做某項工作或活動的資格證明。如:營業執照、施工執照、駕駛執照
“執照”一詞,舊時是指閲覽公文時,手執公文對着日光或燈光、燭光照看,以此核查公文的內容是否被挖補或姓名、數字是否遭塗改。久而久之,“執照”二字被用以借指官府公文,後來逐漸用作官府所發的文字憑證及各種證明證書票據文書的統稱。 [3] 
中文名
執照
拼    音
zhí zhào
外文名
license
注    音
ㄓㄧˊ ㄓㄠˋ

執照詞語概念

執照基本信息

詞目:執照
拼音:zhí zhào
注音:ㄓㄧˊ ㄓㄠˋ
英文:license [1] 

執照基本解釋

⒈[license]∶由政府主管部門正式簽發的許可證件或牌照
營業執照
⒉[certificate]∶證據;證明 [1] 

執照引證解釋

1.官府所發的文字憑證。
《元代白話碑集錄·永壽吳山寺執照碑》:“重審得:前項地土並無違礙,合行給付本人執照。”
清,褚人,獲《堅瓠七集·批執照》:“ 何敬卿 既告 陳海樓 ,又恐諸御史以他事中傷之,復訴於 海剛峯 ,求批一執照。”
2.今多指由主管機關發給的准許做某項事情的憑證
如:施工執照;駕駛執照。
3.泛指證明;憑據。
元,無名氏,《東平府》第四折:“ 吳學究 雲:‘你可有甚執照那?’”
元,無名氏,《東平府》第四折:“ 關勝 雲:‘……後面 楊衙內 領着人馬趕將來,俺與他當時打退,就擒了他每來,以為執照。’”
清,石玉昆,《三俠五義》第回:“只因三年前不記日子,託楊大成到緞店取緞子,將此墜做為執照。” [2] 
二刻拍案驚奇》卷三:“只把一個鈿盒兒分做兩處,留與侄兒做執照。”
《二刻拍案驚奇》卷四:“要過龍的寫了議單,又討個許贖的執照。” [1] 

執照基本含義

一般是指許可機關頒發的准許申請人從事某種生產、經營活動的書面憑證。如駕駛執照、營業執照、行醫執照等。
官府所發的憑證。《清史稿》卷一百十二《選舉七》:“凡報捐者曰官生,部予以據,曰執照。”
辦理公司營業執照需要提供:
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是合法經營權的憑證。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為: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等。《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執照營業證照

內資企業牌照申請
一、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設立登記
(一)有限責任公司
1.應具備的條件:
⑴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即由二十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⑵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需50萬元人民幣以上;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需50萬元人民幣以上;以商品零售為主的公司需30萬元人民幣以上;科技開發諮詢服務公司需1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⑶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⑸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應提交的文件:
⑴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⑵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⑶公司章程;
⑷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⑸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⑹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聘用的證明;
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⑻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⑼公司住所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
(二)有限責任公司
1.應具備的條件:
⑴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⑵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⑶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⑷有符合規定的經營範圍;
⑸實行非獨立核算。
2.應提交的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⑵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⑶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⑷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內資企業(非公司制)的開業登記
(一)企業法人
1.應具的條件:
⑴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⑵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並能夠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⑶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核算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 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⑷有必要的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⑸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於少於八人;
⑹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業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產負債表
⑺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企業法人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萬元, 國家對企業註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專項規定執行;
⑻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2.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⑴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⑵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⑶組織章程;
⑷有必要的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⑸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不得少於八人;
⑹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產負債表;
⑺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企業法人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萬元,國家對企業註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專項規定執行;
⑻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2.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⑴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⑵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⑶組織章程;
⑷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⑸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⑹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⑺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二)營業單位
1.應具備的條件:
⑴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⑵有固定的場所和設施;
⑶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⑷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⑸有符合規定的經營範圍;
⑹有相適應的財務核算制度。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2.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⑴登記申請書;
⑵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⑶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⑷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⑸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外商企業辦理申請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審批表)批准後,合同、章程簽字之前,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名稱登記。申請名稱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組建單位蓋章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申請表》(由工商管理機關制發)。
(二)項目建議書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項目審批表或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三)投資各方所在國(地區)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及銀行資信證明。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應由以下部分構成:行政區劃、字號(商號)、所屬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名稱核准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核准通知書。企業據此簽訂合同、章程、辦理審批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開業登記
(一)應具備的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條件;
2.有審批機關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的從業人員;
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5.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6.有健全的財產製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
(二)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表;
2.名稱登記核准通知書;
3.企業名稱登記表;
4.名稱申請表;
5.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副本1)原件;
6.合同、章程上報文件及審批機構批覆文件;
7.合同及其附件;
9.章程;
10.董事會名單及各方委派書;
11.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文件及審批機構批覆(或項目審批表);
12.意向書(外商投資企業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13.公安、消防、環保、衞生、城建等前置審批部門的意見;
14.中、外方合法開業證明(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個人身份證明);
15.中、外方出資(資信)證明;
16.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審查表)、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簡歷表;
17.辦公、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1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開業登記
一、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開業登記
(一)應當具備的條件:
1.隸屬企業必須註冊資本全部到位,企業正常運轉;
2.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4.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5.有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6.有符合規定的經營範圍;
7.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二)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登記表;
2.原審批機關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記機關同意外出設立分支機構的核準函;
3.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4.隸屬企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原需登記機關蓋章有效);
5.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6.隸屬企業註冊資本到位的驗資報告;
7.隸屬企業上月的資產負債表;
8.合資(合作)公司合同複印件(獨資公司為章程複印件);
9.場地使用證明(租房協議及產權證);
10.隸屬企業撥給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撥款證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開業登記
(一)應當具備的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二)應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機構。
私營企業的註冊登記
一、私營企業的設立
(一)應具備的條件:
1.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⑴農業村民;
⑵城鎮待人員;
⑶個體工商户經營者;
⑷辭職、退職人員;
⑸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
2.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3.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4.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二)私營企業設立應提交的材料:
1.企業負責人簽署的書面申請報告;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⑴城鎮待業人員,應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待業證明;
⑵辭、退職 人員,應持有原單位批准的辭、退職證明;
⑶離、退休人員應持有離退休證;
⑷停薪留職 人員,應持有原單位批准的停薪留職;
⑸下崗職工,應持有勞動部門的下崗證;
⑹農村村 民,應持有當地鄉(鎮)證明;
⑺個體工商户,憑《營業執照》。以上人員均須提交身份證 複印件,在杭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年齡在18週歲至50週歲的申請人須提交當地計生部門出具 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
3.名稱呈報表;
4.設立登記申請書;
5.出資權屬證明;
6.合夥企業申請登記時,應提供合夥人的書面協議。合夥協議的內容應當載明《合夥企業法》等13條規定的事項。
7.生產經營場地證明(經營場地如屬租用房的租借時間要求一年以上);
⑴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應遞交房產產權證明和產權人給企業使用的證明;
⑵利用自用公房應遞交房管部門的住改非證明;
⑶租用經營房的應遞交房屋租憑協議及出租方產權證明;
8.經營範圍須前置審批的項目,必須提交有關部門批准文件或證件。
個體工商户的申請登記
一、應具備的條件:
1.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 體工商業經營;
2.申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項目相應的資金、經營場地、經營能力及業務技術。
二、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1.城鎮待業青年和其他無業人員,應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待業證明;
2.退、離休人員應持退、離休證,提前退休憑單位退休證明;
3.辭退職(包括留職停薪)人員,應持有原單位批准的證明;
4.下崗職工,應持有勞動部門的下崗證;
5.農村村民,應持有當地鄉(村)證明。上述人員登記時須持身份證,外地來杭人員還須持 有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證生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18週歲以上,50周 歲以下)。
(三)個體工商户開業登記申請表;
(四)經營場地證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應遞交房產產權證明,產權人把此房作為經營用房的證明;
2.利用自用公房應遞交房管部門的住改非證明;
3.經營場地租用的,應遞交房屋租憑協議和房屋產權證明;
4.經營場地在路邊弄口,應遞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門的佔用道路許可證或批准件;
(五)申請從事國家有關專項規定的行業或品種的生產經營,應提交許可證或有關部門的審批 文件;
(六)聘用從業人員的,應提交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
(七)登記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其他企業牌照申請
(一)一般企業法人及營業單位(即全民、集體、聯營企業)
1.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法人及營業單位;
2.市屬及市屬以上法人控股的聯營企業;
3.外地法人來杭舉辦的企業法人及營業單位。
(二)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股東中有市局及市局以上登記機關注同的企業法人蔘與投資的;
2.股東中有外地法人和參與投資的;
3.股東中有市屬及市屬以上其他法人投資的;
4.全部由外地自然人投資或有外地自然人蔘與投資且註冊資本在50萬元(不含50萬元)以上 的;
5.外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來杭開設的分公司;
6.市局註冊的所有有限公司開設的公司。
(三)股份合作制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1.全部由自然人出資組建的股分合作制企業,若自然人中至少有一個以上外地户口的,由 市局受理登記;
2.有多種股份構成的股分合作制企業,依據國家股、法人股、職工集體股的歸屬(錄屬)情 況,參照有限公司的登記分工,分別由市局或各分局受理登記。設在各分局負責監督管理的 市場內的以上企業在各分局登記。
(四)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1.杭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准或呈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承包市屬 及市屬以下企業的經營管理、各種工程的外國企業;
2.外地外商投資企業進杭設立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
除上述企業和在省工商局註冊登記的全國性公司在杭的分公司、由浙江省屬以上法人投資控股的公司及其他省屬企業外,其餘企業均在經營所在地的分局辦理註冊登記。個體工商户均在經營所在地工商所辦理登記。
營業執照辦理程序
⒈需準備店面房產證複印件,(跟房東要)(是租的房子還要租房協議書)
⒉身份證複印若干張 ,一寸照片若干張.
⒊到當地工商所申領表格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⒋再到税務所辦税務登記證
⒌拿到税務登記證後申請發票
⒍整個過程收費大概在500元左右,時間大概是15-30天,這個各地不同。
營業執照變更程序
變更營業期限、股東名稱所需要材料
1.填寫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填寫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3.股東會決議或決定
開業事項
領取營業執照後,並不能馬上開業,還必須辦理以下事項:
1.刻制印章;
2.法人代碼登記;
3.開立銀行帳户;
4.申請納税登記;
5.到工商所辦理備案手續;
6.領取購買發票。
辦理流程
1.名稱預先核准通知
2.銀行驗資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4.提交工商設立材料
5.領取營業執照
6.刻章
8.辦理國税税務登記證
9.辦理地税税務登記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