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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鎖定
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是指法律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數額。
中文名
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含    義
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數額
類    型
最低限額
意    義
更好的管理

目錄

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內容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新《公司法》放寬了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除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情況之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也不再限制股東的貨幣出資比例。

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

一、取消了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制度。
(1)將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中的“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1]  ”;
(2)刪去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中有關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3)將第七十六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中的“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1]  ”;
(4)刪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有關公司減資後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的規定。
二、為了進一步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期限。
(1)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中有關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的規定;
(2)將第八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一次繳納的發起人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發起人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修改為“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 [1]  ”。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