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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迴避

鎖定
地域迴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和其他不宜任職的地區擔任一定級別的公職的制度。地域迴避中的職務包括鄉和縣級的黨、政、法院、檢察院的主要領導職務,以及縣級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事部門、監察部門、公安部門、工商部門、税務部門等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年6月1日實施)第75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地域迴避。 [2] 
中文名
地域迴避
適用機關
鄉級機關、縣級機關、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
類    別
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
目    的
避免親屬紐帶的負面影響

地域迴避背景介紹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異地做官”的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對基層部分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地域迴避確有必要。但也不能把範圍搞得過大,按照中國公務員法規定地域迴避的,一是縣、鄉兩級黨委、政府的主要領導;二是法院、公安、工商、税務等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

地域迴避適用條件

(一)地域迴避適用的範圍
鄉級機關、縣級機關、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適用地域迴避的人員是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包括鄉、縣級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察局長、公安局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第二十三條:監察官擔任縣級、設區的市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地域迴避。 [3] 
(二)理由
地域迴避是對公務員任職地區進行一定的限制,既要求公務員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擔任公務。地域迴避的主要目的是通過限制公務員在本籍或原籍任職,儘量避免親屬關係對工作的干擾,為公務員提供了一個好的社會環境。同時,在實行地域迴避時,也要處理好與民族區域自治的關係,要善於做好人員的調整工作。
(三)問題
1. 迴避是不徹底的,市長、省長不迴避。
2. 地域迴避是違背民主制度的,選任的政務官要有本土熱情
3. 增加公共機構運作成本
4. 效果難以保證,反而助長了面子工程 [2] 
參考資料